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双重转型压力下的司法公信力建设
互联网由最初的一种技术形态,日趋演进为一种社会关系结构,并开始深刻地影响着深嵌其中的生产关系、文化心理结构、交往互动关系等。卡斯特在《网络社会的崛起》一书中说:信息技术革命与资本主义的重新构建,已经诱发了社会的新形式“网络社会”。[1]
网络社会所形成的新的社会关系形态对于司法公信力的型塑是空前的,它的影响不亚于从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转变给司法公信力带来的根本冲击。网络社会极大地改变了原有的信息表达、商谈互动方式,也使司法公信力的生成具有新的特性、形成新的挑战。如何理解这种新的特性以及如何应对这种新的挑战,对于转型期的中国司法公信力生成极为重要。
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指出:当前,部分群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感正在逐步泛化成普遍社会心理,这是一种极其可怕的现象。[2]中国正处于由传统司法向现代司法转型的关键期,现代司法的价值、理念、构架、制度等亟须通过长期的沉淀及司法实践互动,衍化为一种普遍的文化、制度心理,由此推动司法公信力建设。但现代工业社会向信息网络社会的急剧转变,使得本来前后承继的社会转变,在这特定的时空聚然重叠,中国司法面临双重转型的复杂情境。如何在双重转型期培育司法公信力,特别是应对网络社会带来的新挑战,成为当前中国司法难以回避的问题。
本文正是基于网络社会的宏观背景,通过对近年来司法领域中的典型个案进行实证分析,试图找出网络社会中信息表达。商谈互动方式是如何强化民众对于司法的不信任感及将其泛化成普遍社会心理,进而提出应对之策。
二、范畴:网络社会与司法公信力
随着司法权在不同社会形态中的运行,司法权自身大致经历了从司法权力(强权)到司法权威再到司法公信力的变迁。在司法权力向司法公信力的递进中,不同社会形态表现出不同的特性和路径。社会形态结构以不同的方式作用,型塑着司法并与之产生一种互动效应。
(一)司法公信力的生成机制及其影响因素
在现代社会中,公权的行使被限定在法律规定的权力界限和程序机制内,使得人们对公权有一定的预期判断。这种预期经过公权信用责任的增强及信用能力的提升,开始转化为一种对公权行使的普遍信任心理。这种对公权力制度化的信任就是公信力。可见,从公信力的内涵要素而言,其由信用、信任和公权力三项基本要素构成。其中公权力的信用包含两个层面:一是信用责任,即公权力,若不按既定规则行使所应承担的不利后果;二是信用能力,即公权力能以其功能,结果满足公众普遍预期需要的能力。公权力的信用乃是公众对公权主体的行为和动机所表现出来的善意的期待和回应。[3]简而言之,公信力就是基于公权力的信用而产生的普遍信任心理。
司法公信力就其本质而言,是以司法裁判权为载体的信用能力(包括说服力判断力)、信用责任(包括自律力、约束力)与信任心理之间的互动关系。其中就司法裁判权的行使主体而言是一种履行信用的能力和责任,就司法裁判公权的受众而言是一种对公权行使的信任心理。两者之间信息表达、商谈互动的双向联系就是司法公信力的生成机制,故信息表达、商谈互动的方式对于信用能力与信任心理之间的双向互动尤为重要,即司法裁判的公权如何将自身的信用能力与责任建构于受众的司法信任心理结构,受众的司法信任心理评判机制如何反向作用于司法公权的信用能力和责任。基于对司法公信力的理解,笔者将司法公信力的形成机制概况(见图1)归纳为:一是司法实践过程,司法机关通过司法权的实践以司法行为、裁判结果为载体满足公众对权利实现的预期及需要;二是司法信息传播过程,司法机关通过特定的媒介传播方式将其所为的司法行为与裁判结果为公众所知;三是对司法权运行、结果的感知过程,即公众通过不同的信息传播渠道所获知的司法实践信息;四是对司法权运行、结果的互动沟通,形成普遍社会认知心理的过程;五是对司法权信用能力、责任的评价、反馈过程;六是司法权主体与公众互动协商的过程;七是司法公信力心理沉淀过程。
