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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检索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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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史文献及其检索
            张群 点击量:10325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图书馆
    

    法律史是一门法学和史学的交叉学科。文献不但是学科发展的基础,更是学术进步的源泉。著名历史学家杨志玖曾用“入宝山不空归”来形容接触原始材料对历史研究的重要性。法史研究自然也不例外。

    自古以来,书目提要就被视为读书的门径。近代以来,先后出版了多部法制史料的书目提要。1934年,孙绍祖撰成《中国历代法家著述考》,收集历来法学著作572种。1957年,国务院法制局法制史研究室李祖荫、杨清源、汪国堂等依据该局图书室收藏的图书(这部分图书绝大部分为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继承),编成《中国法制史参考书目简介》,收集历来法学著作932部(法律出版社1957年)。1976年,台湾张伟仁先生主持编辑出版了《中国法制史书目》,收集历来法学著作2473部。1978年之后,大陆先后出现了高潮、刘斌《中国法制古籍目录学》(北京古籍出版社1993年)、张伯元《法律文献学》(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等著作。

    此外,中国政法大学图书馆编《中国法律图书总目》、中国法学会编《中国法学图书馆目录》、北京图书馆《民国时期总书目》法学卷等也收录了一些主要的法制史书目。其中,中国法学会编《中国法学图书馆目录》一书每条书目后都附有详细的馆藏情况,极便于读者查找。

    1990年以来,计算机技术发展迅速。国家图书馆等法律古籍的主要收藏单位都纷纷将古籍数据上网。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图书馆也将本馆收藏的珍本法律古籍目录放在了网上。古籍的数字化进程还在继续。相信以后读者可以更多的通过网络查到资料。

    (一)档案及其检索

    法律档案是法律活动的历史纪录,是原始性极强的文献储存方式,是研究法律历史发展的第一手材料,也是最可信的历史材料,具有再现法律历史实践和历史原貌的作用。法律档案记载着国家立法、执法情况。故而,法律档案包括立法档案和司法档案。立法档案涵盖了法律、司法、条例、规章、决定等立法法规文件,司法档案则主要是指司法诉讼档案、司法活动档案、司法技术档案等。我国的档案历史悠久,但由于历史上的朝代更换,战火频繁,档案损毁严重,现存下来的古代档案仅明清两朝的部分档案。

    当前我们能够亲眼目睹的档案材料,主要有内阁大库明清档案、辽宁沈阳明清档案、台湾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四川巴县清至民国档案、西藏元代以来档案、山东曲阜孔庙明朝以后档案、南京中国历史第二历史档案馆民国档案等。

    明代档案主要保存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约3600余件。辽宁省档案馆保存的明档共计1080卷,编辑出版了《明代辽东档案汇编》。

    清代档案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保存最多,也最完整,大部分与法律制度有关。业已出版的《李煦奏折》、《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清代中俄关系档案史料汇编》、《康熙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乾隆刑科题本租佃关系史料》等均和法史研究关系密切。

    另外,内阁大库明清档案经过长时间的整理,陆续编印出版了《掌故丛书》10辑、《文献从编》44辑。原中央研究院语言历史研究所汇辑的《明清史料》甲、乙、丙编共30册,新中国成立后,又出版了《明清史料》丁编10册,1978年起又陆续出版了《明清档案史料从编》。台湾从五十年代起,先后编印了《明清史料》60册。其中有很多的法律史料。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明清档案编纂的《明实录》、《清实录》、《东华录》等现在也视为档案资料使用,特别是明代档案遗失严重,《明实录》成为最权威的史料。

    《明实录》是明朝历代皇帝除朱元璋外主持组织编写的前代朝政档案集,按编年体撰写,详细记录了明朝13代皇帝的诏令奏疏以及一些大臣生平事迹,共2932卷,以前只有抄本,清人修明史多以其为依据。现在通用的是台湾中研院印行的校勘影印本。此外,还由个人撰写的,如王夫之的《永历实录》、顾炎武的《明季实录》等也是了解明朝的重要史料。

    《清实录》是清朝官修的编年体朝政档案集,记载了清朝11世皇帝的言行、诏令、奏疏以及朝臣生平事迹。清朝政府每年临时设立实录编纂馆,编修前朝实录,以满、汉、蒙三种文字书写。清实录中很多内容经过修改,其粉饰内容较多,尤其是关于康雍乾时期的,后来的光绪朝的《德宗实录》删改最为严重。1985年中华书局影印出版了《清实录》前四朝的内容,至康熙61年止,共6册。

    《东华录》,蒋良骐原纂,王先谦重修。乾隆三十五年(1770),国史馆蒋良骐依据清代前期诸皇帝的实录和有关内府档案,按年代先后顺序辑录了由天命至雍正六个时期的皇帝言行、谕旨、朝臣奏章等原始资料。光绪时期,王先谦仿其体例,增补事例,后又依据清代中期各皇帝的实录和有关内阁档案,辑录了从乾隆至咸丰、同治年间的皇帝言行、谕旨、朝臣奏章等资料,名《东华续录》。后有合刊本《九朝东华录》。《光绪朝东华续录》为清人朱寿朋纂修。1980年中华书局出版了蒋良骐的《东华录》校点本。

    民国时期的档案主要保存在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南京)。该馆收藏了自1912年至1949年间的民国资料,分为五类:南京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广州大元帅府、广州民国政府和武汉民国政府的档案、北洋政府的档案。其中北洋政府的档案共17个全宗,近一百万字;国民党政府的档案共593个全宗,汪精卫及其他汉奸政权的档案87个全宗,著名人物的个人档案30个全宗。还保存有战犯管理和特别军事法庭形成的管教和审判日本战犯与伪满汉奸的档案。民国档案已经印行的有《中国现代政治史资料汇编》240册,《中华民国档案资料汇编》、《中华民国档案资料丛书》等。

    上面叙述的是国家档案,还有很多反映地方情况的地方档案。地方档案是我们了解地方法律执行情况和法制建设的第一手资料。我国目前地方档案主要有西藏档案、孔府档案、四川巴县档案以及清朝档案中的地方档案。西藏档案包括元朝以来的历代王朝统治西藏地方政府的封文、赦谕,以及西藏地方政府的一些法令等文件,包括一些契约状纸等第一手资料,从不同程度揭示了西藏地区在以前的法律运行情况。孔府档案是关于孔府的私家档案,记载了明朝中叶至1948年间的孔府档案,共有920个卷宗。四川巴县档案是1953年发现的,记载了1670年至1941年的事件,共103123件。后来陆续出版了《清代前期巴县档案选编》等史料。上述三个地方的档案存在的时间长,涉及朝代多,保存比较完整,因而价值较大。清朝档案中的地方档案有不少关于法律方面的内容,大都是司法文书和案件卷宗以及一些案例,关于立法方面很少,由于很多档案只涉及一个朝代,内容比较单纯,面比较窄。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司法档案是司法机关执行法律、实践法律的文字记录,但在中国古代,司法档案往往跟其他档案混杂在一起。譬如,先秦时期的司法档案就是出土的实物上的铭文,与这种出土的文物档案合二为一;秦汉时期的司法档案则是包含在出土的秦汉简牍里面,如《睡虎地秦墓竹简》、《居延汉简》等。现存的古代司法档案大都是明清时期的,尤其以清朝居多。清代的司法档案主要见于现存的顺天府档案、宝坻县档案、获鹿县档案、淡水档案,以及前面提及的四川巴县档案等。其中顺天府档案包括很多判词、司法文书卷宗和大量的刑事、民事案例。宝坻县档案则是以刑事案例居多。其他还有很多地方档案中也保存有司法档案。清朝司法档案已经整理出版的有中国人民大学清史所、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辑的《盛京刑部原档》,1985年由群众出版社出版,收录了档案72件434例,内容含括清初期的司法机构、诉讼、刑讯、断狱以及刑名案例等;《清代文字狱档》,是由原北平故宫博物院文献馆编,1986年上海书店出版影印本,书中主要记录了文字狱的一些原始档案材料;《乾隆朝惩办贪污档案汇编》,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中华书局出版,记录了乾隆二十二年至六十年间惩办贪污犯罪的17个案例,2053件档案。近代以来,由于司法制度的变迁,诉讼程序的更改,司法档案的呈现西方化的趋向,民国时期的司法档案可以从大量的民国档案中觅得,故在此不细说。

