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引言
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是我党实行全面深化改革的基本方向、基本内容和法治保障。这期间,法律图书馆的建设也渐入人们的视野,得到广泛关注。法律图书馆在国家的法治建设、法学理论的研究、法律实务的操作等方面,均发挥着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移动网络的不断升级,图书馆信息服务模式逐渐向移动信息服务模式转变,法律图书馆的服务模式也应顺应变化,以用户的移动使用需求为导向,进行移动法律信息服务的建设。
面对新的目标及要求,法律图书馆服务已越来越受到广大学者关注。国内学者刘波[1]从法律图书馆法律信息服务的意义出发,比较分析了中外法律信息服务体系的特点,对法律图书馆信息服务体系建设提出构想;巴立志[2]探讨了在信息时代氛围下法律图书馆工作的发展趋势以及法律图书馆员的新的角色定位;刘光祖[3]在对美国法律图书馆和我国法律图书馆发展的分析基础上,提出了我国公共法律图书馆“以用户为本,结合本馆实际,以用户需求为导向,与用户共建共享,与其他公共法律图书馆合作发展”的互动型发展战略,并结合实际构思了合作机制、法律信息服务、资源建设和数字法律图书馆建设四个方面的具体措施;欧阳晨红[4]从法律图书馆系统合作、文献建设的共性与个性出发,探讨了法律图书馆资源共建共享模式;叶元生[5]提出要充分利用法律图书馆馆藏资源和网络资,[6]指出法律图书馆作为提供专门性知识的图书馆,迫切需要在文献管理、数据库构建、咨询互动服务等方面,提高电子资源管理水平、扩大服务范围、提高服务质量,以拓展生存与发展空间,更好的提供法律信息支撑服务,形成国家法制建设所需的专业文献保障体系;并通过分析我国法律图书馆特色文献信息资源需求的特征,讨论了关于文献信息资源服务平台建设的构想。Reeve[7]分析和讨论了学术法律图书馆的实证性研究服务的程度及其全国性的调查结果。Anderson[8]探讨了法律图书馆如何对司法部门进行服务支持,对司法部门提供法律信息,如何引导未来的图书馆发展方向?并对卢旺达的法律图书馆对其司法部门及整个社会的贡献做了实证分析。
从各位学者的研究成果可以看出,有关法律图书馆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法律图书馆基本问题的研究、法律图书馆资源建设的研究、法律图书馆服务体系的研究3个方面。法律图书馆作为专业性较强的行业图书馆,鲜有将法律图书馆服务与移动网络结合起来。
本研究基于移动网络背景下,对比分析国内外法律图书馆移动信息服务的开展情况,并试图回答以下问题:①目前我国法律图书馆移动信息服务现状如何?法律图书馆信息用户类型及需求特点是什么?②中外法律图书馆移动信息服务有什么差别?③基于用户需求,如何构建法律图书馆信息服务模式?为了更好的解决以上问题,本文结合法律图书馆服务特点,选取了5个国外法律图书馆和5个国内法律图书馆作为研究样本,采用网络调查、文献梳理和对比分析的研究方法,全面对比分析国内外法律图书馆移动信息服务的不同特点,以期对我国法律图书馆移动信息服务研究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
2、法律图书馆移动信息服务模式的提出
2.1法律图书馆服务
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专业的法律图书馆越来越受到关注。法律图书馆服务是指法律图书馆利用馆藏和设施向用户提供法律文献和法律信息的一系列活动,主要包括提供法律文献复制、法律信息参考咨询、法律文献检索、法律信息推送等服务。由于法律文献的特殊性,法律图书馆更强调对法律资源的开发、利用、服务功能,以用户需求为基础,帮助用户掌握资源获取途径及方法为目的,这也是法律图书馆服务的未来发展方向。法律图书馆通过对法律文献信息进行存储、组织、传递、利用和交流等活动,为包括法律专业人士、科研工作者以及社会普通公众提供专业权威的法律信息服务[9]。法律信息服务区别于其他形式的信息服务主要有以下3个主要特征,首先是法律图书馆提供的是专业性资源,主要包括法律条文、裁判文书、条文释义、立法草案等资源;其次是针对指定用户的专业性服务;最后是用户对法律图书馆的专业性需求。
