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近现代法学的兴创和成长,是一个透过现代学术体制、教育系统和出版机制而展开的过程。法政杂志作为其中的重要工具与媒介,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不仅如此,立宪、法治的生命大本,常常要由法政杂志来表达、承载与收藏。同样,中国近现代的法政(立宪与法治)调适和革命,亦与法政杂志的兴衰起伏息息相关。或者说,法政杂志的命运,是中国立宪与法治命运的一个缩影。因此,对近百年来的中国法学、法政所展开的历史研究,必须包含对法政杂志史的透视与解读。此种透视与解读的问题、方法和角度,当然可以也应当是多元的。譬如知识史的视角,社会学的方法,文化的解释,均可采用;法政学人的类型与法政杂志的异趣,法政杂志与社会法政思潮的关系,一本法政杂志的生命历程等等问题,亦需要专门的探究。
本文主要对近代法政杂志的兴盛予以介述,并重点述说、评论近代法政杂志的宗旨或精神。前者将使我们知悉近代法政杂志的规模与生长场景,后者则让我们直通近代法政杂志的中枢或大脑。
一、近代法政杂志的基本生态
根据有关近代中国中文期刊目录的书籍及一些馆藏文献[1][2],中国近代法政或法律杂志(期刊)大致可分为四种类型:(1)法律法令类,如《立法专刊》、《内政法令月刊》、《法令周刊》、《法令周报》;(2)司法实务类,即各级法院或司法行政部门发行的法院公报、司法公报、司法汇报、司法月报、司法半月刊、司法旬刊、司法杂志等;(3)法政知识(常识)类,如《宪政白话报》(汉口,请愿速开国会同志会,1910)、《法律常识》(沈阳,东北法学研究会,1930)、《民众法律常识周刊》(上海中国法律编辑所,1932)、《法律知识》(北京,法律知识社,1947);(4)法政学术类。本文关注的仅限于学术类的杂志,故本文所称“法政杂志”,系专指法政领域中的学术杂志。
粗略统计,从清末到1949年,陆续创办的法政杂志大约有150种,其中,清末20余种;民初至1926年30余种;1927至1949年90余种。为了概观近代法政杂志的基本状况,我们首先按此三个时间段,来描述近代法政杂志的基本生态。观察此不同时间段中法政杂志的生长态势,可以发现,近代法政杂志的兴办,明显呈现出逐渐增多且日益偏向法律学(“政学”与“法律学”渐趋分离)一域的趋势。尤其是到了1940年代,新创、复刊和延办的法政杂志,已是道异风多,蔚为大观了。
清末创办的20余法政杂志是:《译书汇编》(《政法学报》,1900)、《法政杂志》(日本东京法政杂志社,张一鹏,1906)、《预备立宪官话报》(上海预备立宪社,1906)、《宪政杂志》(上海宪政研究会,1906)、《北洋法政学报》(由《学报》和张一鹏《法政杂志》合刊而成,1906)、《北洋学报》(天津,北洋官报总局,1906)、《地方白话报》(保定,王法勤,1906)、①《新译界》(日本东京,范熙壬,1906)、《中国新报》(日本东京,杨度,1907)、《法政学交通社杂志》(孟森、孟昭常、杨荫杭、秦瑞玠等,1907)、《法政学报》(日本东京法政学报社,沈其昌等,1907)、《牖报》(李庆芳,1907)、《大同报》(恒钧,1907)、《预备立宪会公报》(上海预备立宪会,孟昭常等,1908)、《学海(甲编)》(北京大学留日学生编译社,1908)、②《法政介闻》(柏林,留德法政学生马德润、周泽春,1908)、《广东地方自治研究录》(卢乃潼等,1908)、③《福建法政杂志》(福建法政学堂,1908)、《湖北地方自治研究会杂志》(日本东京,“湖北地方自治研究会”,1908)、④《宪政新志》(吴冠英,1909)、《北洋政学旬刊》(由《北洋法政学报》改成,吴兴让等主编,1910)、《法政杂志》(上海法政杂志社,陶保霖,1911)、《法学会杂志》(北京法学会编辑部,1911)、《北京法政学杂志》(北京潮州会馆,1911)、《法政浅说报》(北京,1911)。
民初至1926年,主要的法政杂志有:《言治》(北洋法政学会,1913)、《宪法新闻》(北京宪法新闻社,李庆芳,1913)、《法政学报》(北京法政同志研究会,1913)、《宪法公言》(北京,秦广礼,1916)、《政法学会杂志》(北京,政法学会,1917)、《法政学报》(月刊,北京法政专门学校,1918)、《社会科学季刊》(北京大学法学院,1922)、《法学季刊》(《法学杂志》,东吴大学法学院,1922)、《法律评论》(朝阳大学法律评论社,1923)。
1927至1949年,法政杂志如雨后春笋,纷纷破土生长,其数量约为前26年的两倍。比较典型者,除第二时期的《法学季刊》(《法学杂志》)、《法律评论》等续办之外,主要是:《上海法科大学月刊》(1928)、《中华法学杂志》(谢冠生,1930;中华民国法学会,1936)、《法政季刊》(上海法政学院,1930)、《中央大学法学院季刊》(1930)、《法学丛刊》(月刊,中华民国律师协会,1930)、《法学季刊》(南京三五法学社,1930)、《现代法学》(上海现代法学社,郭卫,1931)、《法学专刊》(北平大学法商学院,1933)、《法治旬刊》(南京法治旬刊社,1934)、《震旦法律经济杂志》(上海震旦大学法学院,1944)、《宪政》(重庆国讯书店,1944)、《新法学》(月刊,上海新法学社,1948)。
