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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数据时代司法统计在审判管理中的应用
            倪斌 点击量:7289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摘要】
保障司法统计数据的精确、真实, 要求司法统计方法进一步完善,这就要求科技发展能够促进司法统计的发展。科学的统计方法要求能够解决司法统计数据孤立,统计报表报送滞后的问题,并完善审判质效评估体系、创新海量数据挖掘分析机制,最终为司法审判工作服务。
【关键字】
大数据;司法统计;审判
    

  司法统计工作作为司法管理工作的基础性工作,越来越受到各级人民法院的重视。司法统计工作通过对数据的录入、分析、提取,为司法机关作出正确的决策服务,通过构建数学统计模型,挖掘数据分析机制,可以有效评估司法审判的运行态势,是司法机构实现科学管理、科学决策的重要手段。当前,信息技术得到了快速发展,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司法机关创新司法统计工作刻不容缓、势在必行。司法机关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这要求司法机关在进行统计工作时必须要有配套的管理和监督机制,深化司法统计数据的开发利用,更好地为审判管理工作服务。

  一、我国司法统计的现状及问题

  1. 司法统计以报表为主,掩盖了细节内容

  我国司法统计主要采用报表形式,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下级法院提交的报表了解各项数据,这些报表数据均通过对原始信息处理最终进行汇总,在一定程度上掩盖了案件、数据之间的差别,不能全面、系统、动态地还原案件的审理过程及审理细节,仅能静态地表现收案、结案等审判方面的浅层情况。

  2. 司法统计数据孤立,未充分利用

  当前我国信息技术快速发展,但司法统计工作尚未跟上信息发展的速度。现阶段,我国司法统计工作只是简单描述案件立案、审判、结案的相关数据,还没有实现司法相关系统之间的联动,这其实是对数据的一种不完全利用。例如,司法统计系统与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系统尚没有实现有效对接,司法统计系统也不能实现数据的自动校验。当前司法统计数据在很大程度上只有事后数据汇总,缺少事中控制;只能反映某个案件的属性,缺少司法行为的外延效果;审判过程的信息联动整合不够,个案、类案流转及审判权运行具体信息无法及时传递、共享; 审判信息仍需依赖滞后的书面报告。

  3. 司法统计报表准确性有待提高

  报送时间滞后司法统计工作是决策依据,这就要求统计报表不能有任何差错。然而当前有多方因素影响统计报表的准确性:其一,收案的不确定性。在我国,有些案件在立案审查之后被撤销,如果收案当月退回,则司法统计员可以直接删除相关数据。但如果是收案第二个月或其后退回,则司法统计员不能对已经登记收案案件本身做处理,只能采用其他案件填补漏洞。其二,统计期间的不一致性。在我国,很多地区一般以每月15 日为结案限期,即从上月15 日到本月15 日为一个统计期间。从本质上来讲,月报表并非某一个完整月的报表。而在年终时,由于要报送工作报告以及年度总结,为了提高工作效率以及结案率,往往将接近年终的一部分新收案件移入下年的新收案件中,这也是每年年初结案率较低的原因。

  二、司法统计工作在审判管理过程中的职能

  1. 司法统计有利于完善审判质效评估体系

  公正司法的前提是提高审判质效,司法统计工作密切关系着审判质效管理活动。司法统计越能够提供真实细致的数据,法院审判权运行的具体情况就越能被精准地反映出来,就越能健全科学完善的决策形成机制。司法机构通过建立法院审判质量效果评估体系,能够及时了解各级司法机构办案能力的强项和弱项,提高办案水平和效率;同时,通过完善的司法统计工作,能够即时录入案件信息,对案件信息进行跟踪监测,实现动态监控案件; 通过预警机制,可以防止案件信息数据的错录、漏录; 通过信息的提取、检索,可以实现案件的可追溯。

