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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限责任公司中评估权研究文献检索报告
            吕成龙 点击量:7683
浙江大学
【关键字】
评估权 文献检索
    

  一、引言

  随着新《公司法》的颁布,评估权(Appraisal Remedy)被引入我国的法律规范。虽然《公司法》第75条和第143条分别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评估权作出了规定,但仍旧缺乏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的具体操作规范,这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很多困惑。特别是对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其较强的人合性使得它有着完全不同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则,但学术界却缺乏应有的关注。

  在目前国内的研究中,评估权又称为异议权、估价权、异议估价权、评估补偿权、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解约补偿权、退出权或退股权等。[1]在美国的研究中,评估权称为 Appraisal Remedy[2],也有的称 Appraisal Right[3]或the Right of Appraisal。[4]但是,评估权这样一个重要制度,我国的学术研究中几乎处于被遗忘的地位[5],有限责任公司中评估权的研究更是少之又少。因此,本课题拟以此为研究对象,希冀对实践中的司法判断有所贡献。

  本报告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将对中国的有限责任公司评估权著作和期刊等进行文献综述;第二部分将对美国的著作、期刊、职业指南及法律分题综述进行归纳;第三部分将对中国有关公司法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等进行总结;第四部分将针对美国特拉华州的公司评估权立法和相关主要案例进行概括,本文所有文献按照重要性排列。

  二、阅读对象

  本课题为毕业论文题目的相关上位课题,文献检索报告所针对的对象为指导教授及论文答辩小组的老师。但需要指出的是,本报告中的中国的资料主要落脚于有限责任公司评估权,但因为比较研究需要更多的法律体系理解和背景支持,因而美国文献检索的范围略大于中国文献范围。

  三、中国主要文献检索

  评估权是我国 2005年《公司法》的一个制度创新,然而正如上文所述,在美国获得广泛实践与研究的制度在我国几乎处于被遗忘的状态。即便从这些较少的文献来看,也存在着未关注有限责任公司评估权特殊性、未关注约定评估权的研究、不同话语体系的兼用误用和望文生义、研究方法单一等诸多问题。但是,通过一个广泛的检索,对于我们了解中国的评估权制度还是大有裨益。

  (一)中文主要著作

  该部分书籍主要来自浙江大学图书馆法学分馆和浙江大学图书馆紫金港基础分馆,由于毕业论文需要一个广泛的检索,故本搜索是在商法与公司法的所有相关书目中逐本检索,主要方法是通过书籍目录来判断是否与课题具有相关性。

  1、蒋大兴:《公司法的展开与评判:方法·判例·制度》,法律出版社,2001年

  该书以股份有限公司为例,对评估权的理论基础、立法体例、适用范围、行使程序、评估权限制和失效情形等进行了介绍。该书是较早介绍我国评估权的著作,但本书更加针对股份有限公司,并未介绍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评估权。

  2、刘俊海:《新公司法的制度创新:立法争点与解释难点》,法律出版社,2006年

  刘俊海教授作为《公司法》的立法专家,在该书中从宏观上对新《公司法》的立法情况进行了一定说明。本书对评估权的法理基础、我国立法演进、评估权的作用、评估权的条件和程序、价格确定等进行了较为详细的介绍。但遗憾的是,本书并未与国外的评估权进行比较研究,且并未研究有限责任公司下评估权的特殊制度需求。

  3、赵旭东:《新公司法制度设计》,法律出版社,2006 年

  该书对评估权的理论基础、合理性进行了分析,对境外股东退股制度的立法概况进行了介绍。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该书介绍了《公司法》立法当时社会各界对建立股东退股制度的意见和建议。总体上来看,虽然没有针对有限责任公司,但是提供了比较翔实的立法资料,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4、吴晓锋:《公司并购中少数股东利益保护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

  该书对美国评估权立法目的变迁有一定介绍,提供了很多其它文献没有的资料,同时也介绍了评估权的除外规定及完善建议,并就我国具体情况提出了建议。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该书对评估权立法目的的变迁为我们反思我国评估权制度功能提供了很多启发,当然该书在本课题的介绍上属于概论性质,也并未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进行专门介绍。

  5、沈四宝《西方公司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6年

  该书对美国公司法中小股东的评估权有一定的介绍,其中主要对置换式兼并、收购、市场例外、三角合并、反三角合并及行使程序进行了介绍。虽然沈四宝教授熟稔美国《公司法》,但遗憾的是并没有对该制度进行充分的介绍,因而显得比较粗疏。

