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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技术信息化人才在司法改革中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陈玉林等 点击量:7028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
【摘要】
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调整和完善检察技术服务于检察业务的工作方式,在信息社会大环境下,更新检察信息化服务于诉讼监督和职务犯罪侦查的办案理念,在司法体制改革框架下,把检察技术信息化人员作为检察辅助人员纳入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单独管理,是检察技术信息化自我改革、自我完善、自我提高的内在要求,是回应各种质疑、理顺各方关系、化解各类阻力、处理现实问题、满足检察需求的重要举措,是明确检察改革方向战略布局、价值目标的组成部分。从剖析检察技术和检察信息化人员在司法体制改革中面临的问题,检察技术信息化部门存在的法理依据和现实意义的共识入手,以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为基础对症下药,提出检察技术信息化人员单独序列管理改革思路,供同仁商榷。
【关键字】
检察技术信息化;检察辅助人员;专业技术类公务员
    

  中组部和最高检于2013年3月1日印发的《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意见》,明确把检察技术人员纳入检察辅助人员范畴。以此为契机研究检察技术信息化人员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落实检察技术和检察信息化人员分类管理政策,发挥制度管理特有的引导、规范和激励功能,不仅是对检察技术和检察信息化人员能力素质的常态管理中需要解决的问题;也是检察改革需要研究的课题。

  1、检察技术和信息化人员在司法体制改革中面临的问题

  随着国家司法体制改革的全面推进,检察技术和检察信息化人员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压力,表现出不同程度的焦虑与无奈。部分从事检察技术和检察信息化工作的干警已经离开、正在离开或者准备离开检察技术部门。检察技术和检察信息化人才流失问题已经引起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关注。

  1.1司法鉴定管理体制问题

  司法行政机关认为: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各自负责本系统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登记和管理,削弱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赋予司法行政机关对全国司法鉴定进行统一管理的初衷。故司法部明确强调:要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改革目标为契机,合理平衡统一管理与部门管理的权限。[1]加之部分媒体与学者持续抨击,检察机关设立鉴定机构存在“自检自鉴”嫌疑。公安机关设立鉴定机构,存在“自侦自鉴”嫌疑。因此,检察机关对其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在司法体制改革进程中的话语权不断下降,令检察技术人员深感忧虑。

  1.2检察信息化的定位问题

  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全国各级检察院都非常重视。但是,检察信息化人员目前主要从事网站建设、网络维护、业务平台建设、视频会议保障、电脑维护等日常工作。为此,有学者及编制部门相关人员提出,这些工作完全可以采用政府招标的形式外包给相关公司,不需要专门招录计算机信息技术专业人员来占用有限的检察专项编制。因此,由于检察信息化定位与相关企业提供的社会服务并无明显差别,检察信息化人员在司法体制改革进程中的职务保障令人担忧。

  1.3技术干警职级待遇问题

  从内设机构及其专业人员来看,省级院、大多数州市级院、部分基层院设有检察技术部门及其鉴定人,部分没有技术部门的院也有少量隶属于上级院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全国四级检察院都有检察信息化人员。从检察官入额情况来看,除担任技术部门正副职者外,绝大多数检察技术和检察信息化人员没有进入检察官员额。从行政职级来看,除担任技术处科、正副职者外,绝大多数检察技术和检察信息化人员的行政职级都低于本院其他业务部门的干警。从技术职称来看,由于最高人民检察院没有司法鉴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故检察技术人员的职称只能委托司法部评审,而司法部司法鉴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按专业划分即不论参评者是高校、科研院所的;还是检察机关的,同一专业用同一尺度衡量,把关严、过关率低。检察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审在司法部几乎“全军覆没”。以法医学鉴定人为例,近十年来地方各级检察院只有2名法医通过司法部评审晋升为副高职称。地方各级检察院信息技术人员均无技术职称。因此,地方各级院检察技术和检察信息化人员中,除担任技术部门正副职者外,绝大多数既无专业技术职称也未进入检察官员额,且行政职级较低,待遇跟不上,感觉前途渺茫,缺乏职业荣誉感,能独当一面者跳槽成了“明智之举”。

  2、检察技术信息化部门存在的法理依据和现实意义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科技强检战略逐渐深入人心。尽管检察技术和检察信息化人员在司法体制改革中面临诸多困境;但是科技引领“信息支撑下的检察工作提质增效的确离不开检察技术信息化部门”,检察技术和检察信息化迎来了重大历史发展机遇。曹建明检察长指出检察技术工作是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必不可少的科技保障,无论是打击刑事犯罪、查办职务犯罪、还是开展对诉讼活动的监督,都需要检察技术部门的支持和参与。

  2.1强化司法鉴定检察监督的必要性

  检察技术只有真正应用于执法、服务于办案,才能彰显其价值。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大环境下,检察技术人员受检察机关委托,对批捕、公诉、刑事执行、刑事申诉、民事行政检察案件中的鉴定意见的鉴定程序和鉴定实体进行审查、核实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是检察机关加强对司法鉴定实施检察监督的必然要求。