  2.司法统计工作创新海量数据挖掘分析机制

  司法机构的“大数据”,既是司法统计工作的原始数据,也是一笔丰富的司法资源,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司法统计工作的基础是海量的原始数据,根据统计学的知识,当相关数据大量出现时,可通过深层次地挖掘数据之间的联系,反映案件审判管理的本质信息。即,通过建立数学统计模型,让相互独立的案件通过数据仓库与数据挖掘技术建立起联系,并挖掘数据的高级分析功能,得出各种视角、各个层次的统计分析结果,总结司法审判管理的实践经验,破解审判管理的疑难问题,预测审判管理的发展趋势,同时对法治建设进度进行衡量,分析立法与法律实施的情况,有利于更好地把握我国的世情、国情、社情。例如,通过对原始的司法统计数据整理,形成商业贿赂犯罪情况专题分析,有利于了解我国目前经济社会的发展情况,揭示商业犯罪的高发区,并合理采取有效的措施。要深化对海量的司法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加强信息资源在审判态势、质量、效率动态分析等方面的应用,促进上级法院主动、有效地对下级法院进行审判监督和指导。例如,法院司法统计通过数量表现和数量关系,能够准确及时地反映当前社会矛盾的基本走向和刑事犯罪的主要特点。这样,各级人民法院就能够据此对审判力量进行调整,使社会矛盾得到及时化解,犯罪被及时制止,从而维护社会稳定。

  3.司法统计工作全面落实司法公开原则

  当前,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人们对司法工作的信息公开要求越来越高,我国也正在积极推行阳光司法。司法统计工作是审务公开的基础,只有做好了司法统计工作,才能满足审务公开的要求。在对当事人合法权益没有损害的前提下,除法律明确规定不能公开的以外,一切司法行为以及司法结果均应以一定的形式向社会公开,包括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裁判文书等。审务公开的目的是要让司法机构接受社会大众监督,让人民群众感受司法的公平正义,促进司法工作的发展。通过建立完善的公开程序,推动审务公开的发展。当前主要以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为主要公开内容,要求公开数据口径统一,公开内容真实可信,公布时间及时,频率合理。通过审务公开,把社会评价纳入法院绩效评价体系之中,形成内部评价与外部评价相结合,客观认知与主观认知相统一的评价体系,减少法院内部评价和外部评价之间的反差。

  三、信息技术在司法统计中的应用

  1.改革统计程序

  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推动司法统计模式的改革创。1997 年以前,司法统计工作主要是以手工制作司法统计报表方式进行,1997 年以后开始单机操作制作电子报表,再到利用局域网络自动生成电子报表。同时,对统计调查方式的完善具有推动作用,信息技术的发展有利于建立健全全面调查、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并行的调查方式,并使得群众满意度、社情民意专项调查更加方便,数据更加真实司法统计软件的普遍使用,使得统计指标体系趋于完善,统计指标的划分更加科学。例如,调撤率的指标可以细分为调撤不能案件和调撤未成功案件,改判率可以细分为部改案件和全改案件等。司法统计工作中一般不是应用某个单一的指标,而是应用统计指标体系。因为某个单一的指标只能反映司法部门某一方面的情况,不能反映多个方面的联系和区别,统计指标体系要求尽可能对法院的案件审判过程进行全面覆盖。

  2.规范数据提取

  司法统计工作最终要为司法审判服务,这就要求司法统计后,数据提取规范化、客观化。在当前信息技术比较发达的情况下,要建立符合时代要求的司法统计工作制度、审判质量与效果评估办法等规章制度,由特定的人员、部门对统计数据进行提取,通过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实现司法统计的规范化。此外,司法是一项理性行为,不能带有个人的感情色彩,这就要求由司法管理软件来完成统计数据的生成,并根据不同需求自动提取相关数据。