    上述法律档案在档案学上都属于文本档案。其实,研究古代法律史,尤其是先秦时期和秦汉时期,还要注重实物档案。当前的实物档案主要是指一些出土的文物,如甲骨文、钟鼎、竹简木牍、碑刻、帛书、写经等。已经编辑出版的甲骨文类主要有《甲骨文编》(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编,中华书局1965年出版,1992年重印)、《甲骨文全集》(郭沫若主编,主要汇编了河南安阳殷墟的商代甲骨文资料,内容丰富,中华书局1982年陆续出版》、《小屯南地方骨》(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编,中华书局1980、1985年出版)、《英国所藏甲骨集》(李学勤等编纂,主要收录了英国收藏的甲骨文2674片,中华书局1985年出版);钟鼎档案主要有《殷周金文集成》(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编,中华书局1985年陆续出版)、《金文总集》(严一萍编辑,台湾出版)、《金文编》(容庚编,贻安堂1925年自写石印本,1985年中华书局出版增订本);石刻有《侯马梦书》(山西省文管会编,文物出版社1976年出版)、《石刻篆文编》(商承祚编著,科学技术出版社1957年出版);简牍类的有《睡虎地秦墓竹简》、《银雀山汉墓竹简》、《居延汉简》、《张家山汉简》等;帛书类的有《马王堆汉墓帛书》;写经类的主要有《英国博物馆藏汉文写本注记目录》、《敦煌文献分类录校丛刊》中的一部分等。其他还有刘俊文撰写的《敦煌吐鲁番唐代法制文书考释》,刘海年、杨一凡主编的《中国珍稀法律典籍集成》及其续编等,其中也有出土的古代法律文献。除上述实物法律文献档案外,还有一些我国流落在外的古代法律文献的缩微胶卷档案(西夏《天盛律令》原本即为俄罗斯所藏),也是研究古代法律史的重要史料。

    此外,还有流传下来的诸多碑刻资料,也有丰富的法史内容。如《上海碑刻资料选辑》(1980)、《江苏省明清以来碑刻资料选集》(1959)、《明清以来苏州社会史碑刻集》(1998)、《明清苏州碑刻资料选辑》(1981)、《中国工商行会资料集》及其补编《清代工商业碑文集粹》(彭泽益编)。中国政法大学的李雪梅博士即从事碑刻法史学的研究。

    前述有关档案都是关于国家法以及政府部门的司法行为的,还有很多关于明清时期的乡规民约的档案文献,诸如《阳明先生乡约法》、《寿宁待志》、《公督私藏法》等。《阳明先生乡约法》是明朝王守仁在1516-1521年担任江西巡抚期间,在江西为改变民俗而与乡民订立的乡约,又称《南赣乡约》,收入《王文成公全书》。其实在宋代的时候就有吕大忠订立的《吕氏乡约》,内容相似。《寿宁待志》是明人冯梦龙在任福建寿宁知县时撰著的,属于方志类文献,其中记载有《禁溺女告示》。《公督私藏法》为清朝钱泳所做,收录于《履园丛话》。现存的众多乡规民约性质的文献多保存于名人文集之中,或者是与契约内容有关的契约文书合编里面。

    调查资料。民间的习惯法是重要的法史史料。近代以来有名的民间调查主要有晚清修律时进行的民事习惯调查,民国初期的民事习惯调查,以及日本人进行的满铁资料调查。解放后,有国家民委组织的对少数民族地区社会历史情况的大规模调查。八十年代以来,先后有西南政法学院俞荣根等的彝族、羌族习惯法调查,田涛先生主持的浙江和安徽的民间契约调查等。以上调查资料均有出版。

    为了积极推动档案资料的整理和研究工作,及时发表有关成果,我国现有多种专门的档案杂志,如一档馆的《历史档案》、二档馆的《民国档案》、中国社科院近代所《近代史资料》杂志、中国政法大学徐世虹教授主编的《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图书馆的《中外法律文献研究》、山东大学《民间法》等。许多新发现和新整理出来的法律文献一般都可以在这些杂志上查找。

    我国当前出土文献主要由文物出版社出版,如《睡虎地秦墓竹简》、《张家山汉简》。其《文物》杂志每年都会发布一些重要的考古发现信息,如2004年西北政法学院发掘的张汤墓,就是重要的法史资料。

    (二)法律古籍及其检索

    典籍是关于中国古代法律的文本记载,集中反映了古代法律的各个方面情况及其历史沿革和活动实践。是了解古代中国法律必不可少的途径。中国古代典籍浩如烟海,其中涉及或记载法律的有很多,下面仅略叙其要者。

    1、律令史料文献及其检索

    古代法律律令条文,是研究古代法律的重要史料,但由于古代储藏手段落后,保管意识淡薄,法律史料大都散佚,现存的很多法律律令条文多是唐代以后出现的。兹择其要者叙述如下。

    《周礼》,或者称为“周官”,是先秦时期的行政法律汇编,主要记述了周朝的官制和政典,分为天地春夏秋冬六篇。其中还包含了一些有关其他部门法,如刑法、民法、诉讼法等内容。

    《法经》,战国时期李悝撰,原书早散佚,现存的为后人辑录。主要版本有《丛书集成三编》所收入的《黄氏逸书考》等本。《法经》是我国有史以来的第一部较为完整的成文法典,体现了战国时期法典的框架体例和立法内容。

    《睡虎地秦墓竹简》,系根据睡虎地秦墓出土的竹简整理而成,共8篇,1978年文物出版社第一次印刷。是研究早就佚亡的秦朝法律的珍贵史料。

    《张家山汉简》发现于湖北江陵。其实料价值几与《睡虎地秦墓竹简》媲美。文物出版社2001年出版。

    《汉律辑证》,全书共6卷,为清朝杜贵墀编纂。与后来沈家本的《汉律摭遗》、程树德的《汉律考》等可以彼此参照印证。

    《九朝律考》,20卷,程树德著,1937年商务印书馆出版,该书已正史资料为主,旁及其他史书和典籍,考证了唐以前的九朝律令,为后人研究提供了翔实可靠的文献资料。

    《唐律疏议》,30卷,长孙无忌等奉诏编撰,古代刻本甚多,1983年中华书局出版点校本。《唐律疏议》是中国古代法律发展史上的最具代表意义的一部封建法典,对后世的法典编订影响深远。全书分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等12篇。《唐律疏议》在条举律文的同时,还对律文作出解释,阐明词义法理,构成后来法典编纂的蓝本范式。以刘俊文点校本最佳。

    《唐六典》,是我国第一部官修行政法典,30卷,由张说、萧嵩、张九龄等主持,徐坚、韦述等从唐玄宗开元年间开始编辑而成,历时16年,最后由李林甫修订补注。中华书局1985年出版了影印本,1992年出版了点校本。

    《唐令拾遗》,[日]仁井田升辑,栗劲等译,长春出版社1998年版。

    《宋刑统》,30卷,宋朝窦仪、苏晓等奉诏编纂,其体例编排于《唐律疏议》基本相同,只是其中一些条文根据时势的发展而略有增删,中国书店在文革后曾出版影印本,1984年中华书局出版标点本。薛梅卿《宋刑统研究》是对该法典最重要的著作。

    《庆元条法事类》。南宋宁宗制定,共437卷,书目80卷,以赦、令、格式等为内容,下分十六门叙述,是南宋初年至庆元时期经济、法律资料的汇编。有戴建国点校本,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通制条格》(残本30卷),元英宗至治三年(1323)所颁布的国家法典《大元通制》中的条格汇编,有1930年北京图书馆出版影印本,1986年浙江古籍出版社出版黄时鉴点校本,2001年中华书局出版方龄贵校注本。

    《元典章》,或者称为《大元圣政国朝典章》,由官府纂修,全书60卷。记录了元初开始,直至英宗时期前后五十余年的有关政治、经济、军事、法律等方面谕令汇编。中华书局将光绪三十四年的沈家本刊本和陈垣《元典章校补》合刊,1982年重印。现在使用比较广泛的是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8影印的元刊本。

