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学研究信息化的必要性
改革开放以来。法律及法学研究发生了极大的变化。随着法律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及对外交往中的地位的日益重要,它深刻地影响了法学研究内容及方式。随着法学研究内容的变化,法学研究方式发生了如下变化:
(一)效益原则的改变。对法学研究成果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追求代替满足个人兴趣、为取得职称为目的的研究。法律已成为市场经济的主要手段,社会要求法学家必须对法制建设的实现提出可行的方案,科学的理论指导。法学家已不能把自己局限在书斋里,靠自己有限的知识和资料,沉思冥想。而写出一篇两篇语言动听的文章。
(二)协作方式的改变一由个体的研究方式变成集体的研究方式。个体的研究方式已不适应于社会和理论研究的需要了,法学家所面对的任何一个法律问题在空间上涉及到一个地区、一个国家、甚至全球,在时间上都将或已持续相当长的时间,在涉及的学科上都是非常广泛的。如企业管理改革法律问题,它涉及全国、全世界的全局性问题,已存在相当长的时间并将持续下去,对它的研究需要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学等学科的支持协作,需要收集、加工、整理在时间、空间、学科范围、内容上都非常繁杂的理论和现实信息,而且必须及时、准确。因此,理论研究协作方式,正经历一个由同一法学学科的法学家之间的协作,到不同法学专业的法学家之间的协作;由法学家内部之间的协作,到法学家和其他学科专业专家之间的协作;由各学科专家之间的协作,到各学科专家和情报、信息专家之间的协作过程。
(三)交流方式的变化一法学研究内容的变化及协作。方式的变化导致法学家交流范围和频度的扩大。在学科范围由法学同一学科专家的交流扩大到不同法学学科之间的交流;扩大到其他学科专家之间的交流;扩大到法学家与实际部门之间的交流;扩大到与社会信息机构之间的交流。在空间上也在不断地扩大,从本单位。扩大到本地区、全国以至全球范围内的交流。交流手段除会议、电话书信、报刊等方式外;还有更先进的网络方式。交流频度由按年计算到按月、日、时计算不断扩大。
(四)信息需求及利用方式的变化。传统的法学研究由于受其研究内容的限制,对信息的利用仅靠自己收集图书、报刊等方面的资料并进行手工整理,就能满足自己的需要。而当法学研究内容的变化、研究范围扩大时,法学研究不仅需要自己专业的信息资料,而且需要其他专业的信息资料;不仅需要理论信息资料。而且需要现实信息资料。更需要回溯、追踪的信息资料;不仅需要本地区、全国的信息资料,而且需要国际信息资料。不仅要通过图书、报刊等书面资料进行手工收集;而且要通过计算机、计算机网络进行自动化、网络化的收集整理;不仅要自己亲自动手收集,而且要利用社会信息服务机构提供的社会化服务,这就必然产生法学研究的新的信息化结构。
总之。法学研究方式的变化必然导致法学研究信息环境的变化。法学研究的信息环境也必须适应法学研究方式的变革,也就是说;法学研究的信息环境必须实现新的信息化方式,以便为法学研究水平和能力的提高提供全面、高效的信息服务。
二、法学研究信息化
要了解法学研究信息化,首先必须了解信息化的各个方面,了解信息化发展的几个阶段,然后具体分析法学信息化的各个方面:
(一)信息化
1.信息化的概念
信息化就其本质上说是信息资料开发产业化、信息利用的社会化。它是以信息、网络以及保障信息网络有效运行的社会支持环境为基础的,信息网络是开发、获取、传播、加工、再生和利用信息资料的基本技术设施体系,由采集信息的现代传感与测量系统组成、舆信息的现代通信系统、处理和再生信息的高性能计算机与高级智能系统、以及使用方面的先进控制与显示系统组成。社会支持环境主要包括:支持信息网络有效运转所需要的政策法律、规章制度、道德观念、文化教育、人才资源等等。
信息化的最终目的就是信息资源为全社会共享,使任何人、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可以向任何对象传递任何信息;使任何人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获取任何信息。
2.信息化的基本构成