以上各个时期的法政杂志,乃是由各种不同的组织、人员所创办或主办。(1)各法政专门学校和综合性大学法学院创办,如《浙江公立法政专门学校季刊》(1923)、《广东大学法科学院季刊》(1925)、《上海法科大学月刊》、《中央大学法学院季刊》、《法专特刊》(重庆法政专门学校,1930)、《山西大学法学院季刊》(1937)。(2)各种法学会组织主办,如《中华法学杂志》、《法学月刊》(北京,民国大学法学研究会,1925)、《上海法学院宪法研究会会刊》(1933)、《山东法学季刊》(中华民国法学会山东省分会,1937)、《法学月刊》(中华民国法学会湖北省分会,1947)。(3)各种律师协会(公会)主办,如《法学丛刊》、《法治杂志》(广州律师公会,1946)。(4)法政科学生创办,如《译书汇编》(《法法学报》)、《法政月刊》(上海法政大学学生会,1926)、《法轨》(上海,复旦大学法律系同学会,1933)、《东吴法声》(东吴大学法学院学生会,1933)、《法声半月刊》(广东法科学院学生自治会,1935)。
各种法政杂志所刊载和传达的思想学术内容,亦有不同。此处所谓思想学术内容,乃指思想、知识的综合与分科性质。因近代法政之义,实际包括法律学、政治学、经济学乃至社会学,而非仅限法律学,故其法政杂志按其学术内容予以划分,大体上有法政综合类、法律学类、法政专题类。法政综合类者,如《法政杂志》、《政法月刊》(山西省立法学院,1921)、《社会科学季刊》、《政治经济与法律》(上海国立暨南大学法学院,1931)、《法政季刊》、《震旦法律经济杂志》、《法商论坛》(南京法商论坛社,1948)。法律学类者,多数法政杂志,尤其是中华民国时期的大部分法政杂志,都属于此类。法政专题类者,有《宪法新闻》、《宪法公言》、《公民杂志》(上海,公民杂志社,1916)、《四川筹备省宪周刊》(四川省宪法会议筹备处,1923)、《民权》(广州民权社,1923)、《人权》(月刊,北京人权杂志社,1925)、《法医月刊》(上海司法行政部法医研究所,1934)、《民宪半月刊》(重庆民宪半月刊社,1944)、《宪政》、《民权月刊》(成都民权月刊社,1948)等。
这里,再选取《译书汇编》(《政法学报》)、《法政杂志》、《法学会杂志》、《法学季刊》(《法学杂志》)和《中华法学杂志》5种,略作介述。
《译书汇编》(《政法学报》),是中国近代法政杂志的开山者,1900年12月6日由留学日本法政等科的戢翼翬、雷奋、杨荫杭、杨廷栋、金邦屏、章宗祥、曹汝霖、钱承志、吴振麟等,共襄其事,在日本东京出版发行。意之所在,以译辑欧美日本的政治法律为主,包括外交、财政、教育、警察等方面。从各期实际内容来看,其所辑刊者,大多是欧美日本法政经典、名著或专论,主要有美国伯盖司的《政治学》;德国伯伦知理的《国法泛论》、耶林的《权利竞争论》(今名《为权利而斗争》)、海留司烈的《社会行政法论》;法国孟德斯鸩的《万法精理》(今名《论法的精神》)、卢梭的《民约论》(今名《社会契约论》);英国斯宾塞的《政法哲学》(又名《政治哲学》);日本有贺长雄的《近世政治史》、樋山广业的《现行法制大意》、井上毅的《各国国民公私法考》、户水宽人的《法律学纲要》、宫国忠吉的《警察学》等。其中,有一些是西方思想、法学名著名篇(如《万法精理》、《权利竞争论》)最早的中译文本。1903年4月,《译书汇编》更名为《政法学报》,以刊载中国学者的法政文论为主(此举实际上开始于1902年第9期),如耐轩的《立宪论》和《论法学学派之源流》、法攻子的《世界五大法系比较论》、亚粹的《论法治国》、伟璠的《行政法概论》、研究政法生的《立宪政治主义之由来》等。停刊时间未详。以上所列,显示出作为中国近代首份法政杂志的《译书汇编》(《政法学报》),最早集中译介欧美日本的政治法律思想,使中国人知晓西人强国之文化、思想本原,且正式揭开中国学者了解、研究现代法学的序幕。冯自由曾评论说:对《译书汇编》,“时人咸推为留学界杂志之元祖。自后各省学生次第倡办月刊,吾国青年思想之进步,收效至巨,不得不谓《译书汇编》实为之倡也。”[3](P.55)因此,它对于近代中国的思想文化更兴、法政改革(革命)和法学成长,以及法政杂志的兴隆,实有创辟开基之功。
《法政杂志》,创刊于宣统3年2月,其发起人都是当时名重法政(学)界的英才俊杰:方表、沈钧儒、林长民、孟森、孟昭常、邵羲、金泯澜、秦瑞玠、高凤谦、陶保霖、陈承泽、陈时夏、陈敬弟、陆尔奎、贺绍章、张元济、雷奋、杨廷栋、蒲殿俊、蔡文森、熊范舆、刘春霖、刘崇佑、刘崇杰。这些人大多曾留学日本法政科,且是清末立宪派中有影响的人物,具有以法政之学拯救时局的深切情怀。所以,该刊是清末立宪派的重要思想舆论阵地。在其创刊号(第一年第一期)上,林长民、梁启超(署名沧江)发表了蕴深意远的序词,作为发刊词。同年7月的第5期,又刊发了张元济的《法学协会杂志序》,推阐法政杂志之四大“利”。此刊名为“法政”,旨在研究法律政治现象,但其简章称“立宪政体,凡政治必根据法律”,故特注重法律方面的研究。所刊文论,以法律为主。所载资料,亦多为汉译外国法律著述和法条。所录杂事,则兼国内外法政各领域的活动与事件。停刊时间未详。
《法学会杂志》,作为北京法学会的会刊,可谓再三“绝而复续”。1911年6月创刊,杨荫杭作“发刊词”;同年10月停刊。在此时期刊布的5期杂志中,发表了沈家本的8篇文论、许世英和徐谦的《考察各国司法制度报告书》、杨荫杭的《英美契约法》、余绍宋的《累犯处分论》等。1912年底,章宗祥、刘崇佑、许世英、江庸、汪有龄、曹汝霖、王宠惠等续办法学会事,并订《法学会章程》,拟复办《法学会杂志》。1913年2月,该刊复刊,载有沈家本的名篇之一“法学杂志序”。其后各期刊发了汪荣宝、章宗祥、江庸、钟庚言、陈宗蕃、康有为、程树德、董康等人的文章,并登载了日本穗积陈重、有贺长雄的汉译论文。但历时不过两年,又迄于1914年12月。第3次续办则是在7年后,即1921年。其时,江庸执掌修订法律馆。他在“发刊词”中总结了该刊前两次之所以不能维持于不坠的原因,认为法学会会员于文字无专责,每期论说译稿,皆以募化为事,材料必然匮乏,且敷衍塞责,文字亦无精彩,不待刊行。而续刊则可凭借修订法律馆的人才和材料,采择用之,必使《法学会杂志》常新久存。但该刊至1923年初即告终结。
