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司法系统的管理工作与信息技术的融合经过十余年的发展与建设,形成了政务、管理、教育、监督为一体的信息化体系,下一阶段的工作重心应该是大力加强基层信息化建设,逐步提高基层工作者的信息化应用能力和水平,推进司法队伍的规范化和现代化建设。
二、当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理念上的缺失。相当多的基层工作者都存在认识上的误区:一是认为所谓信息化无非就是配置计算机、安装摄像头、购买设备、连接网络等等,是“二线工程”。二是在形势上重视,实际上忽视,不愿意运用新生事物开展工作,造成此项工作停滞不前。[1]
第二,投入上的短视。司法系统在信息化建设过程没有稳定的项目资金,而信息化工程的建设资金投入巨大,后期维护费用更是昂贵。这种修修补补投资方式,获取的效益也大打折扣,反过来也更影响了各基层部门在信息化平台上的建设。
第三,技术上的漠视。在实际应用过程中,不少司法工作者漠视甚至忽视技术,而司法系统工作中偏重设置管理类岗位,取消了技术职称,使得人才流失现象频发。[2]
三、技术融合失利的原因
第一,观念落后陈旧:其一,管理层的不重视。司法系统的信息化管理的部门在组织设置上大多由其他机关部门兼任,这种混乱的结构形式不利于深化和提高信息化手段在管理岗位的服务,降低了专职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其二,信息化管理制度不到位。信息技术与基层工作的融合过程是一整套管理流程的有机集成,初期运行系统,管理制度的制定和确立明显滞后于应用,各种违规现象层出不穷,形成司法信息系统监管工作的严重隐患,更是制度的不健全;其三,基层干部的忽视。信息化部门的建立使得部分工作人员认为信息化只是相关工作人员的职责,管理部门更是坚持传统工作方式,使得部分基层工作人员对信息化带来的变革采取逃避态度,拒绝利用新技术,行动和态度游离在信息化之外。[1]
第二,人才缺失定位模糊。信息技术与管理工作融合机制的建立在人才定位上存在如下问题:一是缺乏技能的补充与储备,现有人员的培训只是不定期的,缺少长期的技能培养;二是现有技术人员的待遇低,缺少技术职称岗位,没有相应的管理权限;三是没有专门的信息管理部门,多头管理,影响着信息化功能的实现。
第三,资金严重匮乏。司法系统信息技术的融合工作在全国各地发展极不平衡。这不仅仅是领导层和管理层的认识问题,一个更重要的原因是建设资金,没有专项保证的系统自筹拨款,使得信息化建设步伐缓慢,难以完成规划。在司法系统信息化建设中强化组织管理机制建设,推行长效机制,技术与管理相融合,将是发展的重中之重。[2]
四、大力形成融合新策略
第一,将互联网+概念引入司法在信息化建设和管理中人的观念应是首要的制约因素,尤其是司法系统领导层的观念转换、管理层的重视,直接决定了信息化发展的方向,通过决策管理层思维理念的不断提升,深化信息化工作的力度与广度。
第二,对复合型人才的需求。改善管理措施,形成职能上授权,职务、晋升上政策扶持,专项培训的支持,宽松、自由的工作环境,工作技术上肯定的新手段,留住信息技术的专业人才,建立符合司法系统特点的信息化网络。
第三,安全性的问题。信息系统的安全是一种特殊的质量体系,一是要对网络系统进行长期的精心维护和科学管理,保证网络系统的安全系数;二是要求司法系统基层工作人员,完成观念的转换。三是建立明确的评估体系,司法系统管理局或者司法系统内部要主动进行自我安全评估,以免真正发生问题为时已晚。
第四,形成阶梯性的教育培训:其一,完善基础培训。通过培训形成系统建设和人员素质的互动,以此作为岗位目标每年检验完成结果;其二,岗前技能培训。入职的岗前教育培训增加信息应用技能要求,是信息化建设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其三,信息技术岗位的专职培训。通过新技术讲座、专题研讨、沙龙、论坛等多种探讨和研究形式,促进专业技能提升辅助并提升基层单位的信息化程度;其四,培养专业人才。通过设立警务信息技术本科专业,招收四年制本科生的方式加快人才培养步伐;其五,突出实战应用。注重内容针对性上的实战性,加强信息化技能培训和实际的紧密联系,着重培养针对不同工作岗位、符合特定需要的信息化技能;其六,网络平台实现自主学习和长期学习。定期有计划地充分利用网络的开放、便捷特点,实现相应工作人员的自主学习和长期学习。
五、结束语
司法系统的信息化建设必须紧紧围绕信息技术与管理工作的融合,形成一整套安全建设、管理、保障机制,培养具有“战斗力”的司法干部队伍,不断深化体制改革,形式、内容大胆创新发展,方法和手段上下功夫,从而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