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司法统计数据包含着法律实施状况与司法运行状况的重要信息,是一座丰富的宝藏。〔1〕准确、及时、连续、全面的司法统计数据是司法公开的一个重要部分,也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一个标志。如果司法统计数据缺乏公开,公众很难了解司法状况,法律实施无从检验现实效果,学术研究就会很难深入,学者参与决策难免会“拍脑袋说话”。过去几十年中,全国各级法院通过一些渠道,如法院工作报告、法律年鉴等,定期或不定期公开一些基本的司法统计数据。最近几年来,最高法院在推进司法公开过程中,也要求加强司法统计数据的公开。〔2〕
学者们根据有限的数据,做了一些有益的研究,初步展示了司法统计数据公开的潜在价值。然而,如果想做进一步的研究,就会马上面临数据的瓶颈。现有司法统计技术所能支持的统计数据,还远远没有全部公开。研究者甚至很难搞清,到底有哪些数据已经被公开,在哪里能够获得。本报告的主要目的,即是考察目前司法统计数据的公开状况,包括数据统计、数据公开和公开渠道的情况,即主要考察数据统计口径,数据公开与否和公开的全面性,以及现有的公开渠道。本报告所指的司法统计数据主要是指司法案件的相关统计数据,一般不包括法院内部行政管理的数据。
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司法统计数据的公开问题并不受学界关注。但随着学术研究方法的更新和司法统计数据公开本身的进展,法律界人士开始研究和呼吁司法统计数据的公开。其中,最高人民法院的严戈和刘泽较早探讨了人民法院司法统计的改革问题。〔3〕天津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李季红和马凤岗论证了司法统计数据公开的必要性,并指出现在司法统计数据的公开渠道、公开内容和主体都存在很多不足。〔4〕在这份研究的基础上,潍坊中级人民法院的冯海玲和徐鑫进一步指出了司法统计数据公开的有限性,并提出要统一发布主体、逐步扩大公开范围和改进公开方式。〔5〕此外,李邵申还在 2014 年调查了 100 个示范法院的网络公开状况。〔6〕
相较以往的研究,本报告由宏观描述转移到研究具体统计数据,主要以法院主动公开的2014年法院案件审判过程中的综合统计数据为研究对象,同时根据需要将2014年的数据与其他年份的进行对比。之所以选择2014年的数据,是因为2014年距本研究进行时不到三年,其样本仍具参考价值。
一、法院工作报告
法院工作报告一般包括惩治犯罪、保障人权、维护市场秩序等内容,近年来还增加了司法公开和司法改革的相关内容,主要目的在于总结业绩,数据公开只是附带效果。公开多少数据、公开哪些方面的数据、公开到什么程度取决于工作报告的论证需要,带有一定的倾向性。
(一)地方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1. 从数据统计的情况上看,各省法院工作报告使用的统计口径各不相同。以2015年初发布的31份2014年工作报告为例(不含港澳台和新疆)。报告基本上都发布了总计、民事、行政和刑事受案数量和结案数量的数据,使用的统计口径如表1.结果显示,即便是针对收结案等基本数据,统计口径也不一致。
2. 从公开的全面性上看,法院工作报告公布的数据较少。各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司法数据大多在20个到30个之间。这些报告中的大部分项目基本一致,部分工作报告在列举完一系列的基本数据后,还会就本辖区内的特色案件数据进行说明,如上海法院工作报告公布了自贸区法院受理和审结的案件数量。
3 从公开的连续性上看,在相同的统计口径下,数据应当具有连续性。而实际上同一机构公开的司法数据也存在不连贯的情况。以各省法院工作报告的国家赔偿数据为例。在 2014 年和 2015 年的 61 份各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中,〔7〕有 22 份报告提及了审结国家赔偿案件总数和决定国家赔偿总额。据财新传媒记者单玉晓的统计,各省在报告中公布的审结国家赔偿案件总数和决定国家赔偿总额分列如表2 所示:
可见,相比2014年,2015年有更多的省高院在报告中公布了审结国家赔偿案件总数和国家赔偿总额。但上海高院和安徽高院2014年公布了审结国家赔偿案件总数或者决定国家赔偿总额,2015年却没有公布。同时,各省对于审结国家赔偿案件数量和赔偿总额是否公开也未统一。
4. 从公开的及时性上看,由于法院工作报告需要在每年的两会上进行审查,公开的时间较为固定,公开较为及时。
