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已经深刻地改变了我们衣食住行的方方面面,但它究竟会给包括审判工作在内的法律行业带来什么样的影响,目前阶段还没有人能够给出确切的答案。从事物的最本源去思考,我们会发现,“连接”是互联网最基本的逻辑,而在“连接”的基础之上,传统意义上的法院审判工作,也会被重新定义。
(一)首先,我们从“连接”入手,来探讨互联网上的连接,对法院审判工作有哪些影响。
1. 连接使司法资源重新配置,法院内部分工协同更高效。
由于经济增速放缓及各种社会矛盾激增,中国正处在“诉讼爆炸”的时代,而受编制的限制,法官的人数并不能随之增加,甚至随着员额制的推行,法官人数还会精简,所以我有一个基本的论断:在可以预期的未来相当长一段时期,我国法院“案多人少”的状况难以彻底改观。我们只能在现有司法资源下寻求应对之策,那就是对司法资源的重新配置,而这恰恰是互联网的连接会带来的影响。
首先,互联网会对法院内部的资源整合产生重大影响,而这其实会落脚在两个关键词上,一个叫“分工”,一个叫“协同”。这两个关键词对当下处于“案多人少”巨大压力下的法院尤其重要:只有实现更合理的分工以及在此基础上的更高效的协同,才能让资源的利用效率得到大幅度提升,缓解人案矛盾。牛津大学教授萨斯金(Richard Susskind)在《法律人的明天会怎样》这本书中提出了一个重要的观点,他认为律师在诉讼案件中的工作是可以被分解的,诉讼案件的工作流程可以被分解成文件审阅、法律研究、项目管理、诉讼支持、策略、战术、谈判、法律辩论等等这样9个方面。虽然萨斯金的这本书是站在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角度来讲的,但它对于审判工作的未来发展也有很强的借鉴意义。法院可以对审判过程进行类似的分拆,合理分工,并且在信息化平台上展开充分协作,就可以实现办案效率的提升。
2. 内外部资源的连接,打造没有“围墙”的法院
互联网上的连接是无边界的,在互联网上,法院是没有“围墙”的。
比如说法院在建设的诉讼服务中心,诉讼服务中心应当是一个开放的平台,利用互联网技术,把诉讼参与各方连接起来,让法官、当事人、律师等都能够积极地参与进来,就诉讼相关信息进行迅速的、无障碍的沟通。这个诉讼服务平台实际上就是一个没有“围墙”的法院,我们可以把它理解为一个运用互联网连接的“大司法社区”。只要互联网真正深刻地影响法律这个行业,类似的“大司法社区”一定是必由之路。法院的界限会在这里被打破,很多耗费司法资源又不涉及法院最核心的价值判断功能(这是审判最本质的功能)的事情,不再需要法官去干,甚至也不需要法官助理、书记员去干,交给律师或者第三方机构就可以了。
我从来都认为,法官就应该全身心投入到判断是非的纯审判工作上,“为人民服务”这件事,是可以利用外部连接,由法院外部资源整合完成。而这种外部连接,整合资源,恰恰是互联网的功能!法院除了进行必要的硬件建设(如办事大厅及电脑、网络设施等)之外,应该将更多精力放在软件的建设上,利用并开发互联网技术,连接并整合各方资源,而不需要配备太多资源来为诉讼参加者提供服务。
我国法院这些年来已经完成的信息化建设过程成绩骄人,居于世界领先地位。但是,法院内部信息化尚未与外部资源形成很好的交互,就像是内部已经是高速公路,却被围墙挡住与外界隔离。
3. 网上法院
未来互联网上的无边界法院甚至会有一个更极端的表现形式--网上法庭。大家或许觉得这样的设想还很遥远,但实际上,网上法庭的雏形早就已经存在了。
举个例子,在淘宝网上的商品交易过程中,卖家和买家难免会产生纠纷,当纠纷较为复杂,或一时间很难用淘宝现有规则来判定怎么办?这样的纠纷的数量每年都是百万量级的,如果个个都到法院去解决,法院将不堪重负,效率也很低。淘宝在线上成立了一个“判定中心”,让卖家和买家来担任评审员,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评审员其实就相当于法官。大家知道这个判定中心三年多来“审理”的纠纷数量是多少吗?两百多万件!参与判定的评审员(也就是群众法官)累计已有90余万人。我个人认为,淘宝“判定中心”值得研究,它可能是未来无边界法院的某种雏形。
当然,我国的法院在这方面也做出了诸多探索,比如说吉林高院推出的电子法院,以及阿里巴巴和浙江省高院合作建设的网上法庭。尤其是后者,目前在杭州的四家法院试运行,效果还是不错的。至少它证明了,案件是可以逐渐被分类分层的,适合在网上进行审理的案件的范围其实很可能比此前想象的要多得多。我相信,随着互联网技术对法律行业影响的更加深入,网上法庭将会加速发展。
(二)其次,我们来探讨一下,大数据对法院审判工作有哪些影响?