《法学季刊》(《法学杂志》),1922年创设于上海东吴大学法学院。此杂志由中英文两部分构成,中文部分名为《法学季刊》,英文部分名为《TheChinaLawReview》,以符合比较中西法律、法学的蕴涵。时任中华民国正式政府(广州)大理院院长的徐谦书写刊名,并致发刊词云:“中国南部之讲比较法学者,当于东吴法科大学首屈一指。”亦相信:《法学季刊》“必能有所裨益于法学”[4](P.1)。1931年10月,⑤《法学季刊》改为《法学杂志》,为双月刊;英文部分仍为季刊。丘汉平、孙晓楼先后担任主编,吴经熊、盛振为、董康等人参与其事。该杂志可能是近代惟一以中英文同时印刷的法学杂志,其形式和学术水准,赢得了国内外的广泛赞誉。吴经熊曾指出:此刊“逐渐地不仅在国内,而且在国外取得了一定的地位”。美国的罗宾吉大法官也说《TheChinaLawReview》“掀开了中国法律文献的新篇章”,它反映了20世纪初30年左右的时间里中国法律的变化情况。它“还刊登着对法律颇有见地的评论、关于法律问题的讨论以及有关法律史与哲学方面的论文……它是惟一的一份以一种以上语言发行的致力于比较法学的定期刊物。”[5](P.69)
《中华法学杂志》,1930年在南京创刊,由南京世界学院中华法学杂志社编,谢冠生曾任主编。1936年起成为中华民国法学会主办的学术刊物,由中华民国法学会编委会编辑。1937年停刊。一年后,又复刊于重庆。1946─1948年转迁上海,由大东书局出版。中华民国法学会编委会,在不同阶段均由法政各学科的著名专家组成:夏勤(诉讼法学,曾任主任委员)、盛振为(民法学与证据法学,曾任副主任委员)、吴祥麟(即吴绂征,宪法学,曾任主任委员)、江一平(宪法学)、王龄希、燕树棠(法学理论)、卢峻(国际私法)、楼桐孙(法学理论与民法学)、管欧(行政法学)、费青(法学理论与罗马法)、何襄明(法学教授)、陈丕士、陈霆锐(英美法与商法等)、吴经熊(法哲学)、吴学义(诉讼法学)、吴传颐、李浩培(国际法)、史尚宽(民法学)、林纪东(宪法学)、芮沐(民法学)、洪兰友、洪文澜(民事诉讼法学)、张企泰(民法学)、张志让(法学理论与宪法学)、张庆桢(法制史与刑法学)、孙晓楼(法学教育与劳动法)、查良鉴(国际私法)、梅仲协(法学理论与民法学)、杨兆龙(法学理论)、杨幼炯(政治学与宪法学,曾任副主任委员)、戴修瓒(民法学)等。由此不难看出,该编委会聚集了当时法政学的名流俊杰。杂志各期所发表的文论,亦主要出自知名法学者(法学家)包括上述编委会成员的手笔。其间曾编发“欧战后新兴与共和国宪法专号”、“宪法专号”、“中国司法制度专号”、“中国法治问题专号”等。从编委会成员和大部分作者的学术造诣与地位,可以认为,该刊的确代表了近代法政杂志的最高学术水准,属于近代法政杂志的中坚。
二、近代法政杂志的起因
近代法政杂志为何纷纷问世以致达成大观之局?对此,人们当然可以用“应运而生”四个字来揭晓与交待。但这些法政杂志应何“运”(指时机)而生?为何此“运”来临而法政杂志必生?何“运”生何种法政杂志?诸如此类,仍是需要透析和解释的问题。
从表面上看,此所谓“运”,是近代各时期的重大法政运动或事件。这些运动或事件,是法政杂志纷至沓来的直接诱因。例如清末有预备立宪之举,遂有清末各法政杂志的兴办,如上海学者组织有宪政研究会,“及立宪诏下,于是复刊宪政杂志,以饷天下,将以磨上牖民,使愚者自明,柔者自强,可谓当务而知所急者也。”[6](P.1)20年代的《法律评论》的创设,要因乃领事裁判权问题:“本刊诞生于民国12年,彼时正去华盛顿会议不久,法权调查团,方将来华,70年来中国所受领事裁判权之苦痛,一时有昭苏之望;顾所谓废除,所谓调查,均须以实际上中国之司法情形为依据,欲满足吾人之要求,必须作最大之努力,本刊问世之动因,要在于此。”[7](P.1)
1934年由南京“中国法治励行社”主办的《法治旬刊》,亦随30年代的训政与法治运动而兴。其发刊词曰:“本社诸同志盱衡时局,审察社会,鉴诸环境,揆度需要,始有本刊之发行。然则今日之中国,极为需要者何耶……际兹内忧外患纷起迭乘之时,需要之重且大者莫过法治。”相比于教育、经济、农产,法治是纲领和国家图治之本[8](P.1)。这即是说,中国需要法治,所以需要《法治旬刊》。
但是,归其根究其底,所谓“运”者,乃是“国运”、“时运”。自清末以降,中国的急务,莫过于在危局中求自保、自存、自强。在此萎败将亡的时代,法政杂志亦不能不承担救时救国和匡扶天下的重任。这乃是近代法政杂志频频问世的根本动因。1907年,湖南留日法政科者徐公勉,在为《法政学交通社杂志》所写的发刊词中,称“法政之学”为“救国之学”,他写道:“问今日有何种学科,可救我国之危亡,曰:法政也。”“救中国今日之危亡者,法政学科也。”那么,“法政何以能救我国之危亡”?徐氏认为,就学理而论,法政乃一国立国和长治久安的根本。因“有法政以为国家根本上之规定,范主治者、被治者、甲民族、乙民族于共同秩序中,君权民权于以调和,公权私权于以确定,涤除君主专制贵族专制之陋,人人从事于自由竞争,……”。