2.2法律图书馆移动信息服务的内涵
法律图书馆移动信息服务是法律图书馆建设中以满足信息用户移动获取信息为导向的信息服务模式,在加强法律图书馆馆藏建设与资源整合的基础上,能够为读者用户提供一个不受时空限制的法律图书馆服务环境,满足用户对法律信息服务的多元要求,提高用户对相关信息资源的获取与利用能力。
移动环境下用户在时间和空间维度两方面都对法律图书馆的服务提出了不同层次的需求。时间方面的信息需求主要体现在对法律数据库资源的查询检索、借阅情况的查询、虚拟参考咨询、对活动公告的接收、法律文献资源的预约与续借、图书馆博客信息的接收、参与法律图书馆社区、个性化定制信息资源和多媒体信息资源进行接收。空间方面的信息需求体现在法律图书馆用户在所处的移动条件下针对诸如查询有关图书馆的地理分布、地理位置、交通路线、法律图书馆内部导航服务等地理信息及其相关信息的需求。移动环境下用户对法律图书馆提出上述信息资源和服务需求并非相互独立单独存在,而是具有明显的交叉综合性,表现出用户需求的复杂性,这也对法律图书馆的移动信息服务提出了更高要求。
2.3我国法律图书馆移动信息服务模式构建的必要性
根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37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10]调查结果显示:截至2015年12月,我国手机网民规模达6.20亿,较2014年底增加6303万人。网民中使用手机上网人群的占比由2014年85.8%提升至90.1%,手机依然是拉动网民规模增长的首要设备。仅通过手机上网的网民达到1.27亿,占整体网民规模的18.5%。随着移动设备的迅速普及,人们的阅读方式已从传统的纸质阅读转变为移动阅读。法律信息服务模式也应顺应变化,从传统法律信息服务模式向移动法律信息服务模式的转变。
我国法律图书馆的建立时间相对滞后,虽然一些大学法学院图书馆在较短时期内迅速发展,并且在知识经济背景下意识到用户获取法律信息的强烈需求,但是在移动信息服务等方面,仍然发展阶段,服务方式简单,缺乏专业的图书馆员,与国际先进的法律图书馆仍存在一定的差距。对于一些专业法律人士或是需获取法律信息的一般群众,可提供移动信息服务一般是少数的法律app专业软件或是一些可提供法律信息的专业网站。法律网站及app客户端在移动信息服务内容及形式上的蓬勃发展,为我国实体法律图书馆开展移动信息服务提供了借鉴。
法律图书馆要顺应时代的发展,构建现实有用的法律图书馆移动信息服务模式,为法律信息用户提供更优质的移动信息服务,享受信息社会的方便与快捷,是现阶段我国法律图书馆需要关注和研究的重要课题。
3、研究方法及数据获取
本文的研究方法采用网络调查法、文献分析法和对比分析法三种方法相结合。首先,通过网络浏览所研究对象的官方网站,收集国内外各法律图书馆移动信息服务方面的信息。其次,对国内外法律图书馆移动信息服务开展现状相关文献进行梳理,以了解法律图书馆的发展情况。
为保证调研数据样本选择的代表性,国外选择在法律图书馆服务方面较为突出的英美两国,并根据2015QS世界大学法学专业排名,选取其中排名前十五位的英美两国高校研究其法律图书馆移动信息服务,分别为:哈佛大学、牛津大学、剑桥大学、耶鲁大学、纽约大学、斯坦福大学、伦敦政治经济学院、芝加哥大学、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哥伦比亚大学、伦敦大学。由于我国高校设置的特殊性,我国有专门面向法律的专业型高校,故国内以中国五大政法大学图书馆作为样本分析对象。
相比较于公共法律图书馆,高校法律图书馆在移动信息服务方面更为出色且具有特色,固本次样本选择主要选择高校法律图书馆为研究对象。由于法律图书馆的特殊性,有些学校并未设有专门的法律图书馆,加之部分学校资料收集不全,无法保证样本对比分析的有效性,最后综合考虑法律图书馆的专业性和特色性两个方面,国外选定了美国的耶鲁大学法学图书馆、哈佛大学法学院图书馆及斯坦福大学法学图书馆,英国选择了剑桥大学Squire法律图书馆及伦敦大学高级法律研究学院图书馆。国内选定了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及西北政法大学5所高校的图书馆。如表1所示。
