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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国时期的监狱图书馆及出版物
——以京师第一监狱为中心
            张东平 点击量:6096
上海政法学院
【摘要】
基于西方教育刑的影响,近代中国监狱充斥着感化精神:既有教诲之设,又有教育之举 而罪犯教诲与教育有必要借助于书籍的感召力, 因而一些监狱设有图书馆或图书室,成为固定的教育设施 书籍作为监狱推行教化策略的载体,指引罪犯通向感化之路,因而图书馆之设对近代监狱的行刑感化有着明显的推动作用京师第一监狱还率先创办了监狱出版物,其对出版物登载内容的采撷与筛选, 印证着监狱行刑模式的教育宗旨以京师第一监狱为中心,考察图书馆及出版物对民国时期监狱教育的辅助功用,对于发挥现代监狱图书馆的特定功能而言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关键字】
民国;监狱;图书馆;出版物
    

  在近代中国,监狱行刑奉行感化教育的原则无论民国北京政府还是南京国民政府时期, 其监狱行刑都不同程度地继承和扬弃着清末行刑变革的成果,行刑感化主义从理论和实践上都保持了较好的延续性,并基本奠定了现代监狱教育的主体格调。然而,监狱教诲与感化教育必有书籍使用,冀启发囚徒之心思与才力, 非直接用文字宣传,不为功文字之力,端赖书籍,以资参考。[1]书籍作为教诲与教育的工具和媒介,是指引监犯通向感化之路的桥梁, 因而对近代监狱的感化教育有明显的辅助和推动作用。

  一、监狱图书馆

  在民国监狱教育资源不足且时间有限的情况下,图书的利用拓宽了教育途径,使监狱教育更为灵活。单就佛教感化而言, 除念佛外,端赖书籍以为助力,或坚其戒,或睿其智,或为悟人之宗要,或为往生之捷径。[2] 因此,民国时期的监狱立法几乎均赋予囚犯一定程度的阅书自由。

  1913 年《监狱规则》规定,囚犯可被允许阅读书籍,但请阅书籍限于无碍监狱纪律及感化宗旨,始得许之。 1928 年《监狱规则》也规定,在监者许其阅读书籍,但私有之书籍除本规则有特别规定或经监狱长官许可者外不得阅读; 在监者请在监房使用纸墨笔砚时得斟酌情形许之。1932 年《实施监犯教育办法》限定了借阅人的文化程度,初中以上者允许借书以资深造,但每人每日须交读书笔记。而根据1935 年《监狱待遇犯人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各监狱须购置充分之图书以供犯人阅读, 所置图书须特别注意于启迪犯人之智识及改造其品性者,各地监狱对此规则的知照,促使书籍成为监狱行刑感化的必备之物。1946 年《监狱行刑法》规定,监狱应置备有益图书,并得发行出版物选载时事,使受刑人阅读,阅读自备书籍应经典狱长官许可。由此,监狱购办图书的规定明确由许可性改为强行性,同时亦允许监狱发行出版物。尽管监狱对囚犯阅书一向施以必要限制, 但从立法对书籍的规制来看,监犯阅书的自由度实际上是渐行渐宽的。这表明,图书对促进囚犯感化的作用不断得到重视。

  民国学者严景耀指出: 要为在监人谋增进知识,图书室是决不可少的。[3]图书室或图书馆是监狱必要的教育设施。1922 年 4 月,京师第一监狱呈准司法部设置图书室供囚犯阅书之用,并订有图书阅览规则,凡善良犯人得入室阅书,不能入室阅书的犯人如要阅书时得向图书室贷借,且囚犯每人只能看一本。阅书时间在星期六下午以23时为限,在星期日及其他免服劳役日则以上午 10 时至下午5 时为限。图书室设主任看守一人,管理图书室一切事宜。图书室所有书籍杂志,皆由宗教家、著作家、慈善家赠送,其藏书以佛经最多,几乎占全部藏书的一半,其他书籍以谈道书、月刊杂志及耶教业书为多,最少的为科学常识及教育杂志。而1937 年江苏上海第二特区监狱与之类似,在其几千册藏书中有2066 本是关于道德的小册子,1119 本关于基督教,910 本关于佛教,还有 217 本关于道教,另有 38本涉及国民党的思想体系。[4]

