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党的十八顺利召开之后,中央为了实现驱动发展战略 网络强国战略提出了要建设 互联网 + 发展大数据战略等一系列提升社会信息水平化水平的举措《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指示,为建设网络强国 加快推进网信事业发展指明了方向同样,在信息化浪潮席卷全社会的时候,我国的司法系统如何能置身事外?
一、司法系统信息化的演进过程
人类的社会发展史是由生产力推动的,而对生产力的定义则是随着社会的进步不断变化的 从十九世纪开始,信息载体不只局限纸媒之后,信息与社会发展的相关关系越发紧密 在计算机技术与网络技术结合之后,信息化的风潮彻底席卷了社会的每一个角落,人类社会终于又迎来了一个转折点 法律是人类社会的产物不可能独立存在,法律本身依托社会存在,随着社会的变革而不断改良自身 司法系统作为法律体系的硬件部分,也必须与时俱进严防被时代淘汰 信息技术的进步对司法系统的建设有新的 进步的意义,信息技术在司法系统领域可能有打破传统藩篱的作用,且司法系统的信息化建设是一种不可以避免的趋势,我们所讨论的重点应在于司法系统能在怎样的程度上接纳信息化建设,以及在信息化建设取得成果之后应如何使司法系统稳定运行
二 我国司法系统在信息化背景下的价值内涵
从价值的定义上看,其是指客观事物对人们需要的满足程度,亦是指事物对人的有用性 司法系统信息化的价值,应是指在以法律规则为取向的前提下,利用信息技术提升司法系统运作效率和公正性 信息化系统的高效性以及人民对司法系统的效率的追求使得二者自然结合在一起:
( 一) 信息化的司法系统拉近了人民与司法的距离。我国一直进行的司法改革其目标之一就是缩短人民与司法间的距离,而使得公正不再奢侈 经济发展必然会带动多地区之间的人口交流,这样在异地寻求司法公正就变得更加频繁 由于在异地进行司法活动存在着诸多不便,在无形中增加了不少社会成本,而实际很多当事人因为司法这些麻烦于是选择放弃了追求公正的权利 而信息化司法系统可以极大降低诉讼成本,节约时间和人力,所以,司法系统信息化首先反映了方便人民的价值取向。
( 二) 提升合作效果。减少冲突司法诉讼是以双方解决问题协商互利为价值基础,但却以庭审冲突构建表征 诉讼表现形式的对抗性与其协商解决问题的精神内核二者相悖甚远,这在逻辑上就是难以化解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只能尽可能降低诉讼双方的对抗性,信息化的司法系统也时刻不能忘记对自己服务对象的人文关怀。
三 我国司法系统信息化建设面对的质疑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无论是那种信息化技术都是对传统观念的颠覆与创新,这与当前形势下人们的认识还有着一定差距,所以会导致社会公众对新技术新制度的质疑 我们理所应当地意识到,这是新技术出现对司法系统产生的冲击性影响 我们只有深刻认识这种这种变化的表现,才能在未来的道路上走的更远。
( 一) 对非制度化框架下的司法系统信息化其合法性受到质疑
审判权是一种重要的国家公权力,其权威来源四川大学法学院法律大数据实验室主任,人民对其权力来源的合法性的确认,且其运行必须时刻在法律的轨道上 而如上文所述,我国的制度性立法走的是局部实践,取得经验后再度推广的方法 这种形式当然有一定的优势存在,但在试验阶段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却无法保证。例如,在《民诉法》认可电子送达之前,就已经有部分法院采用了电话通知领受送达,这可以定性为权力僭越的行为。
( 二) 实践样态对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异化: 理论根基的挑战
诉讼的基本原则是司法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基本法理主要有对审原则、公开审判原则、处分原则、辩论原则、集中审理原则和直接言词原则等。[1]司法系统信息化的出发点是利用先进的信息手段去达到更好的司法行为效果,倘若因为时新的技术出现就刻意去迎合,那就悖离了我们最初的目的司法系统信息化是追随时代潮流,优化司法系统自身的必然趋势。在实际调研中,各地法院已经或多或少进行了一定的信息化建设,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有的试验性的成果还游离在制度之外遭到合理性与合法性的质疑。因此,我们在实践的过程中必须始终怀着法律的初心,以司法的内涵去追求信息的脚步,而非本末倒置。原载《法制博览》 2017 07( 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