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导言
综观目前广为采用的著名图书分类法,如国外的《杜威十进分类法》(DDC)、《国际十进分类法》(UDC)、《美国国会图书馆图书分类法》(LCC),以及我国的《中图法》等,它们虽各有特点,但从总体上看却都是综合性的图书分类法。它们之中,除了LCC各大类的类表都具有独立的专业分类表性质,因而全表可供综合性图书馆用,各大类又可分别供各专业图书馆使用之外,其它分类法都比较适用于综合性图书馆,而不适于专业图书馆所用。所以,各专业图书馆相继寻求或编制适用于本专业所需的图书分类法。我国已经出版了教育、医学、劳动科学、公安等多种专业图书分类表,国外也有类似的情况。
单就法律专业而论,各国设置法律图书馆的特别多。例如:美国已有法律图书馆430多所;美国国会法律图书馆是国会图书馆的馆中之馆,正引领全球成为世界法律信息网络中心;又如美国乔治亚大学图书馆,在总馆之旁就另设法律图书馆。法律文献的数量大、利用率高、检索上的专指性强,因此对于法律专业图书分类表(以下简称:法律专表)的需求,比其他专业更为迫切。在国外已有多种法律专表问世,而我国在这方面尚属阙如。我国各法律专业单位基本上都采用《中图法》法律类的第二分类体系(下简称:DF表)类分图书。然而,该表受《中图法》整个分类体系的制约,类目比较粗略,且与法律体系不尽相符,故不适应我国法制建设不断发展的需要,不能满足法律图书大量增加的需要。我国须尽快编制一部通用法律专表,应是国内各法律专业单位的共识。
通用法律专表的编制,一要善于借鉴,主要是对经实践检验的国外法律专业分类法做比较分析,从而取其精华,为我所用,做到后来居上,力争达到世界先进水平;二要敢于创新,主要是根据“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精神,在遵守《中图法》编委会制定的《〈中国图书馆分类法〉专门版本和专业分类法(表)编制规定》的同时,顺应时代潮流,做必要的修订、补充,在科学性和实用性方面,务必要超过DF表,并争取它的适用范围超越国界;三要慎于决断,主要是法律专表的编制难度较大(LCC20个大类中,法律大类的类表是最后编成的),分类专业人员必须争取法律专业人员的合作,主编单位必须争取兄弟单位的协作,以保证质量,并利于推广。
2、可供借鉴的法律专表
2.1 LCC的法律分类表
此表分为两个部分:“K”和“JX”,主要集中在K法律分册;而由于历史的原因,国际法隶属于J政治大类,其类号为JX。这两部分的编制与整部LCC一样,均以美国国会图书馆的馆藏为依据,供排架使用。它们列举详尽,发展余地大,补充和修订及时,以及大量子目按类名字顺序列和配号等方面,在我们编制通用法律专表时,应该适当借鉴。但LCC的体系结构差,除了国际法不属于法律大类外,K大类中法律类目均先依国分,再按法的类型分,在引用次序上是不合适的(下详);此外,还存在着立类不平衡,类号不反映类目级别,篇幅过大,存在意识形态问题等缺点。LCC的K和JX法律类目的纲要请见表1。
表1 美国国会图书馆图书分类法法律分类表纲要[1]
K 法律 (总论)
201-487 法理学 法哲学与法律理论
528-5528 比较法 国际统一法
7000-7720 法律抵触
KD 联合王国及爱尔兰法律
KDZ 美洲、 北美洲法律
KE 加拿大法律
KF 美国法律
165 各州通用法律
240-247 法律研究
350-374 法律史
410-418 法律抵触
501-553 家庭关系 家庭法
560-720 财产
566-698 不动产 土地法
701-720 动产
726-745 信托 受托人
746-750 遗产规划
753-780 死亡继承
801-1241 合同
1146-1238 保险
1246-1327 民事侵权
1355-1480 社团
