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形式上看,法律文献搜集门类齐全兼有个别缺失
法律文献的分类是按照一定的标准将较为原始的法律文献进行分门别类地整理的理论、方法和实践。其中,依据学科标准划分法律文献类别,可以分为理论法学文献、部门法学文献和边缘法学文献。①还可以从法律文献的体式和文献内容两个标准对法律文献进行分类。①笔者在对闽浙赣革命根据地法律文献进行整理时,充分借鉴了这些比较成熟的法律文献分类方法,并有针对性地进行转化、整合。按照学科标准划分方法,整合理论法学文献、部门法学文献两大类别,将闽浙赣革命根据地的法律文献史料分国家法、行政法、刑法、民法、经济法、司法制度、司法文献、法理文献8个部分进行分类,形成8个分编;根据法律文献的内容,将8个分编细分出宪法性文件、政权机构组织法、选举法规、民政、公安、科教文卫体、农林水管理、战勤、产权归属、合同条例、财税、工商、贸易、金融、司法制度、领导人讲话与指示、法律解释与评论等20个类别;根据法律文献的体式,梳理出法律文献中囊括成文法、决议、通令、训令、指示等政策性文件达200件。参见下表1:
其中,又按照法律分类标准,梳理出闽浙赣革命根据地在存续期间,以政纲、法、条例、办法等形式的成文法有30件。这比之前学术界认定的“15件之多”的说法①,在数量上前进了一步。参见下表2:
从现有搜集掌握的文献资料看,无论是内容还是体式,闽浙赣革命根据地法律文献都呈现出了种类繁多、内容丰富的特征,从中可以窥见,闽浙赣革命根据地法律条块清晰、覆盖领域众多,其宪法“根基”稳固,刑法、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四梁八柱”架构完备,司法机关和司法制度“保障”齐全,根据地法律体系初步建立,也足以证明当时的根据地政权十分注重法制建设,而且特别注重法律的系统性和完整性。但较为遗憾的是,在文献搜集过程中,仍有部分重要文献难以找到,给法律文献史料汇编的完整性带来不足。主要表现在:
一是婚姻法的法律文本难以找到。很多史料都提及,1929年10月第一次信江工农兵代表大会颁布了《信江苏维埃婚姻条例》。《赣东北特区苏维埃政府工作报告》(1931年3月6日)也明确提到“全特区苏代会已于三月六日开幕……通过了暂行土地使用法,婚姻法,惩反条例,各委员组织法及施政大纲……”。汪义生①、张颖②、吴稚航③等学者还深入研究了信江苏维埃和闽浙赣革命政权婚姻政策,但都没有对婚姻条例和婚姻法给出完整的讲述。只有黄国城对1931年的《婚姻法》部分内容进行披露。④通过对史料的研究梳理,可以确定在信江苏维埃时期颁布了《信江苏维埃婚姻条例》,在赣东北省苏维埃时期颁布了《婚姻法》。而《闽浙赣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⑤《赣东北苏区妇女运动史料汇编》⑥作为根据地重要的史料汇编,均没有收入此婚姻条例和婚姻法文本。
二是有关司法实践的重要文献难以搜集。这是目前史料搜集存在的最大不足。司法文献指的是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形成的各类司法文书的总汇。无论是司法文书,还是司法实践过程中形成的典型案例、各类统计报表等资料,在搜集过程中都没有掌握到。当时根据地的红色报刊十分兴盛,如《红色东北》《红色闽北》《工农报》等,刊登了大量司法实践活动的文献资料⑦,《关于举行公审与组织巡回法庭决议---第二次各县裁判部长联会决议案之二》(1933年3月11日)就明确“审判完毕后,应把审判的时间、地点、某案件、审判的情形……等很详细的报告上级裁判部,把判决书也抄一份送往上级裁判部,以便转工农报社登载,用广播宣传”。但这些报刊的搜集已经属于学术界抢救性工程,很难获得这些珍贵的报刊资料,也就无从知晓报刊上刊登的法律文献内容。
二、从时间上看,法律文献贯穿根据地存亡始终
