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在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大会主席团、本级人大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大提出属于本级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委会主任会议、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以及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本级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这里所说的“议案”,包括地方性法规案。从工作而言,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市政府各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和组织都可以申报立法项目或者提出立法建议。
然而,在这几年的立法实践中,沈阳市的立法项目绝大部分是由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的。据统计,自1986年沈阳市享有地方立法权以来(截止2005年8月),在制定的70件地方性法规中,由市政府各部门提出立法建议并纳入立法计划的项目有63件,占制定法规总数的90%;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立法建议并纳入立法计划的项目有2件,占制定法规总数的2.8%;由代表联名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有关立法方面的议案,并纳入立法计划的项目有1件,占制定法规总数的1.4%;由常委会立法工作机构提出立法建议并纳入立法计划的项目有1件,占制定法规总数的1.4%;由妇联、残联、工会等团体和组织提出立法建议并纳入立法计划的项目有3件,占制定法规总数的4.2%。由于项目的来源主要是政府各部门,致使立法计划编制部门在选择项目时,往往处于被动地位,只能在申报的项目中筛选,纳入立法计划的项目往往带有一定的局限性,不能完全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要改变这种现状,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和改进立法项目征集工作,以适应地方立法工作的需要。
一是应当发挥权力机关积极性和主动性。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提出的立法项目具有不受部门利益局限的优势。为此,在依法行使职权过程中,应当针对急需依法规范的经济和社会及政府管理中的突出问题,积极提出立法建议或者立法项目;还应当围绕加强常委会自身建设和依法行使职权等方面提出立法项目;常委会编制立法计划时,还应当加大调研项目的比例,有些成熟的项目可以当年就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其他需要进一步调研的项目可以滚动到下一年度,作为下一年编制立法计划的项目来源之一。
二是应当重视和发挥人大代表的主体作用。人大代表是立法的主体,这是法律赋予人大代表的神圣职责。人大代表来自各行各业,与人民群众朝夕相处,对社会的方方面面最为关注,对老百姓的要求了解最深,因而,也最能从实际出发提出社会比较关注的立法项目。人大常委会立法和代表工作机构应当建立联系工作制度。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应当注意收集代表的立法议案和建议;在日常工作中,可以采取联合的方式,组织全国、省、市和区、县(市)人大代表召开座谈会,或者深入到代表之中直接听取他们的立法建议,向代表征集立法项目。立法工作机构应当切实做好专业代表小组代表的组织工作。要创造条件,积极支持法制专业代表小组代表参与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活动。根据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的需要,经常组织这些代表参加有关立法项目的调研活动,参与制定或者修改地方性法规的论证、修改等工作,充分发挥他们的专业优势,认真听取他们的立法建议,重视他们提出的立法项目。
三是应当有效发挥政府及其部门的作用。政府根据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需要,每年度都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一些政府规章。据了解,截止到2005年8月底,沈阳市本届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已有40件。政府规章在执行了一段时间后,通过实践检验,条件比较成熟的,也可以作为申报的立法项目。此外,政府及其部门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肩负着重要的管理职能,对市场经济运行中的新情况、新矛盾、新问题了解全面,提出的立法项目针对性比较强,应当有效发挥政府及其部门的作用。
四是应当广泛征集人民群众的立法建议。人民群众对于改革和发展中的问题具有切身的感受,许多社会热点问题与他们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为此,人大常委会选择立法项目时,应当重视人民群众的立法建议,应当建立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制度。编制年度立法计划前,应当通过报纸、电视、广播和人大新闻网站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征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立法建议;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机构要认真收集和整理人民群众的立法建议,为人大常委会选择立法项目和作出立法决策提供参考。原载《中国人大》2005/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