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网上法律信息的状况是:在一些国家机关网站的法律检索中,虽然免费,但限于各种原因,许多法律法规不全,甚至自身制订的法规、法律解释也不能完全囊括;相关商业网站虽然各种法律规章较全,甚至可以免费提供基本法律,但若要进一步查询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等,则无一不收取一定的费用。笔者认为:让商业网站经营有偿提供法律信息业务,是不合理的,建立网上免费法律信息中心应当是国家的义务。
从法治理论上看,在我国法制史中战国时商鞅就提出了“明法”的观点:即国家制订法律,就要公诸于众,使人人皆知。一个国家首先要让公民知法,才能使其懂法,进而守法,从而实现法的教育、预测等作用,最终实现法的社会作用。如果国家不向公民宣传法律,就无法实现其制订法律的目的。
从《宪法》规定上看,我国《宪法》第24条规定,国家通过普及法制教育,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宪法》还规定了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如公民不能及时知悉法律法规,显然不利于其维护自身权利和承担法定义务。可见《宪法》规定了国家有普及法律的义务,公民亦拥有受法律教育的权利。因此国家有义务承担宣传、普及法律的费用,公民有权利免费知悉各种法律法规。
从我国相关的民事法律来看,明确规定了法律、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等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因为这些作品不应为任何个人或机关专有而限制其广泛传播。因此能肯定,某些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与商业机构合作建设网站,进行有偿提供法律法规等营利活动,是违背法律精神的。
从当前法律公布的实际途径来看,根据《立法法》规定,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等颁布后,应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国务院公报和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刊上刊登;地方性法规、决议应在各级人大常委会公报、政府公报或所在区域内发行的报刊上刊登。而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如何颁布,没有法律规定。实践中,两高的法律解释都发布在两高各自的公报中。
但从日常生活中看,法律法规宣传普及得很不够,尤其是部门法规和各级地方法规。笔者作为一名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也经常找不到所需要的法律、法规,从事其他行业的人员就更不用说了。根据上述的法律宣传的实际途径,老百姓要了解诸多法律,必须订阅各级人大常委会公报、政府公报、两高公报或者各种各样的报纸,这实在有些强人所难。现实中公民唯有向相关部门咨询有关法律法规,但出于各种原因,能得到满意答复的少之又少。如果国家制订、更新法律法规,却不提供方便的查询渠道,或者公民要知晓法律须向商家付费,这都是不合情理的。
从国际互联网现状来看,互联网在中国的发展十分迅速,上网资费不断下调,网络传输质量不断提高,这就为国家建立免费网上法律信息中心提供了有利的条件。以往采用书面载体颁布或者宣传法律,面对不特定多数的宣传对象,国家如果免费发送的话,其费用不仅难以承受,而且具体数额无法估算,必然会造成巨大浪费。因而不得不收取一定的费用。建立网上法律信息中心,则能避免上述弊端。而且通过互联网查询检索信息,其方便与快捷,也是以往报纸、广播等媒体所不能及的。所以选择互联网作为建设法律信息中心的载体,其理由十分明显。
从网上法律信息中心应当包含的内容来看,也就是应当免费向公民公开的法,包括:宪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订的各项基本法律,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制订的行政法规、命令、决议,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我国缔结并生效的国际公约、国际条约以及调整我国社会关系的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也应当包含于其中。
从我国的国家机构组成来看,我国国家机构包括权力、行政、检察、审判、军事五大机关。那么具体由谁来建设网上法律信息中心比较适宜呢?笔者抛砖引玉,在此提出一个初步设想: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其设立的法制工作委员会牵头,其他有权立法机关在法制工作委员会领导协调下共同参与建设,国家司法部负责日常维护。主要有四个理由:一是建设网上法律信息中心需要进行法律汇编工作,这项工作涉及法律的权威性,工作量大,有必要有组织、有领导地进行。二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责包括制订法律,解释法律,审查和监督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的合宪性和合法性等等,由人大常委会的法律工作委员会来牵头组织有利于行使其职责;三是各有权立法机关在法制工作委员会的协调组织下,对本部门历年发布的各种法律法规进行清理汇编,既方便操作,也符合惯例。四是国家司法部的职责包括领导和管理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管理法律报刊和书籍的出版工作等,由它来负责维护国家网上法律信息中心比较适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