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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技术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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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时代对法律方法的影响
            董青梅 点击量:4458
西北政法大学
【摘要】
互联网时代对法律方法从技术角度产生了复杂多样的影响。文章从三方面提出:互联网影响法律学研方法、移动智能影响法庭审判规则、微信影响到法学教学方法,从互联网+法律方法视角对法律方法尝试做出探讨。
【关键字】
互联网;法律;方法
    

    时至今日,我们已经全面进入了无线互联网和移动智能时代。大学的知识通常存在于论文、著作、图书、资料、视频、计算机数据网络等各种不同的知识载体之中。随着信息时代、移动智能的到来,在信息技术的支持下大学的知识储存又多了一个阵地:数字知识数字图书馆、形成信息时代的知识仓库,它的生命力在于不断地更新,只要有网络就可以不受时空限制随时随地便捷、远距离获取。信息科技技术正在悄然迅速地改变着知识的存储方式、图书馆的存在方式、以及人们的学习方式。数字知识超越了有形的物质资源的不足,以虚拟的存在成为优势,尤其在移动智能时代,为教育、科研和大众的学习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颠覆性的互联网思维、相应的超越时空获取知识和信息的方法、实现了“天涯若比邻”的虚拟生存和移动学习。2015年7月1日《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指出:“互联网+”是把互联网的创新成果与经济社会各领域深度融合,推动技术进步、效率提升和组织变革,提升实体经济创新力和生产力,形成更广泛的以互联网为基础设施和创新要素的经济社会发展新形态。无线互联网、移动智能影响到并将深刻地改变法律学研、法庭审判、法律服务等,网络学术论坛、网络法院、网络审判、网络案例、网络抗争、网络辩论网络学习。有些我们正在经历着、参与着,有些我们还在学习中、观察中。我们也许还没有意识到飞速发展的信息科技对法律教育、法庭的深刻的重构。

    互联网对法律方法的影响是个复杂的论题,具有跨学科、多学科性。本文无力对其进行全面详细的论述,只试图截取信息技术和法律方法的几个小议题的横截面简约勾描。传统法律方法注重于形式视角(法律推理、论证、解释)和价值视角(政治、道德、经济)的研究。本文试图揭示被忽略的信息科技作为影响法律方法之维度的价值和意义。

    一、法律学研的信息方法

    在法律的每一个过程中,信息是作为最基本的元素出现的。法律的每一个过程都集中在信息上,法律的服务就是以信息为基础的。从学校的学习、研究、到立法、执法、守法、司法这一动态法律过程。在移动互联网时代信息技术尤其和法律紧密相关,因为法律本身就是围绕着信息和信息的交流,微信时代到来,出现了很多微检索,包括案例、法规、文章等,法律咨询出现微咨询。无论怎样定义法律--无论是把法律看作是一种职业,或者是是解决争议的方法,实现正义的过程,或者是保护权利的行为,它总是与信息有关,与快速、公平获取信息的方法有关,在无线互联网和移动智能时代而技术、方法似乎比知识本身更为重要。“科技权力是现代知识权力的核心”“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磨刀不误砍柴工”。

    在“北大法宝”数据库中“中国法律检索系统”是具国内领先技术的法律法规应用软件,提供中英文全文检索、编辑、打印等实用功能。内容包含1949年至今的所有法律法规、地方法规、司法解释、国际条约惯例以及各种法律文书与合同范本等数据库。诸如此类的数据库和法律专业软件,在互联网上可以检索出上万条。“北大法宝”法规条文和相关案例等信息之间具有法条联想功能,不仅能直接印证法规案例中引用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及其条款,还可链接与本法规或某一条相关的所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案例和裁判文书能快速地查找到法条,熟练使用这一数据库,几乎成为律师界、司法界、学术界最基本的技能;而更多技能的掌握,成为拉开工作效率、成就、质量的关键因素。

    提供给律师和法官的法律信息的质量和数量必然影响正义的实现,同样地对于学习法律的学生和承担科研的法律科研人员,法律信息更为重要,影响到学研的知识来源、创造。数据库和网络能迅速、快捷、方便地提供信息,突破了传统的传播媒介的信息滞后的弱点,特别是克服了传统的纸质印刷品的“厚重”和“笨拙”。无线网络、移动智能能够帮助法律教师、法官、律师更有效地利用他们的碎片化时间,也就降低了法律服务的成本。网络的一个主要特征是交互性,网络上的信息传播充分地体现了这一点,信息的接受者有着更大的主动性,他不仅可以更加主动地调阅自己所需要的信息;同时还可以在网络上与他人讨论并发表自己的见解,发挥群体智慧的优势。

