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台湾地区,不论是公立大学抑或是私立大学,绝大多数高等学府都设置有法学院或者法律系,这些大学的图书馆也相应地收藏法学类图书文献。除此之外,台湾地区各级法院也基本上都有各自的法学藏书室。由此可见,不论从数量上来看,还是从规模上来讲,我国台湾地区法律类文献的收藏都蔚为大观,也为很多人所熟知。但是,几乎不为人知的是,我国台湾地区首座法律文献信息中心的创建历程,以及藏书种类、规模等等,这些问题,就是本文所要讨论的主题。
1.“台湾高等法院”日据时期法律文献溯源
十九世纪末期开始,清政府在甲午海战中战败,遂被迫与日本签订《中日马关条约》,占领台湾并在该地区进行殖民统治。随后,伴随着第二次工业革命的兴起,各种新兴科技在台湾地区逐渐普及。在这些新兴学科之中,法学逐渐产生并独立于其他学科,其作为一门学科,改变了中国封建社会传统上“行政兼理司法”的旧模式,各级法院也逐步成为独立于行政机关以外的职司审判的专门机构。在《中日马关条约》签订的第二年,即1896年,日本殖民统治者在台北成立了“台湾总督府高等法院”,作为台湾地区法院系统中的最高法院。但时隔不久,伴随着台湾地区广大民众反日斗争的如火如荼,1898年,该法院被更名为“台湾总督府复审法院”,作为台湾地区的终审法院,但不享有台湾地区最高法院的级别,重大疑难案件的终审权归当时作为日本最高法院的大审院所享有。该“复审法院”在台湾地区的历史上存在了22年,直至1919年时,作为日本政府所实施的一系列司法改革的最终成果之一,才重新恢复了“台湾总督府高等法院”的称谓,并成为台湾地区的终审法院。[1]1945年,日本在二战中投降后,台湾重新回到祖国怀抱,随后,国民政府也最终废除了“台湾总督府高等法院”的建置。
在日本对台湾进行殖民统治期间,不论是“台湾总督府”的“高等法院”,抑或是“复审法院”,都担负着统一台湾地区各级法院法律见解的职责。为了能够更好地领会法律条文的立法精神,依据法律规定进行独立审判,该“法院”通过各个渠道,广泛收集各类法律汇编,以及各专业的相关法学论著,以适应司法审判实践中广大法官的日常判案需要。作为唯一专门收藏法律类文献的政府机构,当时能够与台湾总督府高等法院所收藏的文献规模相媲美的,只有以全台湾地区各类图书为收藏对象的“台湾总督府图书馆”(该图书馆于1945年国民政府统治时期更名为“中央图书馆台湾分馆”,并一直延续至今)直至1928年,台北帝国大学文政学部政学科成立之后[2],才有了另一个专门收藏法律类文献的图书馆。在日本对台湾进行殖民统治的50余年之中,经过各类法律文献资料的不断积累,“高等法院”与“复审法院”所收藏的法律文献种类丰富、内容齐备,被公认为当时台湾地区的法律文献信息中心。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于日本的战败,台湾地区改由国民政府统治。根据1928年“中华民国宪法”所确立的司法体制,法律事务属于中央司法机关管辖。所以,在国民政府接收台湾时,作为地方行政机关的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则无权接收台湾地区的法律事务,台湾地区的法律事务都属于中央司法机关的接收范围,只能由中央政府的“司法行政部”指派专门人员开展接收工作。原“台湾总督府高等法院”也由国民政府所设立的“台湾高等法院”予以整体接收。在接收范围之内,除了房屋等不动产之外,“台湾总督府高等法院”所收藏的图书文献也属于“台湾高等法院”接收的财产范围。
1945年,“台湾高等法院”将所接收的图书分类整理并进行编目。依照法律文献所使用的不同语种,将中文文献、日文文献、西文文献,分别编为甲乙丙三种类型。在这三种类型中,作为乙类的日文文献占所有图书文献总量的绝大部分。因此,“台湾高等法院”的工作人员对这部分文献进行了详细的整理,并参照国民政府所创立的“六法体系”,在斟酌研拟、反复酝酿之后,共编为17类,分别是:法律辞书、日本国宪法、法令汇编、司法判例、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国际法法学绪论、法学杂志、政治、财政经济、中国关系、杂编。在这些文献中,每一类文献的索书号都自成一体、相互独立。至于甲类的中文文献,已经被妥善保管并转移到其他图书馆进行收藏。至于丙类的西文文献,由于数量较少,则只附上索书号,并不进行分类。虽然日文文献较多,并且如前所述,也进行了详细的分类和编目,但是,日文及西文文献则被“台湾高等法院”当局认为基本上没有什么用处,最终被废弃于仓库之中。本文所着重阐述的法律资料整理,就主要是针对这两类文献。