    《吏学指南》,元代徐元瑞著,有杨讷点校本,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年。

    《元代法律资料辑存》,黄时鉴辑点,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年。

    《大明令》1卷,杨慈等奉朱元璋命令编纂。其中主要部分是刑令。现存有《陆庵丛书》本、辽沈书社《大明律》所附点校本,另外日本也存有不同版本。

    明代《御制大诰》,包括《御制大诰》74条,《御制大诰续编》87条,《御制大诰三编》43条,都是在洪武年间颁布实施的。《御制大诰》版本较多,最为完整的应属杨一凡整理点校的《明大诰点校本》,江苏人民出版社1988年出版,附录在杨一凡所著的《明大诰研究》一书末尾。

    《大明律》,30卷,为明朝刑部尚书刘惟谦等奉诏制订。现存版本主要有《玄览堂丛书》本,万历三十年《大明律附例》刻本,以及日本享保八年京都书林柏井滕兵卫翻明刻本。

    后世研究《大明律》的著作有雷梦麟《读律琐言》、王樵、王肯堂《读律笺解》、明朝浙江地方官府编刻的《明律集解附例》、清朝薛允升《唐明律合编》等。都是值得重视的著作。

    《重修问刑条例》,7卷,为明朝顾应祥、杨行中等编纂而成,有明朝嘉靖年间刊本。后来还有万历年间修成的《万历问刑条例》。都是研究明朝法律不可缺少的重要史料。

    《大清律例》,47卷,三泰等奉诏编纂,1740年刊行。该书是历经康雍乾三朝才编修完成,承袭《大明律》体例,内分律436条,附例1409条,其中所规定的条文后来不再改动,成为有清一代最重要的法典,后世研究《大清律例》的著作较多,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有吴坛的《大清律例通考》、张澧中《大清律例根源》、万枫江《大清律例集注》、薛允升《读律存疑》等。

    《大清律纂修条例》,1册,晚清刑部在同治九年(1870)奏请,即获批准。该书是对当时所存在的众多条例进行重修后的定本,是研究同治朝,乃至晚清时期的条例纂修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读例存疑》,54卷,清末薛允升著,有1994年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点注本。全书以《大清律》编目为序,对《大清律例》所存在的问题,旁征博引,进行逐条考证,论述其源流、嬗变,以及自己的见解,具有极高的学术价值。另有台湾张伟仁点校本。

    《大清律例通考》,40卷,清吴坛编撰,光绪十二年(1886)吴坛玄孙吴重熹刻本,1992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有马建石、杨育棠主编的校注本。

    此外,还有如下几种,较为重要。

    《尚书》,该书是夏商周时期的文告汇编,记载了很多的王令,据传是由孔子编选而成,后散佚很多。现存本中有夏书四篇,商书二十二篇,周书三十二篇,按时代顺序排列,是我们了解古代法律的重要史料。

    《两汉诏令》,北宋时期的林虑辑录而成,其内容主要来源于《史记》、《汉书》。南宋时,楼昉根据《后汉书》仿效编成《东汉诏令》。后人将二者合二为一,称之为《两汉诏令》。

    《唐大诏令集》,由北宋时期的宋绶发、宋敏父子辑录而成,共130卷。该书1914年收入《适园文丛》刊行,但错讹之处颇多。1959年商务印书馆重新校勘出版。2003年中华书局又出版了该书的补编。

    《宋大诏令集》,为南宋时期的宋敏辑录,240卷,收录了自宋太祖至徽宗时期的诏令。1962年中华书局根据北京图书馆和北大图书馆所藏本校订出版。

    《皇明条法事类纂》,戴全纂,分上下两册,共50卷,所收录的内容为明朝英宗、宪宗、孝宗三朝所颁布的条例、谕旨及其因由等。

    《明会典》,全书186卷,以六部官制为纲撰修而成。万历年间(1576)重修,增至228卷,称为《重修会典》,后世传行的多为后者。该书记载了各行政机构的职掌和事例,比较详细。商务印书馆1937年曾影印,江苏广陵古籍刻印社1989年重印。

    《清会典》,详细记述了从清代开国时期直到光绪朝各级行政机关的职掌、事例和活动原则。该会典最早是在康熙二十三年开始编修,历时六年完成,全书162卷,称《康熙会典》。雍正年间修成《雍正会典》250卷。乾隆年间又纂修完成《乾隆会典》100卷和《乾隆会典则例》180卷。嘉庆年间,完成《嘉庆会典》80卷和《嘉庆会典则例》920卷。光绪时期撰写完成《光绪会典》100卷,事例1220卷。五朝会典合成清会典,是中国古代社会末期一部最为完备的行政法典。

    《钦定六部处分则例》,现存24卷本和52卷本两种版本,是清王朝钦定的关于六部的办事规则和处罚规定,对于今天研究清王朝的职官管理具有重要作用。

    关于晚清时期的律令有《删除律例》或《大清删除新律例》、《大清新刑律》、《钦定宗室觉罗律例》、《大清新法令》、《刑部通行章程》、《钦定宪法大纲》等,这些律令汇编都是我们研究晚清法制变革的重要史料,由于距离现在较近,比较容易找到,因而不再一一说明。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太平天国政权颁布的《天朝田亩制度》是研究太平天国政权的法律思想的重要材料。

    《大清光绪新法令》,主要收录了光绪时期戊戍变法以后(1901-1908)的各种法令,20册。《清宣统新法令》,收录了宣统元年以后的各种法令,商务印书馆曾出版了铅印本。

    《大清新法令》,该书主要辑录了光绪二十七年至宣统三年间的谕旨、法令,分为大清光绪新法令和大清宣统新法令两部分,宣统末年上海商务印书馆刊行。

    《大清法规大全》,清朝末年的宪政编查馆辑录,选辑了清朝光绪二十七年至宣统元年之间的各种法规章程以及有关奏折、咨文,分类叙述。书后附录了法律馆审订的核订现行刑律、民律草案、亲属编等篇目。有清宣统三年上海政学社刊本。

    民国时期颁布了大量的法律法规,由于大都依据西方法理制订,中西结合的特色异常明显。关于这一时期的法律法规汇编主要有:

    《法令大全》和《现行法令全书》,这两部法律汇编收录的主要是北洋政府执政期间的法律法规,均于1921年出版发行,前者是由商务印书馆编辑出版的,后者则是由中华书局编辑出版。

    《大理院判决例全书》。郭卫编,上海法学编译社、会文堂新记书局1931年版。因为北洋时期大理院部分行使立法权,其判例影响较大。故该书对于北洋时期法制研究有重要价值。

    《中华民国法规汇编》。国民政府立法院编辑印行,全书共9册,收入了1933年以前国民政府颁布的各种法规,按类编排。并且注明每项法规批准和发布的机关、日期,以及对法规的解释等,在其后面均附录理由。

    《中华民国法规大全》,该书由徐百齐编辑而成,收入了1936年以前国民政府颁布的各项法规,也是按类编排,但与前述《中华民国法规汇编》的分类不一样,具体不赘。值得指出的是该书后面附有四角号码索引,利于查找。1937年上海商务印书馆再版。

    《战时重要法令汇编》,沙千里编辑,1944年编印出版,收录了抗战时期国民政府颁布的各项重要法规,分编辑录,有《中华民国法规辑要》中央训练团编、《内政法规汇编》内政部编、《财政法规汇编》财政部编、《外交法规汇编》外交部编、《教育法令汇编》教育部编等。

    《最新六法全书》,同名的书有两部,一是董志坚编,大方书局1948年出版,收录了1948年以前国民政府颁行的重要法规。另一部是陶百川编,收录了国民政府颁布的各种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后来修行的各种法规,本书分为六个部分,条列各项法规的具体条文,没有评论性的文字。书后附有笔画索引,便于查找。该书1981年由台湾三民书局出版。

    《中华民国六法理由判解汇编》,吴经熊编,1946年上海法学编译社出版。该书以当时六法及司法法令为主,收录了国民政府司法院或司法行政部门公布施行的法律、法令,包括六法和单行法规三百多种,还收录了原案理由、大理院判例、大理院解释例、最高法院判例和解释例、司法院解释例以及与法令有关的各项函电、函令等资料。是关于民国法律及判由解释汇编比较齐全的刊行本,具有重要的史料参考价值。全书共6册,检索比较方便。

