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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文献整理与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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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用司法档案进行法史研究的新进展
——“第二届地方档案与文献研究学术研讨会”综述
            程莎 点击量:5171
西华师范大学法学院
    

    近年来,利用地方司法档案进行法律史研究已受到法史学界的肯定与关注,但也有诸如“档案迷信”之类的不同意见。法制史研究应如何对待史料,法制史学科应如何在法学与历史学不同的学科定位中找到属于自己的位置,仍是大多数学者苦苦冥思而不得其解或不愿正视的问题。2014年11月29日,由西华师范大学主办,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清代南部县衙档案整理与研究》课题组、四川省南充市档案馆等单位承办的“第二届地方档案与文献研究学术研讨会”在南充召开,此次会议无疑为上述疑惑提供了解决的思路。

    会议有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北京大学、台湾大学、四川大学、安徽大学、西南大学、西北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中师范大学、安徽师范大学、西北师范大学、贵州师范大学等25所高校、科研院所共80余名专家学者参加,涉及法学、历史学、政治学、考古学、经济学、建筑学、地理学等多个学科本文专就法史类论文作一综述。

    原始司法档案是法史研究的重要史料,但由于这些档案历时久远,保存条件较差,均有一定程度的破坏,因此,对档案进行抢救并采取科学的方法进行整理尤为重要。台湾大学吴密察教授希望通过《淡新档案》的整理。为目前正在陆续展开的清代州县官府档案整理工作提供可资借鉴的方法与经验。他在“清末台湾之《淡新档案》及其整理”一文中谈到,《淡新档案》的整理经过了三个重要时期:一是1990年以前戴炎辉教授的整理。戴教授在对档案进行暂编号码、裱褙修补、初步记录、初步整理、初步分类、分离并和、缮抄、确定分类、确定记录表、制作简明分类表和事项别卡片等基本整理后,尊重清代衙门以“案”为单位的整理原则,依其内容之性质对“案”进行分类,形成了以“编”统“类”,以“类”统“款”的三阶层分类表。在这之后他们又尝试活字印刷出版,但因出版社打破以“案”为单位的原则,以“选录”、“选辑”的方式编辑,使档案的研究价值大打折扣。二是1995年起进行的全文标点出版。在以著录《十二字段表》为重心的整理遭受挫败后,将档案以打字、标点出版的计划开始展开,经历一系列妥协之后,出版了36册《淡新档案》。三是1997年以后的数字化整理。对档案进行数字化扫描、metadata管理的数字化整理,几乎“原样呈现”档案原件的平面性信息,搭配以打字、标点、出版的纸本全文文件形成全文数据库,使淡新档案以另一种方式完全地“公诸于世”。在“有关清代地方档案著录的几个问题”一文中,西华师范大学左平副教授(注:以下未注明单位者,均为“西华师范大学”)以“清代南部县衙档案”的著录为例探讨了地方档案著录的相关问题。清代南部县衙档案的著录主要以国家档案局颁布的《明清档案著录细则》和符合地方档案特征的《淸代南部县衙档案著录细则》(初稿)为标准。南充市档案局安排专人管理档案原件、管理著录现场和著录人员以及专人指导著录方法,还与西华师范大学合作,从历史文化学院的教师和研究生中选拔、培训和聘用优秀的著录人员,并且设置包括题名、责任者、时间、分类号、档号、微缩号、文种、附注八项内容的著录项目,设计标准化的著录流程和严格的审查程序,这一合理的著录制度既保证了档案的实体安全,又提高了档案的著录质量。档案的释读既是学者研究的内容,也是对档案信息进行整理的过程。杨小平教授在《俗宇与南部档案文书解读》中针对俗字导致《南部档案》文书难读、误读、误录的难题提出了5个破解方法:一是査阅字典辞书,尤其是俗字典;二是査阅俗字研究论著;三是査阅俗字数据库;四是请教俗字研究学者;五是编排南部档案逐卷俗字一览、俗字索引。另有5位研究生则从文字学视角对俗字的类型、形体演变以及常用的俗字进行考释,他们的研究对地方司法档案的整理和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利用司法档案中的具体案件来分析而不只是单纯从典章制度来考察传统中国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审判的运作过程,为我们推进法制史的研究提供了重要支撑。西北政法大学汪世荣教授在《司法档案在法学研究中的作用》中认为对司法档案的研究可以拓展法学研究的广度和深度,揭示司法运作的状况和效果,真实客观地呈现影响法律实施的各种因素,并总结司法经验和智慧为当代所用。他指出对中国传统司法进行确定性的研究,不能是猜测,只能通过呈现。然而目前学界利用档案进行法制史研究时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学界主要侧重于对司法制度的研究,很少关注司法制度在实践中如何运作;二是对具体案件的实证研究不够,缺乏对案件发生、发展及结果的总结和梳理。

