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前沪上关于近代上海法律历史文献的保存概况
(一)高校及研究机构的馆藏
华东政法大学和社会科学院法律研究所是近代上海法律文献的集中保存场所。其中,华东政法大学图书馆对近代上海时期的法律历史文献集中存放于特藏室,对有些封面已损害严重的文献进行了重新整理装订成册。对于该馆文献的保留情况,该馆著有《红楼书影》一书予以详细介绍。上海社科院对民国时期历史文献集中放置在特藏室,保管严密,一律不外借,甚至一律不得参观。上海档案馆则提供民国时期档案资料网上查询服务,按单位分类编排,字母Q代表民国卷宗号;另外,该馆《上海市档案馆指南》记录了近年的档案资料整理状况。
从内容分类方面,以上3个单位对近代以来档案资料的保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分类:(1)地方志类。如上海县志、青浦县志等。(2)年鉴和报告类。如:《工部局年报》1932年《费唐法官研究上海公共租界情形报告书》及上海自治志等。(3)私人日记和书稿类。如:《中西纪事》《夷患备尝记》《事略附记》,民任社主人的《中国抵制禁约记》以及《汪精卫伪国民政府纪事》等。(4)报刊类。如:上海新报、上海中央日报、申报、文汇报、北华捷报(后更名为“字林西报”)、万国公报、密勒氏评论报等。(5)书籍类。如:《档案与历史》、《中外旧约章汇编》、《上海公共租界制度》、《上海公共租界史稿》、《近代史资料》、《上海研究资料》及其续编《辛亥革命在上海史料选辑》等。
(二)政法主题型博物馆馆藏情况
上海市提篮桥监狱博物馆和上海市公安博物馆是上海两个极具政法工作特色的主题型博物馆,内存大量近代上海的刑事司法法律文献和实物及图片。
1.提篮桥监狱博物馆
提篮桥监狱博物馆文献主要涉及了租界及国民党统治时期,上海提篮桥监狱的一些旧址合影设施等珍贵资料。例如,上海市抗日纪念地点;日本犯关押审判和执行处旧址;提篮桥监狱第一代狱警合照;各类中国监狱史志书籍;政治犯的出监名册;1937年漕河泾监狱关押的革命志士在狱中进行绝食斗争的绝食书抄件及与狱外党组织联系的信件;1946年在提篮桥监狱受到审判的日本战犯,上海地区民国时期监狱沿革简表,英文《大陆报》上有关美军军事法庭在提篮桥监狱审判日本战犯的报道及美军军事法庭对日本战犯使用的手铐脚镣;在提篮桥监狱刑场被执行枪决的日本战犯;对久保江保治、野间贞二等日本战犯招待死刑的卷宗和执行通知书;国民政府关于关押日本战犯的公函;司法行政部直辖上海监狱警卫的胸牌;旧狱警使用的胸微、警笛;旧监狱看守的录用保证书;上海监狱六大黑幕的新闻报道;设于广慈医院的病犯监房;1933年至1943年华德路监狱因犯病亡人数统计表等。
2.上海公安博物馆
上海公安博物馆保存的资料主要包括:旧上海国民党警察局出版的杂志和书册;《王云五词典》;反映中共上海警察系统地下党对敌斗争情况的《中共上海警察系统地下斗争史料》;情报干部戴宗义策反上海市警察局警备科率机动大队官兵起义经过的材料;《解放日报》头版关于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安局成立的报道;特务机关从香港寄给应功九的信件和贺年片等珍贵资料。
二、近代上海法制建设状况之立法机关及立法文献
由于近代中国的政治动荡不安,立法机关在不同的时期也不尽相同。
(一)辛亥革命时期和南京临时政府时期。上海的立法机构主要是上海革命党军政府和沪军都督府。制定了很多以反封建为特征的法规,如采用新历法、剪辫法令等。沪军都督府的下属机关,如民政、财政、工商等部,也采用发布文告的方式来治理社会,内容包括捐税、民俗及其他与民众生活关系较大的一些问题。这一时期重要的立法文件主要有《沪军都督府条例》《上海县地方审判检察厅民刑诉讼章程》等。
(二)北京政府时期。此时期的立法机关先后有:镇守使、淞沪护军使以及淞沪商埠督办公署等。此外,上海的地方警察厅、检察厅,甚至工巡捐局亦插手立法事务。主要的立法文献有议会通过的《编制办法大纲及筹款章程》《设立图书馆案》,沪松戒严司令部颁布的《严禁结党行凶之布告》《禁止纪念及集会》等。
(三)国民政府时期。由于政局的暂时稳定,这一时期的立法机构趋于规范。上海市临时参议会和参议会、上海市政府及所属的一些局等机构是这一时期的立法部门。这一时期的立法文献比较丰富,例如:市房租纠纷调解办法、商业凋敝银根奇紧统筹办法、市选举法等重要法规、值得一提的是,上海市政府为了规范其立法行为,还制定了《上海市特别市政府法规审查委员会简则》。