  京师第一监狱图书室书籍类别主要包括: 佛经谈道书、月刊杂志、耶教业书、农工业、史书、子书、法学、清律、图画、杂集、七经、古文及杂志、文学、数理化学、格言及劝善、教育小说、军事学、监狱学、科学杂志、科学常识、教育杂志,等等。尽管宗教类书籍占了绝大部分( 2070 册),但京师第一监狱囚犯借阅宗教书籍,尤其是佛教书籍的却很少。并且, 借书与阅书的时间每星期只有一次,所以由图书室增进人犯的知识实为有限。根据图书室借书统计表, 全监仅有1.4%左右的囚犯阅书, 1927 年尚有国事犯 4人每星期借阅图书, 借书之人甚少。该监后因经济受限,图书管理员被裁,而由教务所兼理图书馆,仅每星期日上午开门一次,专为借书,没有阅书,以致有许多人犯根本不知晓监内设有图书馆。[3]可见,京师第一监狱图书室的书籍利用率不高,与图书室设置的初衷大相径庭。这既有囚犯识字能力的原因,也有图书管理消极懈怠的原因。若使图书馆发挥作用,即应“每日于犯人工作之暇,必须开放,务使犯人多得看阅书报的机会,以增见闻”。[5]

  不可否认,京师第一监狱图书馆之设意义非凡,对推进监狱教育而言不失为具有长远意义的创举。此后直至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各地监狱特别是一些模范新监积极着手置备监狱图书。1933 年 11 月,中华图书馆协会致公函于司法行政部,建议在监狱附设小图书馆,对后来各监普设图书馆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该公函称: 查我国监狱人犯,除固定工作外,别无消遣; 身被牢禁之刑,固属罪有应得,而知识方面,亦连带受其影响,殊堪悯惜! 且监狱之设,原所以促其悛悔,如能斟酌情形附设小图书馆,用供犯人浏览,不仅可以增其学识且培植其道德,俾能改过迁善,将来刑满出狱后于个人知识,社会安宁,均不无裨益。[6]为此,函请通饬全国各监狱及反省院、感化所等附设小图书馆以惠监犯。

  司法行政部对此很热衷,将公函及监狱附设小图书馆办法一并抄发各监以资参考,通令遵行。次年,就有监狱附设图书室并制定了图书规则。1934年山东第一监狱囚犯阅书按教育授课时间、工场及监房次序轮流,阅书时由主管看守率领入室,阅毕仍由主管看守率领,分别送交各工场及监房主管看守。[7]并且,该监图书室应置图书目录、阅书单、夹书签、账目簿及阅书人数记录簿,所有图书一律安置图书馆储藏有,除监犯阅览外非经核准不得假借图书由教务所主管,派看守一名帮同负保管职责,另选派监犯一名专司收发图书职务。[7]可见,这一时期的图书馆规则已有所完善,尽管监狱看守仍有帮同之责,但图书管理已划归教务所,更加符合监狱教育的本旨。

  然而,许多监狱限于经费在购办图书时往往捉襟见肘,以致各监不得不各谋出路,寻求社会捐赠图书。京师第一监狱图书室自1924 年以后,除教会送些圣经以外,就没有增加过什么图书。1930 年浙江第二监狱教诲师函请各界善士“慨发慈悲,量力捐助”,凡关于教育经藏及其他各类书籍一律欢迎。[1]实际上,在监狱经费短缺、图书购置乏力的情况下,监狱里如想设置一完备的图书室是不可能的一椿事,因为监狱里没有这一笔经费。但是,小型的图书室如果筹设,倒不是一件困难的事。可以用下面三个办法去筹设:第一, 在地方发起各团体捐募图书及经费运动。第二,备文向全国各大书局征求捐赠。第三,各受刑人自动捐助书籍或互相交换阅览。[8]这种小型图书馆之设不啻为一种权宜之计。