上面的几点,都是互联网的连接所带来的法院内部的分工与协同,以及法院与外部资源的交互。更重要的是,在互联网时代,每一个主体实际上每天都在产生数据,互相之间的连接又会产生数据。可以说,数据由连接而来,而又能促进资源的重新配置,影响连接。所以,互联网时代的另一个重要主题就是大数据。
我想先从一个最容易被理解的法律行业的大数据讲起,那就是裁判文书。全国每年公开的裁判文书是千万数量级的,这样数量级的裁判文书到底意味着什么?它其实就是可以被采集,被储存,被用于计算和分析的案例大数据。
为什么这么说呢?在数据工程师的眼里,这些案例并不是我们平常看到的一篇篇文书,而是数据段和规则。比如说,深圳中院的每份裁判文书上都一定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这样几个字对吧?“深圳市”这个词其实就是一个数据段,它用来标明这些裁判文书都是出自于深圳这个地域的。从文书中挖掘这样的数据,整理这样的规则,就叫做对文书的“解构”。在解构之后,机器就能够读懂文书,从而整合不同的数据段,在不同的裁判文书的数据中发现规律。当机器能够理解我们的规则,它就能根据它所理解的规则推导新的规则,或者至少依据规则对新出现的事物做出判断。那么,作为审判资源的大数据到底有什么作用呢?我想,第一是提升效率,第二是提高质量。
1. 大数据提升审判效率
法官的审判过程经常会在一些主要节点上出现障碍,也就是所谓的“痛点”。建立在大数据基础上的工具可以解决这些痛点,提升法官的工作效率。
比如说,模板的自动在线生成。这个模板自动在线生成要能够异地编辑,能够多人协同修改。此外,这个模板的自动生成应该时时在线更新,它跟很多人现在正在使用的一些自动模板生成工具有所不同。比如说,类案的批量处理,这对于基层法院来说尤其重要。我们会发现,基层法院的法官其实大概有50%到60%以上的时间和精力是在处理同类型的案件,如果类案批量处理的方法被挖掘出来,并且被互联网化,就会大大提高基层法官的工作效率。比如说,对案例精要的检索。在实践中,法官们会碰到很多个性化的疑难案例,但其实,这类案子至少有一半以上是能够找到先例的,其他法院很可能曾经处理过类似这样的案件。但是问题是,案件浩如烟海,就算能找到很多可能的类案,要把这些案件都通读一遍,再来判断是否跟目前办理的这个案件类似,是一件极为劳力劳心的事情。所以,很有必要对不同类别的重要案例做精要摘编,从而节省法官阅读案例的时间精力。我们的“天同码”其实干的就是这样的事情。再比如说,相似案件的推送。法官们现在是主动地搜索案件,但实际上,从数据技术上来说,当一个案件的主要信息出现在系统当中的时候,这个系统可以做到抓取到类似案件推送给法官。
2. 大数据提高审判质量
以上是一些通过大数据提升办案效率的畅想,在提高办案质量方面,其实也有这样几种可能的应用。
首先,“同案不同判”的预警。法院一直在强调同案同判,这是完全正确的抓办案质量的好思路,但问题是,每个法院每天都在处理大量案件,而且随着主审法官制的推行,不再有审判长联席会,副庭长、庭长审批这样的由对整个业务庭曾经办理过的案件十分了解的人来把关的程序了,这对同案同判是极大的考验。我曾经发表文章谈及过:法官是人不是神,要想让每个法官熟知浩如烟海的过往判例,本就是难上加难的事。如果不辅以科技手段,实现同案同判几乎是一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全面实行主审法官制后,同案不同判的风险甚至会越来越大。所以,对于同案不同判的案件,法院应该有一套预警机制,在判决出台前就及时发现。
其次,未来典型案例的产生方式会发生巨大的变革,这是一个值得重视的发展趋势。过去法院典型案例的产生是权威发布式的,也就是由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参加的审委会来核定公报上的案例。现在最高法院研究室有一个案例指导处,这个处的法官会向全国法院征集可能的指导性案例,经他们加工后作为指导性案例成批发布。互联网时代的去中心化和法律人的高参与度,会让典型案例的产生方式发生变革,从权威发布式转向维基百科(Wikipedia)式。