信息化包括:(l)信息资源。信息要成为资源,必须适应现代信息技术的要求。能够大规模开发和利用,因此信息资源的主要形式是电子信息;而且必须在种类和数量上积累到一定程度。也就是说,电子信息资源必须广泛地存在于人类社会的各个领域。(2)信息观念:要求人们在思想和行动上都能自觉地重视信息、利用信息。(3)信息技术。信息化的标志就是网络、计算机等现代信息技术广泛深入的运用。(4)资源共享,要通过快速有效的信息交流,实现信息资源在全社会范围内充分共享。(5)信息目标即信息化的目的。教育水平、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有赖于人口素质的提高。
3.信息化进程的几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个体手工开发阶段。由个体以手工单个地在图书、报刊中、生活中搜集、整理自己所需信息,二个体开发几乎将所有的精力放在信息的收集整理上面。而且最后的成果只为自己享有。导致不同个体对同一信息的重复收集整理,信息开发利用的效益很低。
第二个阶段是集体手工开发阶段:随着社会的发展,信息量增多,超过了个体的接受和处理能力。这只是个体手工开发在数量上的延伸,如收藏量扩大、文献外部线索的大量提供等等;而且这些开发同样受到单位、地区、专业、手工的限制,其大部分成果都只为本单位。本地区、本专业享有。
第三个阶段是集体自动化开发阶段:计算机在图书情报机构的应用。使图书情报机构提高了文献收集、整理的效率。由于通信手段、地理位置、自身专业素质、社会结构、社会信息观念的限制。信息的利用水平和共享范围都很低。
第四个阶段是网络开发阶段:网络提供了一个新的工作环境和平台,网络提供了快速廉价的通信和文献传输能力,连接在网络上的计算机提供了高性能的信息处理能力。四通八达遏及全世界的网络,首先克服了人们信息交流的空间和时间障碍,任何人、在任何地方、任何地点、任何时间,可向任何人,传递任何信息。
第五个阶段,提供了快速廉价的交流和传输信息的手段,使人们的交流频度加快;最后提供了大量廉价的多媒体信息资源。
(二)信息资源
了解法学信息资源的特点,可以从信息内容、信息载体、信息的收集方式的不同来了解。其开发利用的方式、利用的效益、利用的成本、共享的范围,以便更好地发挥法学信息资源使用效益。
法学信息资源从内容上看:包括理论信息、科研活动信息、实践信息;其中理论信息包括:
1.法学专业文献。具有多种多样的形式,如专著、学术及学位论文、会议文献;2.相关专业理论文献。科研活动信息包括:1法学各学科的基本情况如研究人员、机构、会议、大事记等;3.正在进行中的法学及相关学科研究信息,如研究课题、课题研究进展情况等实践信息,包括:1.立法信息。包括法律。法规文件及立法情况等信息;2.司法信息,包括司法解释、案例及司法情况等信息。3.各种社会问题产生。变化信息。4.各种社会关系和利益产生、变化的信息。5.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生活各个方面的活动信息。6.国际信息,包括国际事件、国外立法、司法等信息。不同内容的法学信息的数量、分布、获取方式及需求程度和利用方式都不相同。
法学信息资源从载体上看,包括:l,图书、报刊等印刷品;2.电子数据。电子数据具有不同的提供方式。有光盘、磁盘、国际联机检索、网络信息;3.其他媒体如感光材料、胶片平片等微缩制品,声像资料等。就信息内容来说,印刷品在理论信息方面提供了大量的高浓度的信息。电子信息则提供了大量的、及时的法学实践信息、法律、法规文件信息,并且提供了丰富的声音、图象等多媒体信息。从利用的方便、速度、共享程度上看,印刷品远不如电子信息,在电子信息中网络的使用要比光盘和国际联机检索容易。光盘又比联机检索方便;从使用的习惯程度看,电子信息的利用还刚刚开始,需要一个适应的过程;从利用的成本效益来看,电子信息远优于印刷品,在电子信息中。光盘的成本低于网络电子信息。而网络电子信息又远低于国际联机检索。
法学信息资源从收集和整理的部门看,可分为教师个人收集、整理的信息;本校图书馆情报机构、其他部门如教研室收集整理的信息;其他学校收集的信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各个部门及其信息机构收集的信息,社会信息机构提供收集整理的信息。不同的部门收集整理的信息,在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信息收集范围、加工深度、共享程度上都有很大的不同。个人的信息收集范围小、加工简单、共享范围仅限于个人。但其加工深度较高、针对性强;不同部门的信息收集范围、加工深度、共享程度受其业务主管范围。规模大小的限制。
(三)信息共享
