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思维”是当下的热词,发端于商业领域,而深刻影响到社会发展的各方面。互联网带来的技术革命,我们都感同身受,但是“互联网思维”讲的是一种观念,许多人却未必了解。经历了从PC到智能手机、从阿里巴巴到滴滴打车、从QQ到微信,我们很容易觉得,互联网不过是个技术活。把网络的工具属性看做其本质,就好比晚清洋务派把工业资本主义简单理解为坚船利炮一样。我们感受着互联网,却未必当然触摸到互联网思维,很大程度上仍然停留在洋务派对西方文明的认识水准。法律服务业正在契合互联网时代,但许多从业者尚不明就里。
(一)互联网思维是什么
百度下“互联网思维”,其解释为:在(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科技不断发展的背景下,对市场、用户、产品、企业价值链乃至对整个商业生态进行重新审视的思考方式。互联网思维似乎还未形成一种新理论,更像是一种观念,“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互联网精神是其基本思想内涵。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互联网技术特征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其在商业层面的逻辑,形成所谓的互联网经济。经济基础又决定上层建筑,互联网经济的发展也必然要反映在思维方式、社会心理和文化制度等诸多方面。
虽然至今人们对“互联网思维”的认识并不统一,但有这么几个特点被普遍提及:
第一,开放、平等和以人为本。互联网商业模式决定了互联网思维具有平等、开放的特征,这意味着“消费者重获主权”“以用户为中心”,也就意味着人性化和以人为本。
第二,协作、分享和指向免费。协作和分享是互联网发展的原动力,而互联网实时互动和异步传输技术结构使得每一个用户既是信息的接收者,同时也可以成为信息的传播者,为协作并分享提供了无限可能。构成互联网世界的基本介质则是无形的比特,意味着互联网时代具有“丰饶经济学”的特性--带宽、存储、服务器都将无限指向免费。硬件也正在步入免费的时代:硬件以成本价出售,零利润,然后依靠增值服务去赚钱。
第三,专注、极致和用户体验。专注是指从微小的“痛点”入手,针对性地打磨产品的核心功能。当你把核心功能打磨成一根针的时候,你就可以扎到用户的“痛点”。周鸿祎有个比喻:用手推大象肯定推不动,但你用一根针去推一头大象,一定能把它推得跳起来。从功能、服务、平台层层递进把产品体验的细节做到极致,强调为用户带来难以抵挡的价值、极佳的过程体验、并通过大数据分析保持对核心用户群的吸引力。
第四,表达、粉丝和社群模式。作为企业无形资产的浓缩,品牌是“产品与口碑的合谋”。互联网为人们充分表达提供条件,同时也生成了企业的“口碑”。社交网络条件下,品牌的价值取决于粉丝的多寡。每个人的社会关系得以重组,催生了自组织的“社群”。互联网思维把依托于移动互联网的社群看作未来商业竞争的核心所在。
互联网思维是相对于工业化思维而言的,它创造了一个新的生态系统,开启了一个新的时代。在互联网思维的指导下,扁平化的企业组织、强烈的情感诉求,以及自传播的媒体属性,让产品本身成为一个有机生命体。从蒸汽机到互联网决不仅仅是一次技术的进步,更是一次商业的进化,是一场思维的革命。
(二)互联网思维影响法律服务业
互联网商业领域流行一句话:未来早已来临,只是尚未普及。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法律服务业应当对市场的变化保持必要的敏感。既然互联网深刻影响着这个时代的商业模式,法律服务业也应当按照互联网思维的逻辑顺势而为。实际上,不论是否乐于接受,法律服务业业态正在因为互联网而发生前所未有的变化。几乎在打车软件攻城拔寨的同时,就有多家机构在盯着打造“移动端法律服务平台”这个市场了。
许多律师所纷纷开通微信公众号,迎接法律服务行业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不少律师所在今年初还特别晒出了公众号的年度关注排名。此间国务院又提出大力发展“互联网+”的经济发展模式,一时间法律服务行业的研讨和实践各显神通。
成功的法律互联网产品,一定要吃透互联网的本质特征,要熨平律师服务的高门槛。律师行业过于分散化,信息化成本高,个性化定制、升级困难是律师行业信息化建设不足的重要原因。可以利用互联网工具思维,通过互联网搭建律师协同工具,帮助全国中小型律所去面对市场、挖掘潜能。一个有意思的现象,也似乎在佐证着互联网思维对法律服务业的影响力。
将互联网细化分工引入法律行业,不能抱着颠覆传统的思想,而应想方设法帮我们的律师从繁重、重复又低端的那部分工作中解脱出来。互联网在协同管理方面具有天然优势,建立工作项目微信群已经在律师业务中广泛应用,但社交软件有其局限性,需要开发专业的工作软件予以替代,实现更高效能。互联网思维重视用户体验,我们是否能够让法律服务的对象可以像查快递一样随时查询案件的进展,形成“服务资源提供-数据信息反馈-评价机制建立”的闭环,值得深思。
“互联网+法律服务”时代可能发生的变化:律师的工作地点不仅仅是律所,而可能在家里、景点、车上、咖啡厅等任何地方;律师赚取信息不对称的钱将被打破,差评律师将难以立脚,由客户评价、让数据说话将成为评价律师优劣的核心指标;具有互联网思维和消费习惯的客户将逐步成为法律消费的主流群体;互联网及衍生产业,将催生一批能熟练运用互联网思维和技能办理业务的律师新贵;法律电商将逐步成为提供律师案源的幕后老板和无比强大的虚拟律师集团;律所之间的竞争的将不再是创收、办公面积、执业人数,这些现在引以为荣的优势将变成成本和内耗。
互联网思维是一种观念,是让你看到技术对商务模式的重构而顺应这种变化。然而,技术毕竟不能替代产品本身,大家都进入到同一个平台后,要赢得粉丝,拼的还是在服务后台付出的点滴努力。
(三)法律服务业管理者顺势而为
面对互联网的深刻影响,法律服务行业的从业者应当以积极的姿态面对,行业管理者也应当顺势而为。今年广东省司法厅提出“一五三”创新升级战略,明确指出要按照“互联网+”的思维及行动,不断催生法律服务的新举措,扎实打造法律服务网。
研发法律服务产品不能闭门造车,以需求为导向,进行深入的需求调研分析,并根据实施情况不断调整完善。并认为“互联网+法律服务”给了我们无限的想象空间,强调法律服务产品要注重与信息化结合起来。政府逐渐淡出公共法律服务直接提供者的角色,转换为公共法律服务组织者、协调者、保障者和监督者。重点是盘活用好现有的和潜在的社会法律服务力量,逐步将政府购买法律服务作为公共法律服务的主要供给方式,积极推动志愿法律服务成为公共法律服务的重要补充。
打破原有各自为政的运作模式,按照全省“一盘棋”和“互联网+”的思维及行动,撬动全省法律服务资源整合提升,不断摧生法律服务的新举措,将机构平台、人员对象、管理服务、信息数据、设施装备等各类法律服务要素和资源以网络模式进行融合联动,共建共享,互联互通,推动法律服务实现全省一体化运作。
以律师为主力军的法律服务行业,一头是服务对象,另一头是司法行政管理者。现在,两头都已经“联网”了,您是否也在线呢?本文转自《方圆律政》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