综上,司法公信力的生成机制,主要受司法权主体的信用能力、司法权主体的信用责任、司法权行使的传播方式、公众对信息的接受方式、司法权主体与客体之间的互动协商方式等五个因素的影响。可见,司法公信力的形成除司法信用能力、司法信用责任两大主体内部因素外,最关键的是媒介传播方式和互动沟通方式。媒介传播方式和互动沟通方式几乎贯穿于司法公信力形成的每一个环节,特别是司法权运行及结果的传播、公众获取信息的渠道、信用心理的形成、评价以及司法主体对于信用评价的反馈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可见,网络社会带来的信息传播和互动沟通方式的变革,必然对司法公信力的形成产生巨大影响。
(二)网络社会的发展及特性
随着20个世纪末互联网技术的普及,互联网技术已经由一种“网络社会”(cybersociety),即以互联网技术所构造的虚拟空间,发展为另一种网络社会(networksociety),即作为社会结构形态的“社会关系”。正是在这种发展的过程中,人们开始意识到,网络社会已不仅是一种单纯的技术工具,它已改变社会文化传播方式、生产结构方式、生活方式、社会管理机制等[4],具体表现为:一是人与物的关系。在网络社会中,人与物之间的空间距离被彻底消解:一方面,人对物的认识开始不受空间距离的限制,人通过对数字化处理后的物进行间接的、个体性的认知;另一方面,人对物的控制摆脱了物理空间的限制。二是个人与个人的关系。个人与个人之间的交往完全摆脱了社会角色、社会地位等社会属性,使得网络社会中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呈现出去身份化的特性。三是个人与群体的关系。网络社会导致的知识信息空前汇聚,使得个人具有脱离群体生活的可能性,个人对群体的归属感弱化,个人以“机械团结”[5]的方式结合为群体,即以个体的相似性甚至同质为前提,而不是以传统的“有机团结”方式进行结合,即以社会分工及个体差异的互补性进行结合。
网络社会逐渐显现及发展,使其展现出以下特性:一是网络社会的去空间性;二是网络社会的无限开放性;三是网络社会的互动交往性;四是网络社会的虚拟性,即通过互联网技术创造一个从物质而言并不存在的、互动的情境和空间;五是网络社会的现实性,即网络社会的自主性及其以信息为媒介的符号传播方式对物质世界的影响性;六是网络社会主体的去身份性。
社会学界基于网络社会的特性,为进一步研究网络社会对社会生活的影响,抽象出诸多效应模型,其中较为经典的模型有聚焦效应模型、极化效应模型、反沉默螺旋效应模型及循环反馈效应模型等。
(三)网络社会与司法公信力的关联性
如前文所言,网络社会的去空间性及无限开放性等特性使得网络社会的结构呈现出一种扁平化的趋势,开始由“全景监狱”模式向“共景监狱模式”转变。[6]在“全景监狱”模式中(见图2),由于地位悬殊,处于金字塔顶端的司法机关可以随时观察和监测公众,而公众不能观察、交流和获知司法机关的行为举动。在这种模式中,司法机关掌握着信息的源头,除其自身释放的信息外,其处于公众的视野之外。
公众通过司法机关单向释放的信息对其信用进行评价,且公众之间缺乏普遍互动联系机制,这使得司法公信力的生成处于司法主体的绝对控制之下。
网络社会结构呈扁平化形态,呈现出去中心控制化、开放化、离散化、无组织化等特点。这给信息传播带来广泛的自由性和开放性,所有的公众可以是信息发布主体,也可以是信息接收者[7],由此导致“共景监狱”模式的出现。在“共景监狱”模式(见图3)下,公众在自由获取信息的前提下,可以对司法机关进行实时的“自由的监督”。由于公众长期处于被动接受金字塔顶端司法机关的管控,从而形成反抗和报复心理。在主观偏见的集体心理下,公众易于对司法行为、裁判结果进行全面和放大式的监督,并积极对“幕后行为”进行地毯式搜索和挖掘式曝光。[8]
网络社会带来的信息传播、接收方式的巨大改变,即信息的自由传播、匿名传播、交互传播、平等传播、实时传播及触发式多点互动沟通,已直接作用于司法公信力形成的每一个环节,深刻影响司法权运行、结果的传播,公众获取信息的渠道、公众信用心理的形成,为了进一步揭示网络社会对于司法公信力的影响及其作用方式,笔者在研究网络社会的诸多效应模型中选取了与司法权运行、结果的传播,公众获取信息的渠道,公众信用心理联系最为密切的聚焦效应模型、极化效应模型、反沉默螺旋效应模型及循环反馈效应模型作为工具,通过个案对信用信息的传播、信用信息的获取以及互动沟通中普遍信任心理的形成三个重要环节进行分析。
