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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技术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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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时代法律如何“社会化”
            傅达林 点击量:2500
解放军西安政治学院
    

    刚刚过去的2013年,于中国的政法机关而言可谓进入了一个“微时代”。微博、微信、微视等新媒体迅猛发展,从根本上改变了信息传播格局、社会舆论生态和公众参与方式。在这样一场技术革命当中,政法机关激流勇进,从庭审微博直播到政法微博矩阵再到司法微信圈,俨然另一场全新的法律社会化运动正在兴起。

    新媒体深刻改变了我们的思维方式和工作结构。这对相对稳定、讲求理性、追寻预期的法律而言,似乎是一种挑战。尤其是对法律部门而言,如何将内部“冷静”的法律运作展现给外部“燥热”的网络社会,成为一个时代性的课题。

    与时代相关联的还有另一种背景,那就是法治中国。作为一个描述性的概念,法治中国的提出,包含着对当下中国法治转型的判断,即与以往依法治国时期不同,中国正从以形式法治为主的“立法中心主义”,转向以实质法治为主的“执法(司法)中心主义”。执法地位的突出带来的问题是:它既需要十分庞大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同时又与老百姓发生最直接的权利关联。而专业化的操作,又让法律治下的普通人陷入“无知之幕”,最终只能通过所谓的“三常”来进行道德化评判,于是造成舆论与法律运作的紧张状态。

    这种紧张状态,在信息化时代更加突出和激烈。法律与公民之间变得更加直接而透明,法律囿于专业之内的自我理性难以继续,公众对法律的通俗化诉求日益强烈。于是,传统的执法思路和方式已无法适应日益加快的信息技术变迁所带来的巨大社会舆论压力,它需要新一场法律社会化(信息化)运动。

    近年来政法部门一直紧跟信息技术的步伐,由被动应付到主动进取,由单纯的“灭火消灾”到积极的议题设置,不断探讨在“执法中心主义”和信息开放社会下,法治运行如何尊重社会、反映社会、回应社会的技术性问题。这样的实践,回应了法律上的自我再生理论。这一理论认为,法律在规范意义上是封闭的,在认知意义上却是开放的。执法过程在内部按照法律的规范逻辑运作,如同生产流程,不可能每一步都让人可视化;但从大众的认知层面上,它又必须是开放化的。这决定了在法律实施中,应建立法律回应社会的信息机制,借此向外部展示法律运行的自治性逻辑,既确保法治系统的自主性,又能有效监督专业主义背景下的法治不会只为少数人服务,实现法治内部与外部的沟通、互动与平衡。

    实现法律内部与外部的相互促进,这就是信息时代的法律社会化。借助信息新媒介,使法律规则、原则和概念的运用,从法律专业部门的运作中展现出来,转化为民众的价值取向、判断理性和行为动机、行为模式,从而构成外在的法律认同过程;同样借助信息新媒介,在相反的方向上获知、汲取社会对法律运作的智慧与诉求,转为法律自我再生的动力、根据与养分,防止法律僵化,从而构成内在的法律自生过程。就政法机关而言,关键在于如何寻求执法系统内部的规范化、封闭化、自治化,与外部认知功能上的理性化、开放化、多元化之间的平衡。前一个方面需要强调执法自身的逻辑和规律,后一方面则按照社会信息机制回应公众诉求。

    总之,法治系统是一个讲求理性和逻辑的系统,又是一个具有认知开放性的系统。新媒体的发展,则为法律的自我更生与社会化提供了土壤。告别以往简单应付型或讨好型的功利安排,找到法律与新技术融为一体的机制平台,形成一种回应型的法治路径,我们就能在信息时代找到法律的再生之道。本文源自《检察日报》20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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