闽浙赣革命根据地存续10年中,不同时期的政府领导人民进行了创造性的法制建设,保障和促进了根据地各项事业蓬勃发展。在现有搜集到的闽浙赣革命根据地的200件政策和法律文件中,制定、颁布或施行的时间从1927年持续到1937年。长达10年间,根据地法律文献一直保持着较好的连续性,几乎每年都有新的文件颁布和实施。其中,以1931年至1934年根据地发展、鼎盛时期的法律文献最为密集,在1933年法律文献数量达到了顶峰。参见下表3:
这充分说明,闽浙赣革命根据地法制建设紧跟革命形势发展而发展,根据地自创始之时就开始进行法制建设的探索,直至政权稳固时期的1930年至1934年间,因革命形势发展的客观需求、根据地巩固发展的必然要求、根据地政权建设的内在需要,①法律建设处于快速发展时期,文件制定或出台进入一个集中期。在1930年至1934年间,出台的政策法律文件达172件,其中1932年、1933年出台的文件最多,仅1933年一年制定的文件数量就达整个根据地10年文献总量的50%。1933年10月至1934年底,根据地进入后期斗争阶段,直至第五次反“围剿”失败,转而进入了三年游击战争阶段。在这一时期,根据地的领导人也没有放弃对法制建设的探索完善。
三、从内容上看,法律文献紧跟中央兼具部分创新
自1927年秋收起义创建工农民主政府至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是红色政权的地方探索阶段,各根据地分别制定本地区的法律政策。自1931年11月到1934年10月工农红军撤离南方革命根据地,中央工农民主政府召开了两次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制定了统一的法律和制度。当时闽浙赣革命根据地的政权领导人方志敏在第一次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上被选为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②,在第二次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时还进入组织主席团③。而且,从1931年赣东北第一次党员代表大会到1933年闽浙赣省第三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均有中央代表出席,这些都对闽浙赣革命根据地的法制建设起到了指引作用。闽浙赣革命根据地政权机构的设置和法律法规的制定,都充分借鉴了中央革命根据地法制建设的文本,充分体现了地方法制与中央法制的统一性。从现有法律文献史料看,闽浙赣革命根据地一些重大事项及时向中央政府请示汇报,如《中共赣东北省委关于财政问题向中央的报告》(1932年1月11日);对中央政府的政策要求、指示精神也是组织传达、执行到位,如《苏维埃政权的组织问题决议案》(1928年7月10日)、《中央关于经济政策的指示》(1931年2月19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训令第十五号--关于扩大红军问题》(1932年9月20日)、《中央政府关于查田运动的训令》(1933年6月1日)、《中央执行委员会关于发行经济建设公债的决议》(1933年7月22日),甚至部分法律直接套用中央革命根据地法律。如:《中国工农红军优待条例》(1931年11月)、《执行委员会训令第六号--处理反革命案件和建立司法机关的暂行程序》(1931年12月13日)等。
在和中央保持一致的前提下,闽浙赣革命根据地充分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对一些部门法进行探索创新。这些部门法的制定在当时可以算作居全国之先,发挥了极大作用。以两个方面的文献为特色:
一是刑法方面。根据地颁布的《赣东北特区苏维埃暂行刑律》(1931年5月19日)分总则十四章、分则二十二章,共149条,内容较为齐全,这是闽浙赣革命根据地第一部刑事法典,明确“在中央未颁布刑律之前,本律有绝对的效力”。这部法律的创新意义十分巨大,因为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工农民主政权以及后来抗战时期的陕甘宁边区政府都没有正式通过和公布实施刑法典;而且自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直到红军撤离南方根据地之前,这段时期从未正式颁布过刑法典。这是革命根据地刑事立法中条文最多的一个法律文献。①其在时间上比《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早了近三年,对妨害司法罪、妨害卫生罪、强迫妇女卖淫罪等犯罪的规定,比1979年刑法的规定还详细,达到了较高的立法水平。②特别是在当时就规定了“堕胎罪”,规定“怀胎妇女服药或以他法堕胎者;受妇女之嘱托或得其承诺使之堕胎者;以及强暴胁迫堕胎的,都得判刑,并剥夺公权”。这项罪名的规定对当下仍有一定借鉴意义。
二是经济政策和货币金融政策方面。闽浙赣根据地十分重视经济建设,在经济法方面有比较多的文献,涉及财税、工商、贸易、金融等文件有37件,极大保障了经济建设各项工作,取得了一系列重大成果。如赣东北特区、赣东北省、闽浙赣省时期颁布了战时经济政策和货币金融政策,保障了苏维埃银行印制和发行货币,维持了币值稳定,在我国苏维埃革命史上作出了巨大贡献。③《关于苏维埃工作--中共赣东北特委扩大会决议之三》(1931年5月9日)明确苏维埃的经济工作“严禁私人银行发行纸币。只有苏维埃银行才发行纸币”,确立根据地货币的法定地位;《赣东北特区苏维埃暂行刑律》(1931年5月19日)设立“伪造货币罪”,以载之于法典的形式保护货币法定地位的政策,维护了法定货币的严肃性,对维护根据地金融市场、稳定经济形势起到了极大作用。④《闽浙赣省第二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关于财政与经济问题的决议案》(1933年3月22日)针对财政经济工作存在的不足,实施了一系列的商业贸易保护和鼓励政策,这基本上保证了红军的粮食、服装及军需工业品的供应,改善了军民生活。⑤根据地为了冲破敌人经济封锁,制定了保护私营工商业的政策和法令,早在《信(江)工农兵代表会议(苏维埃)政府政纲》(1930年3月20日)中就明确“组织农业银行,及信用合作社,经手办理低利借贷”,宣布了借贷政策,及至以后的《为征收货物税、发行兑换票致白色区域商人的信》(1932年3月)、《切实加强对外贸易处工作》(1932年7月4日)、《省苏维埃政府经济部设立苏维埃商店》(1932年12月30日)等文件,实行了第一个冲破敌人经济封锁的政策,公布了对外贸易政策,建立了对外贸易处和船舶检查局,极大促进了赤白贸易发展。直至1933年,商业战线的形势是好的。①正因有了齐全的经济法制保障,才奠定了闽浙赣根据地后来比较雄厚的经济基础,也才能承担起援助中央革命根据地的使命。
四、从重点上看,法律文献服务战需与保障民生并重
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战争是时代特色,服务战需是根据地生存的关键。因为“假若战争失败,则根据地无法存在,党政军民都会垮台”②。闽浙赣革命根据地法制建设必然直接或间接地服从、服务于革命战争这个工作大局。不论是根据地建立苏维埃政权之前的《江西全省秋暴煽动大纲》(1927年9月),还是根据地丢失前夕的《闽浙赣省苏维埃政府粉碎敌人五次“围剿”决战公债》(1934年7月1日),都体现出了服务战需的特点。《赣东北特区苏维埃政府的施政大纲》(1931年2月19日)明确赣东北特区苏维埃政府的主要任务是“汇合并发展东北各地革命势力,造成红军铁军,组织革命战争,以进到总的革命客观形势”。
