在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中,笔者认为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建设需要对以下九个关键词给予足够关注:
一是核心价值。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具有多重价值,如规范执行行为、提升执行质效、优化执行环境、抵御不当干扰、防治司法腐败等。但其最为核心的价值,是保障当事人及公众的知情权。当事人及公众是执行公开的最大受益者和最持久的推动者。只有知情权得到保障,人民群众行使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才具有坚实的基础,执行公开也才拥有了在法治轨道上自我强化和持续发展的原动力。
二是基本理念。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应以“遵循执行权运行规律”为基本理念,这是由执行权的法律特征和运行规律与审判权存在诸多差异所决定的。审判权的运行,有法庭作为公开的法定场所,有裁判文书作为过程和结果公开的法定载体,程序推进强调法院与当事人的互动配合;而执行活动主要发生在相对封闭的办公室或难以确定行迹的法院之外,工作过程和结果很多无法通过文书载体展示,执行活动的程序推进主要靠执行人员依职权主动为之,当事人参与较少,极易产生信息不对称。这就要求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建设不能简单套用审判公开的固有模式,必须秉持“遵循执行权运行规律”的理念展开个性化的制度设计。
三是工作重点。执行公开涉及的工作广泛而复杂,比如从公开的内容看,可区分为执行权的公开和执行中产生信息(如被执行人失信信息)的公开,其中执行权的公开又可分为执行实施权公开和执行审查权公开;从公开的对象看,可以区分为对当事人公开和对社会公众公开,其中对当事人公开又区分为对申请执行人公开和对被执行人公开等。因此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应考虑针对当前执行公开存在的最突出问题来确定工作重点。当前执行公开面临的最突出问题,无疑是执行实施权封闭运行、执行法院与申请执行人信息严重不对称,这是造成“执行乱”和消极执行的重要原因。因此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建设的重点,应当是执行实施权运行过程向申请执行人的公开。
四是效能拓展。执行过程中产生的信息,如被执行人失信信息,是重要的公共资源。这些信息如能够得到充分利用,对打击和威慑失信行为、降低交易成本和风险、推进诚信社会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尤其执行信息的公开有利于形成失信人员寸步难行的制度约束和社会氛围,对促进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减轻执行工作压力意义重大。因此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建设除了需加强对执行权的自我约束外,还应进一步强化效能的拓展,为各类征信系统提供科学、准确、全面的信息,并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指导下,积极推进执行信息公开平台与社会诚信体系对接。
五是范围设定。应区分不同公开的对象确定执行信息公开平台所公开信息的范围。对申请执行人,应能够使其凭密码获取以下信息:1.执行机构和执行人员情况;2.立案、结案情况;3.期限变更情况;4.执行调查过程及结果;5.执行主体、执行内容变更的审查和处理情况;6.采取强制措施过程及结果;7.财产处置过程及结果;8.执行款物交接情况;9.采取拘留和罚款措施情况;10.执行日志;11.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制作的各类法律文书。对社会公众,则应当公开以下信息:1.执行工作的法律依据及工作规范;2.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3.采取执行措施的法律文书、执行异议复议和案外人异议裁定书等执行法律文书;4.悬赏公告、拍卖公告等应向社会公布的公告类信息;5.限制出境名单、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6.其他与执行工作相关应当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信息。由于公开与保密是同一枚硬币的两面,同时应对执行工作秘密的范畴加以明确界定,从另一个角度反向明确公开的范围。
六是救济渠道。法院违反执行公开规定损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如应公开的信息未公开或公开了不应公开的信息、错误信息等,需要明确有关人员寻求救济的途径,这是执行信息公开平台能够发挥实效的重要保障。应当允许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5条,对法院执行公开的作为或不作为,以执行行为违法为由提出执行异议。也可以单独在相关司法解释中设立救济程序,规定执行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人民法院违反执行公开规定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负有公开义务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相关法院应及时纠正。
七是使用体验。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应当充分考虑平台使用者,即执行人员和人民群众的使用体验,注重兼容性,实现与执行案件管理系统的对接,确保执行信息全面、准确、及时地导入;注重互动性,提供投诉与答复、与执行法官留言沟通等功能;注重使用与管理的便利性,条件成熟时提供执行法官远程登录和操作功能。
八是目标前瞻。从长远看,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必须考虑到与执行指挥中心建设的衔接,最终实现全国法院互联互通的目标。因此可以充分利用后发优势,借助现有的全国执行信息传输系统,从平台建设伊始就推动建立全国法院统一规划、统一形象、统一功能并实现标准化管理的统一平台,以尽可能降低不同系统、不同平台通过二次整合方能实现互联互通的成本和风险。
九是成本控制。近年来司法改革的经验教训表明,初衷良好的改革措施如果不注意进行成本控制,很可能就是昙花一现。为使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慎重考量该平台初期建设和维持运行的成本是否在法院承受范围之内。而信息公开的成本,与信息公开的方式紧密相关。在当前司法资源有限、执行工作案多人少问题突出的形势下,一味追求主动公开,必然会过重增加物质成本和执行人员工作负担。因此可以将主动公开与依申请公开相结合,在框定主动公开范围的同时,建立和畅通依申请公开的渠道,让当事人和社会公众适当分担成本。同时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应考虑用途的多功能性,使其既是信息公开的平台,又是法院与当事人沟通互动的平台,更是利用信息技术实现执行案件科学管理的平台,以避免重复建设,提升边际收益。
源自《人民法院报》2013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