三、近代上海法制建设状况之华界与租界法律法规
法律历史文献的内容主要表现为立法机关制定的各种各样的法律法规:
(一)华界法律法规文献
1.辛亥革命以后,上海立法机关制订大量的单行法规。(1)维护新生政权的法律法规。陆续制定了《沪军都督府办事简章》等,对当时的政权机关即沪军都督府的机构设置、职制及办公规则等一些主要问题进行规定。(2)经济法律法规。新政府颁令废除清政府制定的一些捐税,建立了新的捐税制度,这些捐税包括:清洁捐、路灯捐、房捐、车捐等。为了维护经济的稳定和发展,新政权制定了《中华银行简章》,创办自己的金融机构,以期“流通泉货,酌剂盈虚,既裕饷需,兼苏商困”。在维护社会治安方面,新政权颁布刑赏条例,告诫市民:“凡我同胞,皆宜谨守秩序,勿违军法。所有刑、赏各条,开列于后”。
2.北京政府时期,由于北洋政府的独裁统治,许多立法是以镇压打击进步力量为目的。上海军阀政府通过法律手段竭尽全力对进步力量予以打压,制订了许多剥夺民众各种自由的规定,如禁止发传单,禁止集会和游行,禁止罢课罢工和罢市。这种禁止到了后期达到的登峰造极的地步,甚至连民众谈论军事行为都被认为是非法。关于经济发展方面,这一时期上海的民族资本工业获得空前发展,北京政府亦相应制定了法律法规予以促进经济发展。首先,确定工商企业行为规则。1914年1月,北洋政府颁布《商人通例》,制定了《工厂通则》和《售丝章程》;其次,确定金融规则、上海钱业营业规则,对上海金融部门的营业时间、休息、假期、营业范围、利息、放款办法等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另外,还颁布了一些证券法规,如《上海证券物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营业细则》和《上海证券物品交易所经纪人公会受托契约规则》。
3.国民政府时期,上海地方政府进行了大规模的立法活动,内容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治安等方面,并颁布了大量的组织法。《上海市政府组织规则》于1931年5月2日颁布。该规则对市政府、市长及参事等职能进行规定。另外,上至市政府所属的一些局机关,下至城市中最小的组织、街坊里的一些组织,都有自己的组织规定。在维护经济秩序方面,上海地方政府针对企业行为、土地、税收、劳资等经济领域进行了大规模立法活动。国民政府陆续颁布了《全国注册局注册条例》《商业注册暂行规则》《公司注册暂行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商业注册以市政府及县政府为注册所》,《公司注册以工商部为总注册所》,以各省省政府或特别市市政府主管商事之厅局为分注册所,在社会保障方面,上海市地方政府亦制定了一些措施。如对于处于社会底层的贫民,上海地方政府核准了《上海特别市社会局贫民借本处章程》,以资助贫民经营生利事业。对于退休职工,上海特别市职工退职待遇暂行办法规定了退职金的计算办法。检视这一时期的上海立法,可以看出,经过对地方法规的修正和补充,这段时期的立法在数量上已经较为充分。该时期上海法律法规分为10类共计631个。这10类法规大致情况为:其法规类名法规数及所占比例分别为:总类,30,占9.35%;民政,13,占2.06%;警察,123,占19.49%;社会,91,占14.42%;教育,42,占6.66%;财政,23,占3.65%;公用,74,占11.72%;工务,89,占14.10%;地政,31,占4.91%;卫生,86,占13.62%。
(二)租界法律特色
1.立法机构和立法权
近代上海,除了中国政府行使立法权之外,在租界还有一套立法机构行使立法权。近代上海的租界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公共租界,主要是英、美两国的租地;一部分是法租界,主要是法国的租地,这两部分租界均在其统治时期建立了自己的立法机构,这些立法性文件涉及两类:一类为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签订的不平等条约。这些条约的签订,使上海沦为外国的半殖民地。一类为中国上海地方政府与外国政府签订的章程、协定。例如,公共租界的纳税外人会(亦称纳税西人会、外人纳税会等)是公共租界的立法机构,其主要是通过预算、通过待征捐税,批准工部局制定的附则等。另外,公共租界的工部局亦行使部分立法权,可以制定、废止或修改一些法规,如对交通管理的规定等。
