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家本(1840一1913年)字子撑,号寄蓉,浙江归安(今浙江省湖州市)人,是晚清著名的法律学家和法律文献学家。沈家本的著述很丰富,累计四十多种,二千多万字。在整理和研究古代法律文献的过程中,他编撰的有关法律文献的论著集中而系统地体现了他的法律文献分类思想和实践。今笔者不揣浅陋,对此进行分析探讨,以求教于方家。
1、中国古代文献的主要分类方法
中国目录学是随着历史文献和图书积累到一定的数量后才产生的。根据考古发掘证明,在奴隶社会时期就产生了单的著录图书文献的目录〔1)。而有文献可考的最早目录著作则是西汉末年刘向、刘欲父子的《七略》,也是他们创立了中国目录学史上第一种图书分类方法一一六分法。从此,中国图书的分类工作便有了迅速的发展。先后出现了六分法、四分法、七分法、十二分法等。
1.1六分法
为了解决应诏征集来的
“积如丘山”的书籍难以检索利用的问题,汉武帝任命刘向负责校书编目工作,要求编出一套系统的藏书目录。刘氏父子在实际工作中更多地运用了他们的图书知识和目录学方法,结合当时政治、学术、典籍的发展情况,把群书分成六类:六艺略、诸子略、诗赋略、兵书略、数术略、方技略,共三十八种。《七略》的原本大概在唐代就已经亡佚了。东汉班固的《汉书·艺文志》把《七略》的第一篇“辑略”取消,分散在其他六略之中,从而保存了《七略》的基本内容,故《汉书·艺文志》便成了现存最古的六分法代表作。
1.2四分法
魏晋时期由于文化典籍的迁演,史学和文学著述的数量显著地增多,兵书、阴阳术数书籍相对地减少,古文经学压倒今文经学等,所以图书分类也根据发展的实际状况做了改革和调整。西晋时期荀勘的《晋中经簿》改六分法为四分法,以适应和包容新的文献,即“一曰甲部,纪六艺及小学等书;二曰乙部,有古诸子家、近世子家、兵书、兵家、术数;三日丙部,有史记、旧事、皇览簿、杂事;四曰丁部,有诗赋、图赞、汲家书,大凡四部,和二万九千九百四十五卷‘l[2,.后来,东晋著作郎李充把荀颤的四部分类的次序进行了变更。据清代学者考证:”至李充为著作郎,重分四部:五经为甲部;史记为乙部;诸子为丙部;诗赋为丁部。而经史子集之次始定。“至唐代魏征等编撰《隋书·经籍志》时,始把甲、乙、丙、丁四部改为经、史、子、集,遂为后世多数书目所采用,最为著名的就是《四库全书总目》。
1.3其他分法
除了上述两种主要的分类方法外,中国的目录学史上也曾出现过七分法、十二分法和五分法。它们的出现,丰富和发展了目录学的分类思想和实践,为中国目录学的进步作出了贡献。七分法以南北朝时期的王俭和阮孝绪为主要代表。王俭的《七志》改变了李充的四分法,依照汉代刘向父子的分类法而创立了七分法,只是对《七略》略改部名录》以《七略》和《七志》为参考,分为经典录、记传录、子兵录、文集录、术道录,佛法录和仙道录七录。十二分法以宋代郑樵为代表,他把分类表发展到第三位类,是中国图书分类学史上的一大进步具体分为经类、礼类、乐类、小学类、史类、诸子类、天文类、五行类、艺术类、医方类、类书类、文类。清代张之洞的《书目答问》,根据丛书数量不断增多,在四部分类法的基础上创立了五分法,即经、史、子、集、丛书。为直观地显示中国古代目录学分类的演变,笔者绘制了表1.
通过表1我们可以看到在《隋书·经籍志》以前,法律并没有作为独立的小类在图书目录上出现过,只是在”略“或”部“下的细目里隐隐约约地看到法律书目的踪影,而且分布得比较散乱,无法准确定位。《隋书·经籍志》虽然设立”刑法“这一小类,但它主要是”纪律令格式“,其它的法律文献则同样零散分布法家、书、礼等小类当中。正如一些学者所云:中国法律文献具有”零散性“、`礼法融合”、“类型多样化”、“综合性”的特点〔4)。因此,以往人们在中国古代法律文献归类的问题上存在着很大的分歧。
2、沈家本的法律文献分类方法和实践
作为一位博古通今的法律文献学家,沈家本对法律文献的分类问题进行了积极的思考和探索。归纳其方法和实践的建树,有以下三点:
2.1按照文献的体式划分法律文献的类别
所谓的体式,就是法律文献的文体和格式。如法律文献可分为奏议、论著、刑案、法典等类。从《寄移文存》的目录中,可以看到沈家本在分卷时,首先是按照文章的文体把全书分为八卷;而每一卷中,又是根据每篇文章的文体和格式特点细分为奏折、奏议、论、说、考、释、序、跋等,详见表2.