(二)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2015年1月发布的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有48个与司法审判和执行相关的数据。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相比,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由于每年统一发布,口径相对统一。从公开状况来看,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公布相对更加完整,发布时间固定为每年 3 月,连贯性和及时性较强。然而,与各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一样,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也存在公开数据不全面的问题。如下表3所示,报告中的48个数据,基本上只对案件类型和审判程序进行了分类统计。对于一些更深入的信息,如全国案件的区域分布、时间分布等均未涉及。
二、法院网站
法院网站是展示本法院工作的线上窗口。目前,各省高级人民法院网站开通率已达到100%。法院网站公开司法统计数据,一方面依托于司法信息化的建设;另一方面也体现了法院对司法统计数据公开的重视程度。
(一)地方人民法院网站
此前,对于地方法院网站的司法统计数据状况已有一定研究。李邵申在其2014年的硕士毕业论文中调查了100个示范法院的网络公开状况,结果表明,81%的法院5年内在网站上公布的司法统计报告不到3份。 〔8〕在2016年3月发布的《中国司法透明度指数报告(2015)》中,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调研了多家法院网站的案件统计数据公开度调研显示,在所调查的81家法院中,仅有17家法院公开了案件统计数据,占五分之一左右。 〔9〕
如表4所示,截至2016年5月14日,31个省级法院网站上开辟了专门的栏目给司法统计数据的仅有6个。有些法院网站虽然没有开辟单独的栏目给司法统计数据,但在法院网站以新闻的形式公布了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情况和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白皮书等内容。
从数据统计来看,专栏下同一项目的统计口径是一致的。从公开的全面性来看,专栏一般按照案件类型分类,公布了各类型案件收结案数。从公开的及时性和连贯性来看,网站专栏,特别是实时同步的专栏具有较大优势。在这方面表现突出的是浙江法院公开网,在“实时数据”栏目公布了较多的案由,并对案件数量进行实时排名。〔10〕以新闻公告的形式发布的统计数据,多服务于当时特定目的的需要,缺乏连续性,如天津公布的行政审判年度工作报告、金融审判等案件情况。这些数据散落在其他法院公告中,为找到这些信息需要耐心浏览和多次检索。其余未开辟专栏的地方法院网站由于数据过于零散和稀少,更新速度缓慢,在数据统计和公开状况上缺乏探讨价值。
(二)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最高人民法院的网站也为司法统计数据的公布开辟了专栏“司法数据”,从2010年起对全国的司法统计数据进行定期公布。整体来看,最高人民法院的网站司法统计数据公布更新较频繁、数量较多,相比大部分地方法院网站的数据公布情况更胜一筹。但进入2015年后,公布频率明显下降。整个2015年的数据只在2016年3月公布过一次。〔11〕
1. 从数据统计角度来看。对于2014年的司法统计数据,最高人民法院网“司法数据”专栏分别发布了1-3月、1-6月、1-9月的部分统计数据和2014年法院工作年度报告。在公布数量的同时,每个数据后还附带公布了同比增长量。经过加工的比例数据不计,公布 1-3 月、1-6 月、1-9 月的原始数据项目分别为 14 个、16 个和 16 个,即为审理一审、二审、再审、各类案件以及司法赔偿、申诉和申请再审、减刑假释和执行的收案和结案数量。
2. 从公开的全面性来看。与其他网站相比,最高人民法院网不仅提供了较为全面翔实的司法统计数据,而且对数据进行了二次加工。如在公布执行案件的数量之余,计算了同比增长率。但总体上离理想的公开标准还有一定的距离。例如,在案件类型上,除了在案件审理情况中将民事案件分为婚姻家庭继承、合同纠纷和权属、侵权纠纷及其他民事纠纷之外,并未对刑民行三大案件类型进行细致分类。
3. 从公开的连续性来看。最高人民法院网公布了2013年和2014年1-3月、1-6月、1-9月和全年的审理各类案件,审理一审、二审、再审、赔偿等案件的情况。但此后再未发布季度情况。具体内容上,如表5所示,“司法数据”栏目公布的《2015年全国法院审判执行情况》和《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2014)》,对审判执行情况采用了不同的分类标准。〔12〕在更细致的类型案件案由统计上也是如此。作为司法统计数据公开的线上渠道,“司法数据”栏目应当保持数据公布的连续性,以便于公众和学者能够及时获取数据,对数据进行对比与跟踪。
