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首页 关于我们 法律图书馆与法律信息研究会 法律信息研究 中外法律图书馆 法学文献与检索 政府信息公开 法律图书馆导航 法律法学网导航
法律史料文献
中外法学文献
法学文献整理与利用
文献检索研究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学文献与检索 > 法学文献整理与利用
法学文献整理与利用
暂无下载资料

 法院诉讼档案公共服务能力之探讨
            陈曦 点击量:3378
上海浦东新区法院
    

    法院诉讼档案是在人民法院的审判业务活动中形成的,是某一案件从立案到结案以至申诉的全过程的真实的历史记录,因此具有特定的法律效力。诉讼档案对于法院及当事人都具有极其重要的参考利用价值,通过利用和开发诉讼档案资源,最大限度地实现其为领导决策服务,为审判工作服务,为社会服务的终极目标是当前法院诉讼档案工作十分重要的一环。而在实践中,诉讼档案为公共服务又是法院诉讼档案利用过程中最薄弱、最亟待加强的一环。

    一、诉讼档案公共服务的基本内涵

    档案的公共服务是档案工作开展的重要目的,诉讼档案是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公共服务能力自是不可或缺的衡量诉讼档案工作的重要指标。

    诉讼档案的利用分为对内、对外利用两个方面。对内利用指人民法院内部的各庭、室、队在各项工作特别是在审判工作中对诉讼档案的利用,如案件复查、受理申诉或申请再审,发现错判提起再审等。对外利用指上级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受委托的律师、社会各界人士等对档案的利用。诉讼档案的对外利用主要用于对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协助相关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学术研究、文艺创作等。诉讼档案公共服务的主体是对外利用中的除上级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以外的其他主体。对于这些主体,在实践中往往由于诉讼档案特定的法律效力及一定的保密性等原因,对其利用存在着诸多限制以及不便之处。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档案局联合颁布《人民法院档案工作规定》,提出“人民法院档案机构应当积极开展档案利用工作,充分发挥人民法院档案服务审判、服务社会的作用”。实践中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颁布了相关实施细则,提出诉讼档案不仅要对本院干警、案件当事人及检察院等相关部门公开,也要对媒体、社会公众公开,这使法院诉讼档案公开提升到了为社会公众服务的层面,给档案管理利用及服务带来了新的挑战。

    二、诉讼档案公共服务现状及问题

    2010年3月31日,中国法院系统首个面向社会公众、支持跨区县远程查阅电子诉讼档案的网络化信息服务平台在上海开通,此平台的开通改变了传统一对一的纸质阅卷服务模式,电脑选取、打印材料较之手工复印速度得到极大提升,显著地提升了档案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而查阅者只要身份手续齐全,就可以选择就近方便的法院,足不出本区、县,通过办理远程申请批准后便可查阅所需的诉讼档案。此平台的运作在方便查阅者的同时节省了时间,从而使得人民法院档案部门可以更好地为更多的民众服务,接待人数有了明显的提升。

    从上海来看,随着法院诉讼档案信息化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以及诉讼档案电子化管理的不断完善,诉讼档案的公共服务能力已经有了明显加强。但就全国范围来看,法院诉讼档案的公共服务总体现状仍然不容乐观,问题依旧突出。

    (一)各地法院诉讼档案信息化建设发展不平衡

    在信息时代,法院诉讼档案信息化是当前法院档案工作发展的重要趋势。虽然基层法院档案管理部门大部分都配置了计算机并初步启动了纸质档案的数字化录人工作,但各地发展不平衡,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法院受办公经费的影响,档案管理的物质保障不到位,仍在沿袭传统的纸质档案管理模式,有些法院甚至连基本的档案库房都无法保证。部分法院诉讼档案信息化建设的落后大大限制了其诉讼档案公共服务能力的提高。

    (二)各级法院对档案工作的重视不足

    长期以来,各级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大多偏重于审判业务部门,将关注度过多地放在了结案率、上诉率等硬性指标上,对档案部门的管理未能给予足够的重视。实践中,大多数法院的档案部门在物质保障、人员配备、管理方式上都存在诸多问题。一方面,档案人员配备不合理,工作热情不高,直接影响工作质效的情况经常出现;另一方面,诉讼档案相关管理规定不明确,内容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等问题,也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各级法院档案利用工作的开展。这些问题从根本上影响并制约了法院诉讼档案为社会公众服务的能力。

