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裁判文书网上公开对高等法学教育发展意义
(一)裁判文书网上公开是司法改革的重要成果
近年来,为进一步落实公开审判的宪法原则,最高人民法院按照依法公开、及时公开、全面公开的原则,积极推进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其重大成果之一,就是自2014年1月1日起,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一律在互联网公布,全面公开。这是人民法院系统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的重要环节,标志着人民法院“司法公开”迈出了关键一步。
(二)高等法学教育校内实训不足
法学,属于实践性很强的学科。但是,现行的法学教育中,教学方式基本上还是围绕教科书组织教与学的活动,学生以阅读、理解、记忆教科书内容为主,普遍欠缺对法律条文的理解能力,不能逻辑地思考问题、处理问题,学习效果非常有限,因为缺少具体问题引导学生分析法律的规定、整理判例学说、触发思考、创造灵感。[1]这就突显出实践教学环节的重要意义,2011年教育部与中央政法委在联合下发的《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训计划》一文中再次强调要加强校内实践环节。虽然实践教学已呈多样化格局,但仍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法律诊所。如西北政法大学开设有民事法等多个诊所,从“事实调查、法律分析、辩护词写作”等九方面对学员进行法律技能的系统训练。开展十余年来,形成了独特的西北模式,取得了辉煌的成绩。[2]可是,这种非常受欢迎的实践教学模式,受众人数比较低,2000至2010年十年间,结业学生1355人,每年平均130人左右,而西北政法大学每年法学院招收学生在2000名左右,也就是说,大多数学生没有机会参与。
第二,模拟法庭、校内开庭、这两个项目都是学校法律事务实训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举办一次需要多方面协调、长时间准备。2012年共举办14次,2013年共举办8次,很成功,也很不易,但这对于法学院学生开设的十六门核心课程来讲,仍显不足。
第三,毕业实习环节。四年级学生面临司考、研考公考等巨大压力,要么备考,要么全国巡游参加岗位面试,难以真正投入到实习中去,往往是找关系填写鉴定表了事;参加实习的学生,也可能因为没有得到有效的指导,效果不佳,以实践促进理论学习的目的难以达到。
第四,实践教学多安排在三四年级,如“案例评析课程等”,而一、二年级学生基本上没有相匹配的实践环节,唯教材而已,那么学生的自我学习能力、开拓思维能力。以实例验证课堂知识的实证能力就没有得到训练,并且,这些能力的培养并不能靠一两门实践课就完成,它是一个系统的、长期的过程,应贯穿于法学教育的全程。[3]
(三)裁判文书应成为法科学生第一手学习资源
如前所述,法学专业课程的教学有效性还未充分实现,究其原因,还是在“理论联系实际”的关键环节上,实践训练量不够,我们法学教育工作者必须寻求更为便宜、有效的实训方式。笔者认为,裁判文书量大面广,教师很方便就可搜索到适合课程的案例,如在讲授“表见代理”时,就可以选用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秦晓东与陈松华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来研读,其中法院对表见代理的四个构成要件结合案情逐一分析,层次清晰、说理透彻、定性准确,非常适合学生进行民法基础理论的学习,它能为法科专业人才的培养提供实例研习、培养案件处理能力的机会,是极为经济、便捷的实训方式,会给高等法学教育带来新的发展契机。
二、裁判文书研读、实训方式的目标