再从我国情势与法政的关系看,思想学术界和朝野之士,多以为第一要务,或整顿军事,或整顿财务,或整顿教育,而法政一途“皆视为第二义以下之事”.而徐氏则诘问道:“岂知脱离法政范围,毫无军事、财务、教育之可整顿耶?”他说:“盖法政者,为维持秩序之学,为万法汇总之学。无论何事,若非恃一定之法制以为保障,则无固定力、无继续性。”观今世文明各国,军事、财务、教育之行政者,“莫不在行政学范围中,以研究行政法规之适用;而行政法规之制定,又莫不在行政法学范围中,以研究行政上立法之原理。”[9](P.1-4)此徐氏所以称“法政之学”为“救国之学”,亦所以欣喜于《法政学交通社杂志》之设,更所以寄语于《法政学交通社杂志》能够“遐思伟抱”,以法政之学救国家的萎败危亡。同年,另一份法政杂志《大同报》阐明其创办之因:中国“果无救亡之术乎?曰:立宪而已”。中国“若其不亡,则亦必改专制而成立宪,故曰:立宪乃所以救中国也”[10](P.3-4)。两年后,《宪政新志》也说:“比年以来,中国先识之士,知专制政体不足以竞存于今之世,乃揭橥立宪主义,相与号謼于天下。”[11](P.1)所以,《宪政新志》亦崛起而加入“揭橥立宪主义”的行列。
1911年,正是清朝风雨飘摇之际,亦是中国危亡加深之时。值此之际之时,梁启超的《法政杂志序》有言:“今日欲求分科杂志之发达,则最要者莫如政法矣。”因乱局当头,“朝野达识热诚之士,日以宪政相呼号”。但宪政必以国民法律观念与政治能力为根底。“宪政政治,质言之,则法治的政治而已,人民的政治而已。人民非涵养于法律精神者深,则虽有良法,等于僵石。人民非感兴于政治趣味者厚,则虽予以参政权,亦弃置不用;即用矣,而终不能淬厉以图进也。”而中国数千年来,人民桎梏于专制,法律观念薄弱,政治能力亦低,何以实行立宪政治故欲行立宪政治,必须养成国民法律精神,发育国民政治能力。此种养成与发育,一方面在于法政之书的流通,另一方面则是法政杂志的勃兴。因此,“今法政杂志社有发刊法政杂志之举,吾知其于国民之法律观念与政治能力,必将大有所造也,乃乐为之序。”[12](P.1-4)梁氏的法政(法政学)济时救国之心,此序可鉴。
民国时期的法政杂志之兴,亦常源于时局的困顿与败落。仅以《法学丛刊》(1930)为例。该刊自语创立于“国难关头”和“荆天棘地之中”,其发刊词公告天下:“国难亟、民生蹙、纲纪坠、正义亡。是时也,中华民国律师协会法学丛刊,呱呱一声,偕忧患以堕此荆天棘地中。起脆立纪,息争杜乱,涤旧染而启新规,靖横流而开盛治,斯哲人志士、党国名贤,奔走呼号、孜孜不倦以求之者。兹刊曷敢后人哉。懔兹使命,若涉春冰。披历蕲向,告我袍泽。”[13](P.1)以如此泣泪滴血而又豪迈雄壮的言语来宣告一杂志的诞生,在中外学术杂志史上可能亦属罕见。
三、近代法政杂志的宏旨:“致用”与“求是”
法政杂志的起因,实际上决定了它们所追求的宗旨。梁启超曾把“宗旨定而高”视为优良报章杂志的重要标准。他说:“凡行一事,著一书,皆不可无宗旨。惟报亦然,宗旨一定,……旦旦而聒之,月月而浸润之,大声而呼之,谲谏而逗之,以一报之力而发明一宗旨,何坚不摧?何艰不成?”[14](P.752)
近代的各种法政杂志,亦各定其宗旨,作为“主脑”或“宗主”。
不同的法政杂志的宗旨,又各有差异:它们或专注于西书西文西法的译介,或倾力于中西法律的比较,或用心于中国自身的法律制度与思想的阐发。
注重译介者,如早期的《译书汇编》,已见前述。又如《新译界》,其目的之一,在于通过翻译世界政法(含政治、经济、法律三目)书籍以启蔽通塞,欲“变吾国政法界为极良政法界”。为此,要“拣择世界最新之学理,以输入吾国,为吾国所适宜者则取之,否则弃之。”[15](P.22)还有《法政介闻》,其简章称:“本报专注在欧美各国法政,次第输入海内,以扩充我国人法政之观念。”研习法政有年的施愚在《法政介闻序》中开宗明义:“法政介闻,介其所闻于所见之国,以遗吾国人而资其普及者也,以相与商榷推究而求其是焉宜焉者也。”[16](P.1-4)
偏向中西比较者,以东吴大学法学院《法学季刊》为例。东吴法学院属于中国近代比较法学的重镇,其学术刊物自然要关注比较研究、介绍中西法律的学术取向。故其杂志中文部分最注重者有四:(1)介绍法学上的重要学说;(2)研究关于法律的具体问题;(3)将中外同种类的法学问题合并起来作分析的比较的研究;(4)择优翻译关于法学上的名著[17](P.1)。而英文部分的趣旨是:引进国外的法律原理,并向国外介绍中国的法律和法学成果;推进中外法律原理的比较研究;在中国广泛宣传和推广这些法律原理的知识,为中国法律的改革作准备。中文部分重视外国法,英文部分则关注中国法[18](P.196)。由此显见中、英文部分既各异其趣旨,又统贯一神髓。
重在用力于中国自身的法治与法学者,首推《中华法学杂志》。该杂志自中华民国法学会接办后,即以中华民国法学会纲领为其使命和宗旨,但到40年代末略有增添。中华民国法学会的基本纲领为:“(1)确认三民主义为法学最高原理,研究吾国固有法系之制度及思想,以建立中国本位新法系;(2)以民生史观为中心,研究现行立法之得失及改进方法,求与人民生活及民族文化相适应,并谋其进步;(3)根据中国社会实际情形,指陈现行司法制度之得失,并研求最有效之改革方案;(4)吸收现代法学思想,介绍他国法律制度,均以适合现代中国之需要为依归;(5)阐扬三民主义之立法精神,参证其他学派之优劣,以增进法界人员对于革命意义及责任之认识;(6)普及法律智识,养成国民守法习惯,以转移社会风气,树立法治国家之基础。”[19](P.1)
