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化司法是司法跨进大数据时代的产物,是大数据对司法发挥作用所产生的结果。全国各级法院正在积极推进的“智慧法院”建设,就是国家网络强国战略的一个组成部分,也是电子政务在司法领域中的体现。智能化司法通过智能化原理,将数据收集、储存、运用等环节融为一体,利用多媒体技术、网络技术以及集中控制技术,对诉讼过程中所出现的送达、诉答、证据与证明、庭审与辩论、诉讼记录、诉讼裁判、签章等行为,进行声光电等设备处理,对司法的过程与结果实行统一管理与控制。
智能化司法是司法领域的一场真正的革命,增强了司法过程的透明性,提升了司法的公正性,提高了司法效率。当前智能化司法迅速发展的同时还面临着诸多挑战。如,如何从传统司法向智能化司法转换、如何解决数据信息的孤岛化与割据化等。
为进一步推进智能化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我们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入手。第一,提高智能化司法的能力。大力开展司法数据能力的培训与教育,使智能化司法的知识必备体系为每一个法官、检察官所熟悉和掌握;提高司法数据的收集能力;提高消除司法差异的能力;提高通过智能化司法提升司法公正性和效率性的能力。
第二,架起司法数据的信息桥,防止信息阻断。法院和检察院以及司法行政机关应实现联动开发、数据共享,使各司法机关更有针对性地进行审判、法律监督、法律援助、法治宣传、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刑事执行等活动。此外,还要充分发掘司法大数据的功能,使司法数据与相邻的社会管理部门的数据相对接,服务于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提升。
第三,处理好智能化司法管理性与便民性的关系。智能化司法的出发点与着力点在于司法的便民性,在此基础上,才产生了利用司法智能化提升司法管理能力的功能。二者间的关系不能颠倒,更不能将智能化司法缩小为智能化司法管理。为此,需要在引导民众进行智能化诉讼方面多做工作,防止民众因为智能化司法而远离司法,防止智能化司法损害当事人的诉权;同时通过对司法案件的大数据分析,引导当事人理性选择诉讼策略和解决纠纷的方法、方式,使当事人在智能化司法中有更多的获得感,使司法公正性得以提升。
第四,强化保障,提供支撑。智能化司法需要国家大量投入,完善和强化保障机制和体系,包括财政保障、硬件设施设备保障、人员编制保障等。
第五,深化司法改革,加强立法完善。司法信息化建设与司法改革一起组成人民司法事业发展的车之两轮、鸟之双翼。应当积极回应司法改革所引起的体制、机制调整,充分发挥智能化司法对司法改革的助推器作用。同时要适时制定、修改相关法律,包括诉讼法、法院和检察院的组织法等法律均需体现智能化司法所带来的变化,从而将智能化司法纳入法治化轨道予以推进和发展,使我国的法律和司法制度不断改进和优化。《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2017年03月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