三、特性:网络社会对司法公信力的影响及作用
(一)网络社会中极化效应及其对司法公信力的作用
1.极化效应
极化效应(见图4)是指在网络和新的传播技术领域里,志同道合的团体通过广泛的互动沟通,最终非但无法改变他们原有的观点和偏见,反而使固有的观点和偏见更为极端化。[9]正如前文所言,网络社会的到来改变了原有的个人与群体之间的关系,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人们以个体的相似性甚至同质化为前提进行结合。网络社会使人们更容易听到志趣相投者的言论,而有意无意地自我过滤“屏蔽了不同相反”意见者的言论,这在无形中种下了极端化的因子,对社会和司法都存在潜在危险。
在网络社会中出现极化效应的原因是:第一,网络社会中海量信息与人们有限精力之间的矛盾,使得人们更偏向于选择感兴趣且观点一致的信息。第二,网络社会的超时空特性为不同地域的志同道合者提供了轻易频繁沟通的场域、持续暴露于极端立场中,听取这些人的意见,会让人逐渐相信这些立场。[11]第三,网络社会中个人匿名及去身份的特性。研究表明,当团体成员匿名在网络上相遇并强调团队认同时,极端化的程度会更深。[9]
2.个案分析.以“邓玉娇”案为例
2009年5月10日,湖北巴东某宾馆女服务员邓玉娇将强求色情服务的地方官员邓贵大杀死经过媒体报道和网络传播,这一事件引起全国性的强烈关注。在网络社会中,邓玉娇事件从一开始就被建构成一个令人厌恶的权力者对一个无辜弱势女子施暴的故事,对其行为评判从一开始就不是一个技术化的法律判断问题,而是一个关于社会公正的道德选择问题。恰如《南方都市报》所言,邓玉娇案的时代背景。正在于这些年来积聚的社会不公、司法腐败与官民断裂,急需一个宣泄的出口[12],以至在该事件中网络舆论呈现出“一边倒”的态势。在央视网的投票调查中,认为“邓玉娇属正当防卫,应无罪释放”的票数高达92%以上[13],最后甚至表现为:凡对邓女有利的说法,不管真假,支持者不加思考地一律采信;凡对邓女不利的信息,支持者一概不信,反指责司法机关徇情,以致司法机关办案和舆论朝着相反方向渐行渐远。[14]
极化效应在邓玉娇事件中发挥得淋漓至尽,使与事件不同的声音根本难以表达和被理解。2009年7月13日网络作者“其余”在天涯论坛发表“邓女不值得网民赞之为除暴英雄”一帖提出不同意见:一是强奸从动机到行为来看完全不成立;二是邓是故意杀人,而不是防卫过当。该帖共有158人回复,除其本人回帖回应外,几乎受到所有网友的炮轰,如“宁愿相信群众的直觉,也不该偏信官员的官话”,公安、法院自始至终都在逃避一个实质,邓贵大是酒后实施的行为,酒后的动作是何等疯狂,你不是没见过吧!至少我见过醉酒的官员的言行多么狂傲、疯癫,所做出的行为,比真正的强奸犯还有过之而无不及等等。在网络之外,支持法院判决认为邓玉娇有罪的著名法学专家马克昌、高一飞等均遭到网友抨击,而认为邓玉娇无罪的专家则受到网民追捧,其中有的网友措词激烈,认为马克昌是“奉旨说话、晚节不保”,中华网论坛开辟专栏,针对马克昌的观点投票,截至2009年7月1日13时,投支持票的仅26票,而反对票高达385票,悬殊极大。[15]
通过对邓玉娇事件的分析可知,网络社会的极化效应使得公众有意无意地自我过滤、屏蔽了“不同”相反意见者的言论,而对于符合其情绪志趣的负面司法认知信息则集聚并放大。
(二)网络社会中循环反馈效应及其对司法公信力的作用
1.循环反馈效应
循环反馈效应是指“在传播环境的影响下,主体将信息输送出去,同时通过反馈又把信息所产生的效应反馈回来在经过对反馈回来的效应进行分析后,主体再次将修正后的信息输送出去,由此形成一个循环反馈的过程”。[16]在网络社会中,公众既是信息的接受者又是信息的释放者公众接受信息后,会根据经验、知识背景对信息进行自觉、不自觉的再加工,形成一系列新的认识和观念,并将这种观念和意识附加在信息中,通过复杂的多次传播再次反馈给释放信息的施众,由此形成多点互动,构成多方互动反馈机制。