1945年,国民政府接管台湾地区之后,被弃置于仓库之中的这两类文献的保存条件较差。直到40多年之后的1993年,这些文献才被重新置于“台湾高等法院”资料室,并对其保存条件进行了完善与台湾地区其他图书馆所收藏的同时期文献相比,这些图书的品相及保存条件较差。虽然由专门的资料室收藏,但这些图书并没有按照索书号进行有序上架。对于读者而言,无法依照顺序查找自己所需要的图书。另外,在对这些文献进行装订时,一部分关于二战之前研究日本法的文献,被挑选出来后进行了重新装订,但对于研究当时台湾地区法律的文献,则很少进行重新装订。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台湾高等法院”当局认为,重新装订这些图书,其目的是为了研究日本法律的传承、演进与发展,并不是为了研究日本占领时期的台湾法律状况。例如,对于作为当时日本最高法院的大审院的判决汇编,“台湾高等法院”的工作人员全部进行了重新装订,而对于“台湾总督府高等法院”的判决汇编,则只选择了少数几本进行重新装订。
2.“台湾高等法院”日据时期法律文献的整理情况
到了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台湾地区的学者已经逐渐开始重视对台湾地区近代历史,特别是近代法制史的研究,由于近代台湾地区的法律受到“西法东渐”的广泛影响,这批文献也受到了部分学者的重新认识。经详细统计,这些文献共计9361册,其中属于乙类的日文文献共计8575册,属于丙类的西文文献共计786册。在这些文献中,图书共计8146册,期刊共计1215册。这些文献中的大部分虽然进行了分类编排,但这些分类不但不符合当时台湾地区图书馆的通行编目规则,而且在《杂编》的类目之下,仍然有2600余册图书没有能够进行分类编排。为了使读者能够更好地使用这部分文献,台湾大学法研所及法律系的部分师生,共同组成“台湾高等法院”日据时期法律文献整理与编目小组,按照日本占领台湾地区时期所通用的《杜威分类法》,进行重新分类整理及编目。这样不但使文献得到了有效的保护,而且有利于这些法律文献与台湾地区其他图书馆同时期藏书在分类及编目体系上的统一和衔接。
在台湾大学师生编制新目录的过程中,分类及编目采取以下原则:
在1945年“台湾高等法院”的工作人员对这批文献进行分类整理时,由于当时的旧书条码已经被粘贴在每本书脊上,对于这些文献仍然具有一定的查找功能和鉴别作用,所以除了个别条码损坏之外,对这些旧书条码全部予以保留。
这些文献的编目依照国际十进位图书分类法的编目规则,都被纳入“法学”(34)之下的各个分类项。如果某本图书的内容涉及到多数的分类项,或者属于论述法律的一般原理时,除了具有特定的分类项之外,应当归属于这些分类项的共同上位分类项。
在进行分类时,分类项的选取通常根据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数字为分类原则,以便于减少认定时的困难。但是,在第347号分类项之下,所属图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等民事法学科,这部分文献不但数量庞大,且内容庞杂,应当有继续进行细分的必要,所以编目人员采取小数点后保留两位数字的分类原则进行统一编排。
对于内容齐备的丛书及按照年代编制的套书,如“台湾总督府高等法院”法令全书、台湾总督府高等法院、判例全集、台湾旧惯例调查会临时报告书、台湾总督府高等法院、司法研究报告书等相关文献,为了维持其上架时的连续性与完整性,不按照所属学科领域进行划分,而集中将其置于特定书架上。除非法律汇编与判例全集明显属于某一学科时,才按照学科领域的分类。
在进行放置在进行编目时,将期刊与图书进行分类编排,期刊的分类号统一以字母J开头,图书的分类号统一以字母B开头,以示区别。期刊区分为日文期刊与西文期刊两大部分。日文期刊的排列顺序如下:以汉字为期刊名称的日文期刊,如某某年度法令汇编,或某某年度判例汇编等期刊,是依照该期刊名称中第一个字的汉字笔画进行排列;以日文字母为期刊名称的日文期刊,则依照日文字母的排列顺序,被统一置于期刊名称为汉字的日文期刊之后在这些期刊中,西文期刊的语种,多数为英文和德文,少数为法文等其他语种文献,对于这部分期刊文献的排列,则统一按照罗马字母的顺序。
3.“台湾高等法院”日据时期法律文献的重要性