  6、沈四宝:《最新美国标准公司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

  该书为我们提供了美国标准公司法(Model Business Corporation Act)的中文翻译,通过与英文原文的比照,可以方便研究者更加深入准确地了解美国标准公司法,沈四宝教授熟稔美国的公司法律制度,其翻译具备很高的质量。

  7、徐强胜:《公司法原理精要与实务指南》,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

  该书简单介绍了评估权目前的规范要件,并提供了两个案例供读者理解。但是,其案例仅仅是简单案例的介绍和条文涵摄,没有提出具有理论启发的问题,这也是目前国内实务著作中一个非常普遍的问题。总的来说,国内实务著作中的案例及论述不具有太多的参考价值。

  (二)中文主要学位论文

  本搜索所使用的关键词为引言中所介绍的“评估权“及其所有同义词,如估价权、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退股权等等。学位论文都使用“中国知网“(http:// www.cnki.net)进行搜索,由于质量参差不齐,仅列举其中具有参考意义的论文。

  1、毛飞:《美国法上异议股东估价权制度及该制度在中国公司法上的构建》(厦门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2年)

  该文章通过对美国法评估权的历史根源的介绍,分析了评估权被创设的目的,分别探讨了传统和现代的各种理论学说,找到了现代公司法中评估权存在的目的和功能,该文对于这一部分的内容分析透彻、资料翔实、新颖。在接下来的文章中,作者关注了评估权制度中最为核心的问题,即何谓股权的“公平价值”以及法院应当如何评估股权的“公平价值”,介绍了曾为美国各种所采用的几种主要的估价方法,另外也对评估权的排他适用、主体资格、评估权的行使程序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最后提出了对中国公司法立法的建议。总而言之,该文研究的体系性、广泛性是研究该问题的资料中最为充分、翔实、具有说服力的。这篇文章对于评估权的介绍,将对我们较为完整地了解美国评估权制度的概况大有裨益。

  2、吴浙玲:《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法律问题研究》(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年)

  本文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中主要的审判实务问题进行了思考,以股权转让纠纷的类型为依托,对每一类纠纷中的焦点法律问分别进行了阐述分析,并相应地提出了解决问题的观点和思路。其中,对评估权的介绍并未充分揭示其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的特殊性,但可以让我们对有限责任公司整个的股权转让情况有一个概括的了解。

  3、王云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研究》(苏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年)

  本文试图以有限责任公司为着力点进行论述,但实际上从内容来看更多的是对评估权的总体介绍,很少考虑了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性。这个问题存在一定普遍性,很多硕士论文以此为题目,但却很少真正着眼于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性,因此这一类论文在研究评估权时并无大多帮助和启发。

  (三)中文主要期刊论文

  本搜索资料来源主要浙江大学图书馆法学分馆纸质期刊杂志及“中国知网“进行搜索。纸质期刊采用浏览目录的形式,“中国知网”网络数据库所使用的关键词为“评估权”及其所有同义词,如估价权、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等。

  1、唐学兵:《公司与股东之间股权收购协议效力的认定》,载《判解研究》,2009 年第6期。

  该文从公司自治精神、公司资本原则、债权人保护等几个角度针对案件的具体审理进行了分析,但也存在明显的不足,那就是缺乏对评估权的比较研究和第一手资料分析。评估权是个舶来物,要研究约定评估权的效力认定问题,必须从该制度的历史研究和目的变迁着手,从而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更好的理解规范目的和意义。

  2、马强:《有限责任公司回购问题研究》,载《公司法评论》,  2008 年第 3 辑,第 89-103页。

  该文对案件有一个非常详细的介绍,给本课题的研究工作带来了有益的资料,同时他对公司能否回购股份、回购资金的来源和正当性进行了研究,具备一定的理论性,但是存在同唐学兵文章一样的遗憾。

  3、白江:《我国<公司法>中有限责任公司回购出资份额制度的完善》,载《政治与法律》,2009年第3期,第 93-90页。

  该文从实践和理论的需要角度出发,提出我国应在《公司法》中建立独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回购出资份额制度,构建的要点应主要围绕回购的适用范围、实质条件、决定权的归属以及违法回购的法律后果和对被回购出资份额的处理上。该文章从公司回购的角度进行了论述,具备较强的理论深度,带来很多启发。

