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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法律服务业”的发展与创新
            吴嘉彤等 点击量:4022
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
【摘要】
近年来“互联网+法律”正以法律电商的模式迅速发展起来 虽其拥有巨大的市场前景,但其在中国的发展却并不如人意。目前“”互联网 +法律服务业 仍存在信任缺失、运营成本高、权利维护不到位等问题。对此,提出了结合大数据法律服务信息资源整合、案源筛选及分类,培养高质量专业化律师团队,完善并建立信息反馈、监管评分机制分析等于一体的创新模式,以适应我国经济发展需要,致力于引导我国“互联网 +法律服务”业 健康发展。
【关键字】
互联网 + ;法律服务业;创新模式
    
1、“互联网+”时代的特点及机遇
 
      据《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互联网+”是把互联网的创新成果与经济社会各领域深度融合,推动技术进步、效率提升和组织变革,提升实体经济创新力和生产力,形成更广泛的以互联网为基础设施和创新要素的经济社会发展新形态。换句话说,“互联网+” 作为新时代的创新发展形态,需要利用站在时代前沿的创新思维加以开拓。多年来的传统模式使得经济发展停滞不前,而“互联网+”的出现为当代社会及经济发展注入了新的创意与活力,释放出令人期待的可能性。
 
     随着国家、城市经济规模的不断发展和现代信息技术的普及,法律业务及经营模式也在不断拓展和变化之中,传统的上门咨询已难以满足业务的需要,法律服务提供者需要利用先进的互联网技术,建立能够统筹资源、对接客户与法律服务提供者的信息交流平台,以适应新经营模式下的业务发展需求。对于较少接触法律行业的普通人来说,并没有一个直观的评价能帮助他们选择适合自己的律所,而这些问题在互联网下都可得到解决。这在一方面有利于提高客户咨询的效率,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法律服务业业内优胜劣汰,提高行业质量。
 
2、“互联网+法律服务业”的产生及现状
 
      在互联网的大潮下,早在2000年 “互联网+法律”机构便逐步成立。当时尚未有“互联网+”的概念,但其运营的法律检索网站、律师库网站等已有了当前检索类和电商类互联网法律机构的雏形,其最原始的形态是客户在平台上提问,律师回复“请到所内详谈”。随着“互联网+”概念的提出,互联网法律机构开始呈现爆炸性增长,仅2014年就有33家品牌推出, 2015年互联网法律品牌更是达到了44家,我国互联网法律机构近十年的发展变化趋势如图 所示:
      一时之间,互联网上出现了很多仿照美国模式的法律电商平台。它们大多以某种线上产品为依托,借助网络平台将部分传统线下业务抽离出来在网上完成支付和服务手续,形成线上销售。此外,部分法律服务平台为了扩充业务,在提供线上服务的同时还会为客户提供线下律师资源及部分优惠等。而我国当前的法律电商平台也多是以这种模式或是其变种发展起来的。
 
      根据2014年《中国法律服务业互联网发展研究报告》,我国线上法律咨询总量及案件网络委托量在持续上涨,仅2014年上半年案件就达67万件,同比增长8.5%,,而2016年6月,全国来自网络委托的法律案件标的金额更是达到了342.5亿元,同比增长10.6 % 。经调查发现,遇到法律问题时,有62%的人会先通过网络寻找相关法律信息,而78﹪的网络当事人会愿意付费进行线上咨询。这表明,法律服务资源不平衡的现状可借助法律电商平台加以改变,法律电商仍存在较大的市场潜力。然而,引用互联网技术会造成业内竞争愈加激烈,由于技术的不对等,作为管理一方的网站会因为利益做出显失公平的暗箱操作。因此,在容易造成不公平的环境下,要形成公平商业竞争是“互联网+法律服务业”要面临的潜在挑战之一。
 
      目前,法律行业内部已逐步向法律服务流程化、专业化发展,部分精品所与律师团队已取得成功,较多的法律服务提供者也开始探索研发真正的法律产品。
 
3、“互联网+法律服务业”的发展困境及原因分析
 
3.1 “互联网+法律服务业”的发展困境
      如前文所述,“互联网+法律服务业”发展至今已取得诸多辉煌成果,然而我国法律服务提供者、需求者以及法律服务平台仍面临着各种困境,阻碍着“互联网+ 法律服务业”的进一步发展:
 
