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城镇化建设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途径,是带动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途径,是实现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是一个综合性的社会治理创新过程。在“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努力做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时代背景下,如何保障新型城镇化进程的有效推进,构建和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显得尤为重要。
一、公共法律服务概述
公共法律服务是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司法部《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是由司法行政机关统筹提供的,旨在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和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所必需的法律服务。
从世界范围来看,公共法律服务已经具有一百多年的发展历程,发达国家基本建成了较为完善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形成以美国为代表的“兼顾公平与效率”和北欧为代表的“公平主导”的两类公共服务法律体系。我国的公共法律服务起步较晚,2003年国务院颁布了《法律援助条例》,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职责,相继各省市制定了相关法律援助的实施意见,《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从一定层面对公共法律服务进行阐述,《关于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公共法律服务建设列入重要内容,2014年2月司法部才推出《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就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做出具体部署。虽然我国公共法律服务在实践中已经取得较快的发展,但仍然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迫切需要加以理顺和完善。
二、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公共法律服务建设的必要性
(1)法律服务需求日益增长的必然结果
随着新型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和推进,要不断满足公民基本法律服务需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民主法制的不断推进,必然会带来公共法律服务需求的增长。特别是当前新型城镇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必然会呈现出各种社会矛盾复杂化,各种利益多元化,特别是出现很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如户籍、土地、社会保障等,迫切需求加快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以积极应对新型城镇化提出的新要求,不断满足群众多样化的法律服务需求,有利于基层群众获得便捷、优质的法律服务,维护其合法权益。
(2)促进政府转变职能的内在要求
公共法律服务是政府切实转变职能,依法行政的一项内在要求,同时也是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内在要求。政府职能转变必须要理顺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市场决定资源的有效配置,政府的主导作用在于为新型城镇化建设创造良好的政策和法律环境,其中一个重要的内容就是公共法律服务建设。有效推动公共法律服务建设,构建和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健全法律制度,不仅能够促进政府行政合法化和建设法治政府,而且能够促进政府公信力的提升,为新型城镇化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3)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
新型城镇化进程中会涉及到很多的利益相关问题,甚至会导致利益和矛盾的冲突和激化,如果没有相关公共法律服务的跟进和完善,容易引起社会的动荡。当前,新型城镇化建设正处于重要的发展时期,社会矛盾多发易发,迫切需要以法治的方法和思维,切实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特别是维护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广大农民的法律权益。城镇化进程中农民土地权益的保护,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新型城镇化的实效。公共法律服务对于有效的统筹法律资源,通过调解、法制宣传等多种方式,提供法律援助、法律咨询等服务,有效地调节利益和社会关系,从而降低矛盾和纠纷的发生,进而对服务保障民生、维护经济社会的和谐安定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公共法律服务存在的问题
(1)资源分布不均衡
公共法律服务资源主要包括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区域之间,城乡之间出现法律服务资源向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集聚,资源分布不均衡,法律服务资源短缺较为突出。城市法律服务资源较为充足,农村法律服务资源相对较为短缺,特别是在中西部农村,法律服务明显滞后。城镇化进程中,在广大的农村地区,法律服务主要依靠人民调解员、司法助理员等,基层法律服务人员配置不足,素质不高,服务行为不规范等问题普遍存在,没能真正满足城镇化过程中基层群众对法律服务的需求,直接影响到城镇化进程中农村、农民的权益保护。
(2)法律服务领域和内容亟待拓宽
城镇化进程中会出现各类纠纷,而不仅仅是过去那种单一的邻里纠纷,会涉及到各种利益关系和矛盾,而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和内容仍以传统法律服务内容为主,不能充分满足城镇化进程中的基层群众法律服务需求。城镇化是社会向现代化迈进的重要途径和方式,既涉及经济问题又涉及法律问题如农村转移人口市民化、土地征收与补偿、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等,城镇化进程中出现的一系列新问题和新内容,都需要公共法律服务及时有效的跟进和解决。