举个例子,假如我是深圳中院的一名法官,我觉得我办的这个案子非常有典型意义,我并不需要层层向上级报送案例,而可以通过一个法律专业人士的互联网平台,把这个案例发布出去。其他人一看,说这个案子很有意思啊,很典型啊,就会有众多的人上来给你点赞和评论。你收获的点赞和评论越多,这个案例排名就越靠前。一个月下来,把排名前10位的案件汇总起来,交由一个各方认可的机构审定,就可以作为典型案件被标注。其他人在搜索案例时会优先看到被标注的典型案例,以及各类读者对它的点评,就会认为它的典型性很强,进一步使用它。你看,典型案例的产生是由去中心化的众多法律人共同完成的,这类似于维基百科的产生过程。
最后,我想和大家交流,当前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需要有对互联网时代的理念吸收以及对大数据技术的运用。我甚至认为,互联网和大数据融入的司法改革,实际上正在重新定义法院,重塑“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系。
在司法改革中,大数据能帮我们做什么样的事情?我理解,大致有这样几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是人案测算。我们总说案多人少,但是我们到底有没有想过,一个法学院毕业的研究生,到深圳中院工作7年以后,他办案的极限负荷是多少?还有就是法院的员额比例,现在各地法院的员额比例都不一样,有的是39%,有的是33%,但是这个比例是怎么来的,科学根据在哪里却并不清楚,缺乏数据分析的支持。还有审判辅助人员的配备,也就是一个法官到底应该配备几个助理,配备几个书记员?这也应该用数据去测算分析才更科学。
第二个方面,是案件的预判引导。通过大数据这样的类智能化的判案指引,法院可以引导当事人自行判断案件结果,在立案阶段不起诉,或者促成撤诉、调解,从而减少案件的发生或者加快案件处理进度。类似的事情在我们天同律师事务所几乎天天发生,我们一个最重要的业务模式就是对当事人想要委托的案件做预判评估,如果我们觉得案子没道理,就会告诉当事人,你这个案子赢不了,我们不做。如果当事人充分相信我们的话,就会放弃诉讼,选择其他解决方式。(《人民法院报》曾经在前年六月份的一篇纪实报道中,对此专门做过采访报道。)法院其实可以把这件事情做得更好。法院可以充分利用数据技术,在立案和审判过程中不断地告诉当事人,以前本院或者上级法院是怎么裁判同类型案件的。让当事人自己预判案件结果,就能更好地促成调解或者撤诉。
第三个方面,是将司法统计转型为司法大数据。我原来在最高法院工作期间做过很长一段时间内勤,每个月都有一件工作,就是填统计表,然后交到司法统计处去,统计处会根据全国法院交上来的这些表统计出一个个数字。我一直没想明白这些数字到底会怎么用,现在来看,它的用处应该会越来越少了。是这些统计数字真的没用吗?显然不是,是因为有更多真正需要数据分析的地方,而这是原来的司法统计口径做不到的。
比如说,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建设跨区法院,审理跨不同地域的,影响大的,有可能受到地方干预的案件。那么,到底应该在哪个地方设跨区法院,司法统计数据能提供支持吗?每年有多少件案子有可能受到了地方干预?哪个地区的地方保护更严重,更需要设置这样的跨区法院?我们原有的司法统计其实都是做不到的。但是,通过刚才我给大家演示的对裁判文书的解构,法院就可以对裁判文书中的数据进行分析。在提取出跨区域案件数量,跨行政区划诉讼的一方是否败诉,败诉率是否高于同一区域同类型案件的当事人等数据之后,法院就可以建立模型,分析跨行政区划的案件是否有地方保护的情况存在。基于此,我强烈建议全国各级法院的司法统计处整体转制为司法大数据中心,完成职能的转型。
第四个方面,是法官的业绩考核。一个民事案件法官办几个离婚案件相当于一个商事法官办一个股权转让纠纷的案件?工作量怎么衡量一直是困扰法院管理的很大的难题。有些法院说,按小时算,让法官要记录工作小时,或者有些法院拿案卷的数量来算,考察你的案卷有多少本,这些方法其实都是以偏概全的。大数据技术未来将在法官的业绩考核上有很大的帮助,这里我就不展开讲了。
