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大数据已成为推动经济转型发展的新动力,重塑国家竞争优势的新机遇,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的新途径。2016年7月,中办国办印发《国家信息化战略发展纲要》,将建设智慧法院列入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近年来,人民法院积极运用大数据对海量司法信息进行深入研究、联通、共享和应用,以全程录音录像、网上立案、网上办案、网上办公、互联互通为特征的人民法院信息化2.0版已经建成,目前正在迈向以智能化办案、智能化管理、智能化服务为特征的人民法院信息化3.0版,该目标将在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之时同步实现。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要着力推动实现检察信息化由数字化向智能化跨越。”智慧司法建设正在开启崭新篇章。
智慧司法将大数据思维运用到司法工作之中,借助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神经网络、机器学习、人工智能等现代科学技术,通过智能化原理,将数据收集、储存、运用等环节融为一体,利用多媒体技术、网络技术以及集中控制技术,对司法过程与结果实行统一管理、控制和运用。智慧司法让司法工作插上了信息化的翅膀,它使司法办案更加“精细化”,司法管理更加“科学化”,司法服务更加“人性化”,司法程序更加“透明化”,司法过程更加“高效化”,司法体系和司法能力现代化的建设迈出了更加坚实的步伐。
然而,数据从哪里来,数据放在哪里,数据如何应用,数据为谁服务等等,这些问题均需纳入现代化司法发展轨道加以解决。为此建议:
一要统筹推进。智慧司法的核心理念是以司法需求为导向,内部服务于司法人员司法办案,外部服务于社会公众与社会治理。信息化建设和司法改革是当代人民司法事业的工作重点和中心任务,它们对强化司法功能、保障司法公正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建议将智慧司法纳入“智慧国家”和“智慧政务”的整体格局中统筹安排,制定战略规划,自上而下一体化、整建制推动和实施,防止碎片化、割据化和无用功。
二要全面覆盖。智慧司法需要架起一座座司法数据的信息桥,防止信息阻断,避免“信息烟囱”和“信息孤岛”的出现。为此应做到四个“对接”:在科技法庭内实现各个司法环节的数据对接;在科技法庭相互之间做到数据对接;使司法数据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数据进行对接;在司法数据与相邻的社会管理部门的数据进行对接,由此实现司法工作的全过程、全方位、立体性的全面信息化。
三要共建共享。智慧司法是一个完整的体系,要强化司法数据的开放意识,消除共建共享的门户壁垒,在公、检、法、司系统内,构建统一的司法信息资源库,建设司法云平台,创立司法大数据中心,为司法机关智慧办案、智慧决策、智慧服务、智慧办公和智慧保障等环节提供支撑,实现智慧司法的价值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
四要权力制约。通过大数据工程的实施,构建司法机关的“铁笼数据”。用大数据织密织牢监督和制约权力的笼子,实现司法权力运行全程电子化、处处留痕迹,把制度的软规范形成软件的硬约束,实现“人在干、云在算、数据在监管”,从而规范司法行为,遏制司法腐败,提升司法公正度,强化司法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