    罪刑法定、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我国刑法的三项基本原则,它们无不体现“公平”二字。华中师范大学付海晏教授认为,今日法制之公平引西方观念,乃依法量罪,掺杂人情则被视为枉法,这与古之平允不符。付教授在“清代亲属相奸初探”一文中指出,亲属相奸属刑律犯奸门,有明确的律例规定。而在司法实践中,各级问刑官处理亲属相奸案时,有依律、例或成案问拟,有告不一定准、准不一定审、审不一定依律的情形,也有情同事异之案,判罚不一致,或地域不同,判罚不一,还有在既有律例框架下,适当权衡地方习俗或案件起因,寻求最折中的判决,未依律却贏得他人赞赏的案例。他认为法代表衡平,衡平并不代表依法,情与法在《大清律例》中相互渗透。若从传统法律看传统社会,必须立足于传统法律‘回到历史实践场域,不能以域外或后来的观念解读。在文中,他希望通过探析亲属相奸来帮助我们理解礼与法、婚姻与家庭、伦理观念与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在“重情”案中,司法实践不一定总是按照律例的轨迹发展,“细故”案亦是如此。西北政法大学杨静博士在《清代田土档案中民事纠纷的司法考量》中,通过对档案中田土类民事纠纷的研究考察相关民事法律的实施与相应法律程序的运作。她认为在传统社会“敦人伦,崇孝悌”的伦理纠纷处理原则下,涉及伦理的田土案件很少。在审判实务中司法官更多地追求对原有秩序的维持与平衡,主张个人权益的诉求在家族利益与社会伦理秩序面前显得不那么重要。同时,她也注意到田土契约文书在民事审判中是极为重要的证据,类似青苗会一类的民间组织也对田土类纠纷的解决具有重要作用。

    毋庸置疑,官府衙门在诉讼案件中总是扮演着重要角色,但家族组织、基层组织或其他诸如行会一类的社会组织在调解纠纷,预防诉讼中同样起着不可忽輝的作用。翟同祖认为,家族是初级的司法机构,家族团体以内的纠纷及冲突应先由族长仲裁,不能调解处理,才由国家司法机构处理。李晋在《清代家族组织对盗贼的治理》中通过对光绪年间南部县三起不同“词讼”盗贼案的研究发现’即使案件上诉到衙门,家族组织也可以通过戒责、出约来治理盗贼案件,而且家族的治理往往得到官府的默许或支持。吴佩林教授在《栏留:〈南部档案〉所见清代地方社会的纠纷解决》中对《南部档案》中的31份“拦留契约文书”进行了考察,认为栏留是在衙门审判之前阻栏、截留当事人,阻止纠纷升级的行为。栏留人或是与“两造”关系密切的宗族、亲友,或是来自乡里组织的保正、甲长,他们出于各种考虑进行拦留,当事人也出于多方面的原因接受栏留。虽然这不一定能完全避免诉讼,但它对地方社会的解纷功能仍不容低估。作者进一步指出,这种纠纷解决方式,对当今社会的治理仍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贵州师范大学高晓波教授在“从档案史料看‘歇家’的司法职能”一文中指出歇家通过提供行店、赋税征收和向官方传递信息的方式间接介人司法领域,在司法实践中既为政府提供了便利,也趁机干预司法,从中谋利。

    “信访不信法”是当今司法面临的困境,其中既有司法不公甚至司法腐败导致的司法公信力缺失问题,也不乏受缠访闹访获得“高额回报”的驱使,这样的诉讼策略古来有之。中国社会科学院唐仕春副教授在《北洋时期基层社会的缠诉:李希明与荣坤等地亩互控案》中指出,民众为了最大限度维护自己的利益,或被迫或主动采取缠诉等诉讼策略,这虽然对诉讼结果起着或多或少甚至重要的作用,但是缠诉加剧了司法资源与社会诉求之间的矛盾,因此通过缠诉来解决纠纷并不是一种好的选择。在《<淡新档案〉张和利号争产案所见之诉讼策略》中,台湾大学萧琪博士提出在张和利号争产案中当事人双方通过攻击对方的“德行”和“身份”把“小事闹大”从而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知县往往不深究当事人孰是孰非,通过平衡双方利益来将“大事化小”。这体现了小民百姓与知县衙门不同的诉讼策略。

    清代法律对诉讼文书格式和公文传递有着严格的规定,但是却没有被普遍遵守。从清代各地的状式条例和官箴书中可知,遵用状式是诉讼的基本要求,然而实践又是如何呢?吴冬在《清代州县司法中的“遵用状式”研究》中指出诉讼者或由于贫困,无力购买状纸,或出于博取州县官的同情和徒告不图审的心态,希图拖累的诉讼策略,往往“不遵用状式”。一般而言,按照状式条例的规定,所有“违式”的呈词应该被驳回,但有时在实践中并非如此。究其原因,主要有四点:一是州县官遇重情案件,怕受处罚,受理未遵用状式的呈词;二是特定时期的制度所限,如官代书制度被取缔后,诉讼者没有相关人员的提醒而未能遵用状式;三是短缺的行政经费也促使州县官靠受理词讼敛财;四是由于州县官在受理诉讼时既依靠法规,也考虑情理,并不会局限于律例法规。由于现在交通和通讯的便捷,法律文书的送达简单方便,种类繁多。但是在清代,普通公文的传递主要依靠铺递一类的机构来完成,为保证公文传递效率,法律对传递程限有明确的规定。刘瑷蓉在《清代四川南部县的公文传递初探》中以南部县铺递为中心进行研究,指出清代铺递实际传递公文的速度难以达到制度上的要求,而实践中对稽延传递时刻的相关人员的处罚也没有法律上要求的严格。但是对稽延紧急公文人员的惩处却很重,这说明了紧急公文的重要性。