裁判文书研读、实训方法,是将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引入法学教育的教学全过程,通过“研究性阅读”,从“读、查、思、辩、写”多方面、全方位地训练专业技能,推动学生探究式自主学习能力的提高,有效促进法律思维养成,提升未来法律工作者的综合素质,达到法学教育培养应用型人才的基本目标,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1.读。通过大量裁判文书的研究性阅读,使学生从法学学习的初始就接触、熟悉司法实务环节,熟悉基本理论、法律规范的适用过程,逐渐学会运用所学的法学知识分析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
2.查。法律专业术语晦涩、难懂,作为新技术新知识的初学者,法科学生必须理解它们;另外,法律不可能将所有的具体情形都明文规定,只能概括地、抽象地规范,例如“过错”“合理预见”“诚信原则”“法律行为”等,都必须借助一个个具体的实例来理解抽象的术语之内涵及外延。[4]结合教师提前发下来的适合案例,学生可以在课前阅读中,对尚未学习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通过查阅工具书予以了解,为课堂学习奠定基础,获得课堂学习的主动性,优化课堂整体结构;课后阅读中,对遗留问题,查阅专著、学术论文,进一步深化学习。
3.思。学生在大量的相关资料查阅中,在具有一定知识储备的情况下,会有自己的理解、思考、困惑,在教师的讲授、课堂讨论。同学交流中会去琢磨、探究,逐步提高,养成法律人思维模式,运用法学原理理性解读法律规定,具备说理论证和解决纠纷的实务能力。这对学生是精细化训练,对具体争议不能只知道法律轮廓,必须明确指出,依据什么法律条文,谁可以向谁主张权利(请求权基础),主张什么,能熟练进行大前提、小前提、结论的三段论的推理。
4.辩。在就判决文书中的热点、焦点问题的讨论、辩论演练中,学生可以代表某一种观点发言、辩论总结,锻炼和强化口头表达能力,并提升沟通、协调、组织能力。学生在代表一种学术观点和另一种学术观点的辩论中,应对挑战体验成就感,既培养了学生的信心又增强了他们的学习兴趣,也锻炼了他们作为应用型法律人才所必需的口才与交流能力。[5]
5.写。在判决书研读报告撰写环节,学生可以熟悉并掌握法言法语以及法律文书的要求,增强文书写作能力;从司法实务、社会生活中发现立法、司法、理论研究上存在的问题,以此为出发点,自主学习、自主探索学写论文。表达自己观点,达到一定科研能力培养的目的;在高年级阶段,还可以在有不同意见的情况下,撰写对同一案件的“判决书”,更是对专业综合能力的强化训练判决书研究性阅读。作为一项综合训练,以裁判文书为中心,将单纯的课堂学习变成课前、课堂、课后的持续学习,也就是随时可以进行的“实训”,不仅有利于提高课堂教学效率、效果,还对发挥学生在教学中的主体作用。充分调动他们的学习能动性大有裨益,有利于学生养成终身学习的习惯,大幅度提高法学综合素质。
三、裁判文书研读、实训的方法
在法学专业课程教学活动中有效进行“判决书研读”实训的方法,笔者初步考虑应包含以下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实践补充和完善:
1.判决书文本阅读。通过精细化阅读,学生检索、理解法言法语;熟悉法律条文;揣摩判决形成的法理论证;总结决定案件结果的基本理论;查找、提炼个案实践参照要素。
2.撰写、研读报告。教师应制作“报告”的写作模板,指导学生撰写研读报告,一方面帮助学生整理阅读收获,逐步建构自己的知识体系,另一方面促使学生在实例中发现问题,成为深入研究问题的出发点。研读报告应包括三个方面内容:第一,研读报告写作基础,涉及法律专业词汇的查阅及理解、判决所适用的法律规范及其条文之查阅及理解;第二,研读报告本体,含程序及审级、案件事实、各方当事人诉求及理由、诉讼中争议焦点、法院判决及理由阐释;第三,关于某判决书内容的主观性评论,如对裁判书反映出来的争议焦点的确定、证据证明力的确定、举证责任的分配、法律适用上的妥善与否等均可以发表自己的看法。
3.案件情境重现。在证据收集印证(事实问题调查与证明、与案件相关的事实的法律意义,再集中法律问题分析,练习解释和适用现有法律)形成判断和法律适用环节中,学生身临其境,担当不同法律职业角色,锻炼实务技巧。
4.争议焦点研讨。阅读及报告的完成,学生对某一判决书的基本法律问题已有较为深刻的理解,但每个人对判决的意义、适用法律、判决结果妥当性的评判可能不同,也还有可能涉及其他国家和地区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和借鉴,教师适时组织讨论会,给学生提供发表自主学习成果的机会,经过互通有无、思想交锋、辨明问题,达到共同提高的目的。
