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上古时代的结绳记事起,人类就开始利用数据来表征自然和社会,伴随着科技和社会的发展进步,数据的数量不断增多,质量不断提高。近年来,随着信息化应用的不断深入,移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文字、音频、图片、视频等半结构化、非结构化数据大量涌现,人类已悄然进入大数据时代。而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型数据计算处理技术的不断成熟,大数据思维意识也不断深入到政法部门日常管理和为民服务中,并成为推动政法部门政务公开、完善服务、依法行政的重要力量。
2016年10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同志在第四次百万政法干警学习讲座会上指出,大数据时代,一切皆有可能。广大政法干警要增强战略眼光和机遇意识,不断增强对现代科技手段的适应性,养成运用大数据分析、解决问题的思维习惯和行动自觉。如果思想观念还停留在过去,就会落后于时代,只有掀起一场“头脑风暴”才能掌握开启未来之门的“钥匙”。要培育数据文化,以更加开放的心态推进政法数据资源共享共用,进一步推动设施互联、数据开放、资源共享和地区部门联动,不断提高政法综治工作智能化水平。
为认真贯彻落实孟建柱同志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提高政法部门和干警应用大数据服务维稳安保实战的能力,笔者结合自己从事的专业工作,对政法各部门信息化建设的基本现状、资源共享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并初步提出了对策建议。
一、政法部门信息化建设现状
改革开放近40年来,我市政法机关(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国安等)的信息化建设起步早、推进快,网络上通下达,业务应用广泛,基层基础数据涵盖范围全,存储量大,已经取得了巨大的社会效益。
(一)网络四通八达。自上世纪80年代末期开始,政法各部门建设了各自独立的业务网络。公安部门建设了上联公安部、省公安厅、市公安局,横向联通各业务支队处,下达分市局、基层派出所的全国五级计算机网络。我市作为全国计划单列市,公安计算机网络建设工作走在了全国前列;法院、检察院及司法局也先后开展了计算机网络建设,业务网络已联通到法庭、监狱等基层单位;近几年,检察院还建设了自上而下的涉密网络。
(二)业务应用系统全面。法院、检察院分别建设了相关审判系统、案件管理等业务应用系统;公安部门先后开发应用了人口管理、驾驶员、车辆等交通信息系统、刑侦业务系统等众多业务应用软件系统,几乎涵盖了政法部门全部业务。这些业务应用系统的推广使用,在侦查破案、打击犯罪、为民服务、依法行政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极大地提高了政法工作效率,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做出了较大贡献。
(三)数据存储海量。几十年的业务应用和数据存储,政法部门积累了数亿级涉及违法犯罪、国计民生、政治经济、国家安全等方面的海量数据。这些数据分散在政法部门各个业务单位诸如市一级信息中心系统数据库中,像人口等信息数据可以在全国公安内部一定范围内实时查询,其中也提供了部分数据项为其他政法部门以及银行等社会特定行业进行共享。
二、政法部门间信息共享存在的主要问题
大数据虽然为政法工作信息化、科技化升级换代铺就了一张美好的蓝图,但大部分类别的海量数据只是存储在各业务部门,仅供内部使用,或仍停留在可供查询乃至定期拷贝等原始共享方式上,与真正的实时抽取、交换、加工、分析、处理、再生成、增值等共享共用存在巨大差距。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部门数据割据”下的信息孤岛。政法部门各业务系统自上而下建设了众多业务应用软件系统,大量数据存储在业务系统内部。由于部门利益割据作祟,“数据小农意识”泛滥,主动共享观念缺乏,产生了一个个信息孤岛。甚至于部门内部业务系统之间信息数据的开放共享亦存在一定的困难和阻碍,跨部门、跨系统、跨行业的开放共享其难度可想而知。譬如,与公检法司关系紧密相连的刑事案件办理来说,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开始,到检察院批捕公诉,法院审判,司法监狱执行,犯罪嫌疑人的信息及案件信息都要多次重复采录到各自业务应用系统中,每个系统动辄花费数十万元,甚至上百千万元建设开发,每年还有几十万到上百万元的升级维护费用,这种重复投资、重复建设造成了严重的人力、物力、财力和信息资源浪费,同时又形成了一个个新的信息孤岛。
产生这个问题的原因主要是三个方面:一是强调信息涉密。由于现在客观存在定密不规范或随意定密等问题,造成定密工作失之于严,从而各单位以“涉密”为借口形成信息壁垒。二是推脱上级有文件规定不许外传。这也往往是各地推进信息化数据共享过程中最常听到的答复和托辞,至于上级文件依据哪条法律法规不能共享,为什么不允许共享、哪些项目无法共享,始终没有一个明确的答案。三是缺乏“大数据思维”。个别部门把国家财政投资建设形成的丰富的信息数据资源,当成自己的私有财产,形成垄断,锁在柜中,束之高阁,仅为己用。
