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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移动互联网”领域的法律服务
            汪翔 点击量:4308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
    

  说起移动互联网,这两年大家最熟悉的要数小米CEO雷军的那一句名言:“只要站在风口,猪也能飞起来”!今天,移动互联网已经在全球掀起一阵产业风潮,这个风口已经打开。作为律师,我们如何把握这千载难逢的机遇,利用各种资源在“移动互联网”领域开拓出新的法律服务市场?希望这篇文章能为大家带来一些启迪。

  先从一个案例说起--2014年6月26日,上海易饰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易饰嘉”)召开“为为网商标维权”新闻发布会,拟状告美国苹果公司。“为为网”是易饰嘉的旗下品牌,是一家类似于1号店的电子商务网站,其原计划于2014年6月21日在AppStore上线同名的移动应用,但被苹果以AppStore已有同款应用而驳回。上海联合律师事务所“易饰嘉”代理律师马永健表示,已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以商标侵权以及不正当竞争为由状告苹果公司及该移动应用程序开发公司,共索赔1亿元。

  本案中当事人“易饰嘉”于2014年5月30日第三次向苹果提交“为为网”移动应用上架AppStore申请,但被告知“‘为为网'App版本已经存在,ID为739688712,名称为’为为网‘”,遭到再次拒绝。同年6月23日,“易饰嘉”通过网络和书面形式将异议递交给苹果公司,认为 “为为网”应用侵犯了“易饰嘉”的商标权,要求苹果删除、下架该应用,最终未获苹果公司回应。马永健律师认为,苹果公司轻易让侵权他人商标权的App移动应用程序进入AppStore,为商标侵权人提供了场所和帮助,并且在“易饰嘉”多次声明并维护权利的情况下,苹果公司拒绝改正,其具有主观故意和明显恶意,因此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构成商标共同侵权。

  通过对本案件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移动互联网”领域的法律服务具有以下特点和服务原则:

  一,专业性强,考验律师的“跨界”学习能力

  从事“移动互联网”领域的法律服务,作为律师我们必须清楚“移动互联网”领域的新概念。这些新概念是基于“移动互联网”而产生,属于科技的最前沿。对于律师而言,我们必须通过“跨界”的手段学习、研究和掌握,否则,就很难对“移动互联网”领域产生的法律业务提供专业性服务。

  第一什么是APP?APP是英文Application的简称,即智能手机的应用程序。我们常见的微信、嘀嘀打车、手机地图、百度轻应用等都是APP.APP安装方便,使用简单;可结合图片、文字、音频、视频等方式生动展现品牌和产品信息,APP已经成为占据手机屏幕的第一入口。

  第二什么是AppStore?App store即application store,通常 理解为应用商店。App Store是一个由苹果 公司为iPhone和iPod Touch、iPad以及Mac 创建的服务,允许用户从iTunes Store或 mac app store浏览和下载一些为了iPhone SDK或mac开发的应用程序。用户可以购买 或免费试用,让该应用程序直接下载到 iPhone或iPod touch、ipad、mac.其中包 含:游戏,日历,翻译程式,图库,以及许 多实用的软件。 App Store从iPhone和iPod touch、iPad以及mac的应用程序商店都是 相同的名称。美国苹果公司于2008年推出APP Store,最初只有不到500个APP应用,目前已经增加到千万以上!累积下载次数更是高达数亿次!

  第三什么是AppStore名称被抢注?苹果的AppStore名称具有唯一性,而且采用申请在先的原则办理注册登记,所以出现了被抢注的可能性和可操作性。

  二,案件的社会关注度和诉讼争议金额较高

  “移动互联网”作为新兴行业,不仅是大额资金投资的“宠儿”,也是新闻头条关注的对象。大家一定记得,滴滴打车因为其打车软件在2014年5月遭遇商标侵权诉讼,将“嘀嘀打车”更名为“滴滴打车”。滴滴打车CEO程维在2014年10月11日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毫不讳言的告知“两年时间花掉15亿元,可以说我们是最烧钱的互联网公司”。就是这家不差钱的公司在2015年4月又遭遇商标诉讼,“嘀嘀”状告“滴滴打车”商标侵权,索赔8020万元。

  2015年3月创博亚太(山东)科技有限公司因对“微信”商标归属的争议走上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法庭,状告商标评审委员会,想要拿回“微信”的商标所有权。

  2014年6月26日,上海易饰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召开“为为网商标维权”新闻发布会,拟状告美国苹果公司,共索赔一亿元。

  2010年新浪微博花费500万收购t.cn.

  2012年京东商城花费3000万收购JD.com.