在搜集的法律文献中,仅战勤一类就有文献15件,涉及扩大红军工作、战争动员、供给红军粮食、军事工作等内容。在其他类别中,也有专门针对打造坚强红军铁军、保障红军及家属利益颁布的一些法律文件,如《赣东北省苏维埃政府优待红军家属条例》(1932年5月29日)、《中共闽北分区委妇女部拥护和慰劳红军工作》(1933年4月28日);有些法律也有关于保障红军、优待红军的相关规定,《闽浙赣省苏维埃政府土地税征收法》(1933年7月1日)对红军及家属实行免税,红军医院的工作人员也同红军一样免税;《闽北分区苏维埃国民经济部关于合作社买卖货物问题》(1934年8月30日)规定“红军家属来买货,应予以优先权。如红军家属远途来买盐等,我们没有了盐,若有可能,找都要找一些来卖给他,更引起他们的欢悦”。为了增加红军打仗战略物资,颁布了《闽北分区苏执行委员会训令(第115号)---借一万五千担谷给红军》(1933年9月5日)、《崇安县苏维埃政府土地委员会关于动员群众种菜供给红军的训令》(1933年10月7日)等。苏维埃政权是中国共产党创建人民革命政权的宝贵探索和尝试。闽浙赣革命根据地不仅将服务战需作为最重要的工作,而且始终把工农群众的意志和利益放在首位,如组织法、行政法、刑法、民法、经济法、司法制度等都反映和保护了人民的权益。《中共赣东北特委通告(第12号)》(1931年2月11日)明确提出:苏维埃是一切工农劳苦群众自己的政权,这一政权是工农兵及一切劳苦群众的利益保障。
为提高群众文化水平,根据地颁布了《闽浙赣省第二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关于文化工作的决议案》(1933年3月23日)、《闽浙赣省苏维埃文化部关于识字班的工作》(1933年6月17日)、《闽北分苏文化部训令---关于列小教员问题》(1933年7月2日)。为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人身民主权利,颁布了《赣东北特区苏维埃暂行刑律》(1931年5月19日)、《闽北分区处罚条例》(1932年11月15日)。为保障群众土地权益,颁布了《信江特区苏维埃临时土地分配法》(1929年11月12日)、《信江特区苏维埃政府土地临时使用法》(1930年3月23日)、《闽浙赣省苏维埃政府土地税征收法》(1933年7月1日)。为保障群众生产生活,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赣东北省劳动部布告---关于雇用辅助劳动临时条例》(1932年11月28日)、《闽北军分区政治部红色割禾队的组织和办法》(1933年8月9日)。
在根据地时期,革命战斗和政权建设,二者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相互促进,是建立先进的坚强的农村革命基地的两项基础工作。可以说,服务战需和保障民生是一体两面、相互关联的,服务战需就是最大的民生,保障民生也是为了更好地服务战需。一些法律措施既是为了增加军需物资,也是为了保障群众生活。如《关于发展农业生产的训令》(1933年2月12日)、《关于动员群众栽种棉花的布告》(1933年4月14日)、《闽北分区苏维埃政府训令--关于建立犁牛合作社与农具生产合作社问题(第170号)》(1934年2月18日)、《赣东北苏区生产冲锋队组织条例》(1932年5月29日)、《闽浙赣省苏维埃执委会通令--关于建立贮粮合作社组织问题》(1933年1月5日)等,它们共同的内容就是“发展农业的生产,改善群众生活,发展苏区经济,充裕革命战争物质基础”;为冲破经济封锁,根据地还制定或执行了《切实加强对外贸易处工作》(1932年7月4日)、《省苏维埃政府经济部设立苏维埃商店》(1932年12月30日)、《中央执行委员会关于发行经济建设公债的决议》(1933年7月22日)等。
五、从思想上看,法律文献现代民主权利思想初显
在闽浙赣革命根据地一系列法律文献中,能够看到根据地闪耀着现代民主权利思想的光芒。这对于在严峻的战争环境中,根据地缺乏立法经验和法学理论,受“左”倾教条主义的影响,立法技术粗糙、形式简单而言,无疑是一个个“闪光点”,也正好呼应了工农民主专政的苏维埃政府真正在政治体制上确保广大工农贫民和其他劳动群众享有真正的民主权利。这些“闪光点”主要表现在对选举权利的保障、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对犯人的挽救等方面。