4、调查分析
41国外法律图书馆移动信息服务现状
国外法律图书馆起源较早,最初是以私人事务所图书馆的形式存在的,主要以个人藏书为主。经过长期发展,国外法律图书馆从国家或国会法律图书馆到地方州、县级法律图书馆,大学法学院图书馆到私人事务所图书馆,应有尽有。最早的法律图书馆是1779年弗吉尼亚的威廉姆玛丽学院的法律图书馆。1817年,美国最早的法学院哈佛大学法学院拥有相对完善的法律图书馆⑿。国外的法律图书馆,无论从结构、管理还是服务,都相对成熟,例如美国法律图书馆协会、美国法学院协会等重要组织都对法律图书馆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和作用。
笔者采用了网络调查的方式,访问了国外样本的图书馆网站,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美国法律图书馆移动信息服务的普及率较高,类型较多,具体如表2所示。对于法律图书馆移动服务,相对于服务类型我们更要关注的其实是服务内容。笔者对以上几个法律图书馆的网络调查发现,国外的法律移动信息服务主要包括信息通报、信息查询、资源利用、参考咨询等服务,具体如表3所示【13-16】。
4.2我国法律图书馆移动信息服务现状
我国五大政法大学长期以来肩负着为我国输送高素质法律人才的任务,为确保在校师生以最方便最快捷的方式获取其所需的法律资源,不断加强对图书馆的相关服务建设是非常必要的。笔者通过对这五所学校的图书馆网站访问发现,统计了其图书馆移动信息服务模式类型,如表4所示。
我国五大政法大学法律图书馆除了在WAP网页,SMS,App客户端提供查询、咨询、馆务信息推送等服务内容,更借助了微信公众平台提供服务,笔者将主要针对其移动图书馆及微信公众平台开展情况做出详细介绍,如表5所示。
4.3国内外对比分析
根据表2和表4的对比可以看出,现阶段国内外法律图书馆所提供的移动信息服务模式比较相似,以移动网页浏览为主,App客户端为辅。而国外对二维码的应用则更为广泛,不论是借阅还是浏览,国外法律图书馆在二维码的使用上均有所体现。而在我国,微信的广泛使用也为我国法律图书馆的公众平台建设提供了有利条件。五大政法大学图书馆开通了微信公众服务平台,且部分功能已相当完善,这是我国法律图书馆移动信息服务建设的一个重要方向。
通过对表3和表5对比可知,我国法律图书馆移动信息服务还仅仅停留在信息查找和阅读的体验阶段,特色较少,而国外法律图书馆的移动信息服务同我国相比服务内容更为成熟,且更注重信息体验和交流,在法律参考咨询方面做的更为出色,多种咨询方式相结合,从而满足读者多元化需求。移动信息服务的重要特征便是注重信息的实时性,而参考咨询是体现信息实时性的一个重要方式,而我国法律图书馆一般只提供常见问题解答和建议、留言等方式,缺少互动性。而在其他特色服务方面,我国并未显示出明显的差距,也充分利用微信公众平台展现了服务优势。
通过分析国内外法律图书馆的异同,我们不难发现,现阶段法律移动信息服务类型、内容都趋于多元化、个性化。我国法律图书馆移动信息模式要从单一模式逐渐向综合型、融合型服务发展,利用移动互联网的优势,动态分析用户需求,构建融合型移动信息模式,以满足法律用户日益多元的法律信息需求。
4.4法律图书馆移动服务模式构建
法律图书馆移动信息服务是一个法律信息资源提供与用户信息需求满足的动态匹配过程,为了向用户提供更具有专业性与针对性的信息资源以满足其不同层次信息需求,就需要更加了解用户的信息需求与信息偏好,关注用户对移动服务的使用体验。
(1)法律图书馆信息用户类型及需求特点。
用户是图书馆移动信息服务的对象,是图书馆移动信息服务内容的接受者和利用者,用户需求是图书馆移动信息服务的出发点⒄。使用法律图书馆信息资源的用户分为专业型、兴趣型和目的型三类。专业型用户指的是法律领域的专业人士,他们时刻关注业内的新观点、新动态和理论发展的最新动向,是法律图书馆的重点服务对象。这类型用户对法律文献资源的需求有共同的特点:对法律信息平台操作熟悉;使用文献资源的目的明确;重视文献资源的更新。兴趣型用户往往没有明确的文献查找和阅读,以略读泛读为主。目的型用户是指在急需法律类资料时才会进行相关文献的查找,因此具有鲜明的阅读时间特点:例如媒体报道新广告法成为了大众舆论的热点,目的型用户会受传媒影响而查阅相关法律文献资源。
(2)法律图书馆用户需求感知模型构建。