  4、何彬:《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股权收买请求权制度研究》,载《研究生法学》,2008年8月,第1-26页。

  该文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性阐述是比较到位的,并以利益衡量的方式进行了分析,论述了评估权行使的限制。但该文章还可能存在一个问题,那就是该文以许多国家为比较对象,使用二手资料研究,这很容易出现张冠李戴现象;另外,在文章最后对我国立法提出建议的时候,对于是否仔细区分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同,笔者也持怀疑态度。

  5、蒋云蔚:《美国法上的异议股东股份评估权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8年4月,第 26-30页。

  该文对评估权在美国的发展有一些简单介绍,给本文的研究提供了一定的思路和方向。本文介绍了费舍尔(Daniel R. Fischel)的财富侵占理论、坎达(Kanda)和莱夫莫尔(Levmore)的发现功能理论、以及吉尔森(Ronald J . Gilson)的管理层激励理论,这些学说为从更深的层面上解释股份评估权制度提供了方向。

  四、美国文献检索

  美国研究公司评估权的文献浩如烟海,在短时间内很难有一个较为完整的检索,仅能管中窥豹。在对美国评估权的文献检索中,重点在于评估权的历史变迁、功能目的变迁、公平价格的确定方式等几个方面。

  (一)英文著作检索

  英文著作检索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从浙江大学 OPAC 系统检索并实际翻阅英文著作得到,搜索词汇为"Corporation";另一部分通过 WORLDCAT(http://www.worldcat.org)进行检索,并未实际阅读内容,仅从目录或摘要中判断检索结果的价值,主要使用了"Appraisal Remedy"、"Appraisal"、" Appraisal and Corporation"、"Appraisal Right"四种关键词进行检索,检索主要结果如下:

  1、Herry G. Henn & John R. Alexander: Laws of Corporations(3 thEd, Thomson West, 1983)

  该书为美国法学院教科书,在第十三章对评估权进行了介绍,主要介绍了评估权的概念、相关判例,以及加利福尼亚州、特拉华州、美国标准公司法(MBCA)中评估权立法情况,并特别介绍了评估权实施主体、程序及排他性适用的规定,这对于理解美国评估权的基本轮廓有较帮助。

  2、Peter V Letsou, Cases and materials on corporate mergers and acquisitions(Aspen Publishers,2006)

  该书第四章对评估权有非常详细的理论和案例介绍。介绍了评估权的成文法、公平价格的确定等重要问题,并结合相关典型案例进行了说明,对于评估权的研究有很多帮助。

  3、Alan R Palmiter, Corporations : examples and explanations(Aspen Publishers, 2009)

  该书以示例为基础,对美国公司法进行了介绍,其中对于评估权也有专章介绍。该书具有教科书性质,相信对于初步了解美国公司法评估权有较大帮助。

  4 、Jesse H. Choper & John C.Coffee, Jr. & Ronald J. Gilson  , Cases and materials on corporations (6th Ed, Aspen publishers,1994)

  该书是美国法学院判例法教程,在该书第四部分公司合并一章中,对挤出合并(Freezeout Merger)的历史进行了介绍,并以温伯格案(Weinberger v. UOP, Inc.)[6]为例进行了论述,最后阐述了应如何确定公平价格。尽管该书为判例法教材,对它的研究十分困难,但是完整案例的介绍相信可以为更深入了解评估权大有帮助。

  5、Jesse A Finkelstein, Appraisal rights in mergers and consolidation (Bureau of National Affairs,2010)

  该书检视了评估权的进程及公平价格的确定方法,并就适用情形、适用主体进行了论述,最后提出了完善评估权的建议。在本书中,法院认定公平价格的要素和方法、特拉华州评估权诉讼的一些重要问题在本书中也得到了深入讨论。

  (二)律师职业指南

  在美国律师职业指南的搜索中,使用的搜索工具为 Westlaw,关键词为"Appraisal Remedy /p Delaware"或者"Appraisal Remedy /p Delaware & Corporation"等,搜索结果如下:

  1、Aaron Rachelson, Corporate Acquisitions, Mergers and Divestitures,2011

  该指南就公司并购税收的操作、现金挤出等情况对特拉华州评估权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说明,特别针对评估权的程序、重大财产转移的特殊情形、价格确定等进行了较为详细的阐述。这份材料对于理解实务具有一定帮助。