  2014年小米360万美元收购了mi.com域名,这成为了当年互联网 <http://bg.qianzhan.com/report/detail/c14a68e0cff74771.html>产业的一枚新的爆点。

  三、涉及的领域广,是对传统“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新拓展

  针对“移动互联网”领域发生的法律业务,我们通常会将其列入“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领域。但是真正介入其中,我们就会发现“移动互联网”领域的法律业务与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既存在很多共性,也存在很多的不同。

  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主要由《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和《发不正当竞争法》等构成。

  “移动互联网”作为高科技领域的前沿,其涉及的法律保护外延不仅远远大于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也与互联网(PC端)存在很大区别。例如:1,PC端互联网域名(www.com)是由国际互联网域名管理机构ICANN(又名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负责管理,ICANN是一个非盈利性的国际组织,承担域名系统管理,IP地址分配,协议参数配置以及主服务器系统管理等职能。2,PC端互联网域名(www.cn)是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负责管理,CNNIC是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于1997年6月3日组建的管理和服务机构,行使国家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职责。

  “移动互联网”由于苹果公司IOS系统与谷歌公司Android系统几乎垄断了所有的智能手机操作市场,导致没有出现如前文所述的ICANN或CNNIC等机构,从而使“移动互联网”领域的名称注册和保护体现出新的模式。这种新的模式一方面体现了科技时代发展的需求,另一方面也为法律服务市场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更广阔的想象空间!

  目前对“移动互联网”领域的名称注册和保护,企业一般引用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前文中所述的“为为网商标维权”拟状告美国苹果公司,索赔一亿元的案件,也是依此为依据。笔者认为本案例中依据我国的《商标法》来保护其涉案企业在“移动互联网”领域的权利其实是无奈之举,是否能够达到既定效果还不能确定。

  四、“事先保护与统筹兼顾”相结合的法律服务原则

  因此在“移动互联网”领域的法律服务笔者认为应该坚持“事先保护与统筹兼顾”相结合的法律服务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专利领域:纯软件是无法取得专利保护,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如果要取得与软件相关的专利,必须和硬件设备相结合,才能以方法专利提交申请。“移动互联网”领域目前通过和硬件设备相结合,取得专利的案例几乎没有(即使是在阳光下一切皆可专利化的美国也很难获得软件专利),所以通过专利保护“移动互联网”产品的可能性几乎是不存在的。

  第二,版权保护:“移动互联网”APP软件可以获得版权保护,经过版权保护后,其他人不能使用与之相同的代码作出相同或类似的APP.而且其与APP内相关的图像、人物肖像、图形等等,也可以禁止他人使用与之相同或类似的图像、人物肖像、图形等等。

  APP软件办理我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应当载明:软件名称、著作权人、开发完成日期、首次发表日期、权利取得方式、权利范围等。

  “移动互联网”APP软件办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对企业而言是十分重要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版权的取得自创作完成之日起。换而言之,“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其实并不是获得权利的必备条件。但是在实践中,如欲以版权为依据主张权利,首先需要证明权属,如果未进行版权登记可能会发生不能提起有效诉讼或因APP软件相关创作底稿、源代码、设计图纸等灭失无法举证的法律后果。

  第三,商标保护:“移动互联网”APP软件可以获得商标保护,但是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移动互联网”APP商标注册一般需要注册4--5类,分别是9,35,38,42以及APP提供服务所在行业的分类。

  第9类:科学、航海、测地、摄影、光学、电影、衡具、量具、信号、检验、监督、救护和教学用具及仪器,处理、开关、传送、累积、调节和控制电的仪器,录制、通信、重放声音和形象的器具、载体,现金收入记录机,计算机和数据处理装置,灭火器械。(其中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硬件等是和手机APP密切相关的)

  第35类:广告,实业经营,实业管理,办公事务。(广告业务通常是“移动互联网”APP不可缺少的项目)

  第38类:电信。

  第42类:科学技术服务和与之相关的研究与设计服务,工业分析与研究,计算机硬件与软件的设计与开发。(“移动互联网”APP商标必须注册的类别)

  此外,“移动互联网”APP商标注册还要选择核心商品和服务。例如:金融银行类APP,提供金融服务注册3602;百合网APP,提供婚恋服务注册4505;京东商城、一号店、天猫APP,提供销售服务注册3503;

  2,APP商标应当具有显著性,APP商标应当具有独特性和可识别性,建议其文字、字母、数字、图形、颜色组合要立意新颖、简洁醒目、富有个性、便于识别。

  3,“移动互联网”APP商标注册要适当扩大保护性商标的注册范围。

  第四,商业秘密保护:“移动互联网”领域法律服务的核心其实就是其商业秘密的保护,“移动互联网”涉及的商业秘密的范围十分广泛,主要分为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前端与后端)、工艺方法、流程诀窍、信息情报、营销策略、融资方案、客户资料、大数据(包括加密方式)等等。

  第五,苹果AppStore名称优先注册:苹果的AppStore名称具有唯一性,而且采用申请在先的原则办理注册登记,存在APP名称被抢注的可能性和可操作性。所以,“移动互联网”APP名称应当优先在苹果AppStore注册,一般流程需要14天左右的时间。

  第六,其他。例如:通过《劳动法》规定主要员工的“竞业禁止”内容;通过《合同法》规定业务合作单位的“商业秘密”保守义务;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追究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其他经营者的责任等等。

  综上所述,随着“移动互联网”产业的蓬勃发展,已经为各个行业都带来了深刻的影响。律师行业作为专业的法律服务机构,在做好传统业务的同时,可以根据“移动互联网”产业的特点,为其规划和设计更加专业、更加完善、更加全面的法律服务方案,开辟出一片新的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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