这批日据时期的法律文献,对于当今法律学者所从事的诸多研究工作而言,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特别是对于有关。“台湾地区日据时期法律史”的众多研究课题,都具有广泛的参考价值。尤其是有关日据时期台湾地区的各项法律法规、行政法令、判例汇编、文书格式等资料,几乎应有尽有。甚至以所谓的日本帝国法令为编撰对象的《法令全书》,虽然部分年度惜缺,但整体而言,仍然较为完备。至于描述日据时期台湾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各类型文献,更是应有尽有。同时,作为专业的法学文献信息中心,“台湾总督府高等法院”资料室所收藏的各类文献之中,有很多关于当时宗主国对于殖民地的统治,以及殖民地法律制度的文献,其中不但包括日本帝国主义占领下的朝鲜、伪满洲国、汪伪政权,而且包括当时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等国所占领的殖民地,特别是有关英国殖民地的文献数量最为庞大。所收藏的文献固然以有关当时的日本法著作为主,但仍然包含当时世界主要法治国家的法学与法律著作,如有整套的“德国民法、德国民事诉讼法、德国刑法、德国刑事诉讼法、法国民法”等文献。这些世界各国的法律著作中,以研究德国法的著作居多,这与当时日本法律偏重于德国法的研究与发展倾向有关。除此之外,以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制度为论述主题的文献也为数较多。
“台湾高等法院”资料室所收藏的这批珍贵法律文献,由于其存量的稀缺性,不但具有极高的文献价值,还具有极高的版本价值。这批资料中的孤本也为数不少。例如,“台湾总督府高等法院”所做出的各类民事判决书的原件,虽然欠缺1895~1914年的判决,但经过整理,仍然现存共计4大本;民国34年(1945年)至民国38年(1949年),国民政府收复台湾之后,“台湾高等法院”所做出的各类民事判决书与刑事判决书的原件,共计56大本。这些法律文献中,初审法院与上诉审法院的审理期限横跨二战前后两个时代的判决也为数不少,如初审法院为台湾总督府地方法院,上诉审法院改由国民政府统治时期的“台湾高等法院”进行审理并做出最终裁决。另外,还有30本“台湾高等法院”在接收“台湾总督府高等法院”时,就相关物品明细进行登记之后,并做成“接收物品明细卷宗”。由此可见,上述资料具有极为珍贵的文献价值。
4、“台湾高等法院”日据时期法律文献的维护与利用
在这批文献被初步整理并编目之后,旋即刊印了“台湾高等法院”日据时期法律文献目录,分别赠送给台湾地区各大学图书馆和法律系、法研所进行收藏。并随书附赠光碟,以便于读者的检索与利用。但即便如此,也无法使所有读者都能便捷地利用这些文献资源。如果能够将该“目录”的电子文档上传至网络,并建立包括:简单检索、高级检索、专业检索、句子检索、等栏目的检索工具,其中,检索项应当包括主题检索、书名检索、关键词检索、作者检索、单位检索、出版机构检索、出版时间检索、出版地区检索等项目,这样才能更加方便读者查询所需要的文献。
至于这些文献本身,有许多藏书由于年代久远保存条件较差,目前绝大多数图书都已散页,至今仍然需要用绳子进行捆扎。对于这部分资料而言,应当尽快进行整理、修补和装订。
另外,“台湾高等法院”资料室并不具备保管珍贵文献所必需的严格条件,为了更好地保存这些资料,相关机构应当出版并发行这些资料的影印版,并将原本转移至具有保存珍贵文献的条件与资质的其他专业性文献信息中心,以利于文献资料的永久性保存。
对于广大读者而言,虽然这批文献的保存状况较差,但根据“台湾高等法院”资料室的规定,这些文献概不外借,仅能查阅及复印。但民国时期,由于我国受近代西方国家造纸工业的影响,为了减少造纸成本并大幅度提高产量,所以印刷用纸多为酸性纸。虽然当时也有纸质较好的道林纸,但多数用于印制画册、相册等价格较高的出版物,很少用于普通图书的印刷。这种酸性纸的纸质更无法与印制古籍时所使用的素有“纸寿千年”之称的竹纸乃至白棉纸相提并论。所以,借阅这些纸质较差乃至翻阅都会掉渣的文献原本,必然会加速图书的毁坏。同时,读者在复印时难以避免对这些文献进行翻折与按压,稍有不慎,就会将这些图书的纸张压碎或者将书脊压裂,上述行为更会对这些珍贵图书造成破坏性的毁灭。由此可见,不论读者怎样爱惜与维护这些文献,只要读者能够触摸到这些文献,仍将会加速这些文献的毁坏。
对于学术界而言,如何彰显这批珍贵文献的史料价值?最佳答案就是对其进行充分利用,利用的途径不外乎版本学与法律史学这两方面。由于这些文献所内在的珍贵价值与重要意义使然,国内外相关学科的广大学者,应当根据自身的学科领域,将其广泛用于各种学术研究,唯有如此,“台湾高等法院”资料室所收藏的日据时期法律资料才能得到最为广泛的利用,最大限度地凸显其作为珍贵史料的重要文献价值。原载《高校图书馆工作》20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