此六大纲领,作为《中华法学杂志》的宗旨,被简化为:“本志宗旨,在阐扬三民主义之法学原理,研究我国固有法系之制度与思想,讨议现行立法之得失,并介绍各国最新之法律思想及制度。”并声明,为达其宗旨,其“论说”栏目文章旨在阐明上述纲领所定之思想,并评论各项与法学有关的问题;其“专著”栏目专登法学系统的研究文字;其“译述”栏目刊载翻译各国有价值的法学论文或资料[20](封底)。1938年,《中华法学杂志》复刊时,居正亦重申此旨:“本刊发行之始,吾人即以培养国人法律观念、充实法制本身之质体、并作法学之深邃研究,以冀树立中华民国之新法系,进而谋法治精神之奠定诸点,悬为鹄的。”[21](P.656)40年代末所变更者,在于增加了“在目前并应注意(抗战)建国期中法治精神之发扬与法治基础之确立,以及复员后一切法律问答之探讨”[22](P.85)。不过,此所增添者,实仍蕴涵于前述纲领之中。
归结而论,近代法政杂志的宗旨,不外乎两途:(一)求中国法治(现代法政体系)的建设;(二)求中国法学(现代法政之学)的盛昌。前者为“致用”,后者为“求是”。“致用”必以“求是”为基石,“求是”又以“致用”为鹄的。下面分而叙述。
(一)近代法政杂志之“致用”
中国近代法治的开启和演进,究属“自觉建设”还是“自然成长”,在近代法政学人中已见歧论。但他们对于法政杂志推助法治的意义与意向,却是众口一词地予以肯定和宣扬。倡言“自觉建设”者,往往赋予法政杂志以“建构法治”的神圣使命。主张“自然成长”者,也认为法政杂志必须为实现法治而尽职尽责。正如夏勤所言:“据吾人之所信,所谓法治,必须自然而成长,决不能望移植以成就。换言之,必其基础建筑于全国民众之上,庶几可以根深蒂固,不畏破坏,历百年而不弊也。惟是法治思想虽必遍殖于全民,贯输之责,究须希望于少数。同人不敏,深愿分担重任,追随于诸先觉之后,此本刊之所以诞生、所以努力者也。”[7](P.2)以上两条道路、两路人马及其所寄望于法政杂志者,综合观之,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思想舆论的倡率。近代中国立宪、法治的启动与进展,无疑是要受定与受制于各种内外的社会政治文化力量。而思想舆论常常被视为一大不可忽视的基本动力与前导。常言道:“言论者,事实之母也。”“理想者,事实之母也。”各法政杂志阐发理想,变动风气,形成强大舆论之势,必可推开立宪与法治的一些阻力,并推动立宪与法治的前行进步。甚至好发空论亦并非完全于事无益无补。观“30年来动撼社会之力,必推杂志为最巨。……事实难变,而精神易于耸动,此为自然之势,无可如何。夫徒发空论,诚无益。然使人人之心思,顽固不变,而欲求事实之改变,不可得也。……语曰:一纸书贤于十万师,就卅年来事观之,诚哉其然也。”[23](P.379-381)近代一些法政杂志,纷纷议论立宪、法治的意义,聚语倡言立宪、法治的主张,乃至以立宪、法治为其办刊的宏大宗旨,即是抱着言论、理想为事实之母的立场,意欲以言论、学理奠定立宪与法治之基,开辟立宪与法治之路。如《大同报》有感于“天下事非一手一足所能为力”,每一个人均需尽国民的责任,乃以“建立君主立宪政体”、“开国会以建设责任政府”等主张,号召国民和舆论。《法律评论》的中心目的,在于“为中国百年大计而奋斗,促成法治之实现也”(夏勤)。《法学丛刊》“誓以江河赴海之精神,开世界法治之新纪”。《法治旬刊》的期望,亦是“我国法治前途日趋光明”。诸如此类的表白,可以起到振发聋聩、激励意志和奋发精神的作用。
第二、推动法律制度的兴革与改良。国家法律兴废改进之事,广杂繁复;况且,近代中国的立法一方面需要近取本土风俗习惯,另一方面需要远借外洋法律制度,故立法机关非网罗天下明情明理明法之博学专才不为功。但此类明情明理明法之士的智识与经验,毕竟有限、有蔽,仍不足以单独完成其事。而法政杂志正可既研讨又监督,提供法政学界的意见,促进法律政治的改善。近代法政杂志所欲“致用”者,重点即在于此。张元济为《法政杂志》(上海)所写的序词中,称此种功能为“杂志之利”。他认为:此“利”主要在能利于法律的良善。其“利”之一,在起草法律者致法律不善之时,“若有学会焉,于法令之已颁布而未善者,共相研究,指其得失,而加以纠正,以杂志公布之天下,则修订者可藉为攻错;执行者可预为补救;即身受者亦可心知其故,而为正当之诉愿。”其“利”之二,在政府或要人意欲违背法理致法律不善之时,“若有学会焉,于法令之正在起草尚未颁行之际,预为研究,凡今日政府所易蹈之谬误,先为痛论其得失,则政府或有所顾忌,未敢任意杂以私见。即起草诸君之稍明法理者,亦可藉以自壮,不敢终于缄默。”[24](P.2)1921年7月,主持修订法律馆事务的江庸对复刊的《法学会杂志》重新规划,改变过去该杂志“仅普通之法学杂志”的定位,“今则于研究法学之中,有专注者一事,即商榷民商法之重要立法问题是也”。江庸指出:中国立国最久、幅员最大、民情风俗因地而殊,民商法立法之难可想而知。若闭门造法,未必合用。故“关于重要之立法问题,正宜集思广益,征求多数人之意见,以决其从违,庶能成一完好之法典”。修订法律馆可借续办《法学会杂志》的机会,利用该杂志,使馆中馆外法学者研讨切磋,以“收他山攻错之效用”。江氏特别强调,此旨趣“较前两次深切而远大”[25](P.2)。《法政学报》亦同样持此种宗旨,认为:“夫研求学术,宜集众长;修订法规,尤资讨论。情形洞悉,具政治之万能;统系厘然,得法理之神髓。至根据学说参考事例,固学者之所有事,亦立法之所必需。”[26](P.2)此即该杂志所裨益于法律者。《法律评论》则一向用心致力于关注司法制度改革。“关于司法制度之兴废改进有所主张者,不问其意见与本社同人合否,一律登载,期得反映各方之见地,以资法界之借镜参考。”[27]