  2、James D. Cox and Thomas Lee Hazen, Treatise on the Law of Corporations, 2011

  该指南在公司合并的一章节中,对美国评估权进行了一定的概述。其中,针对特拉华州的评估权操作,在评估权范围、评估程序和评估价格确定方面进行了一定说明,为我们提供了美国评估权实务操作的一些资料。

  3、Edward Brodsky and M. Patricia Adamski, Law of Corporate Officers and Directors: Rights,Duties and Liabilities,2010

  该指南以温伯格案件为例,通过阐述法院对该案的一个全面的分析,给我们呈现了温伯格案件法院裁判分析的全过程。该案为特拉华州评估权历史上的经典案例,因此该指南的这部分文献对于研究美国评估权的转折具有很大帮助。

  (三)英文期刊检索

  英文期刊的搜索使用网络数据库为 WESTLAW,搜索关键词为"Appraisal  Remedy/5《温伯格诉 UOP 公司》(Weinberger v. UOP, Inc.), 载《大西洋判例集(第二系列)》(57 A.2d) 第57卷,第701页【特拉华州最高法院(Del Supr.),1983年】

  "Corporation"、"Appraisal Right/5 Corporation"等,简单搜索结果如下,按重要性排列:

  1、Bayless Manning, The Shareholder's Appraisal Remedy: An Essay for Frank Coker, 72 Yale L.J. 223(1962)

  该文章对美国评估权与公民自由的关系首先进行了分析,并从实施的角度、股东的角度、公司的角度进行了利益分析。曼宁教授还详细论证了各种可能引发评估权的情况,并将合并、公司章程修改、重大财产出售三种情况进行了重点论证,最后得出结论:认为评估权并不是现代社会的需要,应该放弃这个历史和观念意义上的制度。[7]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曼宁教授在该文中提出了著名的市场例外法则(Market Exception),使得该文章成为他的经典之作,也成为美国评估权研究历史上的分水岭。[8]

  2、Hideki Kanda & Saul Levmore,The Appraisal Remedy and The Goals of Corporate Law,32 UCLA L.Rev.429( 1985)

  该文章提出了评估权最有价值的功能是发现功能的观点。作者认为因为在许多时候,少数股东不会仅仅因为投资性质的变化就诉诸救济,相反他们是感受到了多数股东的不公正对待时才求助于救济,以期获得公正交易的机会和信息的充分披露。股份评估权使得股东可以发现并阻止与引发的交易有关的公司管理层的错误行为。一旦程序开始,少数股东可以在决定公平价格的过程中发现公司管理层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或其他错误行为,并以此谋求补偿。[9]

  3、Barry M. Wertheimer, The Shareholder's Appraisal Remedy and How Courts Determine Fair Value, 47 Duke L.J. 613(1998)

  文章首先建议回顾了评估权的历史及案件不断增多的状况,论述了评估权制度功能的变迁。文章第二部分着重分析了法院在审理时如何确定公平价格的几个方法,如市场价值法、现金流贴现法、第三方估价法等。最后文章为成文法立法及法院如何审理提出了自己的见解,该文章在国内评估权的研究中引用较多,具有较大的参考价值。

  4、Michael R.Schwenk,Valuation Problems In The Appraisal Remedy, 16 Cardozo L. Rev.649(1994)

  该文章分析试图解决目前公司法评估权救济的缺陷,通过对特拉华版块法(Delaware Block)、温伯格案例和目前成文法的规定的分析,对四个主要问题进行了论述,并研究了目前广泛受到好评的ALI建议。最后作者提出了在合并中一个新的程序机制,通过该文章的研习及与特拉华州问题的比较,对于本课题的研究有较大帮助。

  5、Lawrence A. Hamermesh & Michael L. Wachter, The Fair Value of Cornfields In Delaware Appraisal Law, 31 Journal of Corporation Law 119(2005)

  该文指出特拉华州法院在 Weinberger[10]和 Technicolor[11]案件中公司股份价格确定问题上留下了许多问题,公司股份价格的确定应该考虑诸多潜在因素,而且第三方价格确定的方法不应该采用。本文主要讨论的焦点在于价格确定,这对于我国评估权具体操作制度的完善具有研究和借鉴意义。

  6、George S. Geis, Internal Poison Pills, 84 New York University Law Review 1169(2009)