1384-1480 公司
1600-2940 工业、 贸易及商业法规
1601-1668 贸易法规
2971-3192 智力财产
3301-3580 劳动法
4501-5130 宪法
5300-5332 地方政府
5336-5398 民事服务 政府雇员
5500-5865 公共财产
6200-6795 财政
7201-7755 国防 军事法
8201-8228 印第安人
8700-9075 法庭 诉讼法
9201-9479 刑法
9601-9760 刑事诉讼法
KFA-KFW 美国各州法律, A-Z
KFX 美国各城市法律, A -Z
KG-KH 拉丁美州及西印度群岛法律
KJ-KKZ 欧洲法律(余从略)
2.2 斯坦纳法律资料分类表(以下简称:斯坦纳表)
本表由伦敦高等法律研究所前馆长斯坦纳(W.A.F.P.Steiner)按文献保证原则,始编于1981年。欧洲大学研究所法律资料室用以类分法律资料,并已按发展需要对本表做了部分修订。本表由大类表、主题复分表及形式复分表三部分构成,其纲要大体如表2所示。
表2 斯坦纳法律资料分类表纲要[2]①大类表。大类的设置按该室收藏资料的数量确定,均以大写字母标记,主要有:
A-法律参考工具书:词典 KC-法国
B-法理学 L -德国
D-国际公法 LP -奥地利
EB-欧洲议会 LT -瑞士
EC-欧洲联盟 M-意大利
F-比较法 NB-丹麦
HC-联合王国 P -西班牙
HH-爱尔兰共和国 PP -葡萄牙
JA -荷兰 Q -希腊
JC-比利时 YC-美国
JE-卢森堡
②主题复分表。主题复分类目通用于所有各国(G-Z类),还包括普通法和部门法的不同需要,均以小写字母标记,主要有:
a-主题不限 m-税法
b-法律史 n-刑法
c-法律体系的特殊方面 p-刑事诉讼法
d-司法 q-普通诉讼法:民事诉讼法
e-公法 s-私法
f-宪法 t-私法;财产
g-个人的宪法地位 u-私法;义务
h-团体的宪法地位 v-商法
j-行政法 (普通部分) w -商法;商业组织
k-公共法规与公共事业的规定
x-法律上的冲突 (可用于特殊问题的行政法)
y -法律上的冲突;财产
z-法律上的冲突;义务③形式复分表。
③形式复分类目用于大类G-Z,而专用大类A、C、D、E的形式复分类目则有所不同。最常用的形式复分类目有:
23-百科全书 5-判例书
32-议会文件 6-案例
34-会议录 9-专著
4-第一级立法 92-汇编、 文集
斯坦纳表层次分明,只要在大类表的基础上,按复分程序经过一、二次复分,即可类分各种图书资料。例如,按上举三表的类目(都是主要而常用的)标引,则“美国司法专著”的类号为YCd9,“德国法律史文集”的类号为Lb92。我们认为,斯坦纳表结构简单、使用方便是值得借鉴的;但它存在着与LCC法律类表相似的问题,大类表以地区为主不符合法律专表应以法为本的要求,如若将它的主题复分表与大类表对调,肯定会好一些。
2.3 莫伊丝法律资料分类表(下简称:莫伊丝表)
本表由莫伊丝(ElizabethM.Moys)编制,其《莫伊丝法律资料分类表与叙词表》是法律图书馆员的经典参考书,最新版(第四版)发表于2000年12月,被认为是在版的最佳法律专表之一,在国外流行较广。它也是等级列举式分类表,标记符号与LCC近似,甚至一级类也用K标记,其后加上一个大写字母,但体系结构较LCC有所改进,至少国际法不另入政治大类。澳大利亚维多利亚法律研究所和新南威尔士大学法律图书馆都采用本表,只是前者在类号前加上文献类型代码,而后者在类号之上另加L,作为法律图书的专藏符号。香港大学图书馆所属法律图书馆也用莫伊丝表类分图书,但不用L作专藏符号。本表纲要如表3所示,它主要取材于香港大学法律图书馆。
表3 莫伊丝法律资料分类表纲要[3]
普通的与非国家法律体系
K 期刊与参考工具书
1 期刊
29-166 参考工具书
KA 法理学
KB 普通法与比较法
100-250 比较法