     首先是法律服务提供者面临的问题。据有关数据统计,截至2016年3月我国执业律师人数已超过29.7万人,律师事务所达到2.4万多家。而2012年至今,我国律师需办理的诉讼案件却有1000多万件,非诉讼案件有300 多万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54万多件,提供公益法律服务近1000万件次,50余万家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需要法律顾问。可见,我国当前律师资源相当紧缺,面对如此多的法律纠纷,能提供法律服务的只有29.7万人,其中又有大部分律师并不提供线上法律服务,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互联网+法律服务业”的发展。
 
      其次是法律服务需求者中存在的问题。我国公民的熟人化思想根深蒂固,大部分公民难以对网上陌生人提供的法律服务产生信任,因此公民大多不愿意在网上寻求法律服务。此外,虽然近年来整体公民的法律维权意识正逐步加强,但仍存在部分公民在面临法律纠纷时选择 一哭二闹三上吊、暴力、报复等不正当手段维权,将法律维权拒之门外。
再者是现行法律服务平台的局限。从目前我国的法律服务平台来看,部分平台数据库的数据尚未得到完全的开发利用,盈利模式单一,缺乏第三方监管 某些平台的运营模式成本大,市场接洽性弱,没有明确用户反馈及评价机制,在发展上遭遇瓶颈。
以上种种,正是当前我国“互联网+法律服务业”所面临的困境。
 
3.2        造成“互联网+法律服务业”发展困境的原因
      分析“互联网+法律服务”业,在我国的发展遭遇瓶颈已成为现实问题,要想有所突破,必须分析其困境背后的原因,积极寻求解决方案。笔者认为,“互联网 +法律服务业”的发展之所以一直停滞不前,原因主要有以下四点:
 
      第一,基于传统的熟人社会,网络的虚拟性导致线上律师难以获取案源。据笔者调查显示,有的受访者不愿意相信线上律师,其中,有的人认为:见不到律师本人,没有踏实感,平台上信息的真实性有待商榷。因此,客户会对律师产生一种陌生感,他们会更愿意相信自己的主观认识和小道消息,而不愿意相信线上律师为其提供的服务,进而导致线上律师难以获取案源。
 
      第二,线上法律服务的高成本、低收益致使律师不乐意从事线上服务。据找法网数据显示,其排名靠前的律师平均一天需回复200个问题,这也是律师回复不够详细精准的原因之一。在如此大的工作量面前,律师需花费更多的时间、精力成本,同时,由于律师原本就需向律所缴交挂靠费,而若其开拓了线上业务,其还得向网络服务平台缴交加盟费,这在无形中也加重了律师的金钱成本。然而与高成本相对,律师能从线上服务中获得的收益却异常低下,每天多达几千条的咨询中,跟律师有进一步的交流然后成案的案源只占了很少的比例,大部分客户只想通过免费的法律咨询解决问题,无效案源多。而收费的法律咨询大多也只在5-10元之间,因此大部分律师特别是高端律师并不乐意花时间从事线上服务。
 
      第三,线上法律服务平台缺乏创新、运营成本高造成其发展停滞不前的局面。一个网络服务平台要运营好,需要专业、强大、有经验的服务团队及系统、有序的管理体系,而支撑平台运营的数据库也需要前期技术开发及后期运作,这些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另外,当前服务平台同质化严重,缺乏个性化的创新,某些平台仍未跳出大型律所的运营机制,致使其业内竞争压力大而难有成效,阻碍“互联网+法律服务业”进一步发展。
综上,由于互联网自身的性质,平台运营成本高收益低的矛盾,客户与律师之间信任不足等种种原因,“互联网+法律服务业” 的发展遇到瓶颈如何解决这些问题,使行业走出发展困境,是当前任务中的重中之重。
 
4、“互联网+法律服务业”的模式创新与变革
 
4.1. “互联网+法律服务业”的现有运营模式
      目前,“互联网+ 法律服务业 ” 的运营模式主要是借助网站、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平台将法律服务提供者与需求者实现对接,为客户找律师,为律师找案源,以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此类平台为律师提供的服务多为法律检索及广告宣传,网络用户可以在平台上检索到律师的个人信息,并与律师进行问答交流。另一方面,律师在加盟此类平台时也需要交纳一定费用以维持平台的运作,在运营过程中,平台不会管律师能否获得案源,也不会监督律师办案,更无法知晓客户会选择哪位律师。因此,当客户利益受损便容易出现无门可诉的情况 加之一般客户无法在无专业法律人的引导下清楚描述案情,律师也无法根据客户的简单描述给出详细的建议,致使律师与客户在目前的法律服务平台上仍存在的交流障碍。
 