(3)法律服务经费短缺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对法律的认识逐步提高,维权意识逐步增强,特别是城镇化进程中会涉及各种利益关系,迫切需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但是在城镇化进程中,与城市相比,目前农村特别是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缺乏必要的经费保障,尽管各级财政对法律援助给予一定的支持,由于地区差异,经费紧缺仍然是制约公共法律服务的一大因素。公共法律服务相比其他案件来讲,所需费用更多,尤其是对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在公共法律服务过程中缺乏经费保障,会极大挫伤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积极性,同时也会影响法律服务的质量。
(4)协调配合机制尚未建立
城镇化进程中,公共法律服务的相关协调配套机制尚未建立,目前一些地方开展法律服务过程中,由于缺乏有效的协调配合机制,直接影响了公共法律服务的质量。城镇化进程中我国在公共法律服务的政府职能转变、财政保障、预警机制等方面缺乏相应的协调和配合,导致了公共法律服务难以顺利有效的开展,公众的合法权益也难以真正维护和实现。
四、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公共法律服务的完善建议
(1)打造公共法律服务平台
打造实体公共法律服务平台。为满足城镇化进程中群众对公共法律服务多样化的需求,要积极搭建全方位覆盖的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县(区)建立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可将律师、公证、调解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有效整合和调整,从咨询、审查、受理、移交、办理等多项环节为群众提供窗口化的“一站式”服务。乡镇(街道)建立公共法律服务站,建立专门公共法律服务窗口,优化业务流程,为群众公共法律需求提供直通车。村(社区)建立公共法律服务点,在法律顾问全覆盖基础上建立法律服务点,根据群众需求建立公共法律服务公示栏,及时展示公共法律服务的内容和范围,直接有效地为基层群众提供公共法律服务。
打造网络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在推进城镇化过程中,要积极加大信息化建设,依托现代化信息媒介和功能,建设网络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借助电话、网络、微信等媒介,为基层群众及时办理网络公共法律服务事项。建立专门公共法律服务的普法网、官方微薄、服务专线等平台,集中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政策解读、法律服务导航等综合性服务,实现资源共享和信息互通,建立网上查询、受理、审核、跟踪、办结等网上服务大厅,构筑整体联动的服务网络,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满足群众的法律诉求,有效提升提高公共法律服务的效率和质量。
(2)健全公共法律服务的新内容
健全法律顾问体系。根据城镇化进程对公共法律服务的新要求,要积极构建覆盖乡、镇、村的法律顾问体系,统筹安排实现法律顾问有效全覆盖,以及时提供法律咨询、解决纠纷和矛盾。基本实现一村一顾问,积极参与城镇化中引发的征地拆迁、土地承包等纠纷调处,提高公共法律服务的广度和深度,以有效满足基层群众的法律需求。政府和企业要积极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开展法律培训等,实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健全法律援助体系。降低法律援助门槛,将更多经济相对困难的群众纳入法律援助对象,使法律援助覆盖人群从低保群体扩展到低收入群体,确保更多的困难群众获得法律援助。扩大法律援助的受理范围,特别是要针对城镇化进程中出现的诸如土地征收补偿、环境污染等新问题,纳入法律援助的范围。完善便民服务长效机制,律师、法律服务所等主动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加大对农民工、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对符合条件的,要做到优先受理、审查,对一些行动不便的残疾人等尽量提供上门服务,以尽可能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健全专业调解体系。加大城镇化进程中基层调解组织的建立,充分整合资源,建立矛盾纠纷排查机制,建立纠纷排查、纠纷调处、纠纷报告等制度,以确保矛盾纠纷排查到位、调解到位。针对城镇化进程中的重点问题,如土地征用、劳动争议、环境污染等民生领域开展专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
健全法律宣传体系。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多层次、全方位立体宣传法律知识,提高城镇化进程中有关政府部门和广大群众对法律知识的认知率,让更多的弱势群体了解到相关的政策法规和申请程序等。开展宣传教育月等活动,宣传典型的良性示范,提高公共法律服务的社会影响力,提高公众对公共法律服务制度的认同感。组织法律工作者开展法律进基层活动,把法律知识和法律服务直接送到基层,营造法治氛围,提高群众的法律素质。
健全服务环境体系。公共法律服务制度的推进需要健全的法制环境、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要制定完备的公共法律服务监管机制,具体落实公共法律服务的具体工作,加强督查指导,优化法律环境和秩序。减少公共法律服务过程中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受理程序,推行一站式服务,根据具体情况可采取上门服务、定制服务等方式,为公共法律服务创造良好的发展平台。
(3)健全公共法律服务的保障机制
整合公共法律服务资源。把公共法律服务纳入城镇化建设的过程中,切实提高公共法律服务的供给能力。整合现有的公共服务法律队伍。要建立公共法律服务资源配置平台,科学配置县、乡、镇、村的公共法律服务资源,把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调解、法制宣传等法律服务资源和人才真正引导和集聚于城镇化的公共法律服务过程中,鼓励法律服务人员和机构积极履行公共法律服务职责,满足城镇化进程中对公共法律服务的需求。加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队伍建设,通过在职人员培训、引进优秀法律人才、支持律师事务所等机构到基层建立分所等形式,提高公共法律服务人员的素质。
增强资金保障。建立公共法律服务基金,对公共法律服务目录、范围、标准、供给方式等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对符合条件的机构和人员给予支持,鼓励法律服务人员积极参与公共法律服务。发挥政府主导性作用,将公共法律服务费用纳入地方政府的财政,适当引入竞争机制,向律师事务所、公证等社会专业法律服务机构购买公共法律服务,引导社会法律工作者积极参与公共法律服务,有效解决公共法律服务资源短缺和服务质量不高的问题。
健全协同机制。整合公共法律服务和司法行政各项职能,建立部门协同配合机制,将保证贯彻实施公共法律服务作为城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司法行政部门内部相关机构的协同配合,有效促进相互工作间的衔接和配合,以增强公共法律服务的联动效应。公共法律服务涉及诸多方面和问题,要有效推动横向部门之间的协调和对接,促进公共法律服务职能的发挥,实现向集成化服务的转变,有效解决城镇化中公共法律服务所存在的问题,提高和优化相关部门公共法律服务的能力和效率。推进工作责任制,强化监督和落实确保公共法律服务顺利开展,提高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社会公信力。原载《商业经济研究》2015年2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