KC 国际法
10-65 原始资料
200-208 人权
2000-2150 法律冲突
KD 宗教法律体系
KE 古代与中世纪法
400-480 罗马与荷兰法现代国家法律体系
KF-KN 不成文法
原始资料
KF 不列巅群岛
KG 加拿大、 美国
KH 澳大利亚、 新西兰
专题论文
KL 总论
KM 公法
300-307 行政法
KN 私法
10-25 合同
30-39 民事侵权
50-103 财产
150-198 法人与社会法
200-235 股本
250-349 商法
350-399 诉讼手续与诉讼法
KR-KW 其他现代法律体系
KR 非洲
KS 拉丁美洲
KT 亚洲与太平洋
4351-4400 香港
KV 欧洲
1101-1250 法国
KW 欧洲共同体法
KZ 非法律主题
莫伊丝表的体系结构简明,类目设置较平衡,是值得借鉴的。比之前两表,它在类目的引用次序上还有所改进:它把现代法律体系先分为“不成文法”和“其他”两部分,然后分国。但在“其他现代法律体系”之下,还是先分国,再依法律类型分,不免仍带有西方法律专表的类似缺陷。而且,它既是一部法律专表,仍以K标记法律类,似无必要(也许是为了让使用LCC的馆,能用莫伊丝表来取代LCC的K大类)。
3、对通用法律专表的构思
国外可供借鉴的法律专表在体系结构上都存在不少问题,而且在类目的引用次序上几乎都先依国分、再依法律类型分,实属不当。它们既有悖于阮冈纳赞的分面公式(本体-物质-动能-空间-时间),也不合主题标引分面公式(主体-通用-位置-时间-文献类型)。而图书分类实质上也是一种主题标引,只是属于系统的主题标引,而非字顺的。所以,我们编制通用法律专表在类目的引用次序上,一定要以法学的研究对象为主,即以法为本。在这方面,《中图法》中的DF表优于上述国外法律专表,所以未来的通用法律专表可以DF表为基础,而且可以编制两种版本:国内版和国际版。前者根据《〈中国图书馆分类法〉专门版本和专业分类法(表)编制规定》(下简称《规定》)的精神草拟,以利于已按《中图法》类分法律图书的国内专业单位采用;后者旨在发扬国内外法律专表的优点,不受《规定》的约束,特别是DF表中“世界-中国-各国”这种体系结构,不可能被国外采用。所以,国际版将以全新的面貌出现,争取它能为国内外所采用,最终成为国际通用的法律专表。现根据善于借鉴、敢于创新、慎于决断的编制要求,提出我们对通用法律专表的构思,而以它的国内版为主。
3.1 类目表
(1)基本类目表。
DF表是供法律专业单位选用或为编制专题目录用的,可以说是一个法律专表。它以法为本,体系结构基本上是好的,比国外的法律专表强。它的主要问题是:①“DF法律”的性质与“DF1世界各国法律(总论)”基本相同,故前者可改入后者。②刑法类位于民法类之后,造成公法与私法间的界限不清,故应将刑法类移至DF3与DF4之间。③“DF4经济法、财政法”名不符实(其下位类列超过类名的外延),且财政法从属于经济法,两者不宜构成类组,故类名可改为社会法(规范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生活,调整公民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以引导社会经济生活向公平、效率和稳定方向发展的法律,包括:经济法、社会保障法、环境与资源法)。④商法只在民法下设总论性类目,而将各种商法分散在经济法和财政法等处,不适应改革开放后市场经济大发展的新形势。鉴于民法的许多概念、规则、原则和原理也适用于商法,故原民法类应改为民商法,其下分别列出民法与商法。⑤国际法位于各种部门法之后,违背了从总到分的列类原则,故本专表的国际版应仿上述外国法律专表一致的列类位置,将国际法移至其它各部门法之前;然而考虑到保持DF表的稳定性,且国际法的产生与发展后于其它各部门法,故国内版暂不做改动。[4]