法学研究信息化应达到对任何内容、任何载体、任何单位和个人的法学信息资源高度共享应根据法学信息资源的特点,采用现代信息技术逐步提高不同法学信息资源的共享程度。目前在教育科研网上以清华、北大为龙头的一大批重点高校将自己制作的数据库、新闻信息、学术动态推上网,在Internet网上提供了多种资源服务。仅OCLC的frestscech文献信息服务系统就有7个数据库:
(1)World Cat:拥有3700万条书目记录,反映250110个成员馆藏记录;(2)OCLC Articleirst:提供12500种杂志的目录和全文服务;(3)OCLC Content First:提供12500种期刊的新一期的目次;(4)Papers First:提供世界几千种重要学术会议的论文;(5)Promeding First:提供上千种会议的会议记录;(6)OCICNet First:提供Internet提供的其他信息服务;(7)Fast DOC:12500种杂志通过UMI公司提供1小时内快速文献传递服务。资源共享不仅丰富了法学家的研究内容,同时也使法学家的研究水平走向世界。
(四)信息交流
在交流方式上除进行传统的交流,如会议、交谈、书信、电话外,还应充分使用社会提供的先进的网络技术。在网络环境下,研究者们各自为政的局面被打破了,网络学术信息涵盖了各种交流方式下的信息,快速、互助、方便,不受时间、空间的限制,使法学家可以实现以目标为中心的交流,按照共同的兴趣、共同的利益、共同的专业或问题,共同的工作目标为中心组织信息交流。
在交流范围上,网络学术信息可以从3个方面获取:(l)非正式出版物,如电子邮件、专题讨论小组和论坛、电子会议、电子布告版新闻等。(2)半正式出版物,如从各种学术团体和教育机构、企业和商业部门、国际组织和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等单位的网址或主页上可以查询在正式出版系统中所无法得到的“灰色文献”。(3)正式出版物,通过万维网,用户可以查询到各种数据库、联机期刊和电子期刊、电子工具书、报纸、专利信息等。采用各种技术和方法,扩大法学家与其他学科专家之间、法学家与实际部门之间、法学家与图书情报机构之间、法学家与社会信息服务机构之间的双向交流。
(五)信息技术
信息技术是指计算机和通信技术、软件开发工具等:信息化的技术基础。为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共享、信息交流提供了技术设施及智能工具。
信息技术的层次有单个计算机、计算机连接、局域网、因特网等。因特网络是由现代通信、电子计算机和信息资源三者结合,相互渗透、连结、联合形成信息的全方位服务系统。90年代以来国际因特网正迅速发展,人们已广泛地利用因特网进行各种文献信息服务、交流活动。至今因特网已成为全球最大的信息资源基地,是人类巨大的财富。
我国对网络基础建设投入了大量的资金,著名的三金工程是国家重视信息化、网络化的标志。而专为教育科研服务的教育科研网也正式开通,为教学科研包括法学教学科研提供了一个共同的国内、国际工作平台。法学研究应该积极地、广泛地利用这个平台。此外校园网和图书馆局网的建设也是网络服务的一个必不可少的重要机构。高校局域网是将读者与图书馆的1ntornd联系起来的钮带。使每个研究者足不出户就能享用到图书馆和Internet网络上的丰富资源。图书馆局网是图书馆从图书资源的采购、加工、信息服务、以及图书馆数字化服务功能为一体的网络服务系统,能帮助法学家提高馆藏图书资料信息的利用效率。
(六)信息素养
20世纪50年代初,著名科学家丹尼·埃尔·贝尔曾引用情报学家埃里奥的两句名言:在知识的海洋中,我们已失去的智慧在哪里?“”在信息社会里,我们已失去的知识又在哪里?“这两句话说明了人类面临着求知的主要矛盾,即知识的查找利用问题。因此,法学研究信息化必须注重对法学家信息素养的培养,一个研究者的研究能力在于对信息的意识水平的高低,对信息的获取、分析、消化、吸收的能力。他不仅能够自己收集、整理信息。还能够和信息机构进行充分的交流,以获取大量的信息;他不仅能够从传载体中获取信息,而且能够从先进的计算机和网络中获取信息。资源的丰富与完备对研究者全面地、客观地认识问题和分析事件具有更加可靠的依据。同时对信息的观察能时时处处注意学科发展动向和趋势,深入知识的空间,站在更全面的角度来面对自己所研究的问题,达到认识上的突破,或达到别人未曾达到的深度,开拓别人未曾开拓的境界,从而产生高质量的科研成果。
三、法学信息管理