4. 从公开的及时性来看。 2014 年 1-3 月和 1-6 月的法院执行、审理案件情况,分别于 2014 年 4 月和 7 月发布,均相当及时。《法院工作年度报告(2014)》也于2015 年 3 月发布,及时性尚可。但 2013 年 1-3 月和 2014 年 1-9 月法院审理各类案件的情况,发布时间分别为2013年12月和2015年4月,间隔时间过长。最高人民法院网站作为司法统计数据公开的表率,在数据发布的及时性上仍有较大的提升空间。
三、年鉴
年鉴应当全面、系统、准确地记述上年度发展状况,不同的年鉴应有不同的侧重点。统计年鉴以数据为主,法律年鉴则侧重于行业的现状介绍;政府主管年鉴则主要记述地方各方面的状况。司法统计数据在这些年鉴中都或多或少有所公开。
(一)地方性年鉴
1. 省级统计年鉴
在所有的司法统计数据公开的渠道中,各省统计局发布的省级统计年鉴表现最佳。在数据统计上,统计口径较为统一,数据每年更新;在公开状况上,通过数据表的形式呈现的数据量最大,分类清晰合理,内容全面而详细,但也不可避免的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从数据统计的角度来看,省级统计年鉴总体上存在严重的原始数据数量不足的问题。2015年发布的31份2014年统计年鉴,有19份没有公开法院审判执行的相关数据。只有12份将司法统计数据纳入了统计范围。其中,山东公布的数据只有5个,河南则多达 552 个。
第二,从统计口径来看,省级统计年鉴的口径统一程度较高。例如,在分类统计了刑事案件的 8 份年鉴中,基本上采用了一致的统计口径。尽管如此,在一些二级案由的统计当中,统计口径也存在前后不一的情况。在 7 份统计了民事案件中的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的统计年鉴中,采取的统计口径五花八门,仅抚养费纠纷就有三种统计口径。
第三,从公开的全面性上看,只有部分统计年鉴对案件类型进行了分类统计。在包含司法统计数据的这12份省级统计年鉴中,只有5份统计年鉴对行政、刑事、民事案件进行了不同案由的统计;有 3 份对其中两种类型的案件进行了不同案由的统计,有 2 份则只统计了刑事的不同犯罪类型。至于时间、审判程序等分类标准的统计则更难见到。
2. 省级年鉴
与省级统计年鉴不同的是,省级年鉴是由省政府主管的年度资料性文献,偏重于记述全省自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方面的现状,描述地方工作情况。司法审判相关信息是政府主管的年鉴中极小的部分,因此选取的司法统计数据更少。从2014年各省省级年鉴来看,光是最基本的“受理案件数”一项,便有5个省级年鉴没有收录。因此,对省级年鉴的数据不做过多讨论。
(二)国家年鉴
1.中国统计年鉴
在2015年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中国统计年鉴》中,表24-14至表24-20公布了361 个关于 2014 年法律审判的部分数据(见表 7)。数据量大,分类清晰。
2. 中国法律年鉴(司法统计公报)
2015年,中国法学会主办的《中国法律年鉴》在“统计资料”中公开了部分司法统计数据。表格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年第4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发布的《2014年全国法院司法统计公报》。 〔13〕这份统计表公布了414个数据,其中,有一半数据用于说明行政一审案件情况。数据统计如下表 8.〔14〕
与其他渠道相比,统计年鉴整体公开水平较高。无论是国家级的《中国法律年鉴》和《中国统计年鉴》,还是省级的统计年鉴,统计口径都较统一,公开的全面性和连续性较好。在年鉴这一渠道中,国家级层面的司法统计数据公开较地方而言更为完整,《中国法律年鉴》和《中国统计年鉴》中发布的数据在数量上远超省级统计年鉴。但年鉴的不足之处在于公开不及时。由于统计的工作量大、耗时长,一般来说,上一年的年鉴要到下一年的第三季度才能发布。
在以上三种渠道之外,还存在一些非正式的司法统计数据公开渠道。如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李国光在《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参考》中公开了行政审判相关数据。但这些数据零星散落在浩如烟海的法学图书中,无论是发布的及时性、统计口径的统一性还是数据的连贯性都无法保证,也难以进行全面考察。
四、问题与建议