(2)类目简表。
限于篇幅,本文只能就DF表中问题较多的“DF41经济法”的类目简表加以探讨。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它被作为经济行政管理法,[5]但事实上它与市场经济、宏观调控密切相关。经济法结合了行政法与民商法的原理、原则和方法,是一种新型的部门法。“DF41经济法”的类目简表应主要做如下改动:①企业法、公司法和破产法宜入商法;②应增设“企业经济管理法”一类,收工、农、商等各业经济管理法的综合性著作;③电子信息产业已成为第四产业,这类经济管理法日益增加,应在企业经济管理法下增设专类。④经济合同法宜入民法下的合同法,原交替类目[DF525]改为正式类目,并可在经济法下加注;⑤经济特区经济法令和其他经济法令不应与各种企业经济管理法并列,宜移至经济法下位类列的末尾。
(3)类目详表。
LCC虽在整个体系结构上已经陈旧,但它立类详尽,考虑整个表的详略程度和补充类目时,应将它作为主要参考资料。也因篇幅所限,本文只能对DF表中问题最多的商法部分的类目详表做探讨。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DF表中,只在民法下立商法(总论)一类,而将各种商法分散在经济法和财政法等处,已经完全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大发展,故商法须做如下处理:①它是一种独立的部门法,应隶属于民商法,列于民法之后;②原来分散的各种商法,均改为商法的下位类,并做适当的安排与补充,还须留有充分的余地。
(4)复分表。
通用法律专表的复分表有它的特殊性。就其国内版而言:①《中图法》的8个通用复分表,原为22个基本大类共同使用,现只用于法律一类,因而须按法律类图书的特点做必要的修订。一般地说,它们用之较少,大多可以简化,有些可以删除。②原有的世界地区复分表倒是常用的,但在复分各部门法时,DF类规定须用( )标识,需予简化,必要时可考虑用加零的办法解决。
③原有的两个专用复分表,带有总论复分表性质,应增补类目(如:判例),甚至可以归并。④在复分号的引用次序上,应先地区、后专用复分,以突出法律的国家特征。例如:用DF表标引,《中国宪法史》的类号是DF202.09,《美国经济法研究》的类号是DF407.124。就其国际版而言:①在DF表的基础上,其类目表经修订后,仿斯坦纳表,只设两个复分表,即地区表和总论复分表。②地区表中的类目主要是国家,按国名字顺列类,用国际通用语言英语的小写缩写式标记,(中国为cn,日本为jp,美国为us,等)。③总论复分表按法律类的实际需要编制,用纯数字标记,不超过2位数,必要时先加0;若与地区表同时使用,则加在地区号之后。④时代复分一般用各种法律开始实施的年代标记(十七世纪用17,2003年用2003),而且把它作为书次号使用。这样做,既简化了分类号,又解决了同类法律难以用著者区分的问题。
3.2 标记符号
根据简易性、伸缩性和助记性的要求,通用法律专表的标记符号,应在DF表的基础上做如下改进:①仿莫伊丝表,将法律类列于前,其它类列于后,故法律类的类号中可省略DF,但不论新书与不改号的旧藏(DF不计),可混排在一起。②其他类的图书,若原用《中图法》标引,此后可延用,类号均不动;凡用其他分类法而造成混淆时,可在原索书号上加特藏符号。③增插类符号A(必要时可用B、C等),以免牵一发而动全身(例如:原“DF6刑法”,可改为“3A刑法”,使之插在行政法与经济法两大类之间)。④本专表的标记符号,特别是它的国际版,改为以层累制为主,辅以顺序制配号,既满足标记符号的上述要求,又减轻改号的负担。
3.3 说明和注释
