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在法学研究、教学和法律实务工作中,检索法律法规是一项很重要的基础性工作。然而,法律法规和法规性文件浩如烟海,要准确找出需要的信息确实不易,但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海底捞针”已不再是神话,通过各种法律法规检索软件便可轻松获取所需的资料,耗时费力的“找法”工作已变为鼠标一点的悠闲之举。勿庸置疑,通过计算机检索法律法规比手工检索方式前进了一大步。
我国法律法规检索系统自1985年问世以来,至今已呈百花齐放的良好局面,一大批检索系统相继问世。其中既有综合性检索系统,如国家信息中心的《国家法规数据库》,也有专业性的检索系统,如卫生部卫生法制与监督司的《卫生法规、标准与检验方法》;既有通过光盘提供检索的,如北京法务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法务通法律法规全库》,也有通过因特网提供检索的,如中国民商法律网的《中国民商法律检索系统》,还有通过以上两种方式提供检索的,如北大英华公司的《中国法律检索系统》。面对一大批良莠不齐的检索系统,如何才能快速找到所需的法律法规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道难题。因此,分清现有检索系统的优缺点,对我们购买、使用检索系统和提供检索咨询均具有重要意义,对改进现有的检索系统或建设新的检索系统也具有参考价值。
2.我国法律法规检索系统的不足之处
2.1 数据不完整
完整的数据应包括自建国以来所颁布的所有法律法规,包括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已经失效的法律法规。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对法律工作来说是必不可少的,而失效的法律法规在法学研究中占有重要地位。因此,缺省其中的任何一个方面,该数据都是不完整的。我国现有的诸多法律法规检索系统中,尚没有一个能称得上是非常完整的。如北大英华公司的《中国法律检索系统》,其收录范围为建国以来国家颁布的所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判例、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章等,失效的法律法规则不在其收录范围之内。再如国务院法制局信息中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检索系统》,其所收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也仅限于年以后备案的目录,没有全文。
2.2 数据重复
重复的数据会给使用者带来疑惑与混淆,从而降低该检索系统的权威性和可信度。如通过吉林北成公司的《中国法律法规大典》检索“著作权法”时会得到3件内容一致、但标引不同的著作权法。
2.3 标引项目太少,质量不高
标引的目的是以最简洁的代码揭示文献的核心内容,如果标引质量低下,就达不到这一目的,同时造成易误检和漏检。在标引质量的诸要素中,标引项目的多少直接决定着检索入口的多少,标引项目越多,检索途径也就越多,使用也就越方便。而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检索系统一般只标引法律法规的名称、类别、颁布部门和颁布日期,对于其效力状况、生效日期、修改日期、失效日期、效力范围等项目则很少标引。
2.4 分类不规范
这是所有法律法规检索系统共有的弊病。各检索系统对其所收录的法律法规进行分类时,大多是按照本公司对法律类目的划分思想进行的。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有的类目很多,有的则很少。如北大英华公司的《中国法律检索系统》将其所收法律分为109个类目,且均为同一级别,没有一二级类目之分,这样的分法显然太细,且因无层次性而显零乱,给一些法律法规的归类带来麻烦。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其内容涉及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如果按该系统的类目划分,将其归入上述三个诉讼法中任何一个都是不合适的,最合适的分类方法是将其归入三个类目的上位类,但该系统却只有一级类目,于是,根据该系统所提供的分类检索功能查找这类法律时,使用人就显得无所适从了。
除类目划分有粗细之别,缺少标准外,另一种表现就是类目名称太随意,分类不规范。如《中国法律法规大典》提供有分类检索途径,但具体有哪些类目却并未告知使用者,若按照常识在分类检索框中输入“金融法”则检索不到任何内容,而需输入“金融”二字才能检索到相关内容。在该系统中,我们还会发现同一件法律被分入几个类目的现象。如著作权法分别被归入“知识产权”、“科技”和“工业产权法”三个类目,它给使用者带来的困惑由此可见一斑。
2.5 颁布部门的名称有待规范
