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20-23日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提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在法治建设不断推进并获得高度关注的今时今日,全社会也共同期待图书馆能够为法治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为此,本文在阐述国内外法律图书馆现状的基础上,结合国外法律图书馆的先进经验以及我国法治建设情况,提出我国法律图书馆相关工作的推进和完善策略。
1、国内外法律图书馆的现状
1.1我国法律图书馆的目前状况
2009年9月9日,国家图书馆“法律参考阅览室”正式对外开放尽管并非独立的公共法律图书馆,但这一专门阅览室的建立,为我国法律图书馆工作揭开了新的篇章。
“法律参考阅览室”定位于满足机关、教育科研单位、以及公众查询利用中外法律文献的实际需求,集决策咨询、文献研究以及阅览服务功能于一体。
“法律参考阅览室”主要服务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其各专门委员会研究人员、全国人大代表及常委、国务院法制办及各部委法规和政策研究机构工作人员、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教师和学生、律师及其他法律从业人员、国外机构用户。(如各国议会图书馆、法律图书馆等相关机构);另向其他到馆读者和网上用户提供文献阅览及咨询服务。该阅览室全面收藏重点法律文献。参与国际法律图书馆协会IALL的活动,与世界各国法律图书馆建立业务交流和联系渠道,加强与国内法律图书馆界、法学界及相关机构的横向联系,积极开展业务文献和人员的交流与合作,从事中外法律文献研究等。
除了上面提到的“法律参考阅览室”,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图书馆为代表的科研机构法律图书馆、以全国人大法律工作委员会、最高院、最高检及其他政府机关的法律研究室为代表的机关法律图书馆之外,我国的法律图书馆常见于各个高校,特别是以法律教育相关学科为主的高校中;如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以及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这些高校的法律图书馆中收藏了大量的有关各类法学的书籍和期刊及数据库,这些高校图书馆的馆藏和服务方式更趋向于学术性和便捷性,其中馆藏的多数文献都属于研究性质甚至并不完全与我国现行法律、政策以及司法实践吻合,其借阅权限和开放时间也往往顾及教学的实际情况;而非立足于满足社会公众对于法律相关资料的需要。但是,我国高校的法律图书馆在馆藏建设方面还是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以中国政法大学图书馆为例,其馆藏已经超过180万册。
除了实体的法律图书馆,我国已拥有多个在线法律图书馆(数据库),如中国法律数字图书馆(httplaw.cnki.net)法律图书馆(httpwww.law-lib.com)和北大法律信息网(httpwww.chinalawinfo.com)等。
1.2美国法律图书馆的状况
美国的政治制度造就了美国复杂的法律体系,而对于这一法律体系的长期实践和不断发展,加之美国领先的教育体系和出版事业等因素,使得美国的法律图书馆在全球范围内成为楷模。目前世界上最大的法律图书馆是美国的国会法律图书馆,其拥有超过265万卷的馆藏。
哈佛大学不仅仅是位于世界大学排行榜首位的常客,还拥有世界上最大的高校法律图书馆,并拥有超过200万卷的馆藏。
与美国律师事务所在全球范围内的各个方面普遍的领先地位相称,美国的很多大型律师事务所也都拥有内部的法律图书馆。美国拥有世界上最著名的若干在线法律图书馆(数据库)如Lex-isNexis、WestLaw等。同时,美国还拥有庞大的法律图书馆协会组织,如美国法律图书馆协会American Association of Law Libraries(AALL)该协会拥有数千个会员图书馆。
美国的法律图书馆馆藏丰富,除了通常的国际、联邦、州三级的法律之外,美国的法律图书馆往往还藏有各类公报、法学评论、可定制的汇编以及实务指南等。美国法律图书馆普遍注重为图书馆的使用者提供服务。以国会图书馆为例,该馆除了为读者提供关于馆藏资源的指南外;还提供关于法律研究的详尽指南。这其中包括对于一、二次文献进行法律研究的指南,对于法律史进行研究的指南,以及对于国际法、中、日、英、法、俄等诸多国家和地区成文法和习惯法在内的外国法比较法进行研究的指南。
为了向使用者提供满意的服务,美国的一些法律图书馆对于某些岗位上的图书馆工作人员设置了较高的资质要求。如有些法律图书馆要求馆长和提供咨询检索服务的馆员应具有法学博士和信息学硕士双学位。