由于网络社会本身的开放性和去时空性,传统的单点或多点传播方式。(见图5)被全通道式循环反馈传播方式(见图6)所取代。所有参与者既是信息的接受者也是信息的发布者。网络社会的匿名性使得参与者不必为信息的正确性和准确性负责,每个人都可以根据自己的社会背景、知识结构、思维模式、性格特点等对信息内容进行改造变形。全通道式传播的敞开流动性形成了上述所谓的循环反馈效应,即同一信息经过若干次传播加工后,重新传回它的发布者那里。而这时由于信息经过改造已经难以辨别,发布者又将其作为新的信息加以接受,且与已有的信息相印证达到一种意识自我强化的效果。由此通过多次振荡反馈在公众之间形成一种普遍的认知心理。
2.个案分析.以“胡斌替身门”事件为例
2009年5月7日,胡斌在杭州闹市区飙车造成浙江大学学生谭卓死亡,事件发生后引起公众极大愤慨。2009年7月20日法院一审判决胡斌有期徒刑3年。庭审后网络上出现“法庭受审的胡斌系替身”的传言,并由此引发网络中关于“替身门”的热议。这些传言几乎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推向悬崖边缘。2009年在7月20日庭审结束后,网络中的几大主流社区开始有网友发帖质疑庭审时胡斌身份的真实性。当时这些发帖均是从主观感受层面提出疑问,但随着“胡斌身份有假的帖子被转载”链接,最初主观感觉的疑问被不断改变、添加、变异、饱满,网络社会的循环反馈效应得以显现。这一效应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替身”帖证据信息的循环反馈。网民认定胡斌替身的证据来自媒体报道的照片、视频以及对胡斌进行人肉搜索时获得的照片。最初提出质疑的网友通过目测对比事故发生时与庭审时胡斌的照片,发现庭审时胡斌比事故发生时胖,照片不像,并将这一信息发布到网上,很快引来其他网民更加细致的比对,添加了从喉结、鼻子、头发嘴巴、耳朵、手臂疤痕到手指等诸多细节上的证据。[18]随后网友warscofield发现:庭审时照片上的“胡斌”其实是“张礼礤”,并将这一信息以有小道消息传出法庭上的胡斌的确是顶包,其名为“张礼礤”为题发布在网上。不久,网友“我有锤子在腰间”又以“胡斌替身案主角张礼礤已被人肉搜索出来了”,有图有真相为题发帖,将“张礼礤的照片发布在网上”此后大部分“替身”帖的内容中都有肇事胡斌、庭审胡斌以及张礼礤三人的照片对比,以加强视觉冲击力。
第二,“替身”帖内容信息的循环反馈。虽然关于“替身”的讨论在网络上非常火爆,但真正原创性、有具体内容的“技术帖”却寥寥无几,大多数网友均是对少数内容翔实的“技术帖”进行转载,有的是对“技术帖”进行图文并茂的整体转载,有的只是保留了具有冲击力的图片对比或夸大性的结论表述,这就使得原本冗长的细节内容被省略,结论被突出夸大。除此之外,在传播的过程中,被转载的“技术帖”的标题也被有意无意地增删、修改,以天涯论坛为例,2009年7月20日发布的帖子大多具有疑问号,以提出质疑来表明态度:杭州飙车案疑问??????杭州飙车案审判现场的原告怎么长得不像胡斌??顶包??胡斌是不是找人顶包,为什么不像了?,但到了2009年7月21日论坛中转帖的疑问号变成了肯定式的句号,这种“新瓶装旧酒”的改变随着讨论热度的上升不断花样翻新,变得越来越有真实感和煽动性。2009年7月29出现在天涯、网易、凤凰等诸网站的帖子:不再是谣言!100%确认!此胡斌非彼胡斌!官方媒体对照!,连续四个肯定句,每一句后面都是感叹号,令人过目难忘。[18]替身门事件的信息经过网络的不断循环反馈后变得更加短小精悍,更为危言耸听,更具有冲击力,更易于捕获眼球,也更易于被广泛衍化循环传播。
经过对“胡斌替身门”事件的分析可知,网络社会的循环反馈效应使得司法信用的负面认知信息在传播过程中不断被添加、变异、饱满,最后使得这种负面认知被强化、放大。
四、挑战:认知定式的形成及其对司法公信力的影响