  针对监狱图书室开办的经费与管理等问题, 学者严景耀从图书难易采择、购书经费筹集及图书借阅管理等方面均提出了一些改进建议: (1)中国监狱的图书室,当立求通俗,以适应囚犯的知识程度,并且极力与监外各图书馆联络,使程度较高囚犯自愿深造的,可代为向各图书馆贷借其所愿研究的图书。(2)专靠宗教家、慈善家等捐助善书是不够的,一定要拨出一部分预算专购适应犯人所需要的书籍,监内教师当负此选购书籍的责任,各出版界如有捐助的可能,当极力设法请其捐助。( 3)若有了图书室, 则当极力利用,鼓励在监人借阅, 决不能每星期仅借一次。然而,其时的图书室管理职员因只想省却许多麻烦,恨不得没有一个人借书才好,所以宜将此职划给有才能、有训练且而有志于改化囚犯的教师们负责办理。[3]应当说,这些建议对改进监狱图书馆的运作大有裨益。

  尽管民国监狱对囚犯阅书仍严格控制,比如报章杂志应先经过检查,如发现有不妥之处, 则应照例剪除删去。[8]然而,监狱书籍的限制从最初的顾虑重重,到有条件地许可,从囚犯阅读权利的保障,再到图书馆设置的种种努力,着实体现了监狱教育观念的长足进步。就促进感化教育的意义而言,监狱图书馆的设置无疑是积极的、合理的。

  二、监狱出版物

  京师第一监狱除在全国首设图书室外,还率先创办监狱出版物,对感化教育亦产生了很大的辅助之效。教育为监狱之要图,以其能培植犯人之自重心与其人格也。兹又有进者,则请为报纸之组设,指派专员,办理其事。每星期出版一次,专供在监人阅读之用,盖不问何人,苟与社会隔绝至若干年之久,则其一切智慧,未有不日就锢蔽者,欲其不受天然之汰淘难矣,且久锢之后,一旦被释,则其对于社会一切情形,必属茫然,关于谋生等事,尤为困难,是以必须有此种设备以救济之。[9]

  1921 年7 月31 日,京师第一监狱出版《京师第一监狱旬刊》, 目的在于“感化教育”之辅助,凡“嘉言懿行属于宗教者,不拘何派,均可选入”收录材料, 其编辑印刷由在监人担任第一期。仿小报格式,内刊本监纪事、镜鉴、讲演、格言,售铜元一枚由第二期起,即订成小册,定价一分,对在监人仍售铜元一枚。因在监人对日用知识非常缺乏,而实业上普通学术尤属茫然,故于第四期起增加常识、实业谈两门,以后每期内容大致相同。总观旬刊内容大致通俗浅近, 以适合囚犯智识程度为主, 且多用故事以申“感化”之义。比如本监纪事,因每次收录重要事实及文件,使囚犯了解监狱一切情形,载述保释与假释条例,鼓励囚犯自新,并刊载保释与假释、囚犯减刑、出监人保护详情,勤勉囚犯赏与金拨助家属,犯过囚犯受惩罚等足使囚犯受感触和反省的事实,使囚犯无意中获得许多心理暗示,对增强感化成效不无裨益。[3]在实业方面,常就浅近的例子来证明实业之重要,并述各种发展实业的故事与方法;镜鉴栏内常述入歧途而受苦的故事,讲演类登载名人来监的讲演录,及犯人自己的忏悔录。在犯人练习演讲的时候, 常识栏内便特别刊登“演讲须知”以辅助之。此外, 如开设商埠原委与时间,国耻纪念的日期与事由,以及翻译撰录等,都是很有趣的记载。并且,其时狱内教育教诲相对较为发达,编辑旬刊的在监囚犯同时亦帮助教育,分班教授旬刊。因当时尚无平民千字课,用的是国民学校或通俗教育的课本,连囚犯自己亦感觉不适用,但其对旬刊的感想与受教诲教育的益处,不时可在旬刊上发表。[3]可见,第一监狱旬刊的出版的确是对囚犯感化有明显帮助。可惜该刊物于1924 年7 月30 日出版至第109 期便停刊了,一方面是因主持编辑的囚犯们都相继假释出狱,没有人再能续掌编辑; 另一方面也因监狱经费缺乏,于是将这有益于囚犯旬刊无形消减,不能不算中国监狱教育的大遗憾。[3]

