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引言
“十三五”时期,全国正在加快以“智慧法院”建设为主要内容的人民法院信息化3.0版。智慧法院运用先进信息技术,以数据资源作为基础,将在实现效率、公正,解决案多人少、破解执行难、深化司法改革、提升司法公信力中起到重要作用。司法公正作为司法的核心价值,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智慧法院的建设,需要将科技理性和司法理性充分融合,把审判大数据价值运用和人工智能作为主要手段,在智慧服务、智慧审判、智慧执行和智慧管理上不断探索,努力创造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司法文明。
2、相关工作
2.1人民法院信息化3.0
在全球信息进程不断加快的背景下,司法系统也必将不可抗拒地进入信息网络时代。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的发展,产生了以“互联网法院”、“阳光法院”、“智能法院”为主要内容的人民法院信息化3.0版。人民法院信息化3.0版建设通过构建网络化、阳光化、智能化的人民法院信息化体系,支持全业务网上办理,全流程审判执行要素依法公开,面向法官、诉讼参与人、社会公众和政务部门提供全方位智能服务,使信息化切实服务审判执行,让司法更加贴近人民群众,用先进信息技术不断提高各级人民法院的管理水平。
(1)互联网法院
“互联网法院”是我国司法主动适应“互联网+”战略的重要举措,互联网法院涉及范围较广,目前学术界对其尚未有统一的定义。从管辖范围上看,互联网法院偏向于指基层法院;从业务职能上看,互联网法院通过网络,直接在线审理案件,也就是说,互联网法院受理的案件与网络有密切关系;从管理效能上看,互联网法院的成立是为了进一步推动网络空间治理的法治化。
(2)阳光法院
“阳光法院”的出现,是为了加强人民群众参与社会监督和管理,树立法院“公开透明、阳光司法”的良好形象,提升司法公信力。通过“阳光法院”的建设,不断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实现由被动公开向主动公开、由内部公开向外部公开、由选择公开向全面公开、由形式公开向实质公开的转变,切实做到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促公信”的目的。
(3)智能法院
“智能法院”是指在人民法院业务工作中,按照“大数据、大格局、大服务”的思想,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支持全业务网上办理、全流程依法公开、全方位智能服务,实现公正司法、司法为民的组织、建设、运行、管理的一种新形态,是人力与科技深度融合的司法运行新模式。
2.2大数据技术
大数据(BigData)是伴随着信息数据爆炸式增长和网络计算技术迅速发展而兴起的一个新型概念。根据麦肯锡全球研究所的定义,大数据是一种规模大到在获取、存储、管理、分析方面大大超出了传统数据库软件工具能力范围的数据集合,具有海量的数据规模、快速的数据流转、多样的数据类型和价值密度低四大特征。大数据的发展,能够帮助各行各业的企业从原本毫无价值的海量数据中挖掘出用户的需求,实现数据能够从量变到质变,真正产生价值。
2.3人工智能
人工智能(ArtificialIntelligence),英文缩写为AI,是指研究、开发用于模拟、延伸和扩展人的智能的理论、方法、技术以及应用系统的一门新的技术科学,是由人工制造出来的系统所表现出来的智能。
在总体架构上,如图1所示。人工智能技术可以分为基础技术层、AI技术层和AI应用层。基础技术层主要聚焦于数据资源、计算能力和硬件平台,数据资源主要是各类大数据,硬件资源包括芯片研发、存储设备开发等。AI技术层着重于算法、模型及可应用技术,如计算智能算法、感知智能算法、认知智能算法。AI应用层则主要关注将人工智能与下游各领域结合起来,如无人机、机器人、虚拟客服、语音输入法等。
传统人工智能受制于计算能力,并没能完成大规模的并行计算和并行处理,人工智能系统的能力较差。2006年,Hinton教授提出“深度学习”神经网络使得人工智能性能获得突破性进展,进而促使人工智能产业又一次进入快速发展阶段。“深度学习”神经网络主要机理是通过深层神经网络算法来模拟人的大脑学习过程,通过输入与输出的非线性关系将低层特征组合成更高层的抽象表示,最终达到掌握运用的水平。数据量的丰富程度决定了是否有充足数据对神经网络进行训练,进而使人工智能系统经过深度学习训练后达到强人工智能水平。因此,能否有足够多的数据对人工神经网络进行深度训练,提升算法有效性是人工智能能否达到类人或超人水平的决定因素之一。
3、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在“智慧法院”中的应用场景
运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为审判执行、诉讼服务和司法管理提质增效,减轻办案人员非审判性事务工作,提供智能的诉讼和普法服务和科学的司法决策支撑[1].
(1)应用场景1:构建智能化审判辅助平台,通过提供“法官友好型”智能服务实现减负增效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在司法行政业务中的运用,能够实现类案精准推荐和刑事案件量刑智能辅助,帮助法官快速作出司法裁判、自动生成法律文书,支持基于犯罪事实、酌定情节和历史案件给出量刑建议[2].智能化审判辅助平台以“快审简审”为核心,围绕“庭前、庭审、文书”,贯穿整个法院案件审理过程。在庭前准备阶段:由系统自动生成同时结合人工补充方式,形成要素事实表;在庭审阶段:系统对无争议要素直接确认,重点对有争议要素展开审理;在庭审后阶段,系统自动一键生成法律文书。
(2)应用场景2:形成智慧法院综合效能评价体系及一体化综合服务平台为主的应用示范,大力提升司法行政工作效率“智慧法院”的建设,将探索庭审自动巡查、文书智能纠错、电子卷宗深度应用和案件评查等人工智能技术在提升司法行政工作效率方面的应用,实现庭审项规范化自动巡查,庭审语音自动识别转写笔录,文书智能纠错,电子卷宗远程调阅,个案一般评查、部分案件的专项抽查和法院之间的跨院评查,形成以智慧法院综合效能评价体系及一体化综合服务平台为主的应用示范。
(3)应用场景3:依托人工智能,实现案件繁简、诉非智能分流人工智能的重要应用之一,就是通过在海量数据中进行数据挖掘和知识发现,总结出事物发展的一般规律,从而帮助人员从繁琐、低级的工作中解放出来,减轻人员重复工作量。依托人工智能技术,用大数据自动推送本地相似类型案件裁判结果和审理周期、诉讼成本等风险预测,实现诉讼源头上的分流[3].
(4)应用场景4:建立法院智能化服务体系,加强人民法院司法服务智能化水平,构建跨区域、分布式涉案人员人脸信息库,实现基于人脸识别的涉案人员智能检索,全面提供面向法院全业务流程应用的、符合法院系统安全等级保护要求的跨网系、多维度检索服务。
此外,针对公众而言,“智慧法院”建设的目标,就是要实现诉讼程序更加便民、更快捷。运用信息技术,将立案、调解、举证、庭审、执行等环节植入科技含量,实现跨域立案、在线立案和在线庭审,让社会公众足不出户打官司;通过信息技术与司法业务的深度融合,智能咨询、类案推送、案例分析等帮助当事人形成诉讼的合理预期。
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的发展给人民法院司法工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人民法院必须顺应时代趋势,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坚定不移推进信息化建设,促进人民法院工作不断发展。
结合司法行政实际需求,通过“智慧法院”建设,借助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信息技术,充分利用司法数据资源,挖掘数据价值,以信息化方式促进人民法院审判体系、审判能力和审判方式的现代化,实现人民法院全业务网上办理、全流程依法公开、全方位智能服务,构建全方位的智慧法院司法审判体系。原载《Communication&InformationTechnology》201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