为了适应法学内容和方式变化,应该根据资金、人才、技术等各个方面的现实条件,以及我们所处的信息开发利用的层次阶段。将法学信息资源。信息技术、信息交流信息素养等各个方面进行统筹管理,使法学信息得到有效开发和利用,提高法学研究水平和能力,不断从信息化的低级阶段向高级阶段进步,最终实现法学信息的数字、网络化:
(一)成立专门的信息管理机构
该机构负责法学信息资源的收集、开发、利用,配置系统的总体设计和统筹管理。制定法学信息开发、利用的规范、政策、策略。协调、指导各法学信息部门行为,在宏观上管理、调控信息化构成要素。充分发挥信息资源在教学科研服务中的作用,逐步提高信息化水平。
(二)合理地配置信息技术
1.加大图书、情报部门的投入。采用先进的网络技术参与全社会法学文献资源共享,为法学研究提供高效的信息服务。减少各校图书馆、各教研室的重复劳动、减少浪费,节省法学家时间、精力、物力。具体做法是:(1)建立以图书馆为中的信息加工机构,将各教研室的资源进入图书馆信息资源数据库,实现整体开发,保证在数据标引、加工格式、资源整理上符合国家规定的正规标准,达到网上交流能力。(2)实现图书馆与各教研室资源的双向交流。形成图书馆为主导,各系部教研室为辅的资源开发结构,使图书馆资探与教研室结合起来,达到资源互补、保证法学家对资源占有的平衡,共享其信息。
2.在文献载体上,通过各种形式的载体的不同配置,达到各种不同法学信息资源的收集和利用的最大效益,如以印助品保证对法学理论文献的全面收集;以电子出版物、网络来收集保证其他学科文献的收集;法学实践信息就应在网上进行收集,国外的法律、法学文献等应在因特网上收集。以达到最小投人,参与最大的共享方式,为教学科研提供全面、高效的信息服务。随着信息化的深人,应加大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的投人力度。
3.在信息交流上,根据现有的条件,首先应为重点学科提供广泛的网络技术支持,鼓励该学科法学家参与全校、全国、全世界的科学信息共享和文流,提高重点学科的研究水平。使他们参与社会信息服务,与实际部门进行交流,使他们个人的智力资硕和资料资颐为社会共享和服务。
4.逐步实现全体教师的网络资源共享和信息交流,通过存储且大、价格相对低廉的光盘建立校园信息共享网络。为他们提供丰富、快逮的信息资源和学术交流环境。
(三)开发自己的法学信息资源
开发自己的法学信息资源库,是实现法学信息数字化建设,参与法学信息的社会化、产业化开发和社会化服务的一项基础工作。法学研究的目的是为社会实践提供指导和服务。建立自己的资源库,有利于法学研究和社会实践的结合,实现法学理论和法学实践的双向交流和相互作用,促进法学研究和法制建设的发展。(l)馆藏资源的数字化建设,即对图书馆珍贵的法学信息资源进行图象、语音、影像、影视、软件和科学数据等多媒体信息收集。组织规范性加工,进行高质量保存和管理。实施知识增值,进行网络传播。(2)法学专业数据库建设。法学专业数据库指对法学专业期刊、文献信息的专业化收集、数字化加工及学科专业化的整理。(3)法律知识的智能数据库建设。即:法律专家咨询系统,将法律知识进行有序化的组织整理、加工、引导、揭示、控制、解答。法学家利用该系统通过网络进行法律咨询,向社会传播、解答和普及法律知识。
(四)提高法学家信息素养
进行信息素养教育。法学研究同其他科学研究一样,对于研究者的研究水平,不仅在于他们职称的高低有别,更在于对问题探索的力度深浅,而研究不力的状况主要是以学者的学识水平、对研究课题的文献信息了解不够,研究的内容缺乏新意或重复等,从国内外公开刊物上就可以看出,这些都与对文献信息的占有程度有密切的关系。因此。可由信息管理部门、图书情报机构共同对法学家进行信息利用教育,提高法学家利用信息的能力,向他们介绍新信息源;帮助他们了解电子信息模式,并为自己教学科研建立主页;帮助他们访问和使用网络电子刊物的全文数据库;指导他们如何做到电子资源共享。为他们建立ln-ten叭法律接点,从而方便地使用世界各国的法律信息:
(五)开展理论研究
加强信息化基础理论的研究:如法学信息资源分布、使用情况;法学信息资源管理的方法和手段;网络的开发和利用技术、法律文献资源检索课的教育等等。
对信息资源是当代人类社会生活的重要生产要素和战略资源这一观念,人们已经形成共识,解决法学研究的信息化问题,合理开发和充分利用法学信息资源,形成法学研究的良好的信息环境,对法学研究理论水平的提高无疑能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原载2000年2月《西南政法大学学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