认知定式是指:一定的心理活动所形成的准备状态影响或决定同类后续心理活动的趋势,即人们按照一种固定的倾向去反映现实,从而表现出心理活动的趋向性和专注性。[19]在现代社会,由于受生活范围精力以及注意力等诸多局限,人们无法对超越本人切身感知之外的事务保持经验性的接触,只能借助第三方的信息来感知世界,如此人们的认知已经不再是对“真实世界”及其变化的反应,而成为对由信息所构成的拟态环境的反映。[20]随着网络社会的到来,人们越来越依赖网络去了解世界,获知世界的各种信息,由此网络社会成为一个影响力空前的巨大“拟态环境”,传统的拟态环境因其过多“过度的正面信息传播而使得公众的认知定式正向偏离客观环境”。与此相反,网络拟态环境则更加负向偏离客观现实。这种变化在于,在拟态环境中,信息片面化、集聚化,使得负面信息更易于被传播、接受。
基于网络社会特性所产生的聚焦效应、极化效应、反沉默螺旋效应及循环反馈效应,通过信息传播、互动交流及固化定型作用于公众的司法认知心理:一是网络社会的聚焦效应使得司法事件急剧曝光、传播扩大、争议主题增多并形成规模化;二是网络社会中的循环反馈效应使得公众对司法认知信息呈现碎片化、失真化的趋势;三是反沉默螺旋效应使得因现实诉求渠道阻塞,社会底层群体网络情绪宣泄而导致的司法认知信息负面化;四是极化效应使得司法认知的负面信息经过偏好选择、协同过滤得以保留并进一步放大;五是循环反馈效应的信息回流机制进一步固定强化并放大了司法认知的负面信息。司法主体通过司法行为和司法结果所表现出的信用能力,“信用责任经过信息碎片化、信息负面化、信息协同过滤、负面信息扩大化”后,关于司法行为裁判结果的正面信息轻易被解构,公众受网络环境中大量出现的碎片化、负面化信息所冲击,很难全面、客观地对司法事件进行了解,由此导致对司法主体认知的负面情绪不断累积,最终形成对司法形象的负面认知。网络拟态环境使得公众对司法主体的形象认知一边倒,形成司法形象认知定式。
公众通过某一司法事件对司法主体所形成的负面认知定式会留存于公众对于经验和现状的主观反映中,成为未来司法事件的认知背景并形成一种隐性心理。当新的司法事件对公众产生刺激时,原有的认知背景及隐性心理就会被唤醒,从而影响公众对于司法事件的新一轮认知,例如前后相继的彭宇案、许云鹤案、如此周而复始,在司法事件对公众隐性认知心理的不断积淀下,公众对于司法行为及其裁判结果的认知和评判会自然产生出一种不信任的潜在意识,并通过这种积淀而不断得以强化。
五、策略:应对网络社会司法公信力建设的挑战
中国司法的复杂性在于它将同时面对双重转型的挑战。首先,从传统到现代的司法理念、价值、机制、程序转变并未全部完成,公众对于现代司法程序、体制得以立基的两大价值要素:工具理性(形式理性)和个人权利[21]并未完全理解、认同,使得现代司法的基本特征:以法律事实与程序正义为基础,以法律推理为逻辑纽带,以适法裁判为结果,“不偏不倚”客观理性[22],并未因其富有公正、效率的实践而获得普遍认同。其次,网络社会所带来的信息传播、信息获取以及互动沟通中认知心理形成的特性又开始对现代司法公信结构(司法的判断力、司法的自律力、司法的说服力、司法的约束力)产生巨大冲击。
在应对双重转型对于司法公信力的挑战时,除应从司法主体自身的信用能力、信用责任等内因入手外,也应重视公信力生成的外部环境因素的影响。应对网络社会中司法公信力建设的挑战可从三个方面着手:第一,探索网络社会特性,引导、规制网络社会,推动网络社会规则形成。网络社会有其自身的规律和不足,应在鼓励并保护言论自由的同时,对藐视司法、干涉司法独立的网络行为给予制裁,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就是这一方面的有益探索。第二,秉持司法独立,推行司法公开透明,增进理解信任。司法机关应充分利用网络社会传播的特性展现司法判断专业性、公正性、司法自律廉洁性、司法过程机制的说服性以及司法裁判结果的权威约束性。第三,保持开放心态,拓宽沟通渠道,强化互动协商。诚如费斯所言:“法官必须参与对话:他们必须倾听案情,听取多方的利益陈述,做出回应。法官应该加入到一场特别的对话中,去倾听所有的诉怨,考虑所有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为其判决陈明理由”。[23]这在网络时代的今天亦不过时。原载《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第16卷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