如1925年1至3月各期,刊载了《就改进司法计划略陈鄙见》(陈瑾昆)、《改革司法意见书》(贺扬武)、《整顿司法意见书》(罗进修)、《改良司法意见书》(邵修文)、《改良司法意见书》(黄绶)、《改良司法意见书》(沈国桢)、《改良司法意见书》(王树荣)等。30年代初,《法律评论》也发表了不少关于司法制度改革的论文、时评。此外,《中华法学杂志》各专号的刊布,东吴《法学杂志》“司法制度专号”、“检察制度专号”、“劳动法研究专号”的印行,同样表明这些杂志之于中国法律改革的良苦用心。
第三、阐释法律,以利施行。在张元济看来(见《法学协会杂志序》),法政杂志之“利”,除了改良法律之外,就是推阐原理,解释法律。他说:各国解释法律的书籍,汗牛充栋,学派颇多,以利官吏执行法律。此类解释,终归要符合立法本意,不悖天理人情。“故若有学会杂志,于已刊行之法令,共为研究,而加以笺注解释,则非特可祛误解法令之弊,且可防官吏曲法之害,庶可得公平之结果。”而对于民众,法律阐释也必不可少。因法律文字于严谨中常含歧义,以普通人的见解观察,易失其精意。所以,“非有学者,将法律之精意,时时推阐之、演绎之,作为浅说,以指导国民,则虽有最良之法令,而吾民不能心知其意。”而法政杂志用力于此,对于法律的施行“补助必多”。在近代的法政杂志,特别是20年代以后的法政杂志中,许多杂志设有“法律解释”栏目,且热衷于刊载推原法条、剖析判例的文章,正切合了张元济的见识。
第四、宣传法治主义,培养法治国民。中国新式法政制度的创设与法治的养成,必待国民的觉悟和参与。因此,普及法律思想与常识,以养成立宪国、法治国、民主国的国民资格,就成为近现代中国法治必须完成的基础建设。清末以来,言者道者,均力倡“立宪国民必备法政知识”、“法治国民必有法律观念”、“民主国民必具法治精神”。近代法政杂志,亦汲汲于斯。而其开端,当是清末预备立宪时期。如上海立宪人士的刊物《预备立宪官话报》,“专以开化风俗,改良社会,使人人有预备立宪之资格为宗旨。”它以极其清楚显明的语言宣告:“我们想要四万万同胞,男男女女,老老少少,个个晓得预备立宪,所以这预备立宪官话报才出世了。”[28](P.315-318)1907年,《法政学交通社杂志》的发刊词曰:人民先无法政上的常识,则不知法律为何物,自身与法律的关系为何事,又何以视法律为固轨常规而自觉遵守。所以,法制教育实乃我国法政兴革的第一要务:“我国改良法律,虽为至急至要之事,然提倡人民法律思想,尤为急中之急、要中之要。”一年后,著名的立宪团体预备立宪公会,在上海刊发《预备立宪公会报》,亦同样奉此宗旨:“预备立宪公会报,何为而作也曰:欲使人民知立宪之所有事,而促其进化之思也。”[29](P.427)至民国时期,各种法政杂志几乎都怀抱此种理想,力求涵养人民于法律思想与精神之中。《法政学报》认为“法治国之精神”,在于使人民知权利义务之要,以责任为心。但如果“政治常识之不普及,法律思想之未灌输”,则“法治国之精神”无由生矣。《法政学报》正为此而刊发[6](P.1-2)。山东法治协进会的《法治月刊》之“志意”,即在于“传播法治”和“普及守法观念”。其发刊词曰:“非人人具备法律智识,不足以收法治之效用。……是以文明各国关于法治之印刷品,日新月异,层出不穷。人民有法律范围内之自由,官府无舞文弄法之恶念,此传播法治不宜容缓也。”又曰:“即今之谈治体者,亦以养成法治国为第一要图。而法治国之何由养成?则必守法观念,普及人心,使人民咸知法律之可恃,油然生信仰之心,懔乎莫敢或犯不可也。”[30](P.3-4)其他法政杂志,如《中华法学杂志》、《法学季刊》(河南大学法学院,1929)、《法治周报》(司法行政部法官训练所,1933)、《法治》(江西法治旬刊社,1946)、《法学月刊》等等,亦莫不宣示“普及法律智识、养成法治观念”的意旨。
以上法政杂志欲“致用”诸端,在求以立宪和法治为核心的中国现代法政系统的诞生。而其用心最著,且统贯诸端,需要进一步述说者,是对“中国本位新法系”的追求。
建立“中国本位新法系”,既是中华民国法学会的首条纲领,也是《中华法学杂志》的首要宗旨。不过,此种愿景,在30年代成为不少法政学术组织和法政杂志的共识。1930年初由中华民国律师协会创办的《法学丛刊》,如其发刊词所言,使命之一,就是“树立中华法系”。这种法系,“乃三民主义的中华新法系是已。”而丛刊“愿为树立中华法系之先锋”。同年底,南京王用宾、李怀新、谢冠生、楼桐孙、王宠惠、端木恺等成立三五法学(以三民主义五权宪法研究法学)社,欲求新中国法系“与大陆、英美两系鼎足而立于世界”,并遵循法学社宗旨刊布《法学季刊》。在该刊第1期上,首篇“论著”,即焦易堂的《新中国法系与世界大同》一文。此文认为,中华法系原本几乎成为法制史上的名词,但经三民主义五权宪法原理原则的指引,一方面依据固有的文化精神和民族的共同理想,另一方面采撷大陆、英美两大法系的长处,故可“后来居上,俨然成为世界最新的一大法系”[31](P.1-4)。1931年7月,丁元普在《现代法学》(郭卫)上亦发表《中华法系成立之经过及将来》。至中华民国法学会执掌《中华法学杂志》,谋“中国本位新法系”,逐步成为全国法学界学术研究的重要方向,正如刘陆民所概言政法界“从事建立中国本位新法系的运动”[32](P.296)。随后,居正、陈顾远等人亦探讨中华法系的过去及其重建问题。历史已矣,谋求建立“中国本位新法系”,已成明日黄花,且后无继者。但近代法政杂志和法政学人对此的拳拳之忱,以及基于文化和学理的智慧选择,却绝非“欧化论”、“全球化论”所可望其项背。从近百年的法治史程上来看,“中国本位新法系”只是一个皮囊,其中含蓄着的是追求民族、国家不亡以及法律民族化和思想学术自我的神髓和灵魂。皮囊虽然死了,却未必代表神髓和灵魂也应死去。