在选举权利方面,根据地高度重视选举工作,在很多文件中对选举工作进行强调和规范,相关法律文献达17件,成体系地推进了根据地选举工作。早在《信江苏维埃政府临时组织法》(1930年3月20日)中就对有选举权和没有选举权的人作出明确规定,如各类工人、各类农民、士兵、各类自由职业者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官僚、豪绅地主、资本家以及参加组织或有反动嫌疑者等人员不得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直到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苏维埃暂行选举法(草案)》(1933年7月14日)规定“凡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境内各级苏维埃的选举,一律遵照本法的规定”,“未与中央苏区打成一片的苏区自文到之日起发生效力”。闽浙赣革命根据地将这部法律作为选举工作开展的法律准则和执行标准。根据地十分关心妇女问题,重视妇女工作,《赣东北特区苏维埃政府的施政大纲》(1931年2月19日)以政府施政大纲的形式写明“妇女在经济上法律上教育上社会地位上与男子绝对平等”。为了更好地保护妇女权利,到1930年,赣东北苏区各级党委都成立了妇女部,苏维埃政府则设妇女解放委员会,1932年改为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①《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组织纲要》(1932年4月28日)明确“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并不是妇女部,妇女改善委员会的任务是在调查妇女的生活,具体计划改善妇女生活的办法,向人民委员会或各级政府的主席团会议提议,得该项会议通过后才发生效力”。根据地政权依据中心工作大力推进妇女运动,想方设法提高妇女文化水平和生产技能,用劳动法、刑法、婚姻法等法律保障妇女权利,并注重从农村中培养劳苦妇女,提高妇女地位。这种“培养妇女干部”的做法成为当时全国六大苏区中赣东北党委的一大特色。②这与旧时“工农劳动妇女受豪绅地主、资产阶级及封建礼教的压迫,痛苦万状”的卑微地位形成云泥之别。
根据地对工人的权益进行了很好的保护。根据地坚决用《劳动法》来保障工人权利。项英在《全苏大会关于劳动法报告》中强调,八小时工作制的实行,是我们苏维埃政纲主要的一条。每星期应有四十二小时连续休息,每年有两星期和四星期的长期休息、假期的休息,而且要由资本家发给工资。女工不能与男工做那些很繁重的很危险性的工作,不能如男子经常做工,而要有特别的休息与保养,应该有特别经济上的补助,对于女工的特殊情形,应有特殊利益的保护。应当禁止十四岁以下的童工在工厂做工,十四岁至十六岁只做四小时工,十六岁至十八岁只做六小时工,可是工资应照八小时发给,应该由工厂设学校,学习技术与补充教育,禁止有学徒制与养轻工制,严禁青工做夜工,由工厂设俱乐部增加青工娱乐等。项英在报告中还指出,将由国家设社会保险部,工人发生不幸(如疾病失业残废老弱死葬医药房屋养小孩)的事情,由社会保险部拿钱来救济。在我们苏维埃政权下,不仅承认他在政治上的各种权利,并且在法律上明确规定职工会有代表工人的各种权利和地位。苏维埃政府不仅颁布劳动法,而且要保障在事实上完全实现的责任,政府劳工委员会是执行劳动法的主要负责机关。③《赣东北特区苏维埃政府的施政大纲》(1931年2月19日)明确“切实执行全国苏区代表大会决定的劳动保护法”。