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司法统计制度的职能定位
(一) 司法统计的基本内涵
统计职能在于提供统计信息产品,司法统计就是将法院的审判活动所产生和形成的各种数据,以及与之相联系的其他社会现象,进行记录、搜集、整理、分析、提供、保存。司法统计功能体现在利用科学方法进行调查,得出数据,而统计数据可以直观地呈现相关信息,比如说案件审理过程中的有关状态,同时将数据进行分析、预测、决议,也为司法机关决策的可行性提供理论基础。
(二) 司法统计助推审判绩效管理
新中国成立以来,司法统计工作经历了从手工制表到计算机自动生成的转变,大量的司法数据以动态的图示展示出来。由此可以看出司法统计最重要的功能就是让统计数据说话,通过动态的数据,为立法决策提供依据,反映法院审判权运行的具体情况,同时对案件信息进行跟踪监测,实现案件的动态监控。此外,也可以为法院的审判管理提供有效服务。司法统计从真实准确细致的数据入手,通过运用观察、分析、分组、调查等方法和技术,最终实现信息化管理,提高管理的准确性和效率。
(三) 司法统计提升审判决策
司法统计通过从源头上收集数据,同时确保数据的真实,然后各级法院再按照一定的方法将其分门别类,形成反映实施情况的数据报表,在进行了整合、分析之后,可以较为直观地看到审判工作的现状,从中归纳出审判的规律,以此为基础决定下一步司法工作的方案和思路。在分析的过程中,也将对审判活动的现象进行分析论证,就一个案件而言,司法成本、司法效率、社会效果、司法资源的分配等等都要了解,在充分认识这些现象的基础上,进行思考,提出可行性建议,为决策奠定基础。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司法统计工作作为司法行政工作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对于法院的审判工作发挥着独特而十分显著的辅助性作用,是了解法院的工作进程和推进现实科学管理的重要武器。
(四) 司法统计促进司法公开
在 21 世纪的今天,信息公开十分重要,要想充分公开就要推动信息的利用和开放,实现共享。司法统计信息作为社会化信息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将有助于推动司法公开。司法公开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统计信息公开一方面可以增强法院审判行为的透明度,有利于文明执法、防止腐败,另一方面,让公民更加了解审判行为,促进法院审判的民主化,有利于为公民的发展提供更多的机会。
二、大数据时代给司法统计带来的挑战
大数据,因其包含巨大的数据,结构也极其复杂、类型众多,其通过数据的集成共享,交叉复用,提高数据的完善能力。现今正处于大数据时代,大数据或多或少都在影响着生活。大数据也为司法统计带来了挑战,需要司法统计不断完善,以适应司法的需求。
(一) 司法统计采集的广泛性
尽管司法统计历经了 60 多年的积累,但是在如今大数据时代,在大规模数据的管理和利用的商业模式和技术平台之下来看,以往数据显得过于单薄。先是数据涉及面狭窄,在工作中覆盖不够,要求统计的指标也比较少,正如前文所述,数据主要集中在对案件数量的整理,而非对于司法机关全部审判工作信息的收集,因此在司法统计工作中对数据的采集需要广泛全面,并在进行全面观察的基础上,统计各项指标,逐一登记,进行汇总。其次,以往数据采集过于粗放,从大框架的角度进行收集,因此精细化将是下一步统计机关主攻的方向,确保数据全面具体,建立一个完善的规则,数据的收集、整合、分析等各个方面都要细致,确保精准地反映各种问题,为司法机关进行更好的决策提供数据基础。再次,司法统计工作中包含的数据质量需要改善,以往的数据统计工作中存在着软件不统一、基础数据之间闭塞等一系列问题,信息技术时代的到来,为提高统计质量,切实实现为司法为民理念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
(二) 司法数据利用的有效性
在收集大数据的基础上,更加需要对数据进行加工分析利用。如今,由于思想观念陈旧以及司法资源有限等原因,司法数据并没有得到充分利用,致使大量的数据沉睡,难以苏醒。例如,现在的司法统计工作部门无法从已有数据中找出取保候审针对的案件所具有的相似特点。因此司法统计工作下一步要做的就是唤醒沉睡的数据,对数据进行有效的分析利用,避免重复投资,减少浪费。
三、我国司法统计制度实践运行的反思
(一) 司法统计细节没有凸显
目前由于司法统计不完整,公布的数据过于笼统,统计数目比较少,信息分布散乱,各自为政,缺乏固定平台,统计方式简单,缺乏对统计结果的分析,分布的层级也比较少,所以统计信息很难统一整理。以前的工作形式主要是报表,细节模糊不清。报表数据均通过对原始信息进行总结,在这种情况下很容易模糊案件、数据之间的差别,不能够显现出审理过程中的细微之处,仅能静态地表现收案、结案等审判方面的浅层情况。
(二) 统计规范缺乏、指标体系不一
2004 年以来,全国各级法院逐步研究形成了自己的指标,在实际中由于各地各级法院具体情况有较大差距,且受到人员专业水平和物质水平的影响,其指标体系不一。各级法院的考核指标一般包括上诉率、抗诉率、上访率等,但是各地指标不统一,体系设计比较单一,项目设置笼统,分类不科学,例如,有的法院将结案率归结到审判程序中,有的则归结到法院的年终成果中,应用不科学。另一方面,统计规范也不完善,现在不仅仅数据可能经常出现错误,存在缺陷,工作人员管理方面也有较大漏洞,数据传输不及时现象层出不穷,工作人员工作负担沉重,不仅要处理统计工作,还要考虑其他工作,加之司法统计工作队伍组成经常发生变化,使得司法统计工作过程中收集的数据参差不齐,给后续工作带来不利影响。最后,部门之间协调不一致,其中包括日期不一致、上报的项目不一致,造成数据上出现一定的差异和重复,司法资源被极大地浪费,而究其原因都是统计规范缺乏、指标不一引起的。
四、以大数据为背景的司法统计制度建设
(一) 完善司法统计运行机制
大数据时代下的司法统计,首先要建立一个平台,这个平台要有三个特质: 数据库完备,运行合理有效,上下级之间沟通畅快。建立这样的平台需要管理体制规范化,统计工作自动化,统计人员专门化。
(二) 司法数据的深度开发利用
近年来,虽然司法统计涉及的领域逐步放宽,从单纯的数据收集,扩大至将数据运用到流程进行管理,进而发展到案件评估等等,但司法数据的利用还不是很充分,司法统计数据与社会经济脱节,出现了数据浪费的现象,数据公开不充分不到位。因此司法机关要转变观念,为司法统计工作的发展打下稳定的基础,完善调查、咨询、监督等制度。在司法统计的各个环节都要加大力度,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保证司法工作的正常开展,进而对数据进行大加工,挖掘其中的信息。
大数据时代的迅速发展,极大地促进了依法治国方略的发展,也推动了司法机关的建设。同时提高司法统计工作入职门槛,不断提高司法统计工作人员专业水平,才能更好地促进司法统计功能的发展和完善。只有司法统计职能不断成熟,人民法院才能获得长足的进步。基金项目: 江苏省研究生实践创新计划项目《大数据时代司法统计功能拓展研究》,项目号 SJCX18_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