    1990年代以来,中国政法大学组织编辑出版的“二十世纪中华法学文丛”出版有诸多民国法学著作。其中不乏史料价值极高之作。

    少数民族的法史资料,主要有方慧教授《二十五史中的少数民族法律史料辑要》(民族出版社2004年)、张冠梓教授编辑的少数民族法典法规和习惯法,后者载杨一凡主编《中国珍稀法律典籍续编》(第九、十册)(110万字,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此外,内蒙古大学编辑出版的《蒙古学资料与情报》载有许多蒙元法史资料和信息。

    2、司法文献及其检索

    司法文献是律令文献之外的第二种一手资料,对于法史研究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以下介绍最重要的几种。更多资料请查阅前述有关著作。另外,杨一凡、徐立志先生主编的《历代判例判牍》即将于2006年出版。其中收录有诸多法史文献。

    《疑狱集》,五代后晋和凝、和朦父子编著,全书共4卷,是我国现存最早的一部案例汇编。该书收录了后晋及其以前的一些疑难案例100则。明代张暴著有《补疑狱集》6卷,与《疑狱集》中仅存的79则案例汇总,共207例。清咸丰年间,金风清在重刻时,又从其他书籍中收录案例30则,书名仍为《疑狱集》。

    《折狱龟鉴》,或《决狱龟鉴》,宋人郑克编著。该书是在《疑狱集》的基础上增补而成,收录了自汉至宋期间案例395例,共20卷。由于该书务求广博,内容比较完备,所以流传很广。清代胡文炳辑录有《折狱龟鉴补》一书,光绪二十年刊行。现有陈重业2005年译注本。

    《棠阴比事》,2卷,宋代桂万荣编纂,此书是从正史、野史、名人笔记当中选辑的144则案例汇编而成,对古代的执法断狱、量刑、司法检验等均有所记述。明代的吴纳对其加以删补,后被收入《四库全书》,该书影响很大,曾被译成日文。

    宋人李元弼的《作邑自箴》,全书共10卷,收入了《四部丛刊》续编,卷5-9列举和编订有知县及胥吏进行司法活动时应遵循的戒约,以及诉讼状式等内容,相当周全完备。对于了解当时的基层司法概况有重要参考作用。

    元人张养浩的《三事忠告》,全书3卷,其初次印行于洪武二十七年,被收入《四库全书》。该书又名为《为政忠告》,分牧民忠告、风宪忠、庙堂忠告三篇,叙述了有关听讼、慎狱、自律、纠弹、修身、献纳等内容。类似的书还有南宋时期真德秀的《西山政训》和清初期李渔编录的《资治新书》等。

    《法家须知》,该书辑录了明代有关司法实务的文章、程式、实例等,全书共6卷,书后附有奇状6条,该书的编辑者和版本不详。

    《刑书据会》,明朝彭应弼辑录,10册13卷,收录了明代有关司法工作的文章,其中录有一些律令条文,并在条文旁加注以作诠释。

    《法家体要》,明朝嘉靖四十四年,1565年韩民刊印,2卷。阐述了明代自太祖至嘉靖约200余年间断狱根据之律例及犯罪勘验之程序和方法。

    清人黄六鸿的《福惠全书》。该书是作者对地方行政的情况、阅历、经验和体会的记录,分十四部,三十二卷。书中对州县钱谷、刑名、户口徭役编审、土地清丈、保甲、教育、荒政、邮政等言之甚详,对地方弊端内幕亦有所揭露,是了解清初地方社会情况的第一手资料。作者黄六鸿,字思湖,江西新昌人(自称宜丰人,系用三国时旧名。宋改新昌,1914年改宜丰,今江西宜丰县)。康熙九年(1670年)以举人为山东郯城县令,改河北东光县令。后入朝为谏官,寻致仕。《福惠全书》撰于康熙三十三年,刻于康熙三十八年。

    清代著名幕友汪辉祖的《佐治药言》和《学治臆说》。汪辉祖,浙江人,自乾隆十七年开始作幕友近30余年。其撰写的法学著作有《佐治药言》、《续佐治药言》、《学治臆说》、《学治续说》、《学治说赘》等。《佐治药言》1卷,乾隆五十一年(1786)刊印,是汪辉祖做州县幕友时期辅佐吏治的心得记录,后又补作《续佐治药言》1卷。《学治臆说》是汪辉祖的另外一本吏治笔记,记录了他在幕友时期和担任州牧县令期间的吏治心得和所见所闻,《学治续说》、《学治说赘》两书是对其的进一步补充。汪辉祖的这些笔记是了解清朝中期基层司法活动和当时的法律概况的重要史料,相类似的还有王又槐《办案要略》、万维乾《幕学举要》等。

    《刑案汇览》,清人祝庆祺编辑,共88卷,辑录了乾隆元年至道光十四年(1736-1834)近百年间由中央司法机关审理的刑案5640余件,按《大清律例》的门类编排,书后附有刑部事宜及拾遗备考二节,道光十四年刊行。后又补辑了《续增刑案汇览》16卷,主要收录道光年间(1821-1850)中央司法机关审理的刑事案件1670余件。另外还有吴潮等编纂的《刑案汇览续编》32卷,收录了道光年间(1828-1871)中央司法机关审理的案件1696件;潘文舫等编辑的《新增刑案汇览》16卷,辑录1842-1885年间中央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291件。

    《驭案新编》,清人金士潮等选辑。32卷,汇集了乾隆年间刑部的驳案和成案,按律令名目编排。《驳案续编》共7卷,系无名氏承接《驳案新编》编辑而成,但体例层次迥然有变,其续编辑录了嘉庆年间的驳案。

    《鹿州公案》,又名《公案偶记》2卷,清朝蓝鼎元撰,有雍正年间刊本和光绪年间刊本,主要记录了作者亲身审理的一些实案。

    《成案备考》,清朝沈廷瑛汇编,收录了嘉庆十年至十二年的35件成案。

    《棘听草》,12卷,清朝李之方著,有顺治年间原刊本和康熙年间的校勘本。全书辑录的案件是作者在出任金华府推官期间审理案件的谳狱草稿。

    《刑案成式》,10卷,清朝孟壶史撰,全书汇集了作者在职五十多年所经手的案件。光绪年间曾刊行多次。

    《四西斋决事》,8卷,清朝孙鼎烈著,全书涉及到大量的刑事民事案件,但其风格更趋近于狱政,对后人研究清朝地方官的政务活动和司法实践是宝贵的第一手材料。

    《折狱明珠》,清朝康熙六十年1721年刊印,4卷,辑录了明代有关司法实务的文章、程式、实例等以资审判者参考。

    《爽鸠要录》,清人蒋伯超编辑,2卷,其主要内容是刑官核实犯罪情节之要,也被收入《丛书集成初编》。

    《审看拟式》,4卷,刚毅著,光绪十五年1889年江苏书局刊印,记载了州县审看刑案的叙断程式,按照律目分类叙述。

    《刑幕要略》,朱子勋记录,1892年浙江书局刊印,该书记载了官幕所言办理事务要略,内有办案、名例、诉讼等目。

    《律法须知》,2卷,清朝吕芝田撰,该书总结了作者多年实践经验,为了解清朝基层,以及边远地区的法律实施情况,社会犯罪情况,提供了一份具有研究价值的珍贵资料。

    3、历代刑法志。

    历代刑法志是历代刑法的专门纪录,是了解各王朝法律和司法制度的重要史料,自汉班固撰写《汉书》开列“刑法志”一目以来,后世历代编修国史者都沿用此目。刑法志记载了当时法律制度的设置、沿革和利弊得失,介绍了当时的司法机构、审判制度以及疑难案例、冤狱平反等情况。

    《汉书刑法志》,东汉时期的班固撰写,系统的记述了从远古到秦汉时期的法律制度及其变革概况,并对其做初步评说。

    《晋书刑法志》,糖房玄龄等撰修。该书记述了上古刑法制度的形成和发展概况,指出了我国法制形成的继承关系,并大段照录了张斐的《进律注表》,是了解古代法律解释的重要史料。