《赣东北工人通讯》(1932年6月17日)介绍“广大工人享受着苏维埃《劳动保护法》,实行八小时工作制和星期天休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赣东北省劳动部布告--关于雇用辅助劳动临时条例》(1932年11月28日),对最低工资限额、拖欠工资要加息限期偿还、节假日需付双倍工资及工伤、产假、带薪休假制度等作出规定。根据地的工人利益得到了极大维护和保障,《闽浙赣省苏维埃执行委员会对全省选民工作报告书(节录)》(1933年1月10日)也总结道,“因为省苏坚决执行劳动保护法,保护工人阶级的利益,工人阶级斗争的积极性、创造性,因而大大的提高了”。对犯人专门设立劳动感化院,《关于劳动感化院工作决议--第二次县裁判部长联会决议之三》(1933年3月11日)明确劳动感化院设立的初衷和意义:1.犯人在院受政治的感化教育,促使他悔悟过去的反革命罪过,以至彻底了解与仇恨反革命的欺骗,坚决回到苏维埃政权之下,出院后成为苏维埃良好的公民。2.犯人在院从事劳动生产,以生产所得,改善他们自己的生活,减少国家开支,并增加国库收入。3.犯人在院劳动。从劳动中锻炼体格,保障健康,同时在院学习从事生产上的技能。
《检阅各县裁判部工作决议---第二次各县裁判部长联会决议之一》(1933年3月11日)还根据检查情况指出:大多数的县份,没有建立劳动感化院,这说明了这些县裁判部对劳动感化院的意义没有完全了解;即上饶、弋阳两县建立劳动感化院文化科的工作也没有建立,等于看守所一样。犯人劳动方面取得的收入,还不够犯人的伙食;有的犯人替各机关做工,或替工作人员做工,也不要工钱,减少院内收入,这都是不对的。《司法人民委员部对裁判机关工作的指示》(1933年5月30日)总结到“自从劳动感化院成立以来,制造品达二十余种,收入的经费足够供给犯人的生活,文化工作,已建立了识字课、政治课、列宁室、图书馆等等,在工作上是有相当的成绩”。
六、从范围上看,法律文献四省交界的地域色彩浓厚
革命根据地往往在敌人统治薄弱地带兴起,这是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各红色政权的共同特点。闽浙赣革命根据地先后由赣东北、闽北、(开)化婺(源)德(兴)、信(江)抚(河)、皖赣、皖南等6块根据地组成,处于江西、浙江、福建、安徽四省交界,战略位置十分重要。闽浙赣革命根据地法制建设随着革命形势的发展而有所变化,特别是根据地前期斗争阶段,信江根据地、闽北根据地形成,但与赣北小块根据地和浙西、皖南等地革命斗争尚未形成统一领导;根据地发展阶段,赣东北革命根据地形成,后扩大为闽浙赣革命根据地;根据地后期斗争阶段,根据地处于保卫状态。对应这三个阶段,根据地法制建设也历经初创、发展、坚守三个时期。①从法律文献上分析,有些法律文献是地方县委颁布的,有些是闽浙赣革命根据地政府、省委、代表大会等颁布的,体现了浓厚的四省交界的地域特色,也侧面见证了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革命形势发展风云变幻,根据地从小到大、由弱到强的艰辛历程,这也是共产党在地方执政的一步步探索过程。在搜集的法律文献中,根据地全盛时期制定的法律文献数量最多,主要以赣东北特委、赣东北省委、闽浙赣省苏等根据地政权名义发布,达到了67件。其他地域的,主要有以崇安县委名义发布的法律文献47件;以闽北分区名义发布的11件;以信江名义发布的5件。
七、从性质上看,法律文献在坚持党的领导上存在以党代法倾向
闽浙赣革命根据地的领导人方志敏等人深知,苏维埃政权是共产党领导创建的,坚持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是确保革命法制建设胜利发展的根本保证。因此,根据地极力将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到法制建设中,通过立法、司法等方式,最大限度把党的主张、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在法制实践中。但是在特殊的环境下,很长一段时期内,党和苏维埃的关系没有进入很好的制度轨道,党对苏维埃的领导方式上存在以党代政和包办的现象,这在整个苏维埃政权存续时期都普遍地存在着,①也由此延伸到立法领域,从而影响立法的规范化。