这种分类思想指导下紊,一目了然,非常便于读者的查检。同时,这种分类方式也表明了沈家本继承了宋代郑樵的类例思想。类例,就是今人所说的分类。从法律文献的角度来说,就是根据文献典籍的内容、性质特征、分列系统,以类相从,使其各具条理,从类例中表明各种法学流派或书籍的源流演变。沈氏能把郑樵所提出的“一类之书,当集在一处,不可有所间也”分类思想,娴熟地运用于长期的文献整理与研究之中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2.2按照文献的内容划分法律文献的类别
中国最早的目录学著作《七略》关于书的分类,就颇具系统性和实用性。全书类下分种,种下当细分的再分目。把一万三千卷的藏书,分为六大类,三十八小类。其分类的主要标准就是依内容(义)分。郑樵所谓“类例既分,学术自明……观其书,可以知其学术源流,[5〕,实际也是依内容来划分书籍部类的。作为精通目录学的沈家本非常认同按照文献的内容来划分书籍的类别,并且把这种分类方法推广运用到十分棘手的法律文献归类上。他在编排书籍目录之时,通常按书籍的学术内容以类相从,杜绝把不同学术内容的图书合为一类的做法。以《历代刑法考》为例:首先,沈家本根据《历代刑法考》所涉及到的文献内容把全书目录分为刑制和刑法两大类:一是”刑制考“,二是”专题考“.而后再分细目:”刑制考“包括《刑制总考》四卷,《刑制分考》十七卷。”专题考“又可分为”法律与制度考“、”重点朝代法律考“和”刑官制度考“三部分。法律与制度专题有(赦考》十二卷,《律令》九卷、《狱考》一卷、《刑具考》一卷、《行刑之制考》一卷、《死刑之数考》一卷、《唐死罪总类》一卷、《充军考》一卷,《盐法、私矾、私茶、酒禁、同居、丁年考》合卷、《律目考》一卷。重点朝代法律考包括《汉律披遗》二十二卷、《明律目笺》三卷、《明大浩峻令考》一卷。刑官制度考,则仅有《历代刑官考》二卷。这样分类的结果,不仅理清学术源流,而且使刑制、刑法各有条贯。正如现代学者的评价一样:”书(《历代刑法考》)中集录的资料,按目分列,缕析条分,上下几千年。既洋洋大观,而又不显得芜杂’,‘[].
2.3按照文献的时间先后来编排法律文献
历代目录学家都认为目录学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辨章学术、考镜源流”.清代史学家章学诚也说:“(目录学)部次条别,将以辨章学术、考镜源流。”()欲完成这一任务,就要求目录学家在从事目录活动、编撰目录学著作时,一如撰写学术史那样编次有序。所谓“编次有序”,即要求在著录同类书籍时,应该按照其成书的先后秩序排列,也就是按照时代先后来著录书籍。沈家本不仅把“辨章学术、镜源流”的原则运用于目录学实践,而且还运用于学术著作的撰写中。在对古代法律文献编纂体式、内容进行分类之后,沈氏按时代的先后顺序,将律、例、令、格、救、事类、浩等各种律令名目,编列一体,使之秩序井然。例如,《律令》九卷可以说是中国古代律令大全,是考证中华法系自先秦至明朝末的律令。书中考证律令、科、法的基本概念,辑录、训释历代颁布的有关立法、执法的典型事件、案例。还收录许多重要的法律著作,沈家本排列律令史料的标准就是时间,以时代的先后顺序把历朝的律令安排得有条不紊。再如,《历代刑法考》中的《赦考》十二卷,分为“原赦,,、”述赦、“赦例”、“赦仪、”赦占“、”论赦分。
这几个部分基本都是以时间的先后顺序来排列有关“赦”的史料。沈家本把古代法制史料按时代先后排列,不仅方便了读者查阅书籍,使其能即类求书,因书求学,更为重要的是阐明学术源流,辨别其因革损益与利弊得失,让读者览目而知法律制度的殖替流变。
3、结语
在整理和研究法律文献的过程中,沈家本按照法律文献的体式、内容和时间先后的顺序,对法律古籍和自身著述进行分类编撰,有着不同寻常的意义。首先,是对传统法律文献分类方式的变革。按照传统的分类法,法律的典章制度多分属于经类、史类;法律思想多归属于史类和集类;法规律令则多纳人史部;其他个人的法律著作,更是散人各部。而沈氏的分类思想和实践,是矫正法律文献分类散乱状况的一种积极的尝试和有效的变革,从而使各类法律文献按照体式的不同而形成独立的横向体系;按内容以类相从而形成有序的系统;按时间先后而形成纵向的顺承关系。
其次,为古代法律文献学学科的创建和发展奠定了基础。古代法律文献学的研究对象是古代的法律文献,而其分类则是从事这一领域研究的学者面临的最为困难的问题。法律文献划分混乱,造成了法律文献表述和利用的诸多不。而沈家本的分类思想和实践为这一系列问题的解决提供了科学的途径,廓清了蒙在古代法律文献学上的尘障。最后,沈氏的分类方法和实践,为人们对今天的法律文献分类提供了有益的帮助。沈家本总结前人和自己亲身分类文献的丰富的实践经验,提出并运用了“利用文献的体式来划分法律文献的类别”,“利用文献内容来划分法律文献的类别”和“利用文献的时间先后顺序来编排法律文献”的新方法。这些对我国目录学史的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新世纪图书馆》2006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