1.3欧洲法律图书馆的状况
欧洲在法律图书馆的规模上虽然不及美国同行,但是面对政治、文化、语言的多元性,以及欧盟法律、成员国本国法的二重性等问题,欧洲的法律图书馆也具有先进的服务经验。
坐落在卢森堡欧洲法院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ECJ)内的图书馆馆藏丰富,既着眼于欧盟和成员国法律;又着眼于收录欧洲法院内部对于所经办案件的裁判和注释分析,馆藏包含了欧盟法、国际法、比较法、成员国本国法以及法理方面的文献;同时收藏有经济、政治、社科、图书馆学等学科的文献。目前,欧洲法院图书馆收藏有大量的单语种和多语种的词典、官方公报、欧洲议会决议、以及其他官方期刊,馆藏有超过20万的书籍,并订阅了超过1000种期刊。
坐落于荷兰海牙和平宫内的和平宫图书馆Peace Palace Library是世界上最古老而著名的专注于国际法的图书馆之一,它主要服务于和平宫内的机构。包括国际法庭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ICJ)和国际仲裁庭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PCA);同时,该图书馆也面向包括其他国际组织、学者、学生在内的广大公众开放。和平宫图书馆内收藏有关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犯罪、战争、争议解决、财经、国际组织个人和群体等几乎全部国际法领域的文献,并单独归纳了航空法、文化遗产、环境、南北极、体育等若干热门领域的文献。针对上述领域,和平宫图书馆提供详尽的索引和研究指南,以供读者参考。
在法律图书馆的数字化、网络化方面,欧盟同样有着先进经验EUR-Lex是欧盟设立的集欧盟法律于一体的在线法律图书馆(数据库),读者可以通过其完善的搜索引擎查询几乎全部条约立法、案例、以及立法过程中所产生的文献。
2.完善我国法律图书馆馆藏的设想
不同类型的法律图书馆的馆藏着眼点不同。一般来说,我国法律图书馆的馆藏中应具备我国法律、外国法律和国际法的内容,既有现行法律内容、也有法律沿革、法律理论、法律评述等。既有实体法、也兼顾案例。既注重法律事务、也注重各种类型的学术文献。
具体来讲,按照我国的政治和法律体系,可纳入法律图书馆的文献。大致可分为:
(1)宪法
我国现行宪法及其历史沿革,以及在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修改讨论时的有关文献。
(2)立法及法律(狭义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级别的法律)
①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修法过程中产生的可向社会公开的有关文献,如向社会征求意见的立法草案等。
②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于法律所进行的立法解释。
③我国现行法律及其历史沿革。
(3)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①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在制定或修改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过程中产生的可向社会公开的有关文献。
②我国现行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历史沿革。
(4)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各类司法解释、答复、会议纪要、说明等具有效力的法律文献。
(5)地方性立法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下属行政区域内的各项地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司法文件,以及各类面向公众的政府公告、通知等。
(6)各级法院判决裁定
①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②各级法院按照法律规定、公布的裁判文书对应的电子及纸质版本。
③特定行政区域内法院司法活动中产生的各类公告。如送达公告、破产公告等。
(7)各类行政机关裁决、处罚决定、听证会信息等。
按照《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规定应向社会公布的信息。
(8)《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公开信息。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应在公共图书馆进行公开的有关信息。