    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法是他律,德是自律,需要二者并用。”法律以其强制性从外部规范人们的行为,但无法解决人们的思想道德问题。而一些基本的道德规范和共同的生活准则,例如乡规民约、家法族规与民俗习惯等民间规范从内部约束人们的思想和行为,对乡村社会的治理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安徽大学卞利教授、戴圣芳在“明淸徽州的村规初探”一文中指出明清徽州村规内容丰富,主要包括保护村民生产、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发展经济、维护正常经济活动,强化社会治安、禁止赌博等违法行为等内容。在传统社会特别是在礼法合治的中华法系的架构内,村规民约本身即具有“法”的性质和作用,是实现乡村社会秩序稳定、经济、教育和文化发展以及制定村规民约者其他目的的重要方法与途径,是传统乡村治理中不可或缺的手段。此外,一些“半官方人员”也在传统中国“小政府”对“大社会”的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西南政法大学梁勇副教授在《客长、场镇与地域秩序--以清代巴县为例》中指出,客长是得到政府授权的场镇管理人员,通过维护正常商贸秩序,开展场内慈善救助,服务场内铺户来管理场镇内的公共事务,同时,他还肩负着调解场镇纠纷甚至家庭内部纠纷的责任。客长既是乡村社会的代表,又是政府的联络员,实质参与了清政府对乡村社会的控制过程。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后,新一轮的司法改革全面启动。作为法治建设的重要方面,司法体制历来被重视并在改革中不断被完善。四川大学刘昕杰副教授在“璧山实验法院:近代司法改革的一次地方试点”一文中,探讨了近代璧山实验法脘的司法改革。这次司法改革以《实验地方法院办理民刑诉讼补充办法》作为主要法源,通过加强法院职权、减少程序环节、更改适用条件来加快民事诉讼效率,以及增加缓起诉规定,减少刑法适用、扩张自诉范围,缩短诉讼程序来完善刑亊诉讼的缓起诉、自诉制度。实验的目的是为试点探索简化诉讼程序的利弊。第一任院长孙希衍将精力主要放在法院的内部建设针对基层司法人员风纪不良的积弊,采取“诉讼须知”和“问事证”制度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完善诉讼传票及判决书送达制度来杜绝“日日白役之弊”以及重新招考员瞀,澄清衙蠢之患。此外,他还创新颁布“职员值日办法”、完善“申吿铃”制度、设置“密告箱”制度。这一系列举措在革除积弊方面卓有成效,但是在司法简化实验方面却鲜有成效,故他上任半年即被调任。第二任皖长李祖庆主要侧重于提髙诉讼效率。他通过建立“审检联席会议”、强调办案时效、推行公正和不动产登记、试办邮政送达、举行“院务会议及业务检讨会议”来提升法院的工作效率。此外,他一方面进行人事体制改革,革除司法人员陋习,另一方面加大对违规司法助理的惩处力度,同时,他还加强同璧山律师公会的交流与沟通,取得律师支持。总的来说,璧山实验法院的司法改革证明了实验办法可以推广,这是近代司法史上极富意义的地方实验。

    本次研讨会提交的论文不仅涉及法制史,还有不少学者利用地方档案进行其他学科的研究。既有对社会经济史的研究,如四川大学吕毅的“民间学术团体主导的乡村经济建设”、黎春林的“乾道间外迁漕丁研究”;也有对史实的考证,如:四川大学周斌教授的“郴州袁子让生平与家世及师友考证”;还涉及对考古学的研究,如四川南部县文物管理所赵建宏的“四川南部县抗蒙史迹及古城寨、古遗址考略”;以及对建筑学、地理学、环境史的研究,如南阳师范学院陈凌的“宋代府、州衙署建筑原则及差异探析”、四川大学邹艳的“试论《南部县舆图考》及其历史地理学价值”、西南大学马强教授、杨霄的“地方文献与明清环境史研究”。

    地方司法档案是法制史研究的重要史料,但传统中国的法律制度绝非仅仅靠司法档案就能完全呈现,只有将司法档案与地方志、正史,以及田野调査等资料进行有效的对话,才能真正读懂、读活档案。同时,法制史研究不能单纯局限于对法律制度的研究,应当将法律制度与其赖以生存的政治、经济、文化及生活环境相结合,在法学、历史学等学科中找到属于自己的位置。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中国法制史的研究,不能就史论史,需将古之良法为今之所用,古之恶法为今之所鉴,才能有助于今天善治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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