2.土地章程和行政法规
上海市档案馆收藏了近6万卷租界档案,系统收录了工部局《公董局年报》公报,以及大量章程法规,来往信函和公文等。其中最重要以及最富有特色的即为3个《土地章程》。《土地章程》的产生和应用是中国近代史中一个特有的现象,其影响重大,被视为租界设立之根本依据(也称为《租界章程》),受到世界的关注。正如卡尔斯在《上海历史的几页》中所说:使上海得誉之事众多,且可以确称上海为庞大《土地章程》家族之母。
1845年颁布了第一部《上海土地章程》其内容包括:(1)明确租借范围,即外国人居住区南以洋泾浜(今延安东路)为界,北以李家厂(今北京东路)为界,东至黄浦江。(2)确立了外国人于界内的永租权,规定“商人租定土地及建筑房舍后,得于呈报后自行退租。退租时原业主需将其押手(押金)如数返还,但原业主不得任意停止出租,尤不得任意增加租金”。(3)建立市政机构并明确了租地人所承担义务的同时也意味了租地人对界内的市政建设和设施有自主行使权,规定“洋泾浜以北之租地与赁房西人,需共谋修造木石桥梁,清理行路,维护秩序,燃点路灯,设立消防机关,植树护路,开疏沟渠,雇佣更夫,其费用得有租地人请求领事召集会议,以议定分摊方法”。(4)司法权的分配,规定“倘有赌徒、醉汉、宵小扰乱公安或上海商人,或在商人中混杂者,即由领事行文地方官宪,依法惩判,以资警诫”。(5)华洋分居(杂居)制度,规定“界内土地,华人之间不得租让;亦不得架造房舍租于华商”亦不得建筑房舍租于华人,或供华人之用。体现了最初的《土地章程》以华洋隔离政策为目的的初衷。(6)营业领照制度,规定“开设店铺,发售食物品之类”须由领事予以执照,加以检查,然后允许设立。有利于工商业的发展进步。(7)专管或者国际化局面,规定“尚有他国商人,欲于洋泾浜以北界内租地建屋或居留、囤积货物者,须先启明英国领事,得其许可,以免误会”。
1854年,英、法、美联合租界制订了《上海英法美租界租地章程》,即为第二部土地章程《章程》共14款,另附《上海华民住居租界内条例》《发租洋泾浜地基条款》两个附件。主要内容有:(1)删除1845年章程中由英国一国独占居留地的条文。(2)改变租地办法。虽然仍由外国侨民直接向中国业主租地,但是由第一次章程中各国商人租地须先得到英国领事许可,变为由租地人向其本国领事呈报并转道台查核。(3)默认“华洋杂居”。中国人可进入租界租地建屋,但须得外国领事“允准”。(4)租界可征收地税或码头税等。这个租地章程颁布后,租界内成立了工部局。工部局组织巡捕,并以巡捕捐的名义向中国人抽税,还擅自审理中国人的民刑案件。这样一来,上海租界俨然成为中国境内的“国中之国”,工部局即成为这个国中之国的政府。
1865年,工部局为进一步扩大其范围巩固租界管理制度,制订了《上海洋泾浜北首租界章程》,主要内容在于扩大巩固了工部局的权力:对租界立法、行政作出了全面的规定;将租地人会议扩大为纳税人会议,其成员不再局限于租地人,使参与选举的人数有所增加;赋予工部局制定附则的权力。此章程在修订过程中没有上海道台的参与,只是在完成之后由上海领事团通知其,自此清政府完全丧失其在租界内的主权。
在行政法规方面,英美公共租界行政法规多以《土地章程》附则的形式出现。主要有:1902-1938年有关制订及修改交通运输、卫生管理、建筑法规的文件材料;1906年会审公堂章程;1920-1931年工部局法规附则及典当、公墓等章程;1937年公共租界地方法规、市政管理规则及通告手册等。法租界行政法规主要有作为法租界基本法的《上海法租界公董局组织章程》,此外,法租界其他行政法规也名目繁多,内容涉及交通管理、路政、营业场所、建筑营造、土地征用、广告、电影审查、公益事业捐款、制造批售化学及卫生用品等。
3.会审公廨与司法权
1869年4月,《上海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制定通过,成立上海会审公廨。会审公廨虽为中国政府设在上海租界内的地方司法机关,但租界当局在会审公廨内不断排挤中国廨员,蚕食了租界内绝大部分司法权。1927年1月,鉴于国内压力,北洋政府收回上海公共租界会审公廨,成立临时法院1930年,国民政府与英、美、荷、攞、巴西、法国等代表签《关于上海公共租界内中国法院之协定》,取消了上海临时法院,改组成立上海第一特区地方法院及江苏高等法院第二分院,到1931年基本收回了租界内的司法权。