    计算机法律信息检索、微检索是一个平衡器,它能够消除职业中经济的不平等、分工的不平等和社会的不平等。由于各传播的主体在网络上的地位都是平等的,可以不受物质、文化的制约,传统媒介的等级关系相互间的控制关系被打破,因此信息在网络上的传播是平行的、多向性的。在此生存状态下,主体隐去了年龄、性别、社会地位等可视的物理特征,各主体之间平等地进行双向交往与互动,形成了新型的虚拟、平等分享、互动的人际关系、师生关系。

    网络是个极为广阔、自由的空间,其传播方式是全开放式的。它打破了传统的有固定地点、活动空间和时间的差异性。一些电子资源能够被作为公共资源分配,计算机、移动智能使每一个法律人对资源的控制趋于相对平等化,它使大法律院校、公司的律师从根本上失去了他们具有巨大的、综合性、全面性的图书馆的优势。它是通向职业成功的最重要的然而又是简单的一步。因此,法律职业的成功就意味着是一个职业技巧和技术问题。

    在美国“法律研究和写作”legal research and writing是法学院所有学生的必修课。从这门课中,学生学到法律资料、法律信息的情况,学习如何查找案例和有关立法,包括查找书面法律出版物和网络上的法律信息资源。另外,还要学习如何把法律运用于具体的案例,如何分析和解决问题等。在这门课的教学中,老师会引导学生如何寻找案例中的争议点,从关键词入手查找所需的资料,逐步对案例进行分析,寻找案例的答案。老师还会教学生如何做备忘录,如何获得研究的能力?“法律研究也是近些年来诊所式教育的一门课程,诊所式法律教育中的”法律研究“其含义更接近于法律检索,指科学、系统地检索法律信息,包括规范、判例等。以及对检索到的法律信息进行分析,并运用于具体案件的方法。诊所教学中”法律研究“至少包含两方面的内容:其一是法律检索,其二是法律分析。二者互为条件,相辅相成。在绝大多数案件中,需要在法律分析基础上进行法律检索,并在法律检索基础上进行法律分析。法律研究是准确适用法律的前提和条件”。焦宝乾教授认为“在现行中国法学教育体制中,法律文献检索方法教学,还是一个薄弱环节--法学院的学生被动地接受知识,缺乏检索方法和技能的训练。法律检索在中国法学领域中尚未形成概念,专业人士对它的认识也非常有限,远谈不上共识”。随着移动互联网、智能手机的发展、地球村的形成、互联网+法律背景下,这一在中国法学教育中不被重视认可的法律方法问题,是新的有待于开发、认知、发展和重视的领域。

    学生没有必要将各种知识、资料信息都装到脑袋里,掌握查找所需法律、资料、信息的方法,培养驾驭、运用法律资源的能力是重要的。方法比内容甚至更重要,“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在科技就是方法的时代,法律方法在一定程度也是科技方法的一种。总体上讲,美国法学院所设置的课程,是职业领域所需技能培训的重要来源,提供了17种技能中的7种法律实践技能:法律图书馆利用、实体法知识、程序法知识、法律分析和法律推理、专业的敏感性的伦理问题、计算机法律研究利用、书面沟通、对法律问题的诊断和计划能力、法律实践管理能力、电脑和交流技巧培训。在我国,一些高校开设了法律方法、法律信息学、法律检索、法律论文写作课等,包括了教会学生获取法律信息的方法和分析法律问题的能力。具体而言,就是告诉学生国内外法律资讯有哪些,这些繁多的法律信息是如何分类的?将来用到某一方面的资料时应该到什么地方查找?如何获取所需法律信息?这一方法成为法科毕业学生重要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核心技术,也是一个学校在教学能力上,适应信息化转变的快速应对。北大法学院开设的“法律信息学”课程,是信息时代法律方法的专业课程,颇受学生欢迎;并在慕课网同步,值得国内法学教育学习借鉴。

    法律信息检索是法理学课程中的法律方法部分,是学科中的必要构成部分。法律方法除了包括法律推理、法律论证等内容外,还应当包括:(1)法律信息处理能力。掌握制定信息检索策略、寻找案件的矛盾争议焦点、迅速查找所分析案件需要的法律法规和各种司法解释、熟悉常用法律法规网站的名称以及搜索技能。(2)组织信息。将法律信息融汇到案件中,在分析案例中使用信息,认识到准确和完整的信息是明智决策的基础,认识到信息需求及问题所在,能评价信息。