  2.1.1司法鉴定检察监督是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

  司法鉴定检察监督是审查鉴定程序是否合法核实鉴定实体是否客观、真实,其既不是复核鉴定也不是重新鉴定;而是检察机关为纠正不当、错误、违法的鉴定意见。维护客观、真实、合法的鉴定意见,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所实施的技术证据审核行为,是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的具体体现,也是落实中央司改办的相关精神的体现。

  2.1.2司法鉴定检察监督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基石

  由于鉴定意见除了具备证据法学上各种证据形式都具有的基本特征和意义之外;还具有科技法律、科技理论和技术等专门知识,以至于单从法学或者科学技术角度都难以审核。检察官委托检察技术人员审查核实鉴定意见,无疑对鉴定意见是否作为证据向法庭举证,应对鉴定人出庭作证和有专门知识的人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的质证、法庭认证和辩论等审判活动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和技术支持。

  2.1.3司法鉴定检察监督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50起涉嫌杀人罪的刑事错案,包括黑龙江石东玉案、河北李久明案、河南秦艳红案、安徽刘明河案、湖北佘祥林案、湖南滕兴善案、云南杜培武案等,经过分析、鉴定意见错误的8起,占16﹪,鉴定存在缺陷的20起,占40﹪,证人证言虚假的10起,占20﹪。被害人陈述虚假的1起,占2﹪,同案犯伪证的1起,占2﹪。忽视无罪证据的10起,占20﹪。也就是说,由于鉴定意见存在问题而导致错案的比率占56﹪。如果检察机关对司法鉴定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就可以减少问题鉴定意见进入法庭的概率,强化公诉人对鉴定意见的举证、质证、辩论意识,从而减少错案率。

  2.2推进检察特色信息技术的必要性

  信息技术只有围绕办案、服务检察各项业务职能,才具有检察信息化特色。检察信息化的出路是将云计算、大数据、量子通信、物联网、人工智能、虚拟空间等新技术运用到检察办案过程中,形成“检技一体”新机制,向科技要检力、向信息化要战斗力、以科技创新推动检察创新,杀出一条与信息技术社会服务有本质区别的新路,才能海阔天空。

  2.2.1信息资源共享是提高侦查效率的基础

  建立与公安、法院、司法、审计、金融、工商、税务、社保、国土、房管、交通、电信、海关、卫生、水电燃气等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完善职务犯罪侦查信息平台、网络案件线索查询平台、话单分析平台等,及时发现、利用职务犯罪侦查线索来引导侦查。以提高检察机关的精准打击能力、快速反应能力、指挥协调能力等侦查办案能力和预防职务犯罪能力。

  2.2.2电子数据取证是突破传统证据的抓手

  建立电子证据实验室,配齐手机芯片提取、手机逻辑取证、话单分析软件、闪存修复工具、硬盘修复工具、视频提取工具、预检工作站、检验工作站分析塔、电子证据现场勘查设备等,以话单分析、密码破解、侦查定位、侦查信息搜索、心理测试及提取恢复手机短信、信息、微信、硬盘及移动存储介质数据并进行关联分析为基础,查找与嫌疑人关系密切的亲戚、朋友、情人等特别关系人,寻找案件线索和犯罪轨迹,发现、搜集、固定相关证据等。

  2.2.3智能信息体系是提升检察能力的方向

  建设检务大数据资源库,推进检务云建设,在实现快速检索、案件查找、采集分析、取证分析、辅助决策等方面提高效率、节约成本、减少风险,运用语音识别、微表情分析等技术,实现视频数据取证、心理分析、目标自动跟踪等。通过上传办案数据至高检院云平台,运用嫌疑人“数据画像”技术,刻画嫌疑人的性格特征,发挥大数据集成不同案件之间数据的碰撞优势,实现信息关联分析和可视化展现,为办案提供方向和各种服务,挖掘侦查人员无法找到的线索,指引检察人员无法想象的方向,完成办案人员无法完成的工作,发挥检察信息技术对职务犯罪侦查的引导力、对全院工作的保障力、检察技术对侦监、公诉、刑执、刑申、民行等业务的支撑力,提升办案的效率和效果,发挥科技强检优势。

  3、检察技术和检察信息化人员管理制度改革思路

  目前,对检察技术信息化人员的管理主要依照《公务员法》,其专业技术职称、业务工作能力、业绩等没有直接与其待遇挂钩。一定程度上影响检察技术信息化干警和个别专业技术学科带头人的工作积极性和上进心。因此,建立健全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框架下的检察技术人员和检察信息化人员单独序列管理制度,是检察技术信息化队伍建设的必然要求和理想出路;也是检察辅助人员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3.1归口信息技术

  中组部和最高检印发的《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意见》把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划分为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三类,检察辅助人员包括检察技术人员,明确检察技术人员是接受指派、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对检察官承办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出具鉴定意见者,但对检察信息化人员的归口未置可否。由于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检察辅助人员是协助检察官履行检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司法行政人员是从事行政管理事务的工作人员,故检察信息化人员归口检察辅助人员而非司法行政人员序列,符合该分类管理精神;又因检察信息化人员协助检察官履行检察职责时,提供的是专业技术服务,符合检察技术的主要特征。故将检察信息化人员纳入检察技术人员范畴管理,既合法、合理;也具有可操作性。