(二)数据链断裂。由于信息孤岛的存在,各业务系统数据实时性滞后、准确性差,质量不高,数据不完整,数据链不持续,没有形成闭环,呈断裂状态。譬如,目前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群众需要到辖区派出所查询刑侦部门犯罪信息库开具。其中,个人违法犯罪初始信息由公安刑侦部门采录,仅注明某人何时因何案件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处理,其何时被起诉、是否被判决、判刑后服刑监狱等信息分别由公安看守所、法院、检察院、司法监狱部门掌握,服刑时间长短、何时被释放等信息仅司法监狱部门知晓。虽然辖区公安片警负责对刑满释放人员帮扶管教,掌握其部分信息,但在刑侦犯罪信息数据库中暂无完整体现。由于其信息分段存储在不同的数据库中,造成某一犯罪人员其违法犯罪数据信息是割裂、分散、半准确、不完整的,数据链断裂,没有形成闭环,数据质量不高。类似情况存在于多个部门、业务中。
(三)部门间网络孤立,不能互联。政法各部门各自建设了独立的全国业务纵向网路,而且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都有明文规定本系统网路不得与互联网及其他业务网路互联,体制上、主观上垒墙,封闭垄断,缺乏主动性、积极性,相关业务数据不能提供或仅提供个别类别数据、部分项目给其他部门共享。
(四)技术标准不统一。由于各部门、业务信息系统自成体系,从系统设计、规划到建设各自为政、各自为战,常用系统技术、数据库技术、数据格式等五花八门,没有统一的技术标准、数据标准、接口标准,给数据共享互通造成障碍,成为大数据发展过程中的短板和瓶颈,使政法部门依法办案工作效率乃至公信力大大折扣。
三、推进政法部门信息资源共享的对策建议
政法部门信息资源共享问题是一个综合性的难题,要从思想上、组织上、体制上进行改革突破,鼓励政法各部门打破信息壁垒,大力提倡开放、互联、融合、共享的互联网+新思维,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扁平化、交互式、快捷性优势,积极建设政法信息数据互联互通、共建共享大数据平台,让人员少跑腿,信息多跑路,推进政法工作决策科学化、社会治理精准化、公共服务高效化。
(一)加紧顶层设计推动。当前,政法部门信息资源的相互分割是因为行政体制部门按职能条块分割划分形成的,信息资源成了部门利益资源。加之,国家层面对于政法部门间信息资源规划缺位,导致了建设进度不同、资源投入有差距,增加了信息资源共享共用的壁垒。党委政法委作为政法机关的协调、监督、指导部门,应充分发挥统览全局、统筹协调的作用,应从国家层面亦即由中央政法委协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部门,从政策法规、组织机构、体制机制上改革突破,进行全面、细致、强力的规划推动,打破条块分割,才能减少乃至消除政法部门间资源共享的屏障。
(二)统一技术规范标准。在新的体制机制下,在中央政法委的统一部署协调下,抓紧网络互联、数据共享相关制度和技术规范建设,制定统一数据标准、交换接口格式,明确共享数据类别、项目,全力推进政法机关网络设施共建和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实现共享事项目录化、共享流程标准化、共享平台便捷化、共享内容一体化、共享使用智能化、共享渠道多样化。
(三)自下而上逐步实现。各政法部门要密切配合,在市一级层面先行试点,由市委政法委牵头,分四步开展,逐步实施,形成政法系统大数据融合共享格局。一是初级阶段。利用现有政法网络系统,在市委政法委信息中心建设信息交换共享平台,各政法部门定期以人工方式向共享平台提供共享数据。二是中级阶段。对现行政法各部门网络进行升级改造,逐步实现政法部门间业务网络有条件互联互通,自动定时向共享交换平台提供共享信息数据。三是高级阶段。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策略、设施及技术,对政法部门网络及各业务系统全面深度升级改造,实现全实时互联互通,对共享数据进行实时抽取、交换、加工、分析、处理、再生成,形成规模效应,实现政法部门网上协同办案、网上监督、考核管理,推进政法工作数据化、智能化大发展。四是全社会共享阶段。在实现政法部门间互联互通、融合共享的基础上,研究与市电子政务网络进行互联互通,向政府职能部门提供政法共享数据,同时提取政法部门所需的其他政府职能部门及企业所辖数据,进行深度加工处理为我所用。在此基础上,在省级、国家层面实现政法部门信息资源与社会资源全时域、多维度开放、互联、融合、共享。
总之,要实现政法部门大数据发展格局,必须要破除政法部门中各个信息孤岛壁垒,顺应时代发展。转变思维方式,发挥党委政法委统筹协调作用,加强顶层设计,加快共享体制、机制、标准建设,打破传统部门职能框架,逐步实现设施互联、数据开放、资源共享和部门联动,切实提高政法综治工作智能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