  该文对评估权的复兴进行了介绍,主要评论了贝勒斯·曼宁教授以后温伯格案件所引发的评估权复兴,并对评估权未来的发展提出了看法,该文章的详细阅读将有利于进一步理解特拉华州的评估权历史发展脉络。

  7、Lawrence A. Hamermesh & Michael L.Wachter, Rationalizing Appraisal In Compulsory Buyouts, 50 Boston College Law Review 1021 (2009)

  评估权在美国目前讨论的热点在于公平价格的确定,一般存在市场价值、第三方估价法及特拉华版块等几种方法。该文通过对几种评估方法的评析为评估权的价格确定提供了有益帮助,价格问题也是目前国内学界讨论评估权具体操作程序及规范的一个重要方面。

  (四)分题综述文献

  American Jurisprudence 2d,Thomas West,2004

  该书在第十一章中对异议股东评估权救济进行了非常详细的阐述。该章首先概述了评估权的基本情况,接下来详细阐述了评估权的程序规则,特别提出了评估权的通知程序及上缴股份证明的程序。章节的最后,该书对评估权下公平价格的确定方法进行了详细的阐述。该书注释详尽并通过大量案例的佐证来论述观点,具有非常高的参考价值。

  五、中文法律检索

  该部分搜索主要运用“北大法宝”的“法条联想”功能,由于事前的功课,笔者了解到基本只有公司法第 75 条对有限责任公司评估权有规定,因此使用了第75条下的“法条联想”,搜索结果如下:

  (一)法律法规

  2005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5条(2005)

  中国涉及公司法的立法权仅在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委员会[12],因此正式的评估权立法只能追诉到 2005 年新《公司法》的修订。当然,在此之前为了提升境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形象,也为了规范境内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活动,中国证监会分别在 1994 年和 1997 年颁布的《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确认了非常原始,粗糙的退股权制度。[13]

  2005 年《公司法》对1993年《公司法》进行了大幅的修订,具体到本课题来说,2005 年《公司法》第75条首次规定了评估权制度。《公司法》第 75 条的规定,促进了对中小股东的利益保护,但是其是否充分考虑了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性值得怀疑。更为重要的是,该法并未对异议股东行使评估权的具体程序和要件进行规范,也未对合理价格的确定方法进行说明,因此这成为本课题研究的一个重要相关问题。

  (二)部门规章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5年令第22号)其中,第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收购其股东的股权的,应当依法申请减少注册资本及相应的实收资本的变更登记“。 该《规定》给公司评估权的具体操作提供了一定规范,但并未就回购资金的来源与是否违反资本三原则制度等问题进行说明和规范,因而是十分不完善的。

  (三)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3条(法释【2006】3号)其中,第三条规定“原告以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事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该条文就评估权行使期间做了规定,具有规范意义。

  (四)地方规定

  1、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3点(沪高法民二【2006】8号)

  该条具有地方审判操作的效力,与最高院的解释是一致的,都对诉讼期间进行规定,具有操作性。

  2、《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点(鲁高法发【2007】3 号发布)

  (五)相关案例

  1、《叶宇文诉舜天公司(股权回购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苏民二终字第 0048号)[14]

  该案涉及的焦点问题是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能否在股东会决议中约定公司回购异议股东的股份问题,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持支持态度,认为本案所涉的股东会决议及股权收购协议均应认定为合法有效。这个案件是本文研究一个非常重要的参考案件,因为本报告所针对的毕业论文课题正是有限责任公司约定评估权的效力。该案为本研究提供了可资比较的对象,也在一定程度上证明了本研究的课题价值。

  2、《李保华诉云南圆通投资有限公司等(股权收购请求权纠纷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昆民五初字第1号(载《北大法律信息网》,【法宝引证码】CLI.C.204340)

  该案中原告李保华因为超过《公司法》第75条规定的权利行使期间而丧失了评估权救济权利,其回购请求被法院驳回,这与《公司法》及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要求是一致的,该案可以说是评估权操作层面一个比较有代表性的案件。

  3、《张某诉上海某某某某材料有限公司(股份收购请求权案)》,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2008)崇民二(商)初字第47号(载《北大法律信息网》,【法宝引证码】CLI.C.154539)

  在该案中,原被告双方就连续五年营利的时间起算产生了纠纷,连续五年盈利具体规定的不明确给当事人带来了困惑,但后来调解解决。值得注意的是,该案件同样涉及评估权具体制度问题,那就是如何认定连续五年营利的问题。

