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标志着我国人民法院的案例指导制度正式确立。自2011年12月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至2017年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17批共92个指导性案例。近几年,以指导性案例为统领的人民法院的各类案例工作如火如荼,社会各界对司法案例的研究和关注也蓬勃展开,成果丰硕。实际上,人民法院的案例工作不是今日才有的,在人民司法制度建立初期,人民法院就十分重视通过典型案例指导审判工作。本文通过梳理人民法院案例工作的历史发展,探讨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的体系构成与不同类型,从而明确不同类型案例的地位、功用和不同的发展路径。
一、人民法院案例工作的历史发展与体系形成
从建国初期开始追溯人民法院案例工作,到现在的发展阶段,可以把人民法院案例工作分为三个历史时期〔1〕:
(一)探索起步阶段
该阶段从1949年10月新中国成立至1985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创刊,主要特点是以法院内部文件形式印发案例指导审判。1953年4月25日,《第二届全国司法会议决议》即提出,要注意运用案例的手段,以纠正肃反扩大化问题,实现举一反三的社会效果。1954年年初,最高人民法院起草了《关于处理奸淫幼女案件的经验总结和对奸淫幼女罪犯的处理意见》,并于1957年将经修订的《1955年以来奸淫幼女案件检查总结》以内部文件形式印发各地法院执行,开启了用案例指导审判工作的实践,对统一全国各地奸淫幼女案件量刑标准,纠正重罪轻判和罪与非罪界限不清现象,发挥了重要作用。1959年2月2日,第三届全国司法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分类、分批选择典型案例,编成案例汇编,及时指导工作。1962年2月,毛泽东同志指出:“不仅刑法需要,民法也需要……没有法制不行,刑法、民法一定要搞。不仅要制定法律,还要编案例。”〔2〕同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要求“总结审判工作经验,选择案例,指导工作”。这个司法文件具有了一定的案例指导制度的雏形。但遗憾的是,由于十年动乱的冲击,这个文件最终没有付诸实施。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改革开放、拨乱反正,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逐步恢复,案例指导工作得到恢复和发展。20世纪70年代末,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9个典型案例,具体指导全国各级法院纠正“文革”期间形成的冤错案件。随着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颁布施行,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以文件印发了《刑事犯罪案例选编》(共包含34个案例),对定罪量刑问题提出具体指导意见。1985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破坏军人婚姻罪的四个案件》的通知,发布了破坏军人婚姻罪的四个案例。〔3〕这段历史时期,主要处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时代,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不发达,社会主义法制体系还没有建立,是一个“缺法少法”的特殊时期。新中国成立后,一方面全面废除了国民党政府的“六法全书”,社会主义法制基本从零开始,另一方面,当时的历史形势,阶级斗争激烈,镇压反革命问题迫切,所以最高人民法院主要发布刑事案例,指导定罪量刑。尤其是20世纪70年代末以前,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尚未颁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典型案例,主要是解决无法可依问题,通过发布刑事典型案例,统一全国各地刑事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指导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二)繁荣发展阶段
1985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以下简称《公报》)开始向社会公布各类典型案例,供各级人民法院参考借鉴。从这个时期开始,至2010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印发,可以称为人民法院案例工作的繁荣发展阶段,主要特点是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逐步走向完善,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逐渐增多,最高人民法院多个机构,包括地方人民法院积累了大量的案例素材,开始持续公开地向社会发布典型案例。这些案例发布渠道一般以书刊形式,具体包括以下几种载体:
1.《公报》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第六任院长郑天翔非常重视案例工作,在其推动下,《公报》创刊并开始登载典型案例。《公报》案例包括两个栏目,即“裁判文书选登”和“案例”,前者主要刊登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业务部门作出的裁判文书,基本忠实于原貌;后者主要刊登各级人民法院推荐的案例,形式和内容上要经过适当的编辑加工。《公报》案例从创刊一直到1998年,所选登的案例也是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来由于工作调整,才改变了审判委员会讨论确定案例的做法。〔4〕在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正式发布以前,很长的一段时期,《公报》案例实际上在某种程度上起着案例指导的作用,在审判实践中受到一定的重视和关注。〔5〕
2.《人民法院案例选》案例
