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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虚拟律师事务所若干问题初探
            吕德快 点击量:3811
海豪律师事务所(浙)
【摘要】
2008年全球性的金融危机使美国的律师事务所遭受了前所未有的打击。为了摆脱困境,虚拟律师事务所应运而生。其中以VLP (Virtual law Partners) 最为典型。对此,国内相关研究几乎一片空白。有鉴于此,本文结合美国律师事务所的虚拟化实践,对虚拟律师事务所的界定、可行模式和独特优势进行了初步探讨,以为我国今后律师立法和理论研究提供参考。
【关键字】
虚拟律师事务所;可行模式;独特优势
    

    2008年全球性的金融危机,使跨国金融公司在经济上遭受了严重的损失;而以金融为主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也因此受到了牵连。为了摆脱经济困境,法律实践急需一种既经济又高效率的律师事务所。与此同时,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不仅改变了我们的经济、文化和生活需要;而且也改变了律师界提供法律服务的方式。特别是在过去几年里,信息技术已经不仅使构建一个虚拟的律师事务所变得可能;而且由于其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和潜在的低成本而使虚拟律师事务所的运作显得比较经济实惠。基于此,虚拟律师事务所应运而生。其中以2008年成立的VLP最为典型。不难想象,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的跨国公司在法律服务市场上的重新定位将使虚拟律师事务所备受青睐。我们可以预见,今后,一个律师事务所是否盈利并得到蓬勃发展,将取决于它是否有能力将资源投向于一个极具竞争力的和信息不断技术化的未来。对于律师事务所的虚拟化,国内讨论几乎一片空白。有鉴于此,笔者结合美国律师事务所的虚拟化理论和实践,在界定虚拟律师事务所的基础上,对虚拟律师事务所的几种可行模式进行了比较分析,并对虚拟律师事务所的独特优势进行了初步阐述。

    一、虚拟律师事务所的界定

    律师事务所的虚拟化观念在国外已经存在几十年了。事实上,国内外法律服务实践中,大多数律师往往无意识地已经有过或者至少经历过在一个“虚拟的律师事务所中工作的经验”。不过,这样的律师事务所还算不上法律意义上的虚拟律师事务所,它仅仅是虚拟律师事务所的雏形。那么,何谓虚拟律师事务所呢?对此,国内律师界的探讨一片空白,国内相关网站和文章也根本没有涉及“虚拟律师事务所”这一名词。之所以如此,笔者认为:一方面是国内律师行业发展缓慢,尤其是国内法律服务市场的国际化还尚未开拓,律师法律服务信息化、技术化建设滞后;另一方面是国内法律服务业的理论研究较少,尤其是国内外法律实践的比较研究。恰恰相反“虚拟律师事务所”一词在国外已经存在几十年了,它的英文表述是Virtual Law Firm或Virtual Law Office①不过,就虚拟律师事务所的界定而言,国外律师界对其进行理论上阐述的并不多见。就当前而言,美国阿拉斯加州著名律师JosephL.Kashi对此作过初步的阐述。②以下笔者结合他的观点对此问题作一探讨,为我国今后律师界研究律师事务所的虚拟化提供理论上的参考。

    何谓“虚拟律师事务所”JosephL.Kashi并没有对此概念作出界定。不过,他将构建一个虚拟律师事务所应该具备的基本因素进行了罗列。他认为:“一个虚拟律师事务所”应当是:

    1.一个由丰富经验的律师组成的稳定的核心组织has a stable core group of experienced attorneys

    2.与其它律师事务所和拥有定期解决客户问题所需要的专门知识的非律师专家建立合作关系has established collaborative relationships with other law firms and non lawyer experts that possess expertise that's periodically needed to solve client problems


    3.需要配置高效率高带宽的计算机和电信技术以达到能够处理律师事务所的案件管理内部通信和支持每个律师获得处理客户事务所需的诉讼信息is glued together with efficient high bandwidth computer and telecommunications technology that makes the firm s case management internal communications and litigation support information available to every at torney working on a client matter