5.自主撰写案件判决书。对已决案件有不同意见的,学生可以模拟法官角色,自己撰写“判决书”,身临其境,体会法官的职业尊严,体会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案件的论证过程,提升法律综合运用能力。如“泸州二奶继承案”后,清华法学院学生作为模拟法官在申卫星教授指导下研读了纳溪区法院一审判决“泸州市中院二审判决后撰写了一份《判决书》”,其“判决结果”与官方判决截然不同,其“判决理由”论述得极为详尽,学生的收获丰硕。[6]
总之,围绕“裁判文书研读”展开实例研习和教学活动,主要功用有三方面:第一,以实例反映社会生活,呈现丰富多样的、感性的民事生活现象,才能抓住学生的兴趣点,激发他们学习和思考的主观能动性;第二,深入结合实体法与程序法知识,在理论与实务结合演练中反复训练用法技能,直至形成精细化的法律思维;第三,法院的判决理由、当事人的主张及判决评释,可以提供各种不同的法律论证资料,成为学生进一步探究的动因这种实训方式应该成为法学教育中教与学的基础,但也不能抹杀传统教学方式的功用,实例研究环节与课堂传授环节应协同作战,不可以偏废法学院校必须提供给学生练习适用归纳、评价法律及练习。超越、认知能力的机会及方法,在此基础上,学生经过无数次不断的练习,直到法律技能达到自动化的程度。[7]
四、法律工作者养成“裁判文书研读”习惯的作用
研读裁判文书,在法学专业人才培养阶段,使学生拥有法律知识、实例实务的积累,才具备开展案例分析模拟法庭等实践活动的基础,是基础理论学习全程必需的一种训练而已在职法律工作者也应在研读裁判文书的基础上,养成对判例整理、分类、建档、研究的终身学习习惯,其作用主要有两个:
1.作为资料积累,对个人的司法实践有指导、参考意义。在法学专业教育中针对低年级学生,应选择无争议、清晰的判决书做教辅资料,帮助学生自主学习、理解理论、记忆法条、熟练运用解决实际问题,培养用法技能;对高年级学生,则应选择具有争议的案例,促进其在自主探究中提高理论水平,方能应对“未曾遇见过”的纠纷。但在法律工作者的学习中,应关注审级高、社会影响大的焦点热点问题,例如:人民法院案例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等,这些案件经过专家研讨、集思广益形成的判决意见,具有极强的参考意义。例如,陈宁律师博客上,就有关于人民法院报案例精选笔记之交通事故纠纷类、婚姻家庭纠纷类、商品房买卖纠纷类、安全保障义务纠纷类等多个分栏目,其中在安全保障义务纠纷下含有典型案例20个,如孩子撞上玻璃门,父亲店主都有责;顾客酒后洗浴被烫伤,洗浴中心业主担责七成;新婚夫妇爬长城遇雷击坠崖殒命,两家父母状告景区管理方索赔未获支持;女孩旅馆自杀引官司,旅馆老板尽责无过错;新娘外景地意外摔伤,影楼未尽责赔偿三万;商家对搭乘免费班车受伤乘客负责,等等[8],都是按照摘要、案件事实、当事人诉求、争议焦点、法院判决及理由四个部分作为基本框架归类建档的。这样的知识储备对个人执业无疑有深化认识提高理论水平、解答疑惑、减少错案风险的功效,非常值得借鉴,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制度确立以来,裁判文书研读已经成为法律工作者的“必修课”之一。
2.推动科研,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社会生活丰富多变,尤其是民法领域的问题具有开放性,新矛盾、新问题层出不穷;或者随着时代变迁,对一些与判例相对应的已决案件的认识可能会慢慢发生变化,如死亡赔偿金制度的变迁、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关于忠诚协议效力的争议等,仍有进一步研究的必要;或在某一领域已积累了一定的判例,但存在遗留问题,有必要立法规制等。这些实例是科研活动的源泉和归宿,作为学术平台,能有效避免理论界与实务界自说自话,不能形成真正交流的尴尬局面,使得理论工作者和实务工作者能在同一话语环境下加强实质意义上的交流、创造双方都能理解、认可的解决问题的办法,推动某个领域法律制度的完善。所以说,以“裁判文书研读”为核心的判例研究,既能增加教与学的互动,也为学术共同体的形成提供一个重要的平台和机制。[9]原载《黑龙江教育》2015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