为满足上述不同层次的信息需求,法律图书馆提供高质量移动信息服务的前提不仅仅是将现有的馆藏资源进行数字化,而是要在对用户属性进行深度挖掘后,面向不同的用户群提供侧重点不同的移动信息服务。
法律图书馆在开展移动信息服务的过程中需要充分重视此过程所产生的用户即时数据信息,在一定范围内对其进行收集整理,建立相应的用户信息库,对用户的检索内容和策略等进行有效的分析挖掘,了解用户对法律图书馆的信息资源与服务方式的偏好,在此基础上进行有效的优化。以法律图书馆的数字资源建设为例,融合用户需求感知理念的法律图书馆用户需求感知模型,如图1所示。
通过用户对法律图书馆移动服务平台的注册和使用,了解用户的信息需求与信息偏好,从而建立用户信息库,对用户层次、类型进行划分,从而方便对不同需求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移动信息服务。用户需求感知模块还可通过对用户需求的分析挖掘,数据挖掘与分析过程中根据用户的移动需求感知部分发现用户点击了图书馆没有的资源时,可将这分信息提供给采访人员,采访人员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购买相应电子资源。
(3)用户感知视角下法律图书馆移动信息服务模式构建。结合法律图书馆用户感知模型,着力从用户、技术、服务、管理四个要素出发,构建法律图书馆移动信息服务模式,既是对资源、服务、技术、用户等各项因素的有效整合,包括管理终端、技术支撑、服务应用等,也是对服务内容的有效支持,法律图书馆移动信息服务模式如图2所示。
①管理层是法律图书馆移动信息服务有序进行的基本保障,主要负责各种法律数据库维护、用户参考咨询、法律资源采访、用户数据库建立等相关工作。一个完善的管理层应该是尽可能进行技术支持,并同时可发展和提高各项技术,保障各项服务正常运行。
②技术层主要包括硬件、软件、标准等几个部分。硬件主要是指智能终端对移动信息服务的支持,用户可以通过智能终端接受服务,主流的智能终端主要包括:智能手机、平板电脑、阅读器等。而软件主要是指移动操作平台对相关的支撑,目前主流的操作平台包括:iOS、Android、WindowsMobile等。标准是针对tcp/ip等各项协议对移动网络的支持,以保证各项服务展开。技术层还包括App客户端、Wap网页的开发维护等,要根据法律用户需求的变化,逐步完善各项软件功能。
③服务层是该模式的核心层次。主要是对各项资源、服务的整合提供给法律用户。在现有SMS短信、Wap网页、App客户端、SNS社交网站、二维码等服务模式的基础上,融合服务模式,百花齐放,为用户提供整合型一站式服务。法律信息资源是法律图书馆移动信息服务的重要部分,要充分利用法律图书馆提供的馆藏书目资源和各大法律数据库资源,以便用户移动下载、移动阅读。除此之外,随着移动网络的发展和普及,法律信息用户对个性化服务的需求也愈来愈强烈。因此,要把个性化服务作为构建法律图书馆移动信息服务模式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内容包括位置服务、个性化定制、个性化推送等。
5、结语
回顾历史展望未来,在移动互联网迅速发展的今天,更是为法律图书馆实现全球性馆际互借与资源共享提供了条件,人们只需要运用充分运用移动终端提供给我们的各种服务,就可以轻易检索到世界各地的法律,随时随地的咨询法律信息。法律图书馆的服务是永无止境的。法律图书馆应不断拓展其馆藏和服务范围,运用最新的技术为人类的法律生活提供最优质的服务。本文通过对国内外法律图书馆移动信息服务的对比,总结分析其中优劣,构建了用户感知视角下的法律图书馆移动信息模式。
由于资金短缺,我国法律图书馆移动服务资源建设情况、增值服务情况、特色化建设情况仍不容乐观。借助移动网络环境信息共享的便捷性,应更多的与国外法律图书馆之间加强合作,优势互补,互通有无,在已建立的馆际互借业务基础上,开展更深层次的合作;可以深入探讨法律文献的数字化、网络化究竟带给法律图书馆什么影响,探索性地转化成数据提供商;探索构建一个综合化、系统化的法律图书馆特色文献信息资源服务平台,营造法律图书馆的文化氛围,强化服务创新,开展多层次、个性化、专业化的特色化服务。本文原载《情报科学》20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