    4.灵活的人事调配expands and reduces personnel as needed

    由此可见,按照JosephL.Kashi的观点,就基本条件而言,一个虚拟律师事务所需要具备组织条件、人员条件、技术条件。就组织条件而言,虚拟律师事务所首先必须是一个稳定的组织,而且该组织的成员必须是经验丰富的律师。一般而言,需要从事律师执业10年以上,他们构成虚拟律师事务所的核心。就人员条件而言,除了本所律师外,虚拟律师事务所的有效运作还需要和其它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以及律师行业外的非律师专业人士一起协同合作,这是为了提供更加专业化服务的需要。就技术条件而言,虚拟律师事务所需要配备高效率的计算机设备和信息网络技术服务,只有这样,才能在律师之间、律师和非律师专家之间实现高效率的远距离的跨区域、跨国界办公。当然,虚拟律师事务所除了这些基本条件外,还需要其它条件。

    一个虚拟律师事务所之所以需要具备上述基本条件,笔者认为,主要考虑到两种趋势:即法律服务的日益专业化或多学科化和法律服务市场的日益异地化、国际化。就法律服务的日益专业化或多学科化而言,我们知道“现代社会中”法律实践不断深化、涉及领域众多,并且越来越深入到各个学科领域。一个法律问题的解决,不仅需要懂法律;而且更需要对特定学科知识的深刻认识,而传统形式的律师事务所仅仅提供单一的法律服务并不能适应这种法律服务专业化的发展趋势。因而,通过虚拟律师事务所,本所律师在遥远的城市或其他国家就能有效地提供法律服务。在必要时,就能定期地与其他在专门领域如侵权法、海事法或劳动法具有专业化知识水平的律师保持联系;特别是在案件涉及几个不同的国家时,只有通过联合不同区域的多学科专业人士的力量才能解决此类重大案件。而这是任何一个单一的律师事务所都无法独立承担的。就法律服务市场的日益异地化、国际化而言,现代社会的法律纠纷越来越超越特定地区了,尤其是跨国公司的发展和壮大,导致了法律纠纷的国际化,而这就需要及时处理纠纷的既经济又高效率的跨国性、跨地区性的律师事务所。所谓“跨国性跨地区性”的律师事务所也就是能够实现异地远距离办公的律师事务所。现代网络技术的发展使此种律师事务所成为可能,虚拟律师事务所就是一个典型。通过虚拟律师事务所,律师们就可以通过电信技术定期地与专业领域内的专业人员和律师事务所辅助工作人员保持联系,在现代大型企业的法律部门、政府机构和法律事务所中,现代信息技术的使用使我们往往很少面对面地联系,甚至与经常和我们保持工作联系的其它部门的同事也没有进行面对面的接触。在某种意义上来说,语音电话和传真机所产生的第一个转变是使与我们经常面对面接触的人分离、实现了远程办公。互联网电子邮件的发展,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使用语音电话和传真机的缺陷,使我们的沟通更加方便,避免了语音邮件的失准,加强了我们异地工作的能力。现在,我们可以通过有效地共享数据来处理客户的问题了,因为电子基础设施和应用程序已经到位,它使虚拟的律师事务所成为我们今后法律实践中既实际又令人信服的一种模型。

    综上所述,鉴于对虚拟律师事务所的概念作出界定有其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笔者认为,基于上述虚拟律师事务所的基本条件,我们可以将虚拟律师事务所的概念表述为:它是以一定人数的经验丰富的律师为核心,并定期地与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专业领域内的非律师专家建立合作关系,通过利用高效率的计算机和现代信息网络技术为客户提供多样化服务的组织。

    二、虚拟律师事务所的可行模式

    虚拟律师事务所的可行模式主要涉及如何处理专业律师和非律师专业人士之间的关系问题。对此,我们要简要地谈到多行业联合执业MDPs问题,MDPs也是涉及处理律师和非律师之间关系的法律问题。③因此,在探讨虚拟律师事务所的可行模式之前,我们有必要对虚拟律师事务所和MDPs之间的关系作一探讨。