(二)近代法政杂志之“求是”
作为法政学术的载荷,法政杂志是否应该抱持“为知识而知识”、“为学术而学术”的立场,这在近代并未成为困扰法政学人的重大问题。当法政学人把法政之学定位为“救时经世”之学时,知识、学问、学术已然成为一种必须能够“致用”的器物。但是,创兴法政杂志诸君,并未因此而贬抑法政之学的价值。相反,恰恰是法政之学可以“救时经世”,才凸现出它的时代意义。对法政之学思之、察之、审之、辩之,才显得尤其重要。职是之故,近代的法政杂志都清晰地表达了这样的认知:中国法政制度的兴革改良,需要有相应的文化、思想、学理的启动和支持;法政杂志必须以“求是”而达“致用”,而不是弃“学”求“用”。略举几例,以显其义。
《译书汇编》首先有一开基性的理解。该杂志言道:当中国一跨入20世纪的大门,改革行政已成必然之势,“于是朝野之有志者,莫不知宜取法欧美日本之制度”。“然各国之制度,非可徒求诸形迹,要当进探乎‘学理’。否则,仅知其当然,仍不知其所以然。盖其各种之经营结构,莫不本乎‘学理’之推定。而所谓学理者,盖几经彼国之钜儒硕学朝考夕稽,以得之真谛也。”再比较中日法政兴革之事,日本加藤、福泽等人“莫不以‘学理’倡导天下,诚使此理贯彻乎朝野,则游刃有余矣”。而中国维新虽先于日本近30年,但却无告成之功。“推原其故,未始非‘学理’解否之别也。”所以,负笈外邦的法政学生,深感“输入文明,义不容辞。课程余阴,勉力从事,爰将欧美日本‘学理’最新之书,有关于行政理财者,汇辑成编,饷遗海内”。[33](P.1-2)这表明,在《译书汇编》看来,究极法政学理,才是内革外移的正本。
《政法学会杂志》(1917)观清末以来法政大势大局,尤其力陈法政学理的探究绝不可缺,意欲彰显法政学理的高义。主编陈钟秀的发刊词认为[34](P.1-2),中国法政衰状乱象的总病源,在于“不学无术”,即“要皆不学无术所致”。详言之,“夫今日世界之竞争,纯为政治法律之激斗,政治良否之关系国家存亡,与法律善恶之关系人类荣枯,同一重要。故观政法之状况,即足觇国运之盛衰。吾国政治窳败,法律恶劣,国家将来之势运如何,即视吾人今后对于政法之观念如何。使于建设之策不讲,致治之理不究,则国是彷徨歧路无轨道之可循,法制不适国情遗弊害于社会,将见设施政治模仿居多,制定法律偏重弊甚,而将来一切国是问题,悉由是败矣。由是观之,学术之关系国家大矣哉。”再总观之中外,“英美德法国势之发扬,论者咸归于学术之勃兴。然则吾国衰微之原因,未始非政法学术退化之恶果”。因此,“吾侪政法同人,今后所亟宜从事讨究者无他,学术问题而已矣。”此学术问题具体为“对于政治,研究原理、原则,确定今后共和立宪之轨道;对于法律,参酌法理、事实,决定今后取法采制之标准。”这亦即《政法学会杂志》发刊的目的。
一些法政杂志,还主张以学术的自由与创新精神求法政学术之“是”。北京法政专门学校的《法政学报》(1918),“以阐明学术为宗旨”,倡导独立、自由地追求真理并共相切磋的学术态度,以光大法政学术。该杂志明确宣示:吾报产生于学术消沉晦塞之时,“虽不能医救学术之饥饿,然讨论之中,终不敢自远于真理。故吾侪深信吾报为集思会文之学府,纵有一二矛盾之主张,亦愿其并行不悖。盖吾侪平素之蕴蓄,故各自有见地,既不愿为怀疑的屈服,亦不愿为笼统之盲从。”[35](P.1)此等旨义,标明了《法政学报》同人的自我期许。还有《法律评论》,在其《来稿之声明》中指出:“关于学理上之研究讨论者,本社欢迎有相当见地之文,其论旨空泛肤浅或抄袭陈说者概不登载,以本杂志为专门杂志,内容选择不得不较严也。”[27]此意在于坚持学术水准,拒绝空泛肤浅之论或抄袭陈说之文,以收众望。
其他诸如《法政杂志》(1906)、《法政杂志》(1911)、《北洋法政学报》、《法学会杂志》、《法学季刊》(《法学杂志》)、《中华法学杂志》、《新法学》、《法学月刊》等等,亦无不秉承此种“求是”宗旨,从而昌明法学。
在近现代法学思想、学术几近空白以及西方法学潮涌而来的境况下,近代中国的法政杂志,如何选择昌明法学的大道这显然是比法政杂志“研原理求学术”的宣告更为切要而复杂艰难的问题。对此一极富挑战性的问题,不同时期的近代法政杂志的回应,自然不可能千人一面,众腔同调。本文所侧目关注的方向,是关于法政之学“中外融通”和“学问独立”的思考。
对于以“中外融通”来达成法学的昌明,近代法政杂志多有议论,且仁智互见。但鄙见以为,张一鹏在为自己主编的《法政杂志》所写的《法政杂志之趣旨》一文[36](P.1-5),堪称典范。该文认为,中西的对抗乃是法政的对抗,“欧美以法治国雄天下”,中国则以道德立国,其遇欧美,犹如以卵击石。故“居今日而欲返弱为强,转败为胜”,普及法政知识,发达法政之学,实为当务之急。那么,怎样才能发达法政之学呢张一鹏观察到时人有两种见解:一是“国粹论”;二是“欧化论”。“国粹论”者曰:一国有一国的制度,中国立国最古,典章文物,灿然大成,何求他国。“欧化论”者则反之曰:“中国自古无法政之学。即有之亦复腐败陋劣,不足以应今日之变。欲图维新,必一切改弦而更张之,尽取欧美之所以致治者,以改造我国家。”张氏既不赞成“国粹论”,也反对“欧化论”。他针对“国粹论”坦言:当今天下,“由异而趋于同,已启其端绪”,中国不能“昧世界之趋势”。对“欧化论”,他则指出:任何国家立宪订律,都需斟酌己国的习惯;且国情民俗对法律政治有莫大的约束力量。因此,中国也不能“自拔其数千年立国之根本,以步趋于他人之后尘”。