大多数检索系统都提供按颁布部门进行检索的途径。但颁布部门的名称有全称和简称之分,简称多种多样,随意性较大,如“中国人民银行”,有的简称“人行”,有的简称“央行”,并无规范名称。而且,由于各种原因,这些机关的名称还会发生变更,如“国家计划委员会”变更为“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电力工业主管部门则有“电力部”、“水利电力部”、“能源部”、“电力工业部”等称谓。这样,在按颁布部门检索时,全称、简称和部门名称变更等问题,都有待寻找一个妥善的解决方法。
2.6 更新不及时
新的法律法规(包括法规性文件)几乎每天都有,这就要求检索系统能及时予以更新。目前有些检索系统推出后,是否更新并无计划,有的一年才更新一次。在因特网高度发达的今天,这样的更新速度显然已不适应时代的要求。
2.7 操作麻烦
很多检索系统将法律法规划分为多个库,如北大英华公司的《中国法律检索系统》有《中国法律法规大全》、《中国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全库》、《中国地方法规规章全库》等,查找某一类法律时,需将三个库依次打开各查一遍。如能同时对三个数据库进行检索,则会方便许多。
2.8 价格昂贵
现有的商业性法律法规检索系统的价格一般都在千元以上,有的甚至需几千元。同其他一些数据库相比,价格偏高,难以普及。
3.对我国法律法规检索系统建设的建议
3.1 积极寻求国家有关部门的支持,从源头上保证数据的权威性和完整性
国家机关既是法律法规的制订者,同时也是法律法规的保管者,在法律法规检索系统建设中,若能从有关国家机关获取法律法规的文本,则能有效保证数据的权威性和完整性。
3.2 合理划分并建立数据库
数据库的划分有多种标准,既可以法律渊源为标准,又可以法律部门为标准,同时,还可以法律效力、颁布部门等为标准。合理划分数据库应以简洁明了、方便使用为原则。依笔者之见,数据库按法律法规的有效性划分为有效库和无效库即可,不必过多过细。对数据库进行分类的其他一些标准,如法律渊源、法律部门、颁布部门等均可通过检索入口这一途径加以解决。
3.3 对所收法律法规进行准确的分类
科学合理的分类是进行准确检索的前提条件,因而有必要加强这一环节的工作,这也是目前我国法律法规检索系统所普遍存在的最为薄弱的环节。做好这件工作需首先确定一个分类标准。按目前国内大多数法学家的意见,我们可将法律分为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环境与社会资源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诉讼法等类目。在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处理上,可将其按效力范围进行复分。这样的分类符合广大法律利用者的习惯。同时,在分类检索途径下,可以集中全国性和地方性的某一类法律法规,而且层次清楚,易于分辨。
3.4 增加标引项目
标引项目是对法律法规各个特征的揭示。标引项目的多少。直接决定着检索途径的多少。一般来讲,标引项目应包括法律法规的名称、类别、颁布部门、效力状况、生效日期、修改日期、失效日期、效力范围等。
3.5 增加检索入口、增强检索功能
在增加标引项目的前提下,可以将这些标引项目均列为检索入口,同时增强检索功能,使这些检索途径能实现布尔逻辑检索,并实现二次检索功能。此外,还应增设按正文关键词进行全文检索的功能。
3.6 建立层次分明的导航树
一个结构合理的导航树有助于迅速找到所需的法律法规。检索系统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类别或法律渊源建立导航树。如果能将导航树与其他检索途径相配合,则可以大大缩小检索范围,从而提高检准率。
3.7 加强数据的维护与更新
我国现阶段正处于社会的转型期,同时也即将加入WTO,法律法规既面临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同时还面临着与国际接轨的问题,一大批与市场经济体制、与国际惯例不相符的法律法规需要修改或废止。同时,面对不断变化的实际情况,还需不断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在这样一种情况下,需要切实加强检索系统的数据更新与维护工作,对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要及时予以收录,对那些或修改或废止的法律法规要及时予以标引。
3.8 利用因特网提供服务
因特网的高速发展推动了社会的信息交流,广大法律工作者希望能借助因特网更方便地获取法律法规信息。目前,我国已有部分法律法规检索系统提供网上检索服务。可以预见,这种网上检索方式将成为今后法律法规检索系统发展的主流方向。
3.9 采取措施、降低价格
我国法律法规检索系统的价格普遍偏高,普通用户难以承受。北大英华公司曾推出的《北大法宝2000》市场售价28元,因其价格低廉,销量达3万多套。这一事实说明,好的检索系统,价格在大众的承受范围内,大有市场的。
结束语
法律法规检索系统的建设是一项浩大而复杂的工作,需要国家有关部门的关心与支持,更需要开发单位的统筹规划与精心组织,同时也离不开用户的意见与需求。建设好法律法规检索系统不仅对于搞好法学研究与教学、法律实务工作大有裨益,而且对于推进依法治国这一治国方略也具有重要意义。原载《大学图书馆学报》2002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