    (一)虚拟律师事务所和MDPs

    虚拟律师事务所可以说是一个律师能够及时处理客户的迫在眉睫事件的有效方式。正如MDPs所设想的,因为律师事务所的虚拟技术使我们能够将解决客户问题所需要的各种资源,包括各个专业领域的专家聚集在一起形成一个客户服务团队,不论两者的相似程度如何。近几年,对众多美国律师来说,已经是一种生活事实;或者说是法律服务业的一种客观现象。我们只有接受这种事实,才可以集中精神来应对更具竞争性的商业环境。而没必要浪费我们的精力去阻止这种趋势。暂且不论MDPs所产生的职业道德问题交叉提供服务的能力使众多的潜在客户逐步地接受了这种方式。因为它为客户提供了一站式服务(onestop shopping)。通过单一的联络点,就能拥有解决客户紧迫问题的所有专业资源。

    那么,虚拟律师事务所如何实现MDPs呢?尽管同样存在着利益冲突和职业道德问题,在虚拟的环境下,法律消费者都希望他们的问题能够以最方便、最有效率的方式加以解决;并且需要通过单一的客户联络点,拥有如守门员和协调员一样的设置来调配解决客户问题所需要的所有资源和专业人员。在虚拟律师事务所中,律师们能够而且应当做到这一点。这就需要一种有效率的方式即新的互联网和电信技术,通过利用新的互联网技术、律师,共同合作的专家和其他资源就能联系在一起,从而组建成一个客户服务团队。这样就提供了一个单一的、有效的和独立的联络点。从而有效解决客户的各种紧迫问题;而在我们圆满解决客户问题之后,我们的虚拟团队就可以解散因此只要谨慎行事我们就可屏蔽带来的诸多问题。

    (二)虚拟律师事务所的三种模式

    Joseph LKashi在提出虚拟律师事务所的基本条件时,也提出了以下几种,将来虚拟律师事务所内部构造可以考虑的三种可行模式,这三种可行的结构解决方案主要是以网络技术为平台来构建一家虚拟律师事务所的整体结构的。从而使所有人员能够更加方便地实现电子通信,不论他们级别的高低、资历的深浅或地理位置的远近。

    1.专案团队。(Adhoc Teams)这种模式可以在律师事务所内部形成一个专案行动小组。这种团队将根据个别项目或者一个非常重大案件的具体方面而组成或解散;并将他们的处理结果迅速地提供给最终决策者。这些团队应当包括对专业领域内的知识非常熟悉的专业人士,以确保在强竞争环境中的即时反应,行动小组应当拥有自己的财政预算和对律师事务所的人事选择权,与此同时,在处理和分享通过远程网络技术获得的信息上,专案团队内的成员之间将进行有效的协调和合作。这种模式对大型诉讼律师事务所非常有效。需要说明的是,网络托管应用软件对这种行动小组特别有用。

    2.专门精品店。(Specialized Boutiques)另外一种模式是形成独立的、高度专业化的精品事务所。它同样具备专业化的知识和对紧急处理事项作出迅速反应的形式。现代经济的不断发展需要律师在承担具体项目后应当尽量争取以较少的时间来熟悉新的法律服务领域以便作出迅速的及时的反应。这里,高度的专业化要求在组成人员的选择方面排除普通的从业者,除非他们在某一特定领域内非常杰出并且取得个别优秀专业律师的推介。这种模式只有在一个高带宽的技术环境下,在数据、文件或案件管理和合作技术即时可通过网络获得的情况下才可以非常有效率地运作。与其它两个律师事务所结构模式相比,这种模式的优点是核心小组已经熟悉了彼此的工作,减少了可能的个人冲突,启动时间和最初的混乱。

    可以这么说,将来律师事务所很可能往虚拟律师事务所方向发展;并发展成一个小核心组织。类似于现代大型建筑的承包商。在具体法律项目上,它们将根据需要实现律师、专业人员和准专业工作人员的组建和解散。虚拟律师事务所有能力拥有并保持广泛的网络合作伙伴,通过合资的形式实现专业人员在法律不同领域内的有效合作;并在特定领域的法律服务实践停滞时,这种能力依然能够发展出一种新的法律服务领域。可以这么认为,这一模式将被证明是最可行的中小型律师事务所的未来。