  统计口径的统一是数据提取规范化、客观化的必要条件。对于司法统计工作而言,口径的统一主要体现在统计起始及终止时间、统计指标的类别与名称等方面。如果统计口径不一致,则无法保证司法统计数据具有可比性,就无法实现对数据进行合理的动态分析,会严重影响领导决策。一般最高人民法院或者省高级人民法院具有统计指标分类划分司法统计软件开发应用的权限,权限的集中有利于统计口径的统一,有利于软件升级和数据汇总,避免了统计的偏差和统计数据无可比性。当前,在我国司法界,基层法院主要使用最高人民法院统一下发的紫光1.82 版司法统计软件及迈维软件作为审判质量和效果评估软件。

  3. 统计运行管理机制配套化

  (1) 要有配套的运行管理规范

  管理规范是司法统计工作有效开展的前提。管理规范主要包括统计系统运动的管理规范和各类指标体系的管理规范、统计系统运行的管理规范,主要作用是保证数据的客观、真实,如信息录入规范、信息提取和发布规范、网络管理规范等。案件的相关信息录入系统后,任何个人不得随意更改,必须是某个管理部门根据数据信息更改的管理规范进行操作,管理规范各类指标体系,才能确保其正常运行。例如,审判质效评估管理规范、审判流程的管理规范、司法统计工作管理规范等。

  (2) 要有配套的运行监督规范

  有效的监督是法律、规范得以正常运行的前提。司法统计工作是针对数据的录入、提取应用,因此首先要接受《统计法》监督。此外,司法统计工作为案件司法管理活动服务,因此还必须接受法院内部规范的监督。如果不能对司法统计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可能会导致信息录入工作出现疏忽,如信息数据录入不及时、录入不完整,那么统计工作就失去了为领导决策服务的意义。

  四、应用信息技术完善司法统计的前景展望

  1.要重视司法统计数据的指导作用

  司法统计工作主要是通过对海量信息的处理、分析,针对司法管理工作和社会管理中的问题,提示法院领导和办案法官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有效提高审判工作的效率,更好地进行社会管理。例如,在调撤率的指标上,通过调整司法指标,区别对待调解不能的案件和调解未成功的案件,更好地反映调撤情况。这两者的区别主要是分母有所区别,调解不能案件其分母需剔除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情况。

  2. 要善于运用比较的方法

  由于信息技术的发展,司法部门获取信息更加方便、快捷。在面对大量的数据时,应用比较法来进行司法管理应该得到重视。比较法是一种操作比较简单但是能直观反映司法问题本质的方法。例如,在经济犯罪中,通过比较今年与去年的相关数据,可以分析得出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通过法院之间的相关数据比较,可以分析出单独法院的司法管理情况。在应用比较法时,选取好的角度,以及指标选择合理,就能发现存在问题,并得出解决问题的办法。譬如,当某法院所受理的案件中,某一类案件的受理数量突然出现较大的波动时,就要及时分析造成这种波动的原因,是人为失误造成数据变动;还是法律修改和司法解释出台所致,亦或是经济形势的变动导致案件真的增多了? 通过对数据认真分析后查找到原因,并要联系实际解决问题。

  3. 要实行审判信息抽取、储存、应用一体化,确保应用效能

  司法数据统计之后,重在应用。通过审判信息储存、提取、应用一体化,有效避免司法审判中出现“数据孤岛”现象,更深层次地发挥数据应用的潜能。例如,以某一个省或某一个市为基础,建立司法数据管理中心,打造一个集中储存、提取、管理全地区案件,受理、审判、结案以及队伍管理等多方为一体的数据应用平台。该应用平台中,案件质量评估、工作业绩考核等可以在网上统一进行。

  4. 要支持统计数据开放对接,确保系统功能拓展

  我国目前司法统计的模式仍具有一定的封闭性,主要表现在信息反馈滞后、数据信息片面,这导致司法工作不能根据审判工作的形势发展需要及时实现审判信息的全方位覆盖。要实现法院信息化系统建设的开放性,就应该注重多方联动。例如司法统计系统与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系统、执行联动机制信息系统、执行管理系统等实现对接,多方联动使得司法统计工作实现从 单一数据库运行到“审判信息全面聚合”的飞跃,司法统计职能作用效益实现倍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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