由于缺乏立法经验,根据地不同时期的党委、特委、团委等机关并不具备立法权力,在法制环境缺失的情况下,依然颁布了一些法律法规;一些决议、通知、通令、训令、指示等党内文件充当了实体法,发挥了一定作用,但文件制定的程序不符合立法程序,有些只是领导人之间的沟通或个人决定,并没有将党的意志转化为法律,以至于存在“党政不分”“以党代政”“以党代法”的弊端。在搜集的文献中,以特委、党委名义发布的决议14件、通知19件、通令18件、训令50件、指示5件,以团委名义发布的文件有2件。这些文件都一定程度上代行了法律的效力,如《中央关于经济政策的指示》(1931年2月19日)直接就经济政策问题,指出“东北党关于土地税的规定,必须立即改正从一亩田起便征税的富农办法,而应使土地税的负担落到富农与富裕的中农身上”。“苏维埃政府如容许在苏维埃法律下的贸易自由,则税收与公益捐的筹措,必较临时征发为更有办法。”又如《闽浙赣省第二次全省工农兵代表大会听了省苏执委工作报告后的决议案》(1933年3月23日)具体明确了16项涉及政权机关建设,完善乡、市苏代表会议制度,转变苏维埃工作方式和领导方式,肃清反革命等工作的规定。《怎样去领导俱乐部列宁室工作》(1933年7月12日)直接提出“真实的建立俱乐部列宁室的工作,具体的执行下列的指示”。《项英同志给刘英同志信》(1937年9月20日)对集中收编、改编杀敌工作进行沟通,并附上《收编实施办法》。
而且,受王明“左”倾教条主义在党内占据统治地位的影响,中央代表在闽浙赣革命根据地推行王明路线,对根据地各项工作指手画脚,全盘否定,②也在很大程度上破坏了根据地民主政治建设。1931年9月1日,曾洪易以中央代表的名义控制赣东北党员第一次代表大会的领导权,各种决议草案都是由中央代表授意事先起草好,并经中央代表修改后提到大会上去讨论。会议最后通过了经曾洪易修改的、没有经过大会充分讨论的《组织问题决议案》《苏维埃工作决议案》《军事工作决议案》等决议,把赣东北党所领导的各条战线、各项工作说得一无是处,提出要坚决实行国际路线及四中全会路线。③以上由党委、特委、团委以及领导人个人名义、领导人强行干涉制定的法律文件,表现出了极大的随意性和主观性,忽略了党政界限和立法程序,对根据地民主政治建设起到了一定负面影响。
面对党的领导方式和组织建设存在的不足,闽浙赣革命根据地政权没有回避不利影响,而是正视问题,从组织建设入手,不断做出纠正,极力避免以党代政、以党代法的倾向蔓延。《中共赣东北特委发布第十二号通告》(1931年2月11日),要求贯彻中央的指示:对于苏维埃选举要成为真正的民选,要使苏维埃成为真正群众的苏维埃,绝不许党来包办,如有发生这种事实的,即处分该地的党。《关于苏维埃工作---中共赣东北特委扩大会决议之三》(1931年5月9日)强调“建立肃反委员会的独立工作,纠正党包办倾向”。《中共赣东北省第一次代表大会关于苏维埃工作决议案》(1931年9月)指出:“党完全包办苏维埃的工作,虽建立了形式的苏维埃,但毫无独立的工作;苏维埃政府盛行一种‘秘书长专政’的制度,实际上就是党包办的。各级党部对于苏维埃,是要经过党团,去切实领导各级苏维埃的一切工作。一方面要纠正过去党包办苏维埃工作的行动;同时,要反对目前党内一种放弃对苏维埃领导及苏维埃党团忽视党内领导的倾向。”
综上所述,闽浙赣革命根据地在政权存续的10年中,对法制建设进行了全方位的探索和实践。通过对其法律文献的整理和分析,可以还原出根据地法制建设的总体轮廓和纵横脉络,为进一步推进根据地法制建设研究提供有力的支撑。但是,囿于对文献史料深度挖掘和抢救的不足,学术界对部分文献只知其名、不知其文,特别是拿不出真实有效的史料来印证司法实践的效果,也就无从评价这一时期法制建设的成效,这已成为根据地法制建设研究的一大短板,值得我们在接下来的文献搜集和整理研究中进行破题攻关。本文原载《苏区研究》2017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