    3.平顶结构。(Flattened Structure)另一种可行的中间解决办法是保持一般律师事务所相同的垂直结构。但它减少了中间律师及进行实际研究,处理和总结数据的准专业人士和办事员工的数量,代替之。我们会让资深律师通过先进的技术来直接处理和使用原始数据,我们可以通过使用几个助手和开发原始信息的准专业人士来减少资深律师的负担。他们将原始信息处理后输入到预先的文件集、案件管理和诉讼支持计划中,这些计划帮助诉讼律师迅速找到物证和现场的重要信息。与此同时,便捷的在线访问和法律研究材料允许高级诉讼律师在他们的书桌上迅速研究问题;而不是由助手依靠图书馆进行搜索。当信息流动更加顺畅地到达最终用户和中间的间接费用得到减少时,诉讼的质量甚至可能得到改善。

    当然,虚拟律师事务所的实践将产生多种多样的模式。上述三种模式也只是Joseph Lkashi总结的个人观点。不过,在缺乏律师事务所虚拟化理论和实践的情况下,上述三种模式值得我们思考和借鉴。

    三、虚拟律师事务所的独特优势

    与一般律师事务所相比,虚拟律师事务所具有其独特的优势。它是传统律师事务所在新信息技术时代下的转型,体现了法律服务和信息技术在新时代环境下的有效整合,代表了法律服务业的未来发展趋势。它具有以下几方面独有的优势:

    (一)提供非法律服务

    从前述虚拟律师事务所的基本条件中,我们可以看到,虚拟律师事务所通过与特定专业领域内的非律师专家建立合作关系定期地为客户提供服务。在此,我们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服务”包括法律服务和非法律服务。与一般律师事务所相比,虚拟律师事务所将会通过提供一般法律服务之外客户所需要的附属服务而展现出其独特的优势并获得发展。这种附属服务是在传统法律服务范围以外的,如风险管理、技术分析、非诉讼展示和其它作为我们整体客户服务一部分的类似服务。只要不违背现行道德标准和法律规则,我们可以从事我们能力范围内所能想象到的一切非法律服务。

    非法律服务的提供是可行的。现代信息技术所提供的虚拟专用网络服务、企业内部网、数据库编程、计算机图形学、以及其他技术服务不仅为诉讼律师处理诉讼法律事务提供了很大帮助;而且还为客户提供了非诉讼方面的技术支持。因此,我们可以很容易地预见到一个专业化建设的虚拟律师事务所或它们的分所,可以提供更多的非法律业务服务。如一个以工程索赔为主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建议其客户如何构造交易,并通过签订书面合同的方式为所有当事人及其客户群包括承包商和供应商提供服务。不难想象,虚拟律师事务所有能力通过聘请专业工程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现对客户的项目从开始成立直到最后索赔进行全过程的检查和监督。只有这样,我们的大多数客户在业务过程中不论何时都会与我们保持联系而当律师适应了虚拟的工作环境后,我们会看到律师在他们自己服务的实质性业务领域越来越专业化,并能够成功地协调虚拟团队有效地承担客户事务的多学科服务。

    (二)法律服务更加专业化

    通过律师事务所的虚拟化,客户除了可以享受到非法律方面的专门服务外,我们很可能会看到一种更加专业化的法律服务。因为,虚拟律师事务所通过与其它非律师专家的定期合作,将特定专业领域内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汇集在一起,从而实现特定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化。由于虚拟律师事务所将重点放在他们拥有实质性知识或说更专业化、更精细化知识的领域。因此,我们可能会看到更多精致做法的出现。即使在一个激烈竞争的商业环境中,它也能成功地保持竞争力。事实上,我们可以这么说,和大型律师事务所之所以在法律服务的专业化方面享有强大的竞争优势,很大程度上来说,是它拥有并发展了一支更加专业化的实践团队。高度竞争的商业环境越来越需要这样的专业化律师,以适应时间越来越紧迫的商业竞争需要。