  六、美国特拉华州法律检索

  在美国法律检索中,首先值得注意的是《公司法》的立法权并不属于联邦而属于各州[15],因此在本课题的研究中联邦立法、行政规章和复议决定并不能提供有益的帮助。特拉华州是美国成立公司最多的州,其成熟的公司立法成为各公司争相注册的地点[16]。因此,以特拉华州为例作为比较研究的对象是十分合适的。通过广泛的检索(关键词为 "Appraisal Remedy /p Corporation"或"Appraisal Right /p Corporation"等等),发现特拉华州没有相关的行政复议决定,仅存在成文法和判例,因此该部分法律的检索分为两部分,一是特拉华州的成文立法,二是相关经典判例。

  (一)特拉华州成文法

  1、Delaware Code Ann. tit. 1 §262 (Westlaw 2011)

  该法第262条对评估权(Appraisal Right)进行了规范。该法主要规定了评估权适用的公司范围(主张市场排除规则),规定了评估权的行使方式,公司的通知义务履行、股东的异议提出时间及形式、股权价值评估方法、评估程序费用承担等问题。

  2、Delaware Code Ann. tit. 1 §263 (Westlaw 2011)

  该法第 253 条第 4 款中,对吸收合并中母子公司的评估权救济进行了规定,指出子公司在一定情况下拥有评估权。虽然从形式上来看,针对评估权特拉华州只有两条直接法律规定,但事实上,这两条的内容非常庞杂,有很多的款、项,对公司评估权行使的各个主要方面都进行了规范。由于篇幅原因在此无法全文摘录,但这是研究特拉华州评估权最为重要的资料。

  (二)特拉华州主要案例

  1、Weinberger v. UOP, Inc, 457 A.2d 701 (Del Supr.,1983)

  Weinberger 案件是特拉华州评估权案件中最为著名的一个案件,它共确立了三个重要原则,形成了特拉华州当今评估权的立法基础[17]。首先,它使得股东无法再以非商业目的的合并为由而反对公司合并;其次,法庭强调在不含欺诈等情况下,评估权救济对股东来说是排他性的救济;最后,最为重要的是,为了使得评估权更加富有效率和公正,法院放弃了特拉华版块法作为唯一的评估方法。自此,法院可以在允许的情况下,使用任何能够被财经界接受的评估方法[18],这也使得评估权案件迅速增多[19]。

  2、Cede & Co. v. Technicolor, Inc., 684 A.2d 289 (Del Supr. 1996).

  该案的问题在于如何评判 Technicolor 公司在成立后仅运营十八个月时的价值。该案件过程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中购买者获得了公司控制权,第二个阶段中,在没有完成现金挤出的过程后就制定了新公司的经营方案,问题的争点就在于认定何时为评估时间。经过审理,法庭认定评估的时间为履行新公司经营方案后且合并正式完成的时间点作为评估时间。该案对评估时间的讨论可以给我们评估权的完善带来很多启发,另外在其它方面该案也为评估权司法提供了很多原则,但由于笔者精力有限尚未仔细研读。

  3、Neal v. Alabama By-Products Corp., No. CIV.A. 8282, 1990 WL 109243,at *7 (Del. Ch. 1990)

  该案主要的参考价值在于对股权公平价格确定方法中的现金流量贴现法进行理解。现金流量贴现法操作主要包括三个部分:首先在一段时间之后,公司将产生纯现金流量的估计;其次,在预测期间结束时的等价于将来价值的最终价值或剩余价值;最后,扣除资本的成本,贴现预期的纯现金流量或最终价值。

  4、Rapid-American Corp. v. Harris, 603 A.2d 796 (Del Supr. 1992)

  该案为我们展示了公平价格确定方法中第三方估价的方法。第三方价格评估的方法是评估权确定公平价值的一个重要方法,它假设将公司的整体出售给第三方的价值,然后按照一定比例计算股权的公平价值,因此可能包括了现实的交易中价格。通过该案的研习,将对理解第三方估价方法及其利弊方面都有一定的理解。

  5、Berger v. Pubco Corp. 976 A.2d 132 (Del.Supr.,2009)

  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多数股东是否对合并信息进行了充分的披露。在本案中,公司小股东以未得到充分的合并信息为由要求评估权救济,法院认为公司多数股东违反特拉华州公司法第253 的规定,支持了少数股东的诉求。特拉华州评估权的通知程序是评估权行使的重要步骤,该案对于我国如何有效规定评估权的程序有较大的帮助。