该时期的现存司法类档案包括:(1)领事法庭与会审公廨档案。例如:1865-1936年诉讼案件一览表及起诉法规和诉讼程序规则;1904-1908年治外法权案件的目录;犯人伙食价格、收取罚款、法医工作;诉讼程序规定;引渡已判决罪犯给中国官厅执行的文件;对贫困犯人提供免费法律辩护规定等;五卅惨案等影响重大案例的审理文件;北洋政府收回会审公廨期间形成的暂行章程及暂行办法;民间组织关于收回公廨请求书、意见书及中外交涉谈判第1至第11次谈判会议记录等。(2)租界内中国法院的文件材料,例如1927-1930年上海临时法院组织大纲、处理罪犯措施布告、院长任命训令;19301943年第一特区地方法院关于审查租界内洋行账册;第一特区地方法院及江苏高等法院关于私抬物价、法院迁移及几件刑事案件与工部局法律处和警务处来往文书。(3)狱政管理及法律诉讼类文件材料,包括1901-1928年关于监狱建造扩建及设施的文件材料;1910-1941年监狱在对犯人管理中形成的犯人口供记录、监狱医院记录、监狱监察情况、探望犯人登记、监狱日报表、律师观察记录、中外犯人释放登记、犯人死亡登记、处分犯人报告等簿表;1922-1928年厦门路监狱英籍犯人管理规则及警务制度等;1925年有关赦免罪犯及犯人生活、劳动、检查和感化情况等;1929-1934年法律处关于律师、视察员、督察长职责范围的条例规定及关于民事、刑事案件等条例规定;1937-1942年法律处概况、命令、报单、备忘录等。
三。近代上海法律教育文献
近代法学教育史研究界,历来就有“北朝阳、南东吴”的说法。后者就是指上海的东吴大学法学院。当时上海乃至全中国的法律制度混乱复杂,有必要发展比较法律专业,通过培养能够使中国现代化的法律人才,来制定法律、编撰法典、组织法官团体。此外,自1911年辛亥革命取得胜利之后,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成果需要一系列法律规范来巩固,主要包括要制定符合资产阶级要求的宪法及各类法律条文,设立各级法院并配备法官、检察官以及大批为社会各界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等。正是以上法律制定和法律人才的培养需要,兰金先生凭借他的职业敏感抓住个机遇,充分利用自己和在上海法律界的朋友们的法律知识,并且通过自己不懈努力,最终促成了上海近代首个大学法科教育的建成。
四。法律文献中呈现的近代上海法律的特点
1.法律法规初步体现现代民主制度
无论是南京临时政府,抑或北洋军阀政府,都是辛亥革命的成果,其立法均反映了其民主的一面。例如对政府组织的立法,对议会的立法,法律法规由参议会审定等,无不体现了这一时期的立法的民主倾向。
2.经济法令多
由于近代上海处于当时中国最大商埠的地位,外来投资与民族资本均十分发达,为了适应这种经济环境,近代上海制订了非常之多的经济法规,以适应资本经济的发展。例如,对企业主体的大量立法,既有个体经济,又有股份经济,可以说基本上规范了市场的全部主体;另外,这一时期解决劳资问题的立法亦颇为全面。
3.华界与租界相互影响
近代上海存在华界和租界的地域区别,两个地域各自立法。租界关于经济与社会管理方面的立法基本上代表了当时的西方最新法律文明,因此华界的很多这方面的立法也是做了很多的借鉴。
结语:
总之,通过对沪上华东政法大学图书馆,上海档案馆与提篮桥监狱博物馆和上海公安博物馆的调研走访,本文对沪上现有的近代上海法律文献进行翔实的梳理与归纳,并结合近几年学界的研究成果,分析了这些文献中所传递的近代上海法制发展的信息及特点。通过研究,我们发现,一方面近代上海的法制建设与当时中国整个法制发展环境与状况息息相关,无法脱离中国法制近代化的整体框架与特征,无论是立法技术与内容,还是对现代法的理解与价值判断,尚处于中国发展近代化过程的一个初始阶段;另一方面,由于近代上海存在租借与华界的现实,使得上海法制发展也具有其特点,即租借时期的法制状况对上海法制近代化产生重要影响。如何看待近代上海的租借法律,并对其进行公允评价,是我们现代的一个研究与思考的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