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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法律”若干问题研究
            胡晶 点击量:3993
信阳师范学院华锐分院
【摘要】
网络购物、网路文化、网络金融等新生事物的蓬勃发展预示着我们已经进入了网络大时代,“互联网+”是将互联网和传统行业相结合形成一种新的发展样式,那么,“互联网+法律”的出现将为传统法律服务及法学教育带来前所未有的影响。
【关键字】
互联网+法律;法律服务;法律教育
    

  当前,人们通过互联网已在社会生活、经济、文化、科技等领域创造太多奇迹,三大产业在某些环节早已被互联网技术渗透,比如,“传统家电+互联网”有了京东,“传统银行+互联网”有了支付宝,传统农业已被互联网+实现了从网络销售环节逐步向生产环节的升级。马云曾说:互联网可以加载一切。当然法律也不例外“互联网+法律”,这两个不同的事物联系在一起,将对人们的经济法律生活带来全新的体验。

  现如今对于“互联网+法律”并未形成一个统一的定论,“互联网+法律”被普遍认为就是互联网法律服务平台,即客户在平台上提问,律师回复“请到所内详谈”的模式在我看来,以这样的方式渗透意义不大。当然这也许是“互联网+法律”最原始的形态,与法律相关的行业广泛而多样,“互联网+法律”不能仅理解为互联网对法律服务业经济模式的革新,还包括对法律教学,法律制度的完善等带来的改变。“互联网+法律”到底是什么?笔者认为,应该从互联网对法律制度的制定,法律服务行业的影响及法学教育的改变着手,绝不是互联网与法律的简单相加,它以信息数据为支撑,利用互联网的思维来变革与法律相关的行业工作者的思维及其工作方式。[1]互联网对于法律工作者的帮助将是前所未有的、革命性的。

  以下将从法律服务,法学教育两个方面,分析互联网对中国法律行业发展带来的影响。[2]

  二、“互联网+法律服务”新模式

  伴随我国国民法律素养的提升,近年来,法律服务的需求量大量增加,在此背景下,进一步加速了“互联网+法律服务”新模式的产生与发展。截止2015年12月底,我国用网人数已达到全国人数的50%以上,这将为法律服务行业带来新的转机。

  首先,互联网渗透法律服务者行业,对于律师个人而言,产生的效益非常显著。网络作为一种技术手段,它传播信息成本之低及速度之快超乎现象,律师可运用其优势逐渐树立个人品牌。而专业、口碑,是当事人选择律师的必要前提,“病毒式”营销逐步被律师界采用,律师行业利用其朋友圈、微信、微博增加阅读量,在此过程中,作者及公众号将随之传开,进而带来源源不断的案源。同时,通过网路举办的各种线上线下的培训讲座,将汇聚全国各地的法律人,既可拉近各地法律人的距离,又可相互学习交流。在互联网环境下,中小城市的律师和大城市的律师可以平等地享有机会,即与客户线上对接,线下交易。此外,还可以将一些标准化的法律服务通过网络提供给客户。比如,一个种植农产品的乡镇企业老板可以将订购合同直接发给北京某律师审核把关,客户可以像收快递一样的方式查询案件的进展情况。相比传统非诉业务操作流程,既能帮助该企业便捷、低成本地解决问题,又为律师节约了来往的时间成本互联网+法律服务的作业方式,也不仅局限于打电话沟通,或者等候在办公室,在不同的地理位置及面对不同的客户群的需求将被随时得到满足,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了全新的生存空间、权利空间。互联网公开的信息能为律师的工作提供重要支撑,律师可以通过网络收集主审法官的全部个人信息,如毕业院校,研究成果及以往的案例判决,探究出其对相似问题的观点、看法甚至洞察出其判决的倾向这种精细化的服务使得律师工作更加高效。网络数据还可以对律师所办以往案件进行汇总,对其诉讼水平作以评价。因此,律师应当重视的知识管理,既包含了所内的信息,还包括网络公开的信息。新时代律师成长离不开互联网思维,要有新的理念,运用新的技术做好知识管理和共享,提升自我,成为律师界的马云。

  其次,对于律所而言,互联网与律所的结合将产生“放大镜”的效应。不仅在收益上放大,交际范围的地域也在扩大。许多大中城市律所已经逐步改变以往的经营模式,敞开胸怀通过互联网加强与各律所的联系,与同行分享经验合作共赢。当然,现实法律遇上“互联网+”并不像其他行业容易嫁接,原因来自于当事人对于法官存在戒心,厌讼情绪高涨,导致中国人的法律消费观并未真正形成。此外,有些案件因其法定原因带有律师业务的亲历性,这是信息化所不能替代的。因此,“互联网+法律服务”路途看似平坦,其实也充满曲折,需要更多的摸索。

  三、“互联网+法律教学”新改变

  时代的发展促使传统的法律教育应该改革,由理论型向实务性发展,在教学中扩大“案例讨论式”方法的应用比例。教学内容应结合社会经济出现的新问题而展开,比如,网络侵权在现有侵权法中的适用范围狭窄,甚至很多方面是空白;如网络电子代理侵权等。法学教师只有在丰富知识储备加创新思维理念下才能更加专业的分析法律实践问题。部分顶尖院校已设立网络法律研究中心,或将网络法学列为二级学科以适应新时代的发展。(本文原载《法制博览》2016.7(下)

【参考文献】
[1]王凤梅。“互联网+法律服务”需要专业化风口[J].法律与生活,2016.01.
[2]张新宝。互联网发展的主要法治问题[J].法学论坛,20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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