通用法律专表的说明和注释应揭示该表的编制目的、适用范围、体系结构和使用方法。DF表只是《中图法》的一个基本大类,所以类表前的编制说明须参考《中图法》及其它专业分类表重新编写。同时,主要改进的是:①无须像《中图法》那样另编一本使用说明,故各基本大类应有简要说明或注释,包括本大类的内涵及它的使用说明;②类目注释要更详细些,特别是收书注释(凡是LCC的K大类和JX类中,已立类或已做了收书注释,而本专表暂不立类的,须尽量做收书注释,纳入适当类目下);③收书注释中有多个类目概念时,它们应按字顺排序,以提高标引的速度;④本专表国际版的说明和注释应和它的类名一样,必须是英文的。如果我国法律专业单位同意用国际版分书,则同时还得有中文的说明和注释。
3.4 索引
为了确保分类质量和提高分类速度,通用法律专表必须编制相关索引,并应着重满足如下要求:①收入类名和收书注释中类目概念的同义词,以免漏检;②对索引条目适当采取轮排和倒装手段,并提供相关词的索引条目,以利多途径检索。此外,即使是国内版也最好编有英文索引。下面是国内版的基本大类表、经济法的简表和商法的详表(暂先比简表延伸一级),但均只列出它们的类目和类号。
表4 通用法律专表(国内版)基本大类表示例
0 法的理论 (法学) 792 犯罪学
1 世界各国法律总论 793 刑事侦查学 (犯罪对策
2 国家法、 宪法学、 犯罪侦查学)
3 行政法 794 司法鉴定学
3A 刑法 795 法医学
4 社会法 8 司法制度
5 民商法 9 国际法
7 诉讼法
表5 通用法律专表(国内版)经济法类简表示例
41 经济法 19 其他企业经济管理法
411 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法令
411A 企业经济管理法
412 工业企业经济管理法
413 农业经济管理法
414 商业经济管理法
415 涉外经济管理法
416 交通运输和邮电经济管理法
417 基本建设管理法
418 信息产业经济管理法
419 其它产业经济管理法
43 财政法
437 金融法
438 经济特区经济法令
439 其它经济法令
表6 通用法律专表(国内版)商法类详表示例
59 商法 594.1 债券
591 企业法 594.3 股票
591.1 个人独资企业 594.5 期货
591.2 合伙企业 594.9 其他
591.4 国有企业 595 票据法
591.6 外资企业 595.1 汇票
591.7 中外合资企业 595.3 本票
591.9 其他 595.5 支票
592 公司法 595.9 其他
592.1 无限公司 597 保险法
592.2 有限公司 597.1 财产保险
592.3 两合公司 597.3 人身保险
592.5 股份公司 597.9 其他
592.9 其他 598 海商法
593 破产法 599 其他商法
594 证券法
本专表的国际版因不受《规定》的约束,故可在DF表的基础上,吸取国外法律专表的优点,编得更好一些。下面是它的基本大类表的类号与类目:
表7 通用法律专表(国际版)基本大类表示例
0 法的理论 (法学) 8 诉讼法
1 国际法 91 犯罪学
2 世界各国法律总论 93 刑事侦查学 (犯罪对
3 国家法、 宪法 策学、 犯罪侦查学)
4 行政法 95 司法鉴定学
5 刑法 96 法医学
6 社会法 98 司法制度
7民商法
本文只是根据法律专业单位对法律专表的需要,并发觉国外现有的法律专表尚不理想,故以我们有限的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向同行大胆提出编表建议。尽管我们花费了不少精力,但肯定会考虑不周,留有贻笑大方之处。我们渴望同行不吝赐教,并祈盼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最编出一部能通用于国内外的法律专表来。原载《图书馆理论与实践》20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