    (三)社会公众参与诉讼档案服务评价标准缺失

    社会公众是诉讼档案利用服务的直接参与者和服务接受者,他们身临其境切身感受整个服务过程中档案人员的接待态度和服务技能,查阅档案的经过和结果、时间和效率,档案资源的保管状况,档案资源的公开和开放程度,利用环境的设施条件,同时也认识到档案资源结构是否合理,档案库存是否丰富,查阅紧密联系的档案是否方便,资源获取是否简便易行等等,因而对诉讼档案利用服务的质量、公开程度,他们是最有资格、最有说服力的评判者。而事实上,社会公众评价在现有诉讼档案利用服务质量评价中并未得到足够重视,在司法公开的相关要求中也未予以明确。这就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诉讼档案公共服务能力的不断提高和完善。

    三、加强诉讼档案公共服务能力的必要性分析

    (一)档案的价值在于利用,利用的重点在于公共服务

    积极开展档案信息利用,为党政机关、司法部门以及其他工作服务,满足广大利用者对档案信息资源的利用需求,从而实现档案信息的活化和共享,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这是档案工作的目的和归宿。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利用档案已不再是少数人的一种特权,越来越多的人们在更加广泛的领域内,对档案进行着不同程度的利用。档案的公共服务能力,是衡量档案管理工作整体水平的重要标准,也是改进档案工作的重要依据。

    (二)诉讼档案为公众服务是诉讼档案工作的总目标之一

    长期以来,法院诉讼档案工作处于封闭和半封闭状态,不为人们所认识,但是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健全,司法公开的不断深入,诉讼档案为社会服务势在必行。作为诉讼档案工作开展的总目标之一,为社会服务同为领导决策服务、为审判工作服务一样,都是法院诉讼档案工作存在的意义,只有通过服务社会,诉讼档案才能更好地实现其价值。因此,诉讼档案必须从死档案转变为活信息,使得社会公众可以通过诉讼档案这一宝贵资源,寻求自身需要的信息,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诉讼档案公共服务能力是司法公开的重要环节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标志着中国司法公开进入了全面公开的新阶段。近年来,庭审直播、裁判文书公开等举措的相继推行,提高了司法的透明度,让社会大众看到了“司法公开”的诚意,也对司法有了更加直观的认识和信任。作为司法公开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诉讼档案公开还远没有达到庭审公开、文书公开等高度,随着社会大众对于司法公开要求的不断提高,诉讼档案公开力度的加大自然成为民众对于司法公开的下一个期许。因此,只有不断加强诉讼档案公共服务能力,更好地服务群众,才能更好地推进司法公开的进程。

    四、加强我国诉讼档案公共服务能力的方法

    (一)加强诉讼档案管理工作

    1.加快各地法院诉讼档案信息化建设均衡发展

    信息化建设是诉讼档案管理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提升档案管理水平的根本性举措,更是做好诉讼档案服务的基础工作。各地法院应加大对诉讼档案信息化建设的重视力度,加快建设全国范围内普及诉讼档案电子査询服务平台,便利诉讼档案查阅工作。经费紧缺的法院不能仅仅依靠向上级和财政伸手要经费,因为仅仅依靠向上伸手即使能解决一部分,如库房建造等,也不可能同时解决伴生的许多其他问题。因此要另谋出路,在一些自身能力有限或不足的业务领域,如档案信息化建设以及案卷整理、著录、鉴定、数字化扫描等方面,可以尝试向社会购买事务性管理服务。一定时期以来,全国各地法院相继进行了一些外包服务的有益尝试,以上海浦东法院为例,在档案数字化扫描方面引人外包服务,加快了档案扫描进程,规范了扫描作,也便利了法院档案部门工作人员的工作开展,这种有益尝试很值得在全国范围内普及推广。

    2.制定专门的电子诉讼档案管理标准

    当前,虽然各地法院都在积极推进诉讼档案电子化进程,便利诉讼档案工作,但在实际工作中相应管理标准的缺失,却给法院档案工作的开展带来了不小的困难。因此从实践角度出发,法院应当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制定诉讼档案管理制度与程序规范,以便更好地开展诉讼档案电子化管理工作及服务有利用需求的公众。

