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近一年多来,“智慧法院”是一个热词,首先值得我们研究的是什么叫作“智慧”。
百度一下即可知:智慧,是生物所具有的基于神经器官(物质基础)一种高级的综合能力,包括:感知、知识、记忆、理解、联想、情感、逻辑、辨别、计算、分析、判断、文化、中庸、包容、决定。智慧可以让人深刻地理解人、事、物、社会、宇宙、现状、过去、将来,拥有思考、分析、探求真理的能力。智慧是由智力体系、知识体系、方法与技能体系、非智力体系、观念与思想体系、审美与评价体系等多个子系统构成的复杂系统。
由此可见,“智慧法院”建设,不只是关乎先进技术,而是基于创新理念、通过某种机制与制度,形成一种综合化的系统性的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对“智慧法院”并未有定义,但有许多描述性的语言表达。2016年全国“两会”期间,周强院长在《法院工作报告》中指出:“加快建设‘智慧法院’”。“信息化是人民法院一场深刻的变革,要通过信息化实现审判执行全程留痕,规范司法行为,力争到2017年底建成全面覆盖、移动互联、透明便民、安全可靠的智能化信息系统。”“完善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和数据集中管理平台,加强大数据分析,统一裁判尺度,促进类案同判和量刑规范化。针对审判数据反映的问题,及时提出司法建议,促进社会治理。推进诉讼档案电子化、诉讼文书电子送达,解决调卷难、送达难等问题。”在2016年11月义乌互联网大会上,周强院长又说:“智慧法院建设将进一步提升司法效率,促进司法公正,推动网络法治,造福世界人民!”
从贵州高院的实践看,法院大数据审判系统其目的有三:一是“审案”,即有助法官审判案子,用孙潮院长的话说就是“让法官解放劳动力”,“专心办案”。二是“管案”,即有助于法院管理案件,包括通过对案件裁判偏离值的分析来判断案件审理的公正性。三是“预案”,即有助于老百姓尤其是律师预判案子,提高可预见性,减少误判。
建设智慧法院的目标在于效率与公正,出发点是以人为本。智慧法院应该拥有如下功能:
一是加强管理。还是一句老话,“制度加科技”,方可管住、管好。二是有利监督。可谓公
开是良药、留痕利监督。三是提升互动。司法活动主体多元,应提升诉讼参与方的互动,而且互动本身也是监督,如此方有助于司法公正。四是提供便利。为诉讼参与方提供参与诉讼的便利,尤其是对诉讼活动职业参与方的律师。“让信息多跑路,让律师少上门”。五是实现共享。智慧法院建设的成果,不应由法院一家独享其成,而是让诉讼参与方、让专家学者等共同分享。六是提高效率。当然首先是提高法官、法院的工作效率。上海高院崔亚东院长就说过,上海法官人均办案2014年138件、2015年187件、2016年206件。在正常时间与条件下,一个法官的审案极限是134件。如果通过智慧法院建设提高其工作效率,当然是有利、可行的。法官工作效率提高,提升的是司法效率,有助于司法公正。
可以这样说,今天智慧法院建设处在一个最好的时期。一是时代红利。“互联网+”、“人工智能+”,为建设智慧法院提供了一个难得的风口。二是改革契机。没有一个变革比今天的司改这样来得如此迅猛,而这个扑面而来的司改为建设智慧法院提供了难得的契机。正如专家所言,信息化和司法改制,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对推进法院工作可谓千载难逢。三是制度供给。对法院而言,智慧法院建设其实是一个制度供给。这不纯粹是一个技术的安排,更是一种制度和机制的提供,必须以需求为导向,充分考虑法院、法官、政府、社会、诉讼参与方等各方面的需求。要适应需求、满足需求,更重要的是引领需求。
(二)
在此我想重点说一说律师的需求。律师作为诉讼参与方,应该为智慧共建者、是数据共享人。去年11月份,我专门对上海50名诉讼律师通过微信方式作了一个问卷调查。我说“你们心目中的智慧法院是一个什么样子?”或者说“智慧法院建设中如何体现律师参与诉讼的要求?”律师们说得非常好:
“我觉得,智慧法院关键是要在便利法院、便利法官的同时,真正便利当事人、便利律师;数据法院关键是服务法院、服务法官的同时,如何服务社会、服务律师。”
“数据法院的目标之一应是透明法院。”
“智慧法院、数据法院建设可以而且应该充分发挥律师、律所、律协的参与作用,否则可能是孤芳自赏。”
“大数据、智慧等是手段,不是目的;大数据的价值基础是一个个鲜活的公正司法的个案;对律师而言,重要的是提供便捷和使用时的样本。”
“收集数据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指导基层工作人员公平、公正、平稳、有效、规范执法,让法院判决稳定、公开地引导社会行为。希望数据法院的建设能减少相互矛盾判决、倚重倚轻判决;更希望随着智慧法院建设的推进,能让律师参与其中,与法官成为真正的法律共同体,让他们有相似的法律思考基础,真正减少冲突,让判决成为律师的信仰,让判决真正成为公正、公平的最后一道防线。”
“希望数据法院、智慧法院的建设,能让法院的审判工作更高效、更阳光、更公正,让技术驱动法制变革,带给法律人和全体公民更多实惠。”