    二、web3.0时代的法律、法庭

    互联网时代经历了门户、社交时代,如今跨入了web3.0的大互联时代,体现到立法、司法、执法、守法等动态环节。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增加了虚拟法律关系的地域管辖、信息时代的数字证据、运用智能手机通过社交网络传播法庭信息等的规定。第二十条“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二十五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第一百一十六条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第一百七十六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处理:(一)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的。(二)未经准许以移动通信等方式现场传播审判活动的。(三)其他扰乱法庭秩序、妨害审判活动进行的。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暂扣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进行录音、录像、摄影传播审判活动的器材,并责令其删除有关内容。拒不删除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制删除。”较早的信息法律方面的规定还有2012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2014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0年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9年的《刑法修正案(七)》中部分规定。这些法律规定将影响法律教育的方法、法律职业人和法庭的信息化以及司法知识的内涵构成。法律专业人士如何公平和最有效地传递法律和司法信息给大众,构成信息化法律方法这一领域的知识构成,法律教育必须适应这一新发展。

    2014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八起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典型案例;2014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七起通过网络实施的侵犯妇女、未成年人犯罪、网络购物、网络犯罪等案例。网络案例、网络司法、网络侵权等等案例近年频频发生,即使一些貌似和网络无关的案例,因借助网络的传播、论战、博弈而具有网络性。在期刊网中搜网络民意、网络暴力、网络文化、社交网络、网络犯罪等词,可以看到大量文章,网络和司法的关系是信息时代出现的新问题,在科技时代,不仅影响着真实的司法,也是法学院老师、学生在教学中应该前瞻性面对的问题。

    几十年前,很少有人能够预测新技术的扩散,以及新技术多久将会在社会中无所不在。现代技术横空出世,诉讼也越来越复杂,诉讼的主题变得比过去复杂得多,“技术”诉讼和法官、律师、检察官、法学教育这几个因素,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信息技术能力也提出了更高要求。智能移动、无线信息技术不仅能帮助在法庭上的律师;也能帮助在法庭外的记者。智能移动技术和即时消息使得记者有可能即时报道重要案例,甚至最高法院法官们的司法决定并非不受网络媒体报道的影响。以至于许多当事人宁愿远离网络媒体这一公众显微镜,一旦进入网络视野全世界都可以看到。总之法庭程序不再是不受智能技术不断扩大、深入的影响。

    随着技术对法庭的浸润--虽然目前看起来是慢速度--但我们正在看到信息技术对诉讼的持续深入地影响着。无论是案件的裁判和执行情况;还是法院工作人员的任何言论随时都有可能迅速在网上传播,社会影响成倍放大,成为舆论焦点;进而演化成社会评判司法的重要依据。法官使用社交网络等新媒体对司法的影响,可以借鉴美国的相关经验和规定。个案能够推动司法的进步,呼格吉勒图案、赵作海案、佘祥林案杜培武案、张氏叔侄案、许霆案、邓伟铭案、李刚案、药家鑫案、李昌奎案等在社会引起广泛关注的刑事案件,成为我国法治建设在信息化时代背景下的典型案例代表,而个案能产生如此大的效应很大程度上应归因于网络和信息科技的背后推动。这或许就是互联网和技术的魅力所在。网络民意是以网络技术为基础、以互联网为载体、通过社交网络上的跟帖、论坛BBS论坛、QQ聊天室、社区论坛专题讨论、网上投票、博客、微博微信等方式针对某一问题自由发表评论和意见;进而聚合某种愿望和诉求,而形成的集体声音。网络民意本质上是民意的一种,只不过更换了民意表达的载体和形式,并增强了民意表达的宽度和力度。网络民意的传播特征表现为匿名性、虚拟性、迅捷性、弥散性、多样性、广域性、共享性、交互性、具有信息时代的民意特征,值得法学教育、司法的关注和重视。

    信息技术如何影响法学院教学?答案是:不仅影响教授应该如何教学生,法庭和教室共享许多相似之处,尤其是(法律诊所教育)在教室里一定会发生影响法庭策略的什么。随着信息时代、智能移动时代的到来,在法律界,无处不在的镜头、技术为法律领域带来的风暴已然到来。如果教育专家能准确地预测未来的学生如何学习?从法学学子走向法律工作岗位的法律专业人员可以更有效地适应未来的诉讼,欲使法官最大化地理解信息化背景下的审判策略,教育必须跟上技术并关注技术对诉讼的影响。