如果走“欧化”之路,不仅与事理相悖,而且不过是“自亡而已”。运思至此,张氏的“中外融通”之路,即喷发而出。此路就是:“(1)取中国固有之特质,不惟保持之,且从而发挥之;(2)取各国共同之特质,不惟输入之,且从而消化之。”在发挥中消化,在消化中发挥,使“国粹”与“欧风”最终达于“融会贯通”、“融为一体”的境界。为了论证此条道路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张氏稽征日本的法政改革及法政学问成长之路,认为其必经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对外来之物不择其精粗,不辨其向背,囫囵吞枣,直至无法消化而吐泻交下(类似“欧化”或“新潮”)。第二阶段,悔悟前番作派,一切务返其旧(类似“国粹化”或“旧学”)。第三阶段,当上述两个阶段“皆无功效,而后于不知不觉之间,发生此融会贯通之法,是为时机成熟之最终结果”(类似“新”与“旧”的融合)。而中国已经历第一、第二阶段,正将进入第三阶段,故对法政学术的“中外融通”之路,“鼓吹而倡导之者,宁非吾人不可放弃之天职乎!”这即是《法政杂志》之所本。
更进而言之,面对西学东潮的涌入对中国思想学术所造成的刺激、冲撞、裂变,乃至欲取而代之的局势,中国法政学问的独立生长,确为十分重大而紧要的事情。早在20世纪初年,法政科留学生就已开始觉悟和吁请“学问的独立”。《译书汇编》的初衷,虽为译辑欧美日本法政著述文论,但到了第2年第9期(1902年12月)时,办刊方针即发生重大改变,而主要发表吾人之独立思想。其《改正体例告白》言:“凡事必求其进步,译书之事,仅能假他人之思想,直接映之于吾,而不能即以为吾之思想。纯以吾之思想发表,斯之谓学问独立。今于此数年中,欲骤脱译书时代而进于学问独立时代,此固程度限之,不能骤及,然取他人之思想,即以吾之思想融会贯通之,参酌甄别,引伸发明,实为二时代过渡之要着。”故改正后的《译书汇编》,要“专主实学,不事空谈,取政法必要之问题,以与吾国民留心斯学者,互相商榷。凡吾同志,当深相许”表达自己的思想。自此期起,包括更名后的《政法学报》,极少刊载译书译文,而主要发表中国法政人士切事中时的著述。《译书汇编》之所以更名为《政法学报》,其缘由亦在此。其第2年第12期(1903年3月)刊登的更名告白称:“本编命名,向取翻译之义,今内容既改,体例一新,未免使读者有名实不符之感,爰自癸卯年第1期起,改名《政法学报》,体例论著,益加精善,务使此报为政法学界之灯,吾国之学者及经世家,均藉其光以为研究实行之基础,他日政法学之发达及政法社会之改良进步,以此报为起点,则同人实有无任厚望之意。”[37](P.99)于中西融通之间,求法政之学的独立,《译书汇编》(《政法学报》)无疑是一先驱者。
林长民在《法政杂志序》中,亦颇具卓识慧眼,深切倡导明察学术源流统系,以求中国法政学问的独立。在近代欧化大潮将起之际,此种卓慧的倡言,与张一鹏“融汇中西”的理想,《译书汇编》(《政法学报》)对学问独立的力主,确实是近代中国法政学人最有价值的一种见识与眼光,亦是近代法政杂志所发出的回音久远的声息。林长民指出:“夫一国之制,固有其所取法。然其发源虽同,往往因其固有之国情与其历史所沿袭,而变其质。学问之事,尤当明其统系之源,察其迁嬗之迹,本乎共通之则,蔚为一国国言,而后有惠学子而致之用,是为学问独立。”什么是学问独立?“独立云者,非必截然不相依倚,盖必有其特质以自异者也。”此凡百国百学问之所同。他举例说:“欧洲学说,有大陆、英国之分;大陆之中,各国又各有其派别。日本事事采用欧制,近者亦倡独立之论。”所以,中国的法政学问,岂有不求独立之理?但此时中国的法政之学,远不足以语独立。林氏分析道:此乃因中国“学校未备,法令未明,国家诸种之作用未分划,有研究之资而乏统驭之道。自博而约,事实繁富,或以乱其指归。自约而博,标准未定,无以演其纷绪。”尤可忧虑者,立宪之际,“比年之间,东岛政法之书,流入我大陆者不可谓不夥矣。然多其国讲授之篇,而少参考之用。各省学堂之讲义,亦类皆日本之政法为根据,而略示其标准。其进者则比较一二欧制,以衡其得失而已。”而要达成中国法政学问的独立,其道术不外乎演绎与归纳两途:“今日政法之学,在学校中当循演绎之道,自约而博,以一定之标准,博征事例,举吾国之新法令,考之历史,证之各国,使其绪之不棼。学校之外,尤当有种种之搜集,自博而约,随时随地历举内外之法律政治,证之以亘古不易之原则,供学子研究之资料,而予以归纳之道,并行不悖。积之既久,而后乃可以造成通儒学者,驯致而有学问独立之日。此法政杂志之所以不可缓也。”[38](P1-4)在林氏的心目中,《法政杂志》所期待者,就在求中国法政之学的“独立之精神”。极端而言,“国家独立之精神,即视学问独立之程度”(陈钟秀语)。依此衡之,一份中国法政杂志的趣旨,还有比这更重要而高远的吗?
从《译书汇编》的创刊到1949年各种法政杂志的落幕,不过50年而已。在此50间,近代的法政杂志,起起落落、传承转合。“作始也微,将成也巨。”(洪兰友语)它们或倡率法政思想、学术的方向而成一时的巨手,或推助法政思想与学术的成长而为边缘哼吟的小曲。无论是“巨手”还是“小曲”,都无不定其宏旨,以为灵魂和向导。一份法政杂志,乃至一个时代的法政杂志,会随着时代的逝去而成绝响,但其高远宏大的宗旨,却彰显出许多时代共同的的使命、意欲与追求。在这个意义上,杂志已去,宏旨长存。
《政法论坛》2006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