    《魏书刑罚志》,北齐时期的魏收撰写,记述了北朝时期北魏、西魏、东魏各朝的法律施行和法律历史沿革。

    《南北朝刑法志》,清朝汪士铎编写,主要记述了南北朝时期的法制情况,并对其进行评价。

    《隋书刑罚志》,唐代于志宁、李淳风等编撰,主要记载了南北朝时期各国法制建设活动及其变革,同时详细总结了隋朝的法律建设。

    《旧唐书刑法志》,由宰相赵莹、史官张昭远、贾纬等奉敕谕撰写,历时五年。该书详细记述了唐代的法制沿革和唐代法律格式的发展及编修情况,并记录了一些重大案件。后来宋朝欧阳修等有重新撰写了《唐书》,史称《新唐书》。其在《刑法志》方面补充了《旧唐书》的不足,主要是从微观角度叙说的,但由于其编者添加的评论颇多,故其史料性不强。

    《旧五代史刑法志》,宋朝卢多逊撰写,该书主要叙述了五代时期各国的法律建设和实施情况。有复旦大学陈尚君教授最新辑佚本。

    《宋史刑法志》,元朝欧阳玄等编撰,详细记载了北宋和南宋两个朝代的法律制度、法律兴废和实施等各个方面的情况。

    《辽史刑法志》,元朝脱脱等撰写,记载了契丹王朝建国期间的法制建设和法律实施等史实。

    《金史刑法志》,元朝脱脱等撰写,该书比较全面的记述了女真人建立政权前后的立法和法律实践等情况,是了解该时期女真族法律发展情况的重要史料。

    《元史刑法志》,明朝的宋濂等撰写,该书介绍法律发展的文字很少,多是法律条文。元史纂修匆促,质量不高,但保留了许多原始档案资料,值得重视。

    《新元史刑法志》,近人柯绍忞撰著,比较完整的记载了元代法律的兴废,以及一些关于少数民族执法和守法的情况。

    《明史刑法志》,清朝张廷玉等撰写,该书对明代开国百余年里所制定的法律及其变更、实施等情况进行了比较全面客观介绍,另外还详细记载了一些司法方面的史实,如有关厂卫、诏狱和廷杖等。

    《清史稿刑法志》,近人赵尔巽等撰写,该书记述了清代二百四十多年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措施的发展变化,尤其是对清末法律变革及近代法学的形成和演变情况也做了详细的介绍。

    民国时丘汉平编撰了《历代刑法志》一书,1938年上海商务印书馆出版,1984年群众出版社按照解放后出版二十四史点校本将其重版。1994年吉林人民出版社出版了高潮、马建石主编的《中国历代刑法志注译》,收录了包括《新元史》刑法志在内的所有刑法志。

    二十四史现有南开大学开发的全文检索系统可以使用。中国法律文化网、法律史学术网上有历代刑法志的全文电子版。

    4、十通

    通典类、通志类和通考类三种政书史称十通。通典类的古籍主要有《通典》、《续通典》、《清通典》三种。《通典》是唐代杜佑撰写,全书共200卷,记载了上起传说中的唐虞,下到唐肃宗、代宗时期的典章制度,以事类为中心展开叙述。其中兵刑门中的刑目专门记载古代法律,分刑制、杂议、肉刑议等叙述,保存了不少已经亡佚的上表和奏章等,具有重要的史料价值。《续通典》是由清朝官家主持,嵇璜、刘墉等撰写的,全书共150卷。记载了自唐代中期到明朝末年的典章制度沿革和士大夫议论。与《通典》不同的是其兵、刑分设,刑为单独一门,也是分刑制、杂议、肉刑议等叙述,其中尤以明朝的法制记述最为完备。《清通典》也是由官府主持,嵇璜、刘墉等撰修的,全书100卷,刑法一目有刑制、杂议、宽恕、考讯、赦宥等,记载了自清朝初期至乾隆时期的清前期典章制度的历史沿革情况。

    通志类典籍一般是指《通志》、《续通志》、《清通志》。《通志》是南宋郑樵撰写的,全书200卷,该书记述了自上古三皇五帝直至隋唐五代的的史事,但唐至五代这段时期只记载典章制度,其中就有关于刑法的内容。《续通志》是有清朝官府主持,嵇璜、刘墉等撰写,纪昀等校订的,全书640卷,记载了唐代至明朝末期的史事,其中关于刑法的记载又细分为历代刑制和赦宥两目。《清通志》与《续通志》一样都是由清政府主持的,由嵇璜、刘墉等撰写,全书200卷,记载了自清朝初年至乾隆时期的典章、制度、文物等,刑法分刑制和赦宥两类叙述,所记内容比较完备。

    通考类的典籍有《文献通考》、《续文献通考》、《清文献通考》、《续清文献通考》四种。《文献通考》元朝马端临撰写,共384卷,记载了自远古时期至南宋时期的典章制度历史沿革,他是以《通典》为蓝本的,但论述要较《通典》深刻详细,其中刑考部分对宋代的刑制记载最为详细。《续文献通考》、《清文献通考》均是由清政府主持,张廷玉等撰写,纪昀等校订的。前者250卷,记述了南宋至明末典章制度的兴废概况,体例与《文献通考》相似,其刑制部分详细记载了1208-1644年间刑法制度的历史发展情况。后者300卷,主要介绍了清初期至乾隆时期的典章制度概况,其中刑制部分16卷。《续清文献通考》是有民国初年的刘锦藻撰写,共400卷,主要记述了乾隆时期至清末的典章制度沿革,其中刑考15卷,叙述了1786-1911年法律制度的兴衰。

    十通也有合刊本,另外与其相关的还有清朝黄书霖编辑的《二十四史九通政典类要合编》,全书320卷,将二十四史中的典章制度汇编在一起,1902年约雅堂刊印;清朝汪钟霖编辑的《九通分类总纂》,上海文澜书局1902年石印,240卷;清朝孙荣编辑的《中国古今法制表》,16卷,将九通中的法制史料分门别类,列为简表。

    5、会要

    会要是以某代、某一时期国家制度、历史地理、古风习俗等为主要收辑内容的一种史书。由于会要内容涉及典章制度的各个方面,其所保存的原始历史资料比较丰富,可以弥补史书的不足。中国古代历朝会要有以下一些:《春秋会要》、《秦会要》或称《秦会要订补》、《西汉会要》、《东汉会要》、《三国会要》、《晋会要》、《南朝会要》、《唐会要》、《五代会要》、《宋会要(辑稿)》、《明会要》。

    《春秋会要》是清人姚彦渠撰写的,全书共4卷,记述了春秋时期一些国家的典章制度沿革情况,台北世界书店1900年刊本,中华书局1955年出版点校本。

    《秦会要》,清人孙楷撰写,全书共14卷,记述了战国时期的典章制度情况,刑法为其中独立一门,中华书局1956年出版点校本。

    《西汉会要》与《东汉会要》,南宋徐天麟撰写。前者70卷,主要讲述了西汉的典章制度,其中有刑一门,现有上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本。后者主要记述了东汉王朝的典章制度等各方面情况,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年出版。

    《三国会要》,清人杨晨撰写,共22卷,记载了三国时期各国的典章制度情况,现有中华书局1956年点校本。

    《晋会要》和《南朝会要》都是由清人朱铭盘撰写。《晋会要》共80卷,主要介绍了两晋时期的典章制度沿革。《南朝会要》则主要记载了南朝宋、齐、梁、陈各国的典章制度,共160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4年出版。

    《唐会要》,五代时期王溥撰写,全书共100卷,主要依据唐时期的官修《唐会要》(苏冕曾纂有40卷,杨绍复续纂40卷),校勘补辑而成,并补撰了唐末典制部分。该书是反映唐代典制情况最为详细的一部会要。1955年中华书局依据清朝乾隆时期的整理本重印发行。

    《五代会要》与《唐会要》一样,也是有五代时期王溥撰写,共30卷,其记载的关于五代的典章制度史料丰富,分类编纂,加之颇大。中华书局1978年出版标点本。

    《宋会要辑稿》,清人徐松根据《永乐大典》中所收的宋代官修《宋会要》辑录而成,共366卷。该书对宋朝的典章制度沿革作了比较详细的描述,是研究宋朝法律典制的重要史料。1936年北平图书馆出版影印本,1957年、1987年出版了其复制本。

    《明会要》,清人龙文彬撰写,共80卷,主要叙述了明代各方面的典章概况,中华书局1956年出版标点本。

    除上述历代刑法志、通典、通志、通考、会要外,还有其他一些典志中也有关于法制方面的史料,尤其是二十五史中的一些典志部分,譬如《食货志》、《礼志》、《兵志》、《职官志》、《选举志》等,这就需要读者自己去阅读,挖掘出自己所需的史料。