(9)国内地方的某些规则、标准、以及某些团体行业规定等。
如各类现行国家和地方标准、国内鉴定机构伤残鉴定、工伤鉴定等,适用的有关标准、以及国内各个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等。
(10)国际公约、条约及我国加入的国际组织中适用于我国的法律文件。
①我国与其他国家或者组织所签订的双边或者多边条约、公约。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西班牙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等。
②我国加入的国际组织内部所涉及的适用于我国的规则以及知名案例等。以世界贸易组织为例,应收录我国加入WTO时的议定书,WTO下的GATT1994GATS等一系列规则以及曾涉及我国的案件的裁判。如美国、欧盟、日本与我国的稀土争议案。
③国际上比较知名的法律相关机构的规则,如某些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等。
(11)外国法和第十项之外的国际法。
(12)各类合同范本、法律文书样式以及其他辅助性的文献。
①各类可以应用于实际需要的规范性合同范本。
②各类法律相关活动中可能涉及到的法律文书的模板,如起诉状的模板、委托书的模板。
③各类申请书的模板等各类司法、行政等活动的指南,包含有关部门的联系方式、监督方式、开放时间等。
(13)国内、国外各类学术性的法律文献。
(14)中、外若干知名在线法律图书馆(数据库)的接入。法律图书馆的馆藏还应特别注重收藏少数民族语言文献及外文原版文献,从而服务于不同民族的读者;并能够提供原始的外国法、国际法资料。
3.我国法律图书馆发展策略
结合我国国情,目前我国法律图书馆的发展情况并参考国外的先进经验,我国法律图书馆的建设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3.1着力推进法律图书馆的分类及定位
一方面使得公共法律图书馆、高校法律图书馆、机关法律图书馆及其他法律图书馆定位清晰职责明确,并相应地给予法律法规的支持和财政人事等各方面的安排;另一方面,使得这些法律图书馆能够通过协会等多种渠道有效配合、互通有无、共同完善我国的法律图书馆事业。
3.2尽快出台《公共图书馆法》
目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2013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我国的《公共图书馆法》仍处在由文化部起草的阶段,对于公共的法律图书馆更尚无一个统一的学术定义,也尚无相应的设立标准和评价体系。但是,公共法律图书馆的建设仍应不断推进,以弥补高校、机关、网络等法律图书馆的局限性,满足社会各界,特别是普通群众对于法律知识和信息的需求。
3.3加强法律图书馆的特色服务
我国的法律图书馆除提供通常的阅览、外借检索、复制服务外;更应针对其定位和馆藏进一步完善有关服务。首先,前面提到过“法律图书馆应配备具备多学科专业背景和实务经验的工作人员”从而能够对非专业人士以及学者、法官、律师等专业人士提供检索和学术研究方面的帮助。举例来讲,非专业人士的读者在检索有关法律资料时,可能只专注于狭义的法律,却忽略了可能对所需查明问题具有进一步规定的司法解释或者地方性配套规定。这时,法律图书馆的工作人员就可以在读者前来咨询时对其进行提示。又或者,学者在进行某一方面的学术研究时,需要检索某一国外法律,却因为不熟悉该国语言和相应的检索方法而遇到困难。这时,法律图书馆的工作人员可以协助其检索有关文献,查明该国外法律并适当提供翻译方面的协助。
同时,法律图书馆可以开展一些特色服务。如在图书馆内或通过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免费提供关于法律文献检索知识、技巧的培训、或是提供关于在线法律数据库使用方法的培训等。
法律图书馆还可以综合其自身资源及外界资源,包括在适当时候邀请权威的法律行业相关工作者、学者,就特定社会热点问题在馆内以及其他场所,特别是亟须法治宣传的一些乡村、社区、单位、学校等地,举办法治咨询、展览或者宣讲等各类活动。有关部门也可以将法律图书馆作为举办这类活动的基地和平台,主动开展这类活动,从而使法律图书馆成为法治建设的高地之一。
3.4加强法律图书馆自身的学术建设
一方面,可以制作出版学术刊物,并就时事热点、学界热点在互联网等媒体上发表学术观点,并介绍在这一问题上已收录的馆藏文献,引导读者前来阅读研究。另一方面,可以尝试对馆藏文献进行内部学术编纂,并为馆藏不断完善相关的索引以及制作研究指南等;还应按照我国法治建设的要求和我国的法律体系,特别是结合法治建设的新形势和新要求,不断完善和充实馆藏。与此同时,学习欧美国家的先进经验,积极进行学术、图书馆建设、馆藏资源、服务方式等各个方面的合作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