通过对以上渠道的考察,我们可以看出,在司法统计数据公开方面,已经形成了较为多样化、多层级的渠道。全国各级法院的统计数据都有了初步的获取渠道。但就整体而言,司法统计数据还没有形成一个高效、完整的公开体系。而且,在现有的公开数据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对于这种现状,我们在下文给出一个较为客观的总结,并提供进一步的改进建议。
(一)现存问题
总体来看,司法统计数据的公开相较以往有了较为长远的进步。在公开的数据上,刑事案件的总量不再是秘密,数据范围也不再局限于收结案数量,案件案由的统计公开也已成常态。从公开渠道上看,线上公开渠道愈加丰富,部分法院已经形成定期发布数据的机制,法院的新闻发布会和司法白皮书也遍地开花。2015年,中国司法透明度指标体系再次将司法统计数据的公开作为一级指标。评估显示,已经有部分法院较为重视司法统计数据的公开。 〔15〕这些都是值得肯定的。同时我们注意到,不同渠道的统计数据的统计口径和公开状况仍存在明显差异,其优劣分列如表 9 所示。
尽管成绩显著,但我们也认为,目前司法统计数据的公开还存在多方面的问题,在质和量上都有巨大的改进空间,甚至还有一些空白需要填补。
第一,我国司法统计数据虽然公开渠道多样,但却相当混乱和零散。法院工作报告并非公开的主要渠道,而且公开的数据带有明显的倾向性,并非全面公开。法院的网站建设缺乏对统计数据的重视,各法院网站差异巨大。统计年鉴虽然数据较多,但并非所有的统计年鉴都收录了司法统计数据,省级年鉴、中国法律年鉴和中国统计年鉴都不能使社会获得全面、完整的统计数据资料。
第二,公开的司法统计数据不完整。许多应当公开的数据并未公开,最基本的执行和审判数据,公开比例也难以令人满意。综合比较各个公开渠道,统计年鉴公布了较多的司法统计数据,整体公开状况较好。但即使是在各种渠道中处于优势地位的统计年鉴,其司法统计数据公开仍然存在很大的问题:一方面,这种统计年鉴本身数量较少,收录了司法统计数据的统计年鉴不到总数的一半;另一方面,即便是包含了司法统计数据的年鉴,其公开项目与法院内部制作的统计数据(法综表)相比,是相当有限的。
第三,统计数据没有形成统一的统计口径。例如,在不同的年份中,法院工作报告中对同一类型案件的统计口径多达四五种;同样是各省统计局发布的统计年鉴,不同省份的统计口径也大相径庭。
第四,数据公开的连贯性和及时性较差。在连贯性上,无论是哪一种公开渠道,都存在着对于同一项数据,上一年进行公开,但下一年没有公开的现象;在及时性上,许多数据公开时间甚至要滞后一年,对于及时提取和分析数据带来极大阻碍。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中,将司法公开界定为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听证公开、审务公开和文书公开六个方面。相较其他司法公开的进程,司法统计数据公开的步伐已明显落后于时代潮流。然而,司法统计数据的公开对于司法公开整体来说,至关重要。裁判文书、执行情况等的公开是针对具体案件的信息,在司法公开的整体网络中是分散的“点”,而司法统计数据则反映“面”的状况。司法统计数据不完整、数据公开渠道零散、统计口径不统一、数据公开不够连贯及时等问题,导致公开的数据无法形成相互贯通、可以相互比较的数据网络。单个的司法统计数据只能揭示司法面貌的一角,使用这些不完整的统计数据来观察司法实践,无异于管中窥豹。只有当这些分散的数据能够前后贯通、相互比较,并形成一个层次分明、结构清晰的数据体系时,司法统计数据才能具有较高的研究意义和分析价值。
(二)政策建议
基于目前的司法统计数据公开状况,要形成一个良好的司法统计数据公开的态势,应从数据来源、采集和发布等方面着手,下文就我们的了解提供一些改进建议。
第一,在司法公开的数据来源上,应当改进法院内部数据管理系统,实现自动输入和统一分类。一方面,打破数据隔离,实现数据共享是实现统计数据自动收集的基础条件。在信息化以前,司法统计数据相互隔离,各部门各自负责分管业务的数据采集。要完善司法统计数据的公开状况,则必须打破部门之间的壁垒,在法院内部建设统一平台,实现法院内部之间的数据共享,使用统一的全国法院案件信息系统软件和司法统计模式。〔16〕另一方面,理想的司法统计数据应当逐步由系统自动抓取数据,摆脱人工录入的限制。法院办公系统电子化将为司法统计数据公开工作带来全新的变革。借助数据库和辅助软件,通过电子采集裁判文书内容等方式,应当逐步实现系统自动识别案件信息并分类统计司法数据的功能。德国司法进行了电子应用方式改革,正逐步在整个司法管理系统中应用信息与通讯技术,包括互联网联络、程序电子化和司法内部管理的电子化等〔17〕,我国可予以参考。