“改进律师进法院的验证系统,更快捷、更方便;改进律师代理远程立案系统,及时立、及时查;改进代理律师远程案件查档阅卷系统,数据化、无纸化;改进案件审理期间代理律师与承办法官沟通送达系统,能沟通、能反馈;改进执行程序中代理律师与承办法官的沟通与送达系统,能联系、能反馈。”
“希望真的能够实现在自家(办公室)就能立案;能够自动掌握律师已有开庭时间并合理安排本案的开庭时间;能够实现远程开庭。”
“其实对律师来说,程序过程中找到法官十分重要,而这个其实通过数字化是很容易实现的,但也有赖于使用者的重视,因此监督机制必不可少。数字化表面看是技术的革新,但根本上必还是观念和习惯的革新。”
“智慧法院、数据法院着力点在于司法公开、司法权威、司法科学。从律师角度而言,智慧法院、数据法院宜进一步加强法律共同体中律师参与度的深化。具体而言,在内容层面扩大公开范围。首先,应向律师公开法院内部掌握的裁判尺度,包括但不限于各种会议纪要、裁判精神等,同时进一步公开和统一各级法院对相同和同类问题的法律适用标准。其次,数据系统应向律师公开,方便律师快速查阅相应裁判文书和司法数据,不宜将律师排除在数据享用主体之外。最后,对于法官就具体问题形成的案例分析、法律问题分析等文章,应允许律师学习;在价值层面上,律师不应作为裁判的相对方,而是参与方,利用已有裁判案例、数据等定夺案件,应当慎重、充分听取律师的不同意见,尤其在法院针对同类问题进行研讨时,应最大限度邀请律师参与讨论,并在作出具有指导性的结论前,宜充分考虑律师的意见;在智库人员建设方面,应提高律师人员的比例,不宜搞成法院与法学院的俱乐部。”
(三)
上海的智慧法院建设无疑是走在全国司法战线前列的。“希望让律师的执业环境越来越好”!这句话是2014年12月9日上海高院邹碧华副院长在微信朋友圈的留言。正是这天,上海法院律师服务平台上线试运行。“通过使用,律师们惊喜地发现,平台提供了从案件材料递交、交纳诉讼费到获取案号的‘一条龙’服务,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网上立案。此外,申请诉讼保全、调查令,甚至证据质证、调解等事务也都可以通过平台来完成。为确保各项程序在可视化下进行,平台还专门设置了网上评价功能,法官与律师可以进行双向评价,以实现相互监督。”“这个服务平台让律师感到了执业的幸福感,而这种幸福感也会通过我们传递给每一位案件当事人。这个平台看似提高了律师的工作效率,其实是保障了律师的执业权利,从而最终维护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上述这段话,是我作为“邹碧华先进事迹报告团”成员在报告中的两句话,描述了上海智慧法院建设的现状。
我一直在想,智慧法院建设从律师的角度而言,与其说是为律师提供便利,还不如说是保障了律师执业权利。2015年9月16日,“两高三部”发布《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对律师执业权作了具体描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尊重律师,健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依照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律师法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保障律师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以及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执业权利,不得阻碍律师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不得侵害律师合法权利。”正因如此,智慧法院建设应该以尊重、维护、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为出发点和归宿点。
以律师参与诉讼的流程为样本分析,我们可以层层递进地看到至少有以下相关节点,需要在智慧法院建设中予以关注并解决。
1、网上立案。如在上海目前确实有,但律师们普遍反映相对比较慢;常常没有回复的期限;有时网上提交了材料,还要有人去递交等等。更便捷、更效率,应该成为网上立案的目标。2、联系法官。3、实时知情。这两点与律师知情权的保障有关。应通过这样的一种系统,能够在案子的每个时间节点、从程序角度使得律师充分获得知情。律师们常常举这样的例子,能不能像顺丰快递一样,一旦下单,则是否发货、物流在哪个环节、甚至上没上飞机、快递小哥的联系方式等等,都能一目了然。4、文书提交。5、网上阅卷。6、关联推送。即关联案件的推送,输入当事人的名字,上海所有的法院涉及该当事人的案件便一清二楚。7、案件排期。8、远程开庭。9、笔录共享。即庭审笔录同时由律师共享。10、合议公开。公开合议庭的合议过程,解读法官自由心证的确定过程,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11、文件公开。内部审判文件的公开,如法院相关审判会议纪要、审判精神等。12、文书公开。不仅是裁判文书的公开,同时可以通过裁判文书把控辩双方的意见充分地予以表达。甚至可以把起诉书、答辩状、代理意见,也就是说控辩双方的相关文书都予以公开。13、网上送达。14、执行公开。现在上海法院有“执行案件大数据管理系统”,属于内网,能否在一定的权限内向律师进行公开。15、异地互联。如异地保全、异地取证、异地执行等等,予以打通、实现互联。16、上下联通。如上诉案子的材料移交,实现每个时间节点的实时知情,以提高效率、保障透明。17、网上评价。即律师对审判人员及审判工作的评价、评判。18、全程监督。通过上述所有的互动、联通、留迹的过程,切实实现律师对审判工作全程的即时监督。