  3.2强化队伍建设

  在完善法医、司法会计、心理测试、视听等技术门类的基础上,培养、充实和引进电子证据、文痕检等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技术人才,建立检察技术信息化自主研发和运维团队,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建设面向社会开放的检察技术基地和科技人才专家库,加强检察机关复合型检察技术信息化人才的培养,造就一批既有科研功底又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型检察技术、信息技术人才和专业学科带头人,不断提升检察技术和检察信息化队伍的专业化素质。

  3.3落实职级待遇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6年7月8日颁布实施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的精神,结合检察信息化人员可以纳入检察技术人员范畴管理的实际,将检察信息化人员培养成电子证据鉴定人,与检察技术人员一起纳入司法鉴定人管理序列,能彻底解决检察信息化人员的职业发展问题。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商请国务院相关部门批准设立“司法鉴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制定检察机关司法鉴定人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首次评定和职称晋升的条件和程序。对全国检察技术信息化人员无职称者进行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首次评定,有职称者按照规定进行职称晋升。再根据《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确定其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与级别并进行工资套改,以后依据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职务任免与升降,只有依规推进检察技术信息化人员的分类管理,建立与检察技术信息化人员履行司法辅助职能相适应的职业发展、晋职晋级等制度,才能留住现有人才、吸引高端人才、培养复合型人才、顺利实施科技强检战略。

  3.4搭建创业平台

  给热爱检察技术信息化工作的干警搭建一个创业平台,构建一个发展空间,创造一个适宜条件。例如:对于热爱电子取证工作的信息技术人员,可以考虑设立电子证据实验室,让其为自侦部门传授电子证据的取证理念,使自侦部门将电子取证纳入办案的常规流程,对在搜查、讯问过程中发现的电子介质,第一时间委托检察技术部门进行勘验、固定,深挖案件线索。对于没有检察技术基础的院,可以在检察信息化发展到一定程度时,根据“检技一体”的需求设立电子证据实验室,优先发展。以此带动各个技术门类,搭建相应平台,全面贴近办案,提高检察质量和技术应用水平。

  3.5提升调研能力

  由于对检察技术和检察信息化人员调研成果考核过于宽松,导致其对检察技术信息化服务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深层次问题思考不多,科技创新思维能力不强,技术服务水平难以提高。重办案、轻调研,不利于检察技术信息化人员专业知识的更新;不利于专家型、复合型人才的培养;不利于信息时代的检察创新。作为信息时代的检察技术和检察信息化人员,不仅要善于办案,为检察业务服务,还要勤思考、多动笔,善于总结办案规律及服务经验,完成从理论到实践、再从实践到理论的不断升华。注重引导检察技术信息化人员多出精品力作,鼓励有价值的调研成果转化为指导性文件,以实现检察技术信息化调研成果对“科技强检”的推动作用。

  3.6完善业绩评价

  对检察技术信息化人员的业绩评价应坚持重实绩、重发展、重激励的工作思路。重实绩,就是要注重检察技术信息化干警的工作业绩、工作效果和工作创新。重发展,就是要善于通过检察技术信息化干警的实绩发现个人的发展潜力。重激励,就是要对检察技术信息化干警的实绩适时进行表彰、增强个人荣誉感,对有突出贡献者破格提拔,激励检察技术信息化干警干事创业的热情,对于业绩评价不佳者,要分析原因、找出改进措施、补强短板。对检察技术信息化人员调研能力的业绩评价,可以从出版或者发表专著、完成调研课题、在专业学术国家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的数量与质量、调研成果转化、参加学术研讨会获奖等方面综合考量。

  综上所述,在司法体制改革进程中,检察技术人员面临行政职级晋升难、进入检察官员额难、技术职称评审难等问题。检察信息化人员除了存在检察技术人员面临的同样问题外,还存在缺乏检察特色、归口不清、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定位不准等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影响检察技术和检察信息化人才是否留得住、引得进、充得实。检察技术信息化部门能否在司法改革中得以生存并发扬光大的问题在信息化时代,现代科技手段逐步融入各项检察业务,检察技术和信息技术在检察工作中的战略性、基础性地位更加突出。“科技强检”离不开检察技术信息化人员,故检察技术信息化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为了稳定这支队伍,培养、充实、引进这类专业技术人才,就需要在强化检察技术信息化队伍建设、落实其职级待遇、搭建创业平台、提升其调研能力、注重其业绩评价等方面下功夫。

【参考文献】
① 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 年我国司法鉴定发展情况分析 中国司法鉴定 2016(2)
② 孟建柱 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法制日报 2014.10.08
③ 沈德咏 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中国法学 2015(3)
④ 冯宗美 陈玉林 鉴定意见审查问题探究 中国司法鉴定  2013(3)
⑤ 李永良 死刑复核中法医鉴定结论审查的特点与建议 证据科学 2012(3)
        
        
      首都法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中美法律信息与图书馆论坛(CAFLL)
      国家图书馆       美国法律图书馆学会(AALL)       国家检察官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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