  6、Francis I. du Pont & Co. v. Universal City Studios, Inc., 312 A.2d 344, 348-52 (Del. Ch. 1973)

  特拉华版块法一直以来是衡量公平价格的一个重要方法,在 Weinberger 案件之前是唯一的估价方法,它强调三个市场因素,财产价值、利润价值和市场价值,法院在裁判中通过其重要性来考察其所占的比例,然后对其加权得到公司股权的价值,继而得到个人股权价值,该案例对于理解较早时期的价格确定方法--特拉华版块评估法具有参考意义。

  7、Smith v. Van Gorkom, 488 A.2d 858, 872-73 (Del Supr. 1985)

  该案例向我们阐释了在评估权救济制度之前,股东反对公司合并仅能通过起诉公司董事、经理、股东等违法公司信义原则的的方式来反对公司的合并,该案例为我们理解评估权的历史价值提供了一些有效的信息,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评估权的传统功能。

【注释】
[1]参看魏磊杰:《论美国公司法中的异议股东股份评估权制度》,载《研究生法学》,2006年第3期,第 56-69 页;同时可参看刘俊海:《公司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70页
[2][美]贝勒斯•曼宁(Bayless Manning):“股东评估权——致弗兰克•库克”( The Shareholder's Appraisal Remedy: An Essay for Frank Coker),载《耶鲁大学法律杂志》(Yale Law Journal),第72 卷第223 页(1962年)
[3]参看《特拉华州法典》(Delaware Code Ann. tit. 1 (Westlaw 2011))  第253 条,2010年
[4][美]罗伯特•汉密尔顿(Robert W. Hamilton): The law of Corporations in a Nutshell,(《公司法简易教程》)第550 页,{西方集团出版社( West Group),1996年}
[5]毛飞:《美国法上异议股东估价权制度及该制度在中国公司法上的构建》,第2页(厦门大学法学硕士学位论文,2002 年)
[6]《温伯格诉UOP公司》(Weinberger v. UOP, Inc.), 载《大西洋判例集(第二系列)》(57 A.2d )第 57 卷,第 701 页{特拉华州最高法院(Del Supr.),1983 年}
[7][美]贝勒斯•曼宁(Bayless Manning):“股东评估权——致弗兰克•库克”( The Shareholder's Appraisal Remedy: An Essay for Frank Coker),《耶鲁大学法律杂志》(Yale Law Journal),第72卷223页(1962年)
[8]参看《现代时期,1955 年至今》http://www.law.yale.edu/cbl/modernera.htm,第3段,(耶鲁大学法学院网站•耶鲁公司法历史,访问时间 2011年3月8日)
[9]参看蒋云蔚:《美国法上的异议股东股份评估权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8年4月。
[10]同上
[11]《塞得等诉特艺集团》(Cede & Co. v. Technicolor, Inc.),载《大西洋判例集(第二系列)》(684 A.2d) 第57卷,第289页{特拉华州最高法院 (Del Supr.),1996年}
[12]2000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7条及第8条规定。其中第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第 8 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13]刘俊海:《新公司法的制度创新:立法争点与解释难点》,法律出版社,2006 年,第216页
[14]《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9 年商事审判案例卷)》,人民法院出版社及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年,第216-222页。
[15]参看《美国宪法》(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第一条第八款(U.S.C.A. Const. Art. I§8)(1787 年)及《美国宪法》第十修正案(U.S.C.A. Const. Amend. X)  (1791年) 。第十修正案内容为"The powers not delegated to the United States by the Constitution, nor prohibited by it to the States, are reservedto the States respectively, or to the people."
[16][美]罗伯特•汉密尔顿(Robert W. Hamilton): The law of Corporations in a Nutshell,(《公司法简易教程》)第550页{西方集团出版社(West Group),1996年}
[17]毛飞:《美国法上异议股东估价权制度及该制度在中国公司法上的构建》第33-40页(厦门大学硕士论文,2002 年)
[18][美]巴里•威斯尔莫(Barry M. Wertheimer):“股东的评估权及法院如何确定公平价格”(The Shareholder's Appraisal Remedy and How Courts Determine Fair Value), 《杜克法律杂志》(Duke L.J),第47卷第613页(1998)
[19]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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