    6、类书

    《北堂书钞》,唐虞世南编辑,160卷,全书的内容主要录自三代至南朝宋齐年间的经史百家著作,分门别类,加以注视而成。其中刑法部分由刑法总、听讼、象刑、肉刑、赎刑、杖刑、徒刑、流刑、死刑、族刑、狱、幽囚、律令等。

    《后六贴》(《唐宋白孔六贴》),100卷,宋人孔传编辑,为增补白居易所编辑的《白氏六贴》所做,内容分类详细,有刑法、法令、宽刑、推断狱、狱囚等。

    《太平御览》,宋太宗太平兴国2年(977)李昉等奉敕编修而成,全书1000卷,记述了历代典章制度和兴亡史迹。其中刑法部18卷,内分叙刑、律令、听讼、决狱等目,叙述了各种罪行和刑罚的沿革,极具史料价值。现有“四部丛刊”本和中华书局版本。

    《玉海》,200卷,南宋王应麟撰写,以年代为序,条述古今,为历代学者所推崇,其“诏令”部分有诏策、律令、赦宥、刑制等类。

    《册府元龟》,全书共1000卷,1005年王钦若、杨亿等奉宋真宗敕谕编撰,于1013年修成。其中“刑法部”有定律令、议献、守法、正直、平文、平允、案鞫、深文枉滥等门。中华书局1960年出版了影印本。

    《初学记》,唐末徐坚等撰写,30卷,其中刑法部对查检古代法律最直接、最有价值。中华书局1980年重印。

    《艺文类聚》,唐朝欧阳洵等编撰,100卷,事与文汇集一起。1959年中华书局根据上海图书馆所藏国内唯一的宋刻本影印出版,16册。1965年,中华书局上海编辑所出版汪绍楹根据明本、冯舒校本、参照《北堂书抄》、《初学记》、《太平御览》等校勘而成的版本。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年重印,并附有索引和校记1600余条。

    《古今图书集成》是我国现存规模最大的一部综合性类书,纂修于康熙年间,当时由翰林院编修陈梦雷主持,1701-1706年誊清完成。雍正年间,改由蒋廷锡接任,于雍正四年(1726年)出版印行。全书共6编32典,其中“详刑典”部分记述了自上古时期起,直至明朝各时期的刑法制度,其内容多摘自史书,但比较完备丰富。光绪年间曾铅印出版,并增补《考证》勘误,1934年中华书局出版影印本。

    近年出版的《续修四库全书》里收录有清代的众多法史资料,版本可靠,且目前多无点校本,值得格外注意。

    类书因为是纂辑众书而成,古代的读书人一向看不起类书。但是类书对于原始资料进行了初步的整理,颇便于查找。特别是在现代,许多古书都遗失了,一些法史资料正因为保存在类书中才保存下来。因此,现在应该重视对类书的阅读和使用。

    阅读古籍经常需要查阅工具书。《辞源》、《王力古汉语词典》都需要准备一本。著名历史学家陈垣编制的《二十四史朔闰表》更是法史研究者的必备之书。

    二、法律史论著及其检索

    阅读原始资料无疑是最重要的。但是当论文选题确定、准备写作的时候,首要的工作则是了解该选题的研究状况,以免重复劳动。同时,前人的研究提示了许多寻找资料的门径,其具体成果可作为进一步研究的借鉴。

    (一)法律史论文及其检索

    由于法史学兼跨法学、历史两大学科,因此,关于法史方面的论文不仅仅见之于法学类期刊杂志,也可以从历史类刊物(如《历史研究》)之中觅得。在此不再列举法学和历史类期刊杂志的名称,主要叙述几个比较常用的法律史论文目录,以及一些比较权威的法律史论文集。

    1、论文检索

    解放前的法史论文可以检索《中国近代期刊篇目汇录》,上海图书馆编,收入期刊495种,上海人民出版社1965-1985年陆续出版,收录1857-1918年间的期刊及其篇目。其次是《全国中文期刊联合目录》,由北京图书馆1961年出版,1981年书目文献出版社出版增订本,收录了1933-1949年间出版的中文旧期刊约20000种。

    解放后的法制史论文,一般都可以查找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和上海图书馆《全国报刊资料索引》。1994年之后,中国学术期刊网创刊,现已成为最主要的论文检索途径。

    改革开放之后,先后出版有几种专门的法史论文目录。如邱远猷《中国法制史论文资料索引(1949-1979年)》、何士英《中国法律思想史论文资料目录索引(1949-1980)》、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法制史研究室《中国法制史论文索引(1949--1985年)》。前两种均发表在中国法律史学会的《法律史论丛》上,第三种只有油印本,现藏社科院法学所图书馆。

    1990年以来,还有一些法律史研究综述,如曾宪义、郑定编著《中国法律制度史研究通览》(天津教育出版社1989年版)、曾宪义,范忠信编著《中国法律思想史研究通览》(天津教育出版社,1989年版)、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史研究综述》(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杨一凡主编《中国法制史考证》(中国社科出版社,2003年),不但概括了有关研究的大致情况,提供了检索论文的重要途径,也可以作为法史研究的入门读物和选题时的重要参考。

    此外,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法学研究》杂志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家》杂志发表的年度法史研究综述,特别是一些学者个人所做的专题性文献概述,如《中国法制史考证》还收录了《日本学者考证中国法制史重要论文著作目录》。王健《中国法律教育研究文献述要》和《法律教育文献索引》、薛刚《民国宪法资料索引》、张群《民国时期领事裁判权文献提要》等(均载于中国法律文化网),对于法史论文的检索都非常实用。

    历史学界也有一些综述文章会涉及法史。中国社科院历史所主办的《中国史研究动态》是一家专门发表研究综述和书评性质的杂志,其中有许多对我们有用的学术信息,如刘晓《日本有关元代法制史研究概述》(《中国史研究动态》1996年第4期)。

    学位论文的检索途径大概有以下几个:一是各学校及其法学院(法律系)的图书馆;二是国家图书馆和中国社科院图书馆。这两个图书馆都有专门的学位论文库;三是“中国学术期刊网”,也收录了一些学位论文。中国政法大学图书馆主办的《法律文献信息与研究》杂志,也会发表一些学位论文信息。但总的来说,都还是不大完备和不很方便的。

    2、法史文集

    因为中国大陆地区尚无专门的法史杂志,目前所见的法史文集主要是以书代刊性质的系列出版物。其中《法律史论丛》是中国法律史学会最早创办的刊物,影响最大。起初主要发表每年年会的学术论文以及一些学会的重要资讯,由学会组织专人编辑。先后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法律出版社出版了第一辑到第三辑。1998年,中国法律史学会决定创办学会年刊《法律史论集》。《法律史论丛》作为年会论文集,遂由各主办单位编辑、出版。《法律史论集》至今已经出版5卷。

    近年有关出版物日渐增多,如中南政法财经大学《中西法律传统》、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研究中心《法制史研究》、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史研究》、公丕祥、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法制现代化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古籍研究所《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图书馆《中外法律文献研究》、山东大学《民间法》等。

    (二)法律史著作及其检索

    关于古代法律史的著作很多,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在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律思想史以及其他有关方面,均有著作出版。改革开放之后出版过多种法学书目,如中国政法大学图书馆编《中国法律图书总目》、中国法学会编《中国法学图书馆目录》(该书每条书目后都附有详细的馆藏情况,极便于查找)、北京图书馆《民国时期总书目》法学卷等。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史研究综述》(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对于有关法史著作的出版情况也有很好的介绍。

    1990年以后,由于计算机的普及,著作的检索变得相当容易。但是了解一些法史著作的基本情况,还是相当必要和有益的。下面对法史方面的重要作品作一简要叙述。

    1、法律史通论

    在众多法律史著作中,属通史性质的著作不是很多。自近代以来,此类的著作主要有如下一些:

    在法制史研究方面,解放前主要有杨鸿烈的《中国法律发达史》,1930年上海商务印书馆出版。该书从上古至秦代中国法律的形成时期,到汉唐、明清中国法律的成长时期,以及清末欧美法律全面侵入时期这样三个阶段叙述了中国法律的历史发展。该书属于中国法制史开山性质的著作,对后来的法史研究影响深远。