  监狱出版物对促进囚犯感化的作用自不待言。但监狱出版物是否应予刊载社会新闻,在当时是一个存在争议的问题。京师第一监狱旬刊采取的态度是“概不登载”,原因在于有许多社会新闻,比如记述犯罪事实的新闻以及本地军政危急的消息对监犯有损无益,以不让其看阅和知晓为佳,恐其利用外面纠纷而有暴动之举。客观而论,这些负面信息对监狱感化及管理确属不利,然而,其他社会新闻决无禁止理由,因为监犯在监内虽可与社会不发生关系, 但是一旦出狱,就不能不发生关系。倘若在监内一点不知道社会的实况与变迁,他日复入社会的时候,必如推孩子入暗室,使之不知所措,无以适应,而生活因之困难 倘若能常给他些社会新闻,一方面可以使他了解社会的变迁,以免他日不致不能适应,同时可使感觉到他和社会的关系,借着社会新闻,可以养成社会化的心境,于教育方面不无补益惟良善之监狱对于描写犯罪等新闻略加取缔罢了。[3]

  这种看法与现代监狱行刑社会化的思想不谋而合。从这一点来看,监狱出版物刊载经过甄别的社会新闻对监犯的再社会化是有利的。事实上,纵然极力对监犯封堵信息,由于狱吏不可能与外界完全隔离,因而也就不可能绝对阻隔消息,非主流消息仍在狱内十分隐蔽地传播着, 容易引发囚犯观知社会的一知半解和主观臆断。与其如此,不如有选择地公开疏导为好。为此,1933 年南京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训令认可了有条件地对监犯开放新闻,即:由监狱长官认为无害于监狱纪律时,对于分房监禁之行状善良,将近释放之人得许其阅读适当之新闻纸。[10]1935 年《监狱法草案》则对监狱出版物进行了明确立法: 监狱得设置图书室, 制备与教诲教育有关之书籍、杂志,并得发行出版物; 前项出版物得记载重要新闻。时任司法行政部长的王用宾在该草案起草要旨中对此解释称: 执行刑罚之目的,在使人犯复为社会之良民,对于社会情形不可不令其明了,故本草案增加监狱得发行出版物并得记载重要新闻。 [11]可见,监狱出版物不仅是为了促进囚犯相互间的感化,更重要的是为监犯适应狱后生活提供一定的支撑。这种立足于监狱出版物登载社会新闻基础上的行刑社会化趋向,已迥然相异于民国北京政府时期一度禁止印刷日报,以恐社会时论传入监狱的做法。这表明,罪犯感化教育的观念已有深入发展。

  应当说,京师第一监狱创办的图书馆及出版物,对于增进罪犯感化教育的实效有着重要的辅助作用。感知、考察并理性看待近代监狱机构中罪犯教育资源的利用状况及其功效,可为反观与改进我国监狱的罪犯教育制度提供参照与启示。本文原载《山西师大学报》( 社会科学版)2013 No4

【参考文献】
[1] 浙江第二监狱蒋教诲师来函[J]. 弘法社刊, 1930,( 14) .
[2] 各处至宝静法师函. 浙江第二监狱蒋教诲师来函[J].弘法社刊, 1930,( 15) .
[3] 严景耀. 北平监狱教诲与教育[J]. 社会学界, 1930,(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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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蔡兆祥. 河北第一监狱教育情形的调查及其建议[J].社会问题, 1930,( 1) .
[6] 为抄发监狱附设小图书馆案理由办法[A]. 上海江苏第二监狱分监教诲教育工作报告[B]. 上海: 上海市档案馆, Q177- 5- 193.
[7] 山东第一监狱图书室阅书规则[A]. 孙雄. 狱务大全[C]. 上海: 商务印书馆, 1935.
[8] 郑焜耀. 监狱改革声中论教化[J]. 法令周刊, 1948,( 34 36) .
[9] 孙雄. 监狱学[M]. 上海: 商务印书馆, 1936.
[10] 令福建高院为在监人如合于令开各条件得由监狱长官许其阅报仰饬遵[A]. 孙雄. 狱务大全[C]. 上海: 商务印书馆, 1935.
[11] 王用宾. 监狱法起草要旨案[A]. 河南省劳改局. 民国监狱资料选( 上) [C]. 郑州: 河南省文化厅, 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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