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智慧法院”,就是通过推进法院信息化建设的转型升级,实现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的现代化。具体言之,就是充分运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支持透明便民的公众服务、公正高效的审判执行、全面科学的司法管理。
一、“智慧法院”的比较优势
(一)便利当事人参加诉讼,实现阳光司法
1.探索建立电子法院,创新诉讼服务模式,通过互联网办理诉讼业务,变“群众跑”为“数据跑”。吉林法院打通互联网和法官工作平台,全方位、全流程、在线式支持网上立案、取证、审理、质证、执行和申诉,推进审判方式变革。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其所辖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滨江区人民法院、余杭区人民法院作为电子商务网上法庭试点,分别审理互联网金融及网上支付纠纷、著作权侵权纠纷、网上交易纠纷及其上诉案件,打破空间局限,实现起诉、调解、立案(管辖异议)、举证、质证、开庭、判决等各诉讼环节的全程网络化。
2.依靠司法公开三大平台(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和人民法院新媒体,切实改进人民群众司法感受。截止2016年10月16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裁判文书超2180万篇,访问量突破31亿人次,成为目前全球最大的裁判文书网。通过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当事人可以查询到案件进展到什么程度,到哪个节点;在北京等地,当事人还能通过手机APP接收案件流程信息**。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当事人可以查询到被执行人的相关被执行信息,不仅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也有利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
3.科技法庭(全国建成1.8万个)实现了“三同步”,即庭审同步录音录像、同步记录、同步显示庭审记录,而且每庭必录、长期保存,只要当事人申请便可提供光盘刻录。体现了法院主动接受监督的态度,切实增强了老百姓对案件审理公平正义的“获得感”。
(二)提高司法水平,解放司法生产力
通过数据搜集和挖掘技术,可以从海量司法数据中正确认识和把握审判规律,确保准确查明真相、正确适用法律,提高司法水平。上海二中院C2J(Court to judge)法官智能辅助办案系统,运用云计算技术,依托法院局域网,以案件办理为主要连接点,由法院以“易扩展”、“按需”的方式直接向一线法官提供全方位、多角度、互动式的在线法律资源服务。
(三)精细内部管理,提高司法效率
通过信息技术手段,实现对审判执行活动的动态监控,加强对审判权、执行权运行中每个环节、每个节点、每个岗位、每个人员的监督制约,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将可视化工具运用于审判流程管理中,将法院诉讼活动的全部信息及时展现于网络终端上,实现个案管理精细化,切实做到法官“零懈怠”,显著提高了审判效率;更加透明、更加阳光的公开举措,倒逼法官严格规范司法行为。
(四)共享信息,跨界融合
最高人民法院与财政部、公安部等6个单位建立点对点连接,与20多家金融机构和航空、铁路等部门建立总对总连接,23个高级人民法院建立与相关部门的点对点或总对总连接,初步实现信息报送、信息共享、执行查控和信用惩戒等业务协同。
(五)提炼司法智慧,贡献司法文明
基于对海量司法数据的分析,可以及时发现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和社会治理状况,及时提出司法建议,为党委政府决策服务。分析裁判文书,可以从中提取中国人解决具有中国背景问题的高超智慧,阐释我们这个民族最深层次的奥秘。
二、智慧法院的配套制度建设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电子送达,《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了视频庭审,除此之外,大量电子法律交往的形式尚有待立法或司法确认。
1.明确电子诉讼的适用范围。什么类型的案件能够适用电子诉讼,在哪些诉讼阶段可以适用电子诉讼。考虑到当事人对电子诉讼方式的接受程度和诉讼效益价值的实现,是否需要结合诉讼类型、主体类型等因素在某些诉讼领域强制适用,如何规范和制约电子诉讼当事人处分权等问题需要被审慎对待。
2.电子诉讼将诉讼方式由“面对面”亲历完成转变为通过互联网媒介远程操作,如何确保电子诉讼当事人的真实性以及相关信息的安全,将会在源头上影响电子诉讼的正常运行。当事人身份认证及其电子提交与法院电子送达所产生的电子法律交往的合法性,是最为关键的问题。
3.立案阶段是诉讼活动的开端,立案时间节点的确定,关涉诉讼活动相关诉讼期限的计算。电子诉讼中的立案阶段区别于传统“线下”诉讼中的立案阶段,需要由立法特别明确立案的时间节点。
4.庭审是诉讼的核心阶段。庭审能否电子化,如何以电子化的方式等值的实现庭审功能是庭审阶段电子诉讼立法需要关注的重点。
5.电子化证据的效力。并非所有证据种类都可以被电子化。在电子诉讼举证质证阶段,如何处理证据的提交形式、证据的确认和交换,如何看待以电子形式提交的证据的效力,如何衔接电子化的证据与证据原件之间的关系等问题势必影响证据的有效性和诉讼活动的有效进行。
6.电子诉讼档案管理问题。诉讼的各个阶段需要以固定档案的形式被有效的记录和管理。在电子诉讼活动中,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是案件卷宗能否以电子的形式直接存储归档,如何处理确实不宜采用电子形式存储归档的案件卷宗。
鉴于上述问题涉及到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属《立法法》调整范畴,因此有必要由立法机关制定《人民法院电子诉讼法》,或者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电子诉讼程序规则》,从而使电子法律交往的各种形式明确化与合法化。(本文为2016中国法学会第十一届法学青年论坛主旨发言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