    影响较大的还有1931年上海华通书局出版的程树德著《中国法制史》和1935年上海商务印书馆出版的陈顾远著《中国法制史》。这两部著作也属于中国法制史研究的开山之作,不仅对中国法制的发展历史作了考察,而且开创了此后的法制史研究范式,可谓影响深远。此外,还有丁元普著的《中国法制史》,1939年上海会文堂新记书店出版。

    此外,近代著名思想家梁启超先生对中国古代成文法和法理学的一系列论述,无疑是我们应该特别重视的。瞿同祖先生的《中国法律与社会》,自出版以来誉满海内外,一向被视为中国法史的必读书目。学界对此知之甚详,本书不再赘述。

    建国后,法制史方面最主要的成果是张晋藩先生主编的《中国法制通史》(法律出版社)。这是一部空前的中国法制史方面的通史性著作,也是目前法制史界研究水平最高的著作。全书共分10卷,由全国法制史界的专家学者按历史断代编写,全面系统介绍了从先秦时期一直到近代中国各个时代的法制状况,包括立法、执法、法律典章的编纂、以及司法制度和法律思想等内容。张晋藩教授的个人专著《中国法制文明的演进》和《中国近代社会与法制文明》自然也是应该重视的著作。

    此外,主要是一些教材性质的著作,如肖永清主编《中国法制史简编》上、下册(山西人民出版社1981年、1982年);张晋藩编著《中国法制史》(第一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1年出版;曾宪义等编著《中国法制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出版;叶孝信主编的《中国法制史》,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出版。

    最新出版的则有杨一凡先生主编的法律硕士教材《新编中国法制史》(社科文献出版社2005)。该书对中国古代法制基本精神、基本进程、法律形式的归纳,对古代民法、司法制度以及近代法制变革的见解,都很有特色,不乏创见。

    值得一提的还有郭建等编著的《法律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该书是《中国文化通志》第四《典制文化》的一个部分,比较有特色。郑秦教授的绝笔之作《中国法制史纲要》(法律出版社2001年),则以其简明扼要受到读者的普遍欢迎。

    中国台湾地区的法制史研究也成果显著,比较有名的是戴炎辉著《中国法制史》,三民书局1979年出版。戴炎辉是本科法学出身,法学理论功底深厚,所述颇有理论色彩。

    翻译作品方面,则以《中华帝国的法律》([美]布迪,莫里斯等著,朱勇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和《美国学者论中国法律传统》(贺卫方等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最为知名,广为引用。

    法律思想史研究方面,解放前影响最大的是杨鸿烈的《中国法律思想史》,1936年上海商务印书馆出版。该书与其《中国法律发达史》一书一样,都是开山性的著作。全书对中国历代法律变迁发达及其影响进行了深入考察,阐述了支配中国法律发展的内在原理。后来的思想史著作少有超出其水平的。

    建国后,水平最高、影响最广的法律思想通史应属山西人民出版社1992、1993年出版的《中国法律思想通史》。该书由张国华、李光灿主编,按朝代分为11卷:夏商周卷、春秋战国卷、两汉卷、三国两晋南北朝卷、隋唐卷、两宋卷、辽夏金元卷、明代卷、清代卷、现代卷。该书在分析中国法律发展历程的同时,还注重探讨剖析了不同历史时期的政治背景、经济发展状况、立法指导思想和司法实践经验教训。对中国法律思想的萌芽、发展及其演变作了详尽的描述和总结。

    其他有影响的还有张国华、饶鑫贤主编的《中国法律思想史纲》上、下册(甘肃人民出版社1984年、1987年);张国华《中国法律思想史新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1998年)以及杨鹤皋先生撰写的各断代法律思想史。

    2、断代法史

    除了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通史》中的各卷之外,还有以下一些著作,影响也比较大:

    秦汉法制史:栗劲《秦律通论》是迄今为止大陆学者研究秦律最为系统的一部著作。高恒《秦汉法制论考》(厦门大学出版社1994)则以其精深而享誉学林。近年曹旅宁出版的《秦律新探》(中国社科出版社2002)、《张家山汉律研究》(中华书局2005)也是秦汉法史领域的重要作品。

    魏晋南北朝法史著作较少,但是近年还是有邓弈琦《北朝法制研究》(中华书局2005)出版。而陈寅恪、程树德先生的有关研究则有着永久学习的价值。

    隋唐法制史:倪正茂《隋律研究》(法律出版社,1987)对隋律制订的背景、内容和阶级本质、历史地位进行了专门探讨。杨廷福《唐律初探》(天津人民出版社,1982)以论文集的形式讨论唐律的制作年代、社会基础和阶级本质以及唐律的渊源与内容等。韩国磐《中国古代法制史研究》(人民出版社,1993)也部分地论及隋唐的法律问题。它们与程树德早年的《九朝律考》(中华书局,1963)一样,都是典型的运用历史学方法研究法律制度的著作。乔伟《唐律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1985)上篇主要研究唐律的立法原则,下篇探讨《唐律疏议》中规定的犯罪种类和诉讼程序,是典型的法律学研究方式。台湾的戴炎辉六十年代在《法学丛刊》、《法律评论》等各种杂志上发表20来篇论述唐代各种法律和刑罚的文章,并出版了《唐律通论》(台北,正中书局,1964)、《唐律各论》(台北,三民书店,1965)。90年代以来,大陆学者王立民、钱李群等在《法学研究》、《法学》、《比较法研究》等专业法学刊物和学报上也发表许多从法学角度研究唐代法律的论文,出版了《唐律新探》(王立民著,上海社科院出版社,1993)、《唐律与唐代法律体系研究》(钱李群著,南京大学出版社,1996)、《唐代行政法律研究》(钱李群、艾永明著,江苏人民出版社,1996)等著作。与历史学家主要擅长文献和史实的考订与说明不同,从事法律研究的学者力图运用现代法学概念和范畴去梳理古代法制史内容。关于治安、贪污、自首、狱政以及审判监督机制、刑讯责任制度、刑事起诉制度和刑事审判制度、经济立法、商事立法、市场立法等专门的法律问题,近年也都有论文发表。刘俊文《唐代法制研究》(台北,文津出版社,1999)是其多年研究唐代法律的总结性成果。

    宋代法制史: 薛梅卿《宋刑统研究》(法律出版社,1997年)是宋代法制史研究中迄今所见最重要的专题研究作品。河南大学陈景良先生长期坚持对宋代法史的研究,并强调作为史家的问题意识,发表了多篇很有分量的论文。戴建国《宋代法制初探》(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0年)一书收集了作者有关宋代法制史的重要论文,集中体现了作者注重考证的治学方法。郭东旭《宋代法制研究》(河北大学出版社,2000)则按照现代法学体系比较全面地展示了宋代法制的全貌。王云海主编《宋代司法制度》(河南大学出版社1992)、薛梅卿主编的《两宋法制通论》(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周密《宋代刑法史》(法律出版社,2002)都是宋代法史的重要作品。

    辽金元法制史:这方面的研究比较缺乏。曾代伟教授的《金律研究》是大陆地区有关这一领域的杰出著作。其他似尚无专著或论文集出版,多散见于各种专书中。如云南大学胡兴东博士对元代民法的研究等。

    明代法制史方面,杨一凡《明初重点考》、《明大诰研究》、《洪武法律典籍考证》等著作以其精确的考证和缜密的思维为海内外学林所赞赏;怀效锋《明清法制初探》集中了作者多年在明代法制史上的研究成果。台湾的邱澎生先生在这一领域也发表了许多重要的作品。

    清代法制史方面成果最为丰富。张晋藩先生主编《清朝法制史》(中华书局,1998)是以张晋藩先生个人多年研究成果和其多位博士生的学位论文为基础撰写而成的,资料丰富,论述严谨。苏亦工《明清律典与条例》(中国政法大学)是研究清律的重要作品,作者比较好的实现了法学和史学的互通。张伟仁辑著《清代法制研究》(台湾商务印书馆1983年出版)、郑秦《清代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都是这一领域的重要作品。

