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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法学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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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外法律年鉴的比较
            汤路漫 点击量:11525
北京大学信息管理系
    

  我国法律方面的年鉴并不多,这与我国当前大力进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情况不相适应。国外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法律方面的年鉴发展了许多年,有许多经验教训值得我们借鉴。

  (一)主要区别

  中外法律年鉴目前存在的主要差异在于:法律年鉴虽属于专科性年鉴,但中外相比,国外的法律年鉴专科性更强,中国的法律年鉴收录的范围更广一些。

  从80年代中国出版的法律年鉴来看,除了《中国国际法年刊》是分一本收录范围专业性较强的年鉴井外,其他年鉴都是法律这个领域中l的“综合性”年鉴。如《中国法律年:鉴》、《中国检察年鉴》等。其中《中国法律年鉴》收录范围尤其广泛,它不但包括了立法、司法、监察、仲裁等方面的内容,还包括了法学各分支学科的新进展;它不但有国家的法制工作情况,还对地方性的法规进行记述,甚至还有每年的案例选载,统计资料也非常翔实。国外的法律年鉴的出版情况不同,以北京大学图书馆的馆藏来说,几乎所有的法律年鉴都是某一特定领域的法律年鉴,如《欧盟法律年鉴》、《法国国际法年鉴》、《苏维埃海事法律年鉴》等等。如果想找关于法律领域的参考工具书,你只能找到百科全书这种形式。

  为什么中国的法律年鉴综合性强而国外的专门性强呢?

  年鉴事业发达的国家一般是那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这些国家的法律自从资产阶级革命发展到现在,最短的也有200年时间,法:制已经非常完备,各种具体法律大都已经建立起来,如果对这样一个庞大的领域用一本年鉴来概括,恐怕是不可行的。所以,有关整个法律方面的工具书一般采取百科全书形式。但是百科全书有时效性差的缺陷,为了弥补这个缺点,国外又对法律进行细分,编纂专门性更强的法律年鉴。而中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主法制建设不完备,法律体系还没有那么庞大,所以我们有可能融整个法律体系于一本年鉴。在这种情况下,没有必要编纂专门性更强的法律年鉴。

  这个区别可以说是中外法律年鉴的根本区别,正是由于专门性的强弱的不同,致使中外法律年鉴在内容、读者对象、栏目设置等方面存在很多不同。下面我们以《中国法律年鉴》和《欧盟法律年奕》为例,说明中外法律年鉴的异同。

  (二)读者对象的不同

  中国的法律年鉴的读者对象是人民群众。国外的法律年鉴读者对象是专家学者。

  由于中国的民主法制建设还不完备,人们的法制观念还有欠缺,所以《中国法律年鉴》的编纂目的是为了宣传,为了“普法”。正像《中国法律年鉴》的编辑说明中称:“《中国法律年鉴》是供国内外读者了解和研究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基本情况必备的综合性的大型文献”。由此可见,《中国法律年鉴》的读者对象是一般读者。

  国外的法制建设已经相当完善,法律年鉴一般又是专门性较强的法律年鉴,所以法律年鉴编纂的目的不是为了让群众了解法制建设的大体状况,而是为了向这方面专家提供上一年本领域的研究情况。像《欧盟法律年鉴》的主体是类似于特载的一些文章,多是有关法理或法律对一国的影响等专业性、理论性较强的内容。所以我们说《欧盟法律年鉴》的读者对象是专家及工作人员。

  (三)年鉴内容及内容表现手法不同

  读者对象和内容总是联系紧密的。中国的法律年鉴面向广大人民群众,收录范围广泛,内容也非常丰富,当然也不深奥。国外的法律年鉴专门性强,主要面对专家学者,内容当然也要受限制,也比较难理解一些。

  《中国法律年鉴》以立法、司法为主干,从法律的制定、法律的实施、法律的宣传、法律的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等各个方面反映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全貌,包含了丰富的信息量。它的内容不但包括了法律方面的行政工作,还有法律法规的全文,内容全面、准确、翔实,具有权威性。这些材料大都浅显易懂,与读者对象的层次相适合。

  《欧盟法律年鉴》有一半的篇幅是专题论文,这些论文以理论探讨为主,不涉及具体的立法、司法、行政工作。这些论文的论述范围也比较狭窄,主要是关于那些只适用于欧盟各国的法律,探讨他们对不同欧盟国家的影响。论文有一定理论深度,适用于专家之间的探讨,这也是与它的读者对象相联系的。

  内容不同,内容表现手法也有很大不同。

  《中国法律年鉴》属于数字与文字并重的年鉴。它的前半部分基本上由文字组成,有特载、法律法规原文、案例选编等;它的后半部分由图表构成,有法律工作的各种统计数字、法律机构名录等。

  《欧盟法律年鉴》属于文字型年鉴。由于它的学术性较强,表现手法比较单一,只能采用论文、书评等形式,很少有统计数字,也很少有机构名录、人员情况等内容。

  这两种年鉴栏目设置也不同。《中国法律年鉴》有特载、国家立法司法监察仲裁工作概况、中国法律、中国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局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及地方政府规章目录、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司法文件选编、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法制建设、地方法制建设、案例选载、法学各学科发展概况、法律教育团体研究机构和法制报刊图书、统计资料、中国行政区划中国法制大事记、附录16部分。《欧盟法律年鉴》有论文、书评、案件、欧盟决定、欧盟立法及条约、国际会议6部分,其中论文和书评占全部内容的百分之八十以上,从中可以看出《欧盟法律年鉴》的学术性和文字型的表现手法。

  (四)其他区别

  编纂人员身份的不同。中国的法律年鉴属于“官修”。《中国法律年鉴》的稿件和资料多由中央、地方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出版单位则是中国法律年鉴社。而国外的法律年鉴,作者多为学者。《欧盟法律年鉴》的作者多为大学教授,当然他们大多也在政府占有职位,但他们一般是以学者的身份为年鉴撰稿。出版单位选择了学术性浓的牛津大学出版社,从中可以看出《欧盟法律年鉴》对作者的要求。

  索引的差距。不仅仅在年鉴方面,几乎中国所有的参考书都存在检索工具不完善的缺陷。我们仍以《中国法律年鉴》和《欧盟法律年鉴》为例,看一看索引的不同。

  《中国法律年鉴》的索引是主题词索引,主题词抽自正文。这种索引的缺点,一是索引词冗长,如“全国版权局局长会议”,“传统法律学的起源与发展”;另一个缺点是检索点单一,用户很难一次选对与自己的检索目的相匹配的检索词。而《欧盟法律年鉴》采用主题词轮排的方法。这种方法首先简化了检索的人口词,一般不会超过四个单词,大部分都是一个或两个单词。这种方法同时还增加了检索途径。

  《中国法律年鉴》的目录非常详尽,可供检索使用。但由于该年鉴牵涉范围广、内容繁杂,如果按轮排方式做索引,工作量会很大。

  (五)结论

  中外法律年鉴在内容和形式上存在许多不同,这些差异是由国情不同造成的。中国的法律年鉴综合性强,内容浅显易懂;国外的法律年鉴专门性强,有一定理论深度。我们不能简单地断定哪一种法律年鉴更好一些,因为它们都是与自身的国情相适应的。我们可以断定的是我国法律年鉴的发展趋势: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开展,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法律年鉴也要向专门化发展。通过对国外的法律年鉴的调查研究,我们可以为法律年鉴今后的发展提供一些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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