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创办《人民法院案例选》,由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至今已有26年历史,自2016年开始改为每月出版一辑。改版后的《人民法院案例选》全面收集最高人民法院以各种载体发布的各类典型案例,囊括“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审判指导与参考案例”“典型案例发布”等栏目,还继续保留了“专题策划”“案例精析”栏目,增设了“域外撷英”“专家关注”“案香浮动”等栏目。
3.国家法官学院编发的案例
1991年,国家法官学院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联合编辑《中国审判案例要览》,分刑事审判案例卷、民事审判案例卷、商事审判案例卷、行政审判案例卷四卷出版。2011年,国家法官学院成立“案例开发研究中心”,创办“中国法院年度案例”。2016年9月30日,脱胎于国家法官学院的司法案例研究院揭牌,旨在推动“互联网+司法案例研究”的“中国司法案例网”开通,并于2016年12月新增下半月刊《法律适用·司法案例》作为其成果发布平台。〔6〕司法案例研究院定位为最高人民法院管理的中外司法案例的专门研究机构,为审判实践、案例教学研究、案例信息技术化、国际交流等方面服务。
4.最高人民法院各业务部门编发的参考案例
1999年起,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业务部门相继编辑以案例研究为主要内容之一的各类“审判参考与指导”丛书,如刑事审判庭编辑的《刑事审判参考》,审监庭编辑的《审判监督指导与研究》,民事审判庭编辑的《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行政庭编辑的《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等。2010年10月,行政庭又创刊《中国行政审判指导案例》专刊。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业务部门也延续过去的做法,根据工作需要,以院发文件的形式发布以某专题为主的典型案例。
5.最高人民法院月度案例
2014年4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创立案例月度发布制度。主要是根据工作情况,配合法院宣传工作,引导社会舆情,发布的一些新闻性、宣传性、普法性、专题性的案例。月度案例形式比较灵活,没有固定的体例格式。另外,自2005年,《人民法院报》开设“案例指导”专栏;自2007年,《人民司法》杂志社开始编辑出版《人民司法(案例)》专刊。
除了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各部门或相关机构编发的各类典型案例,各地人民法院也编辑出版案例参阅刊物,或在内刊收录一些典型案例,有的高级人民法院开始发布“参考性案例”。此处的“参考性案例”专指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发布的在本辖区内指导审判业务工作的案例,下文将展开阐述。
(三)规范成熟阶段
经过几十年的案例工作实践,为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的正式确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案例指导制度开始从学术理论、政策研究走向规范性制度设计。
2005年,《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提出:“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重视指导性案例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指导下级法院审判工作、丰富和发展法学理论等方面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案例指导制度的规范性文件,规定指导性案例的编选标准、编选程序、发布方式、指导规则等。”2008年12月,中共中央转发《中央政法委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案例指导制度成为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2010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标志着我国人民法院的案例指导制度正式确立。随后配发了该规定实施细则及体例样式等规范性文件。〔7〕2011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依照规定公开发布第一批4个指导性案例,标志着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已经实际开始运作,案例工作进入新的实践发展阶段。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了“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这是党的文献首次对案例指导提出明确要求,体现了党中央对案例指导制度的高度重视。截止到2017年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已陆续发布了17批92个指导性案例。在此期间,2012年9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在云南丽江举办第一次全国法院案例工作会议。2015年9月16日,在江西南昌召开第二次全国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会议。由此,案例指导制度不断完善,案例指导实践也在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全面铺开。
二、人民法院案例类型
从人民法院案例的体系构成看,内容非常丰富,形式十分多样,经历了不同的发展阶段,其功能定位和实际发挥的作用有明显的区别。根据案例形成的依据、功能定位和实际作用等方面,可以笼统地将人民法院案例分成三大类型:
(一)规范性案例