第二,从数据统计的情况来看,应当制定统一的司法统计数据公开标准。我国目前各渠道的统计口径极其凌乱。即便是同一种渠道,不同年份的统计口径也并不统一。针对这一状况,应当制定全国法院统一适用的统计规则,明确案件界定、分类、收结案标准等司法统计的基本问题。具体来说,首先 ,必须统一司法统计数据的统计口径,并形成模板。例如,受理、审结和新收案件、收结案等相互交叉的概念应当实现统一。其次,必须对统计口径的基本含义进行统一解释,使每一个具体的司法统计数据都能够被明确地归类。再次,要把数据统筹到成体系的统计口径网络中,避免由于统计口径交叉导致的技术错误。概言之,在统一统计口径的基础上,形成统一的司法统计数据公开标准,甚至可以开发一套较为固定的模板,使司法统计数据的公开标准有据可查,有连贯性。
第三,在公开的形态上,司法统计数据应当力求全面、及时和连续。所谓全面,一是指司法统计数据在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应当尽量主动公开。数据对研究者是否有价值应当由研究者自行判断。“最高人民法院法官人数”这类数据不该严格保密,甚至向来严格保密的判处和执行死刑人数,从社会发展和法律实施的趋势看,今后也可以向社会公开。二是指在司法统计数据的内容上,应当包括时间、地点、级别、审判程序、案件类型等各个方面的数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强调,要“完善‘司法公开平台’……着力推进司法统计与数据集中管理平台并轨,从数据源头抓起,高度重视数据质量,做到案件数量全、要素全、质量高”〔18〕;在时间上,应当包括月度、季度和年度数据;在地点上,应当包括审理法院及是否跨区域等信息,不同级别法院审理的案件和不同审判程序的案件数据应当分类公布、案件类型上,在刑民行的分类基础上进行更详细的案由分类。至于完善数据发布的及时性和连续性,首要的是建立司法统计数据定期发布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和各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在第二年第一个季度内及时发布上一年的年度报告。在此基础上,实现季度报告在两个月内及时发布。今后也可以创造条件,通过数据实时上传和统计等技术手段,实现线上司法统计数据和实际数据的同步。如上文提到的浙江法院公开网的“实时数据”专栏,可以同步显示浙江省内各法院当天收案数和结案数,以及各地区今年累计结案数量。这是一个值得全国法院借鉴的示例。
第四,必须在线上和线下形成统一的司法统计数据发布渠道。司法统计数据应当统一归司法统计机构发布。在目前的基础上,可以分别在线上和线下设立两个固定平台发布司法统计数据,其他渠道则可以配合和参与司法统计数据的公开。线下可以通过统计年鉴等方式,对司法统计数据进行全面记录和分析。线上则通过法院网站设置司法统计数据有待进一步公开。本文原载《应用法学》2017年第2期。
专家评议:
何海波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兼任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行为法学会软法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易霏霏和马超这份报告的直接起因是我和于晓虹老师主持的“司法改革与大数据研究”。在做一个有关裁判文书公开状况研究时,我们想知道不同地域不同审级、不同案件类型、不同文书类型的裁判文书公开的比例有多少(光说公开的份数还不够,公开的比例更说明问题)。分子是有了,那就是对上传的裁判文书做一下统计;分母却无法用同样方法得出,必须利用司法统计数据。哪里能够找到这些数据呢?我向最高法院研究室申请司法统计数据的大表。研究室的同志很客气,然而碍于现有框框,提供的数据十分有限。课题组成员只好遍查最高法院网站、法律年鉴、统计年鉴、法院院长工作报告,以及最高法院各庭室公布的资料;易霏霏等同学还几次跑国家图书馆查阅各地年鉴。现在呈现在读者面前的,就是易霏霏、马超专门花时间对这些工作所做的整理。
我相信,这份报告对中国当前司法统计数据的公开状况做了最详实的描述。在司法统计数据公开数量有限、公开渠道分散的背景下,它足以作为后来者从事相关研究务统计资讯网“提供了较好的范本。 〔19〕该网站以三种形式对台湾地区司法统计数据进行了公开。第一种是在线图表,其中”常用统计查询“包括”行政执行统计“和”其他司法、犯罪及安全统计“等一般内容;”进阶统计查询“则提供更详尽的分类统计,并且可以根据输入的限制条件显示统计结果。第二种是可下载的书刊,根据发布时间间隔分为统计月报和统计年报等。第三种是”法务统计视觉化查询系统“,〔20〕将司法统计数据以可视化图表等方式公开。随着法院办公系统信息化的发展,各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法院网站上全面公开本省的司法统计数据,通过数据完整清晰地反映出本省各地区的审判情况。最高人民法院网站也应当逐步实现对全国的司法统计数据的详细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