在整个过程中,每个案件应该有一个电子档案,实现一案一档,一案一码。律师凭该密码参与、共享,既保障了公开透明,又体现了信息一定程度的保密性。
(四)
在智慧法院建设过程中,有一个非常核心的内容,就是裁判文书公开。其中值得关注的内容有五个方面,即及时公开、反馈机制、数据研究、评估评价、司法动态。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对生效法律文书公开用了“及时”二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上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则明确要求:“裁决文书生效后七日内必须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经向我们的诉讼律师了解,事实上许多判决书在生效后并未及时上网,有的还是“犹抱琵琶半遮面”迟迟未予公开。经打听,皆因与法院案多人少、法官日理多案有关。但人民法院一言既出,则应说到做到。因此,应该让法官“案结即公开”成为工作习惯,并在制度上将“上网公开”纳入工作流程。法官说,判决书“出了”,案便结了;庭长和审管办说,判决书“归档了”,案便结了。能否把“上网公开了”,作为法院结案的标准呢?或许这样用不着7天,甚至更快便赫然见判决书在网上。
周强院长说,“要将公众通过平台提出的意见与建议作为人民法院加强审判管理的重要依据,最大限度发挥司法公开三大平台的功能作用。”在此要求下,平台不仅要设置回馈功能,而且更要对此回馈予以回应。这种互动本身,既是法院延伸服务为民,也是宣传法治精神、树立法院权威。当然,这种回应不是由办案人员简单地回复,而是应由法院专业部门汇总、梳理公众提出的争议较大的、较为集中的一类问题和典型建议,定期在网上公开回应、坐台答疑。
人民法院可以与高校及研究机构合作,组建裁判文书研究基地,推进法律适用统一、探索司法运行规律、提取法律完善建议。可以与律师协会等机构合作,委托律师协会作为独立第三方对裁判文书进行评估,并以此作为对人民法院工作评估的重要内容之一。可以与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合作,推出对诉讼律师的评价机制和体系。诉讼律师好不好、强不强,不是自己说了算,而是裁判文书说了算。可以与国家征信机构合作,不仅使得背信当事人在更大范围内、在更重程度上“曝光”,而且将其背信因素予以留痕、存档,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添砖加瓦。
通过司法大数据体现的情况,反映司法规律、经济常态和社会形态,这是法院服务社会、服务政府的一个重要方面。
(五)
今年上海“两会”前,崔亚东院长专门到市政协交流工作,其中有关数据法院、智慧法院建设的描述,对智慧法院建设的内涵而言,更加全面和精准了。他说:“推进‘数据法院’、‘智慧法院’建设,提升法院现代化水平。”“大力实施大数据战略,推进具有标准化、数字化、实时化、价值化特征的‘数据法院’、‘智慧法院’建设,通过对司法大数据的深度挖掘和应用,发挥好信息化在服务司法审判、服务司法改革、服务法院管理、服务群众诉讼、服务司法决策的重要作用,促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去年年底,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举办“大数据、人工智能与智慧法院建设”研讨会,院长陈立斌介绍说:该院目前基本实现了法院信息化建设的“四全”、“六化”,即:执法办案“全程留痕、全程可视、全程监督、全程公开”;法官办案智能化、司法公开常态化、司法为民便捷化、司法决策科学化、法院管理可视化、司法监督系统化。
“好风凭借力,送我上青云。”中办、国办印发的《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其中将建设智慧法院列入“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现在是建设智慧法院最好的时机。“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通过法律人的共同智慧,打造更加智慧的智慧法院。原载《中国律师》201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