规范性案例主要指的是指导性案例。所谓“规范性”,是指指导性案例无论从体例样式、遴选编制、审查发布,到效力地位、参照适用,都有规范和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1条规定:“对全国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具有指导作用的指导性案例,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并统一发布。”第6条规定,指导性案例的发布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第7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可以说,指导性案例的“规范性”集中体现在其聚焦于法律适用问题,体现在其类案指导的事实拘束力上,即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适用指导性案例确定的裁判规则。虽然指导性案例并非正式的法律渊源,但其由于正确解释和适用法律而具有的事实上的拘束力,使其具有了某种法源性的意义,这是尤其不同于其他类型案例的最大特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在讲话中指出,案例指导与司法解释为最高人民法院履行监督职能,加强审判指导并行不悖的两条重要渠道。〔8〕从某种意义上讲,指导性案例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动态地”,以案例形式解释法律,明确法律适用中的一些具体应用问题的活动,是司法解释的“零售”。
从广义上讲,规范性案例也可以包括参考性案例。“参考性案例”在此也是一个规范的用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法发〔2010〕61号)第8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制定司法解释或者规范性文件、发布指导性案例等形式,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业务工作进行指导。第9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发布参考性案例等形式,对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业务工作进行指导。因此,各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也具有一定的指导、参考意义,辖区内法院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可以据以参考。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各业务部门编发的审判指导与参考类案例如何定性,没有相关司法文件予以明确,实践中也有一定争议。不可否认的是,这些案例在审判实践中影响较大,传播较广,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视为“类参考性案例”。
(二)研讨性案例
研讨性案例并非一个确切的概念,泛指《公报》案例、《人民法院案例选》案例、国家法官学院主办的中国审判案例要览、年度案例,及最高人民法院主办的报刊案例等刊物案例。这些案例主要以刊物等形式登载,没有任何司法文件规定其具有指导或参考的效力,但这些案例对于案例资料梳理、审判经验总结、案例研究教学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公报》案例在过去一个历史时期,实际上起着“案例指导”的作用,但在案例指导制度正式确立后,《公报》案例的地位和作用应当予以重新认识。当然,包括《公报》案例在内的多种类型的研讨性案例虽然不能称为规范性案例,其在理论研究和审判实践中的作用和意义是不能否认的。
(三)宣教性案例
宣教性案例最典型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主办的月度案例。宣教性案例主要着眼于宣传法治、展示法院工作、普及法律教育等作用,往往具有形式比较灵活,语言风格更为通俗易懂。这类案例一般集中于某个主题,在重大时间节点或某些重要事件之后发布,以及时回应社会热点。各地人民法院也往往根据社会形势、工作实际的需要,择机发布这种类型的案例。
三、指导性案例与参考性案例及其他类型案例的关系
从上文分析看,规范性案例,尤其是其中的指导性案例,与后面两类案例具有实质性的不同,主要区别在于指导性案例具有“指导性”。〔9〕这一问题在201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就案例指导制度答记者问中已予以明确。研究室负责人在回答指导性案例与以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或者有关刊物编发的案例有何区别时指出:一是名称不同。指导性案例是规范用语,只有按相关规定程序发布的案例,才能称之为指导性案例,而以往发布或刊发的案例只能视为有参考作用的案例,今后通过其他途径刊发的各类案例不得称为指导性案例。二是程序要求不同。指导性案例均统一由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编选,均须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且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发布,其他案例的编选和发布则无此程序要求;三是指导效力不同。指导性案例所确定的裁判要点,对人民法院审理类似案件具有指导作用,即在根据法律、有关司法解释做出裁判的同时,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并可以作为裁判文书的说理依据加以引用。其他任何形式的案例均无此明确、权威的裁判指导作用,更不能在裁判文书中加以引用。当然,不排斥这三类案例有一定的交叉和重叠,研讨性案例和宣教性案例有时也难以严格划分。实际上,有的案例经过不同的裁剪和遴选程序,既可以以宣教性案例形式体现,也可以作为研讨性案例供大家学习、研究,也可能因其法律适用问题具有典型性,具有指导参考的作用,可以提炼为参考性案例,甚至指导性案例,在司法实践中予以参考或参照应用。往往,其他类型的案例可以作为指导性案例遴选的基础,有些指导性案例就是从经过检验的其他类型案例中“优中选优”挑选出来的。但这其中,指导性案例具有统领作用,其他类型的案例,如果使用了与指导性案例相同的案例题材,对案例的解读应遵循指导性案例提炼的裁判要点,如果不一致的,在审判实践中应当参照适用指导性案例提炼的裁判要点。而且,也只有指导性案例在有关规范性文件中得到明确,其具有审理类案的指导作用,即人民法院审理类似案件应当参照。其他类型的案例可以用来总结审判经验、启发审理思路、辅助法律研究与教学,但都没有“应当参照”的事实上的法律效力和地位。本文写作的目的,就在于阐释清楚不同类型的案例由于其依据、功能及效力等方面的不同,其选编标准和实践应用也不同。这是规范人民法院案例工作,切实发挥不同类型案例不同层次作用和价值的出发点和基本前提。只有对这一问题予以明确,才能对人民法院纷繁复杂的各类型案例进行准确的区分,审理案件时正确运用,并由此开拓不同的案例发展路径和功用。本文原载于《法律适用》2018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