4.2 “互联网+法律服务业”的创新模式设想
      针对以上“互联网+法律服务业”存在的相关问题,笔者在此提出一个创新模式设想。此模式主要是结合大数据信息服务资源提供——案源的筛选分类、应用型法科人才培养、信息反馈-评价机制建立的、完整的运营模式,以达到打造一个为中国人民熟知的法律服务平台的目的,进而促进“互联网+法律服务业”的发展,创新模式主要包括运营机制和监管机制。
 
4.2.1 运营机制
      首先,我们将以海量的裁判文书、律所信息、法院信息等进行大数据的集成,为律师、法官、检察官以及客户提供检索功能,通过定期推送阅读精品提高法律人的知识面,同时开通网站直播平台,为在线客户及时解疑,通过客户与律师直播的互动来构建客户和法律人之间的纽带。其次是将大四在校法科生与法律服务平台结合,大四在校法科生通过引导客户填写相关基本信息、保留核心证据以筛选、分包案件、跟踪案件的进展,从而确保案件的服务质量,形成有效案源,以减少律师在获取案源上花费的时间成本。此外,其仍可帮助法律服务平台处理商标办理、法律文件书写等非诉业务,梳理客户的案件内容,起到过滤筛选无效案源的作用。另一方面,大四在校法科生还可借此机会学习到相关的谈判技巧、案件证据分类、案件价值评估等。他们将成为连接律师与客户之间的桥梁,解决两者之间的交流障碍。同时为了维护律师的利益,保障客户的良好体验,减少纠纷,提高客户与律师之间的信任度,客户可以选择费用和办案方案符合自己要求的律师及服务 此网站会监督客户与律师之间签订的协议,确保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利益得到充分保障。再者,在这种模式下网站用户将被分为实名注册用户和普通用户以确定平台的固定客户,未进行实名的用户只能进行客服咨询和律师收费咨询而不能进行竞答获得专业方案解答。
 
     此种创新模式注重培养专业化的律师,提高律师的办案水平,每一位律师只能选择自己熟悉的4个领域进行接案。而在非诉业务中,客户可以选择交由律师完成还是交由网站人工智能代为完成。此外,传统咨询费的收取方式将会被打破。过去大部分律所是按小时计费的,这种做法与客户想在短时间内获取更多信息的想法相矛盾。现在的律师咨询费将采用24小时收取的方式,让客户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律师任意咨询。同时,创新模式也不会为了收取高额费用而替律师改变排名顺序,致力于营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
 
      再者,此模式将建立反馈评分机制,帮助客户判断律师的办案能力。律师的基础分主要根据其学历、工作时间、处理过的案件和工作履历评分,每年的基础分最多可得到90分。律师有四种加分方式:第一,通过参加竞答获分。客户对律师的竞答满意,律师则可得到相应的加分奖励,评价分为四种,非常满意1分,满意0.5分,一般0.1分,积极回答0.05分。第二,通过网络获得案源、完成案件获分。客户对律师处理案件的评价分为四种,非常满意2分,若客户在案件处理完后,一个月内没有做出评价,系统会自动默认为非常满意;满意1.5分;一般1分;积极回答0.5分。 第三,通过于网上发布精炼法律文章获分,但只有在得到网站采纳时,才可获2分。第四,律师获得案件跟踪学习者满意可获1分。律师有三种扣分方式 第一,律师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时遭客户投诉,无特殊原由扣1分,有特殊原由需提供证据。第二,客户在选择好律师后,若发现律师存在违规现象,不满意服务要求换律师的,律师将被扣1分。第三,律师不遵守网站规定的办案流程办案,一经发现扣1分。
 
      创新模式下平台的盈利方式有两种:首先是律师完成线上案件后,网站会向律师收取10%的律师案源费。其次,网站会提供平台给评分较高的律师为客户解疑,律师可收取咨询费, 此时,网站可从律师获得的咨询费中收取10% 作为网站维护费。
 
4.2.2 监管机制
       一套成熟的运行模式必然需要一套完善的监管机制加以规制。目前国内很多法律服务平台把主要精力都放在产品的开发、拓展业务和价格竞争上,却忽视了监管这一重要环节。一个品牌要想获得长远发展,就必须产出优质的产品,而一种产品如何做到优质、让消费者满意,监管便起到了关键作用,法律服务亦是如此。根据设想的运营机制,笔者构建了一套与之相适应的监管机制,该机制主要由事前审核——事中监督——事后评价——定期奖惩机制构成,全面贯穿了法律服务的全过程。
 