    管理方面,针对档案验卷、扫描、人库制定清晰的时间表,各项工作必须在案件结案卷宗送至档案部门后的规定时间内完成,除个别需要补充材料的档案外,其余诉讼档案务必在规定时间内人库。此举可以避免经常出现的案件审结很久却依然没有电子档案甚至实体档案可供查询的情况,便于档案人员对社会公众服务时,为其提供一个更为准确的查阅时间表。

    利用方面,根据不同利用群体的不同需求,分别制定针对上级领导部门、院内工作人员、公安国安部门、案件相关人、社会公众等的具体服务规定,细化档案工作人员针对不同主体的服务项目及标准,从而更好地规范档案工作人员对于社会公众的服务。

    (二)建立完善的受众回馈机制

    受众反馈是检验效果的重要环节,没有反馈的服务带有很强的盲目性,档案部门可根据反馈信息,采取改进措施,丰富服务内容或方式,便于取得更好的服务效果。目前,法院诉讼档案如何更好地服务社会公众,缺乏系统性的检验标准,只有建立科学的服务质量评价标准,得到社会公众的合理评价,才能不断完善并改进工作。

    满足利用者的需求是检验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工作和服务工作质量的客观标准。在设计面向社会公众的服务质量评价标准时,必须坚持利用者本位,多从服务接受者角度而非法院角度来思考和制定。将原有的仅对服务结果进行评价扩展为对档案资源、服务设施、服务过程、服务结果等四方面进行评价,从而使为公共服务的理念贯彻到诉讼档案工作的始终。档案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定期检查库房及案卷状况,确保库房布局合理;检查服务设施是否便民,服务态度是否为公众所满意;建立诉讼档案服务工作台账,定期收集诉讼档案利用效果的反馈信息,并将反馈信息的处理程序和方法纳人信息管理系统及相关规定中,指导法院改进完善诉讼档案工作。

    (三)推出便民服务新举措,加大宣传工作

    在以往的诉讼档案服务过程中,基本以被动服务为主,实践中,很多民众在有查阅诉讼档案需求时,往往不知道去哪里查阅,也不知道该如何查阅,往往要经过多方询问,才能最终掌握查阅诉讼档案的方法。另外,由于诉讼档案从案件审结到进人档案库,要经历验收、扫描、人库等多个环节,时间耗费较长,群众往往并不能有效掌握查阅诉讼档案的合理时间期限,经常无功而返。因此要想提高诉讼档案的公共服务能力,工作人员务必更新观念,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

    通过编印诉讼档案便民服务手册,告知诉讼档案查阅利用须知,为市民群众提供一个全面、快速、便捷的档案利用指南,使社会大众在有查阅需求时可以获得更多的指引。同时开通网上咨询及查询系统,以适应互联网时代利用者对于信息的需求。另外适当增加电子阅卷点数量并完善诉讼档案电子查询服务平台跨院查询、跨地查询的功能,方便利用者就近查阅,让越来越多的人可以享受诉讼档案服务。

    在推出一系列便民措施的同时加大宣传工作。法院档案部门可以深人社区,发放便民手册并辅以讲解,提高诉讼档案服务在社会大众中的认知;也可以在不违反保密原则的前提下利用法院官网或者新媒体,实时发布相关档案信息,对已人库可以进行查阅的档案案件编号进行更新,为社会大众提供详实的查阅指引信息,在更大程度上便利群众,不断提高诉讼档案为公共服务的能力。作为司法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诉讼档案公共服务能力任重而道远。我们要转变传统重审判轻档案的观念,加快推进法院诉讼档案信息化建设均衡发展,完善管理标准和评价机制,积极主动为公众提供服务,从而在更高层面上推动司法的公平与公正,推进全社会的法制化进程,为实现我们的“法治梦”作出更加积极的贡献。

        
        
      首都法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中美法律信息与图书馆论坛(CAFLL)
      国家图书馆       美国法律图书馆学会(AALL)       国家检察官学院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图书馆       国际法律图书馆协会(IALL)       最高人民法院图书馆

主管单位:中国法学会  主办单位:中国法学法律网合作机制 技术支持:北大英华科技有限公司(北大法宝)
电话:010-82668266-152 传真:010-82668268
加入收藏 | 本站首页 | 联系我们
g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