第五个方面,是法官和律师的交互评价机制。像我这样既在最高法院干过,又做律师的人,其实非常期待有一天能够看到这样的交互评价机制真正建立起来。如果众多法官和律师在同一个互联网平台上,他们就可以相互“点赞”,相互评价。法官在发布裁判文书后,也可以在这个平台上对代理律师做评价,整个行业就会变得更加透明。但是,毋庸讳言,在充分利用互联网和大数据推进司法改革方面,当前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第一个大的问题,就是数据的生成、采集过程和审判过程“两张皮”,法官抵触情绪严重。而造成这个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过去法院信息化的开发思路没有分清楚“客户”和“用户”的关系。对于软件开发的公司来说,法院是他的“客户”,它让法院领导满意,让这个客户单位有政绩工程就好;其实法官才是这套东西的“用户”,法官们只有觉得好用了,才会爱用。因此,法院的信息化建设应该以法官的用户体验为核心,以让法官爱用为做这件事情的第一要义。
法院现行的信息化系统,让法官在经办完一个案件后,还得要单独再录入一遍,这样的用户体验无疑是很差的。应该让法官在用的过程当中就同步生成数据,这样,法官的每一次敲击键盘,其实都是在生成法律大数据。怎么才能让法官爱用呢?看看大家爱用微信的原因就知道了。你们看到过最高法院发通知要求全体法官装微信吗?没有吧。你用它只是因为觉得它好用。同样的道理,只有让法官感受到数据采集和分析带来的实际好处,才能让法官从“要我用”转变为“我要用”。
第二个大的问题,是数据孤岛。造成这个问题的根源,在于对内的数据本位主义和对外的数据保守思想。所谓数据本位主义,你看,法院的流程信息在审管办,裁判文书在信息中心,执行信息在执行局,案件统计数据在司法统计处,人事数据在政治部,各个部门的数据都归各自所有,互不共享。每个部门的人都觉得,我的数据凭什么给你啊?
所谓数据保守思想,就是法院的同志们很容易觉得,这些是我法院的数据啊,都应当保密才对。虽然周强院长大力推动裁判文书上网和法院内部信息的公开,有些法院的数据保守思想仍然非常强大而顽固。即便是当前,也还有很多反对意见,认为裁判文书全部上网做得过火了。从法律的运行角度讲,这是“阳光照进司法”的理念尚未树立;从数据技术角度看,这就是数据保守思想在作祟。
至于解决之道,第一,建议在法院内部设立大数据中心,实现数据的互联共享;第二,对外打开接口,开放对待外部利用。法院产生的数据是国家公共资源,法院不应该独家垄断。同时,法院应当充分利用外部市场的力量,调动外部市场的积极性来利用法院的数据。国务院去年9月发布的《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也开宗明义地要求:“加快政府数据开放共享,推动资源整合,提升治理能力。”法院数据的开放共享及在此基础上的资源整合,亦是同理。
第三个大的问题,是数据利用率不高。究其原因,从思想层面来说,法院往往重视程度不够,觉得法院案件压力这么大,能处理好当下的案件就不错了。当然,我也理解,对数据的利用并不是一线法官一定要去操心的事情,但是,无论多忙,起码也应该在思想层面对此有所认识。从技术层面来说,所有的数据利用都需要提出需求和转化需求,但这是一个只懂法律不懂技术,或者只懂技术不懂法律的人很难做到的。需求的提出和转换需要跨界的能力,当然需要跨界的人才。此外,数据分析所需的法律规则也的确难以提炼。所以我的建议就是,第一,从思想上建立大数据核心战略,用大数据来配置审判资源的思想要在管理层树立起来;第二,培养跨界人才,可以考虑在法院内部设立数据分析师的岗位,甚至不排除在每个业务庭室设一个兼职的数据分析师。
谁来兼这个岗位呢?肯定是90后,肯定是那个就像我当年一样每个月去给司法统计处送报表的那个人。给他一个叫做“数据分析师”的新头衔,让他成为在业务庭室中关注数据分析的专门人才。总而言之,在互联网大数据时代,我们需要重新定义审判,让法院最核心的审判工作成为真正建立在互联网和大数据基础之上的裁判过程。这样的变革实际上正在发生。法院正在建设的信息化3.0版克服了原来1.0版、2.0版时代存在的问题,更大的宏图正逐步展现。我们可以共同期待,移动互联网带来的连接,还有信息数据的开放共享,一定会给中国法院审判工作带来全新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