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随着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实施,全社会对公共法律服务的需求不断增长,健全和完善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要求日益迫切。所谓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就是着眼于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法律服务需求的基本公共服务,它是政府主导下,向全社会提供的非竞争、不排他的制度性公共产品。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就是基本公共法律产品以及服务制度和服务系统的总和。我国传统的基本公共法律服务,是由政府司法行政机关主导提供的,主要内容包括法律宣传、法律援助、人民调解、公证、司法鉴定、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扶等等,实质上是国家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务管理,其服务性已难以满足全社会对公共法律服务的需求。对此,我们需要从以下五个方面努力:
第一,将基本公共法律服务纳入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整体规划,统筹建设与管理,提高基本公共法律服务效能。在“十二五”规划中,由于未将基本公共法律服务纳入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规划里,致使各地方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缺少统一的制度安排和稳定的资源保障,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全国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进程。但是近年来,各地方仍然在传统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基础上不断探索,并尝试对其供给主体、服务内容、服务机制等进行创新,甚至重构,为国家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积累了丰富经验。刚刚召开的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推动区域协调发展,塑造要素有序自由流动、主体功能约束有效、基本公共服务均等、资源环境可承载的区域协调发展新格局。”当前应抓住机遇,将基本公共法律服务纳入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之中,促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与其他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之间设施共建、资源共享,管理统一、形成体系,以达到事半功倍的建设效果,快速提高基本公共法律服务的建设与服务效能。
第二,拓展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供给主体与服务范畴,明确立法、司法和行政机关的服务职责。基本公共法律服务是政府主导下的基本公共服务,涉及立法、行政和司法等公共权力运行的全领域全过程。然而,我国传统的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主要是由政府司法行政机关主导提供,其他行政机关参与较少。今天,健全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体系,需要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全面参与、协同供给。立法机关的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主要是积极吸纳人民群众参与立法,将人民群众的公共需求及时通过立法程序予以回应,还要通过立法宣传和法律普及,将法律的宗旨、目标、程序及关键环节告知人民群众,让法律成为他们行事的准则与维权的工具,让法治精神深入人心。行政机关的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不仅包括司法行政机关主导的法律宣传普及、法律援助、公证、司法鉴定、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扶等传统的法律服务,也包含其他行政机关在专业行政领域为人民群众提供的法律帮助和法律支持。从广义上讲,政府依法行政,依法为民众提供的各类服务都是基本公共法律服务范畴。司法机关的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一方面是指司法机关公正司法,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法律服务行为,另一方面也包括司法机关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进行的公益诉讼服务,以及针对特殊群体提供的具体法律服务,针对具体案件的司法鉴定、司法调解、诉讼和解等内容。
第三,强化公私合作,创新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供给机制。基本公共法律服务是一项重要的基本公共服务,政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建设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体系,首先就要明确政府的供给责任,落实责任主体。在政府职责体系中,重点要强化政府行政机关,特别是司法行政机关的责任,保障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供给主渠道,同时,要加强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公共法律服务职责体系建设,统筹安排并理顺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提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的权责关系,落实基本公共法律服务的供给责任。另一方面,要吸纳政府内外一切法律服务力量,多层次、多领域、多渠道开展公共法律服务。社会法律服务力量是重要的法律服务资源,应积极探索建立公私合作伙伴关系,充分发挥社会法律服务力量的作用,共同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供给。特别是要强化社会法律服务组织、法律专业研究机构和专门法律服务人才的社会责任,逐步构建起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共建共享的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供给机制。
第四,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广泛使用,拓展了公共服务的时间和空间,为创新公共法律服务机制创造了空前机遇。首先,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网络手段和大数据技术,及时掌握并回应人民群众对公共法律服务的需求,突破传统公共法律服务主要集中于政府法务管理的局限。其次,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促进公共法律服务的规范化、标准化。重点是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健全和完善基本公共法律服务的评估、监督与问责体系,强化对基本公共法律服务的质量管理,提升服务水平。其三,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促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的便利化和全覆盖。重点是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加强基层服务力量,健全基层服务网络,弥补经济欠发达地区以及农村和基层公共法律服务资源不足的缺陷,促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的均等化,让基本公共法律服务惠及全社会。
第五,以公众需求为导向,增强服务弹性,动态完善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伴随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对公共法律服务的需求是不断变化的。随着国家法治化进程的深入推进,要及时了解和掌握社会公共法律服务需求的新变化,及时调整充实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内容,更新基本公共法律服务方式,增强服务供给弹性,不断满足全社会日益多元化、个性化的公共法律服务需求。同时,还要加强对全社会公共法律服务需求的引导,主动创造公共法律服务的新需求,主动创造“顾客”,促进法治社会建设。对此,唯有强化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前瞻性,超前布局、动态调整,才能不断完善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