    (三)雇佣和训练雇员

    虚拟律师事务所需要招募有技术学科、工程、会计和金融实务背景的律师,他们能够:1.更好地理解客户目标和问题的整体。2.避免在了解客户的业务前需要先接受深入教育。3.更好地与客户沟通。4.更好地协调和结合不同专业的需要以解决客户的问题。例如:一家以施工索赔为主的律师事务所可能需要具有建筑或土木工程背景的律师;因为这样的律师知道如何去调查,并能够用项目经理人、工程师和工人所熟悉的专业语言进行交流,并能非常容易地理解建筑工程领域内的相关事务。

    因此,在虚拟律师事务所中,质量控制和助手的培训将变得更为重要。但也更加困难,在虚拟的网络环境中,我们失去了面对面的工作方式,往往不能和不在同一个律师事务所工作的律师专家和工作人员进行面对面的接触和讨论。因此,业务指导也变得更加困难,与虚拟律师事务所伴随而来的质量控制问题将是一个值得特别关注的问题。

    我们知道,传统律师事务所十分重视培养有前途的律师和工作人员,通过对缺乏经验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使他们在取得足够的经验和能力之后逐步地享有更多的处理法律事务的权限。一般而言,有经验的高级律师非常清楚并可以亲自处理分配到每个新员工的事务。因此,他们可以有效地指导和监督经验不足的工作人员;而在新信息技术时代,传统的初级律师和工作人员已经随着桌面笔纸时代的结束而结束了。我们需要雇用和留住经过更好培训的“技术熟练的工作人员”,其中许多人必须具备对当前大多数律师来说是非常困难的技能。我们不仅要在细节上指导这些雇员,而且我们必须激励并引导他们。我们需要将我们的管理风格变得更加民主,以与日益专业化的工作人员相符合。因此,在新信息技术时代下,我们现在需要那些能够运用先进的计算机系统工作并可以随时学习新技术和新方法的员工;因为先进的技术需要先进的技能,我们必须投入大量的时间和金钱从律师事务所外聘请专业人士来培训员工以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技能;并且不只是培训新的工作人员,高级合伙人将需要接受同样的培训。

    (四)新信息技术的应用

    应用服务供应商(ASP)是另一个互联网前沿问题,它是建立一个虚拟律师事务所或整个虚拟客户服务团队来处理客户特定事务的最明显的有效手段。应用服务供应商可以通过一个计算机主机的远程商店共享应用程序和共同数据,并可随时随地获得此种信息。它利用互联网作为一种传输媒介类,似于网络电缆。实质性地将你自己的办公电脑和局域网(LAN)连接在一起。事实上,ASP计算模型拥有大多数主机系统的特点,他们的专业管理、“托管”并远程运行功能强大的系统、稳定性和可直接在台式PC机上运行的可配置软件。

    大多数律师并不能完全理解现代网络能允许远隔万里的多数用户在文件储存或案件管理工作上的同时性和廉价性,更不用说亲自使用它来充分发挥其潜力了。不过ASP技术已经在非法律的企业和组织中广泛应用。例如:“扶轮社区5010”(Rotary District5010)它横跨11个时区,通过Onelist.com这一网站从西伯利亚到阿拉斯加州和加拿大西部地区为那些广泛分散的许多扶轮社区俱乐部提供了一个互动的日历、电子邮件和自动提醒服务。而“扶轮社区5010”的管理者只是按计划将自动提醒发送到每个参与者。这种类型的网络对虚拟法律服务团队同样具有明显的作用不过,目前除了前述VLP外,还没有其它网站能够提供一个完整的以互联网为基础的法律服务。

    此外,外联网和虚拟专用网VPN利用互联网的基本信息传输能力、数据加密以及固有的新操作系统,如WindowsXP等,通过使用自己的应用程序创造了相当于私人的长途网络,从而链接了全国各地的律师和客户。可以这么说,技术上开明的律师事务所已经使用外联网和虚拟专用网络连接该事务所的远程办公室。相应的律师、专家和客户,许多其它法律应用程序供应商纷纷争抢着将互联网传输技术纳入到他们今后的计划中,再次使用互联网作为一个快速传输和远程使用数据的工具,以使律师事务所安全地存储和管理案件材料。可以预见,这种领域将会在不久的将来得到迅速扩大。