    近代法制史研究成果更为丰富,影响比较大的主要有谢振民编著《中华民国立法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张国福《中华民国法制简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86)、邱远猷、张希坡两位教授合著的《中华民国开国法制史--辛亥革命法律制度研究》(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王健《中国近代的法律教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中华民国史?法律志》(李模编著,台北/国史馆/ 1994)。此外,黄源盛、朱勇、李贵连、张生、俞江、张从容等教授都发表了一些很重要的作品。

    3、部门法史

    部门法的发展历史是当前法律史研究的热点和重点领域。

    宪法史。宪法史的研究者众多。荆知仁先生《中国立宪史》(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4)是享誉海峡两岸的重要作品。南开大学王永祥教授是中国大陆较早开展现代宪政史研究的历史学家,他所撰写的《中国现代宪政运动史》(人民出版社1996)一书功力深厚,文字遒劲。王人博《宪政文化与近代中国》(法律出版社1997年)、侯宜杰《二十世纪中国政治改革风潮》(人民出版社1993年)、殷啸虎《近代中国宪政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张晋藩《中国宪法史》(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也都是这一领域的重要成果。

    刑法史方面,先后有黄秉心《中国刑法史》(改进出版社1940年出版,该书记载了中国自三代以来至清代刑法史的变迁沿革)、蔡枢衡《中国刑法史》(/广西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周密《中国刑法史》(群众出版社1985年出版)等。

    此外,还有乔伟《中国刑法史稿》(西北政法学院科研处,1982年)、张晋藩《中国刑法史稿》(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中国刑法史新论》(人民法院出版社1992年版)、宁汉林、魏克家:《中国刑法简史》(中国检察出版社1997年版)、高绍先《中国刑法史精要》(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等。

    断代刑法史:蔡墩铭《唐律与近世刑事立法之比较研究》(台北:五洲出版社,1968年版); 张溯崇《清代刑法研究》(台北:华冈出版部,1974年),都是功力很深、值得效仿的著作。此外,中国政法大学高汉成博士对清代新刑律签注的研究颇有新意,值得注意。

    翻译的作品则有日本西田太一郎《中国刑法史研究》(段秋关译,北京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在改革开放以后的刑法史研究中,这本书引用率比较高。

    民商法史方面:李志敏《中国古代民法》(法律出版社,1988)是中国大陆地区最早出现的民法史著作。叶孝信主编《中国民法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以其资料丰富、论述严谨受到学术界的一致赞赏。孔庆明等编著《中国民法史》(吉林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和张晋藩先生的《中国民法通史》(福建人民出版社2003年)也都是值得重视的著作。此外,著名法史学家杨鸿烈先生晚年还撰有《中国民商法史》稿本,现藏社科院法学所图书馆。

    断代民法史:主要有张晋藩《清代民法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潘维和《中国近代民法史》(台北:汉林出版社1982年初版);徐立志《清末商法考》;张生《民国初期民法的现代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中国近代民法法典化研究:1901至1949》(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俞江《近代中国民法学中的私权理论》(北大出版社)等。

    此外,著名民法学家梁慧星先生对中国近代民法史、杨立新先生对中国古代侵权法的论述多有新意,值得重视。

    诉讼法方面:主要由徐朝阳《中国诉讼法溯源》(上海商务印书馆1933年版);李交发《中国诉讼法史》(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以及汪世荣《中国古代判词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童光政《明代民事判牍研究》(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近年邓建鹏博士在清代民事诉讼方面也发表了一些有分量的论文。

    此外,《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一书主要讨论了中国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和民间契约问题,收录了四位当代日本法律学者滋贺秀三、寺田浩明、岸本美绪和夫马进撰写的研究中国法律史的代表性论文,编者逐个地对四位学者的著作写了解说评论,最后由梁治平教授做了总评论。

    4、其他

    (1)法律文化

    以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最为知名。武树臣等著《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则代表着迄今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最系统的论述。俞荣根教授对儒家法律文化的研究、马小红教授对礼与法的研究、徐忠明先生对法学和文学的研究无疑都是很出色的。朱苏力、贺卫方、范忠信、陈景良、李交发、何勤华等先生也都有论文和专著出版。

    (2)革命根据地法史

    张希坡主编《革命根据地法制史》(法律出版杜1994年)是这一领域较早的作品。西北政法学院多年坚持对陕甘宁边区法制史的研究,取得了许多的成果,如杨永华、方克勤《陕甘宁边区法制史稿》(法律出版社1987年)。中国社科院法学所韩延龙教授、南开大学侯欣一教授也都是这一领域的著名专家。

    (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史

    除了韩延龙、杨一凡分别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史》之外,还有何勤华、殷啸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史》(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4)习惯法和少数民族法制史:

    集中讨论习惯法的作品主要有高其才《中国习惯法论》(湖南出版社1995年)、梁治平著《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

    宏观讨论少数民族习惯法的主要有范宏贵著《少数民族习惯法》(吉林教育出版社,1990年);高其才《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此外,张晋藩教授主编的《中国少数民族法制通史》也即将面世。

    较早开展对少数民族法制史研究的是刘广安教授。他的《清代民族立法研究》论述精要、文字隽永。

    张冠梓先生的《论法的成长:来自中国南方山地法律民族志的诠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第一版、2002年第二版)不但资料丰富,而且论述深刻,理论色彩浓厚。这一作品获得了2004年首届中国青年法鼎奖一等奖。

    徐晓光教授多年坚持对少数民族法制史的研究,先后出版有《清代蒙藏地区法制研究》、《藏族法制史研究》、《苗族习惯法研究》、《羌族法律文化研究》(合著)等。

    内蒙古社科院奇格先生凭借自己精通蒙文汉文的优势,不但翻译了多部古代蒙古族的法典,还作了很好的阐释,出版有《古代蒙古法制史》(辽宁民族出版社1999)一书。

    王东平博士的《清代回疆法律制度研究:1759-1884年》(黑龙江教育出版社出版2003年)史料运用娴熟,解读到位,论述精辟。

    杨怀英、黄名述、程正宗《凉山彝族奴隶社会法律制度研究》(四川民族出版社,1994年)、王天顺主编《西夏天盛律令研究》,甘肃文化出版社1998年版、俞荣根《羌族习惯法》(重庆出版社2000)也都是这一领域的重要作品。

    (5)沈家本著作

    最后要重点指出的是沈家本先生的著作。一是《沈寄簃先生遗书》甲、乙编,1985年中华书局出版点校本。甲编内容主要有《历代刑法考》78卷,《寄簃文存》8卷;乙编主要有《说文引经异同》、《日南读书记》、《诸史琐言》、《日南随笔》、《枕碧楼偶存稿》等,104卷。二是《沈家本未刻书集纂》,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该书由沈家本手稿的收藏单位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编辑出版,有着极高的史料价值。沈家本的著作内容宏丰,考证精确,阐释入微,不但是研究沈家本法制思想的基本文献,更是后人研究中国古代法制的重要参考书和文献资料。

    上述有关法律史著作和论文,以及有关法律原始文献资料大都可以在以下一些地方找到,譬如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图书馆,中国政法大学图书馆,华东政法学院图书馆,西南政法大学图书馆,西北政法学院图书馆,国家图书馆,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第二历史档案馆,以及其他一些地方档案馆、各省图书馆和高校图书馆。

    网络也已成为一个主要的途径。如中国法律史学会主办的中国法律文化网(www.law-culture.com)首先发表了《政法界右派分子分子谬论汇集》、《新中国法学研究员院刊》的全文电子版、近代以来中国宪法文本的电子版等。此外,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主办的法律史学术网(www.legal-history.net)、华东政法学院主办的法史网(www.fashi.net)、杨一凡先生个人主持的法律文献网(www.faxuewx.com)等也有一些重要的法史文献。前三个网站都分别提供了搜索工具。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以上介绍是很不完备的。更多更详细的资料还需要读者自己动手去查找。其实,无论多么完备的图书馆也有收藏不全的地方。因此,法史学者要作有心人,随时注意搜集和整理有关资料和信息。现在电脑日益便捷,网络也日益发达,资料储存比之陈寅恪等先生的卡片时代不知优越多少倍。如果我们能够有效利用现代化的各种设备,积极主动地做好文献准备工作,深入思考,就一定能写出高质量的论文。假以时日,撰写大部头的著作也就水到渠成了。本文转自《中国法律文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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