    三、微时代的法律学习方法

    微信2015表现:微信已不单单只是一个充满创新功能的手机应用,它已成为中国电子革命的代表,覆盖90%以上的智能手机,并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日常使用工具。截止今年第一季度末,微信每月活跃用户已达到5.49亿用户,覆盖200多个国家,超过20种语言。此外,各品牌的微信公众账号总数已经超过800万个,移动应用对接数量超过85000个,微信支付用户则达到了4亿左右。微信成为迄今为止增速最快的手机应用,也是增速最快的互联网服务。(4)微信用户可以通过手机、平板和网页、快速发送文字、图片、语音、视频等,可以单聊、群聊,并可以将内容分享给好友、分享到朋友圈;以及提供公众平台和消息推送等功能服务。基于流量无通讯费用的移动即时通讯应用程序。微信息生产成本低、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每个用户无论是学习、工作还是生活都突破了以往实体图书馆服务在时间、空间上的限制。河南一高校推“微信图书馆”学生点赞“太便利”,他们同时具有双重角色;既是信息的需求者,又是信息服务的提供者。这就为用户提供了足够多的“个性化服务”选择机会。智能手机、掌上电脑等通信工具可以在旅途中、上班的路上、商场、工厂、咖啡馆、公园等任何互联网可覆盖的地方利用图书馆资源,接受图书馆服务,和自己老师、同学随时互动,微信创造了一种新的生活方式。可24小时随时随地通信交流和分享的生活方式。

    大学生是目前使用微信这一基于智能手机的最新传播工具的主要群体之一。如今有学校、老师在教学中运用微信平台的教学方法,法学教师针对开设的课程,可以建立班级微信群。教师和学生在微信群中自由提问,群内成员只要在线,可以不受时空限制随时随地发表自己的观点。师生之间可以共同讨论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等,形成移动学习共同体。移动学习共同体就是移动学习者利用移动设备进行思想交流、学术探讨、知识分享等一系列学习活动而凝聚成的一个团体。共同体成员围绕学习主题和任务共同讨论协作、交流与互动,以解决面临的问题、分享各自的资源经验和成果,可以有效促进成员之间相互学习、相互影响、共同研究、共同成长。微信拓展了大学生的知识获取渠道,大学生面对的知识精英不再局限于学校和课堂。公众订阅号等平台使大学生随时都能了解来自最前沿的学术动态,接受最新的学术理论,与学术大师的互动交流变得触手可及。(5)与群发短信不同,微信群可以把学员之间的弱关系变为半强关系,因为微信的“朋友圈”相当于在通讯功能上叠加了社交网络和自媒体属性;但又具有比其他社交网络更高的隐私性和安全性,并能促进有共同志向和相同爱好的学生变成朋友,形成学习、学术社交圈子。

    新的翻转课堂的教学方法,就是学生在课前的学习中,通过教师提供的教学视频或教学课件借助微信平台来完成的。课前学习、教学安排、热点案例、评论文章、最新法规、课前阅读材料、课堂讨论的问题都可以先放在微信群里,这样学生就可以借助微信的视频和微信里的学习资源学习相关内容。学生在课前观看教学视频之后,对于自己掌握得不够好的部分,需要重新学习教学资源,直到对新知识的完全掌握。学生可以将疑难问题以文字、语音回复的形式反馈给教师,以此帮助老师掌握学生的学习动态,结合学生的学习情况设计出适合学生的课堂学习活动内容。

    移动学习具有随时随地性。老师们可以利用微信,通过发送文章、网页链接、视频链接、在线测试等方式为移动学习共同体提供更多的学习机会,帮助其在学后全面提升。通过移动设备上网获取知识,逐渐成为潮流和常态。在整个知识传授的过程中,学生可以自主选择学习资源,设定学习步调、制订学习计划,来完成相关知识的学习,真正实现了学生的个性化学习,发挥了教师的学习引导作用。微时代的法律教学方法多元、便捷化了,这可以让学生充分利用碎片化时间随时随地阅读、学习、交流。

    微信公众账号中有专注于学术的“壹学者”,有针对司法人员的“北大法宝”、“法律之星”免费检索法律法规,有“裁判文书”的微检索,有提供普法、法律服务、法学学生类、诉讼类和非诉讼类的公众号。2014年11月15日《检察日报》新媒体与新媒体排行榜联合发布首期《中国法律微信影响力排行榜》,榜单对近500个法律类微信公众号进行采样分析,划分政法机关、检察机关、法律媒体、法律自媒体、法律服务机构等五个分类榜单,得出各分类榜单的排行,对法律读者甄别选择提供了参考。微信让公平和正义、法律知识离每个人都越来越近。对利用碎片化时间学习、科研具有前所未有的意义,教师也可以利用这些资源进行分享、讨论,作为课堂教学的补充。

    四、结语

    信息时代,技术影响到法科学子的学习效率;技术影响到法律职业人员对正义的实现;技术影响到法学教师的教学方法。知识就是力量,而现代知识的核心是科技知识。科技权力是现代知识权力的核心,科技交往成为人类交往的重要内容,信息时代的互联网对法律方法同样具有颠覆性影响。唤醒、重视、学习这一新技术新方法,是法学教育提高教育质量的一个途径。原载《甘肃理论学刊》2015年第5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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