    (五)互联网的有效利用

    为什么律师事务所的结构和内部通信是至高无上的呢?我们知道,在使用纸和笔的时代,我们通过蛮力迫使许多助手和准助手,人力地收集和处理大量重大诉讼或交易所需要的信息,因为在纸笔的时代,原始数据不可能很容易被个人所分析的,我们只能诉诸于广泛地总结数据。我们通过增加多道中间层去监督员工和对文件工作进行质量控制,直到它逐渐流向最终使用者。然而,最糟糕的意外往往是在法院审判或谈判时,我们的总结并不符合我们的证据需要,潜在的、重要的原始数据和研究,以及整个问题的连贯概述,往往在处理过程中显得模糊或被丢失;或者是信息到达最终决策者时已经太迟了。员工费用的昂贵已经使部分客户不那么情愿去支付这些费用,继续在律师事务所中保留若干潜在的肤浅员工,只会在高级诉讼律师收集原始数据时导致重要信息流动的缓慢,太多的中间层和办事人员,不仅减少了公司的生产力;而且严重地增加了成本,以致竞争力和利润都受到影响。

    而以互联网为基础的法律应用的发展和成熟,将不仅对我们的法律实践方式和场所;而且对我们如何设置律师事务所的模式都产生非常明显的影响,传统律师事务所的结构将发生重大变化。从一定程度上来说,传统的律师事务所继续通过助手整理信息、律师处理信息、最终决策者使用信息,这种纵向“渠道”作为律师事务所信息流的主要渠道。显然,在互联网发展迅速的今天已经过时了,它不仅成本昂贵;而且效率较低。而以互联网为基础的法律实践系统的主流利用将迫使律师事务所变成完全不同的、灵活的服务组织;并对市场和技术的变化作出更为迅速的反应。一个基于互联网的虚拟律师事务所可以有效地利用几个能够高度胜任的工作人员,而无需考虑他们生活在什么地方。因此,未来律师事务所可能会采取更灵活和更民主的信息流的横向结构以利于关键信息快速、有效的流动,这几乎对任何法律实践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可以这么说,几乎每一个企业都承认,灵活的业务结构将使它们能够更好地盈利。因此,律师事务所特别是诉讼律师事务所,很需要“重新设计”它们的运作。通过一个小型的组织往往是专案小组,强调良好的内部沟通,从而快速和精确地完成客户服务。

    综上所述,虚拟律师事务所以其独特的优势在2008年金融危机中脱颖而出,“独树一帜”。虚拟律师事务所作为一种新兴事物,虽然当前国内法律服务业对此缺乏认识,理论研究一片空白,但是,我们可以预见,在不久的将来,随着信息网络的不断技术化和法律服务的日益专业化,虚拟律师事务所将代表着未来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方向。对此,我们将拭目以待。原载《法治研究》2009年第7期

【注释】
①近段时间以来,国内部分网站将VLP理解为虚拟律师事务所的简称。其实,这是一种误解。事实上VLP是Virtual Law Partners的简称。它是在2008年金融危机的影响下于当年成立的一家虚拟律师事务所。它由30多名平均都10年以上法律实践经验的律师组成,通过网络进行联系并提供法律服务。具体详情可以参见VLP专门网站。即httpwww.virtuallawpartners.com OurFirm.html
笔者认为,虚拟律师事务所的简称应该是VLF或VLO即Virtual Law Firm或Virtual Law Office的简称,不过以VLF较为常用。
②JosephL.Kashi他在阿拉斯加州索尔多特纳地区从事律师工作。多年来他一直活跃在法律服务自动化研究领域;并在法律实践机构中担任多种角色。他于1973年毕业于麻省理工学院,并获得理学学士学位和理学硕士学位。1976年毕业于乔治敦大学并获得法学学位。曾在阿拉斯加高等法院美国最高法院和第九巡回法庭实习过。
③多行业联合执业,即Multidisciplinary Practices简称MDPs是指律师和其他专业服务者联合执业。为客户提供包含法律服务的多样化专业服务。对此,国内讨论的文章甚少。笔者曾在《浅谈法律服务业的MDPs》一文中对此进行过具体阐述。参见吕德快《浅谈法律服务业的MDPs》载《法治研究》2007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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