      首先,设立严格的准入门槛。律师加盟时,由专职监管人员负责审核新加盟律师的执业资格,包括是否有执业资格,是否通过年度考核以及在执业过程中是否受过行政处分或行业处分,对于有执业资格但受过处分的律师,根据处分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通过审核。对于通过审核的律师要对其实行为期三个月的观察期,在观察期间,要密切关注其在网站受理业务的进展和其他执业情况,一旦发现其执业过程中存在违法或违约行为,应当终止与其合作。
其次,对每个案件进行适度的监管。律师在受理业务后,专职监管人员检查律师是否有按照办案流程进行、检查律师是否及时上传办案进度及状况、检查律师上传的办案进度及状况是否真实,对未按平台规定的办案流程进行办案的律师进行记录,并要求律师按照平台规定章程进行办案;对未及时上传办案进度的律师进行督促;对未上传真实办案进度的律师进行记录,客户可以对律师的服务进行评价。业务完成后,平台对客户满意度进行调查,客户给予满意评价的律师进行加分,不满意的律师进行扣分。
 
      最后,建立奖励机制。奖励机制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根据客户对律师服务的评分,每 个月进行一次汇总统计,对于评分较高的律师(具体人数视平台实际情况而定)评为“网站亲民律师”。第二部分,平台将把一年内获分最高的律师评为“网站金牌律师”。
 
4 .3  创新模式对法律服务业的影响
     据数据显示 2016 年我国网民已达 7.1 亿,互联网时代早已到来。互联网具有传播快、成本低的特点,创新模式的提出不仅可以促进律师、法律顾问、公检法人员之间的交流学习,网络直播与法律平台的结合,还可开拓法律平台的发展方向,通过网络直播,可以让更多群众提高对律师的了解程度,拉近律师与客户之间的距离。创新模式的互动方式对人民群众有很好的普法效果,有助于加快我国法制建设。再者,网站的维护人员均是法科人员,这将为广大法科毕业生提供大量的就业岗位。
 
     其实,创新模式带来的是一种双赢的结果。一方面,专职律师因为法科生对案源的筛选过滤,减少了寻找案源的时间成本;另一方面,法科生通过对案源的筛选分类以及与客户的沟通大大提升了其谈判技能。此外,其在应对求助者的问答时也能不断提升其法学功底,同时,网站提供给法科学生协助专职律师共同办案的机会,将会丰富法科生的办案经验,提升在校大四法科生的案件处理能力,这样的学习机会将很好地弥补了大四法科学生在实务方面的经验不足,增强法科生毕业后的核心竞争力,满足社会对法科人才的需要,培养符合社会需要的应用型法律人才。
 
      此外,这种创新模式还将彻底改变高端律师的分布结构。目前,网上案源大多只来源于中小企业及普通民众,高端案源较少。多数学者认为互联网案源低端是由于互联网法律求助人员大多处于低端,然而经过调查发现,其根本原因在于大多数法律电商平台的加盟律师都是低端律师,他们大多在线下难以获得案源;而高端律师又因为自身时间成本高,没有时间去筛选大量无价值的案源,致使法律电商平台鲜有高端律师加盟,自然也就无法吸引到高端客户。而创新模式将彻底改变这一点。法科学生对案源的筛选,正好能将高端律师从繁忙的工作中解放出来,替专职律师完成前期的案源筛选工作,大大提高案源的成案率,方便高端律师获取案源,降低高端律师在网上获取案源的难度。这将吸引大批高端律师从事线上法律服务,也将改变客户获取法律服务的消费习惯,从而彻底改变高端律师分布的结构严格的准入门槛,将改善网上律师法律服务水平。未来律师必然是向专业化发展,万金油律师将慢慢被淘汰,平台设立的门槛将过滤掉不专业的律师,适度的监管是法律服务平台服务质量的保障,其能改善客户的法律服务体验、信息反馈。监管评分机制能将律师、法科学生、客户三者捆绑在一起,实现三者之间相互监督、共同进步,保证线上法律服务的质量,达到三方共赢的局面。将平台的运营模式与监管机制相结合才能促使“互联网+法律服务业”进一步发展。转自《清远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7 年第 10卷。
 
【参考文献】
[1] 京都律师事务所.2016年互联网法律服务行业调研报告:互联网+法律,路在何方?[R/OL].http://www.chinaventure.com.cn/cmsmodel/news/detail/301038.shtml.2016-08-24.
[2] 许秋莉.浅析法律电商平台的现状及未来[J].商,2015(36):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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