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作为一门新的技术科学,其相关研究包括包括机器人、语言识别、图像识别、自然语言处理和专家系统等,自诞生以来其理论和技术日益成熟,应用领域也不断扩大。2017年人工智能首次被列入我国政府工作报告,同年7月国务院发布《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提出“抢抓人工智能发展的重大战略机遇,构筑我国人工智能发展的先发优势,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2019年5月16日世界智能大会在天津开幕,习近平主席在贺信中指出:“人工智能呈现深度学习、跨界融合、人机协同、群智开放、自主操控等新特征,正在对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全球治理等方面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随着人工智能与日常生活日益紧密的结合,其在专业领域的应用也在飞速发展。而在司法领域,“人工智能+司法”的概念应运而生,其中最典型的代表就是智慧法院。
一、智慧法院的发展现状
智慧法院是指以人工智能为依托,从服务人民群众、服务审判执行、服务司法管理,三个角度由内到外推动人民法院信息化,从而建设成的更加智能、更加满足用户需求、更加适应时代发展的法院。我国智慧法院的建设历程可以追溯至2015年,并连续四年出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分别于2016年3月13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提出继续深化司法公开,加快建设“智慧法院”;2017年3月12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三次全体会议上,提出2017年人民法院将加快建设智慧法院,努力提供更多优质司法服务;2018年3月9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提出,2018年将持续深化司法公开,加快建设智慧法院;2019年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再次提出将全面建设智慧法院。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而此期间,关于智慧法院建设的相关政策指导及总结报告,如《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五年发展规划(2016-2020)》、《最高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五年发展规划(2016-2020)》、《智慧法院建设评价报告(2017年)》、《中国法院信息化发展报告No.2(2018)》也不断出台,为全面建设智慧法院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在此前提下,我国智慧法院建设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绩。2019年3月1日,法治蓝皮书《中国法院信息化发展报告No.3(2019)》发布,报告显示,2018年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取得新成效,智慧法院由初步形成向全面建设迈进。
随着全国智慧法院的建设进展,我国司法进程呈现出愈加透明、高效、数字化的特征。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三大平台大大提升了诉讼过程的透明公开性,为当事人提供了便捷的查询服务。而大数据与智能审判系统、智能管理系统的运用,如北京市法院的智汇云系统、上海法院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等,则使得司法资源得到了更加高效的利用,为审判人员提供了有力的辅助,也为司法行政人员节约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但于此同时,随着信息化建设的不断推进,其中的问题也在不断显现。
二、智慧法院建设的阶段性问题
《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五年发展规划(2016-2020)》显示,人民法院的信息化建设分为服务人民群众、服务审判执行、服务司法管理三个层面。其建设阶段由“内部基础建设阶段”到“推动外网网站并建设智慧法院阶段”到最后“嵌入式数字化管理阶段”整体呈现出由内向外的先后顺序。当前建设阶段已进入最后阶段,结合笔者的实践经历及相关学者研究,笔者认为有如下问题:
(一)对智能审判系统应用的预判与现实脱节
对于智能审判系统,类案类判系统等系统的推行,需要以纯熟的大数据技术及长期全面的案件信息化管理为基础,该智能系统,不仅需要在空间上覆盖全国范围内的所有案件,更需要在时间上覆盖足够长的一段时期里的各类案件。中国裁判文书网于2013年上线,距今只有六年时间,虽然全国各地的文书上网水平在逐步提高且迅速增长,但总体来看仍参差不齐,各地的智能审判系统对案件收录更是水平不一。与此同时,有学者提出上海的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在实质审查方面仍有一些障碍。综上所述不难看出,智能审判系统的推行在信息化建设进程中仍然有待进步,不完善的智能审判系统不仅不能起到辅助审判的作用,相反还会增加审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
(二)当事人的法律素质与快速的信息化进程不配套
笔者在法院实践过程中发现,多数当事人在法院进行诉讼的过程中,对案件立案、证据提交、司法送达等进程非常陌生,导致案件审理进展缓慢,大量重复的建设在诉讼服务方面有待进一步深入完善。
(三)抽象理论化的研究方法与现实脱节
当前学界有关人工智能的研究多从法理、伦理入手,有关智慧法院的研究则多从政策理论出发,来自一线工作者的反馈之声并不多见。不可否认,抽象化的理论思考对于新旧事物的融合发展必不可少,但是,缺少实践和数据角度的研究则会使发展的方向脱离实际,无法把准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的走向之脉。
三、智慧法院建设的后续建议
(一)以数据服务为先
在司法领域引入人工智能应当遵循由易到难的先后顺序,扎实基础才能稳步推进。大数据作为人工智能的先决条件,其技术完备程度、覆盖面以及数据库的运行稳定情况都会影响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的进一步发展,笔者认为,大数据的完善和普及应当走在前列,相关的查询检索服务也应当做精做细,才能为后续的信息化建设做好铺垫。例如,完善裁判文书网的相关服务,做到各类案件齐头并进、各地案件齐头并进。同时,争取其他司法信息公开网站的推广使用能有所突破,做到不再是裁判文书网一枝独秀,而是多网多面百花齐放。
(二)以诉讼程序服务为先
相较审判系统及与其相关的实体判断类智能系统而言,有关诉讼服务的程序类智能系统从无论是从系统设计角度还是在实际应用层面都应是更为优先的选择。从系统设计角度来说,此类智能系统比涉及实体正义判断的智能系统要求略低,易于优先实践推行;从实际应用层面,此类系统更有助于当事人理解诉讼进程,缓解司法工作人员压力。与此同时,笔者认为,服务于当事人的电子系统可以不仅仅涉及简单的程序步骤,而是针对不同的案件类别具体地指导当事人作出准确的操作。例如涉外送达案件的证据提交,就是经常出现当事人去法院“返工”的一个步骤,即使是有律师协助,也少有当事人可以一次性、准确无误地按照程序要求的格式内容提交完成。如果有相应的电子系统可以将内容、格式、甚至是整理顺序给出统一规范的空样板,则可以减少大量的时间及司法资源的浪费。
(三)鼓励开展“法学+统计学”的实证研究
法学是一门人文社会科学,其研究离不开社会现实的发展变化,而人工智能是新兴的科学技术,其与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的融合及冲突每天都在发生。研究法学领域的人工智能,必须立足于社会实践,结合统计学、数据科学等研究工具。同时,复合型研究工具的使用也离不开复合型人才的培养,我国的法学教育应当融合统计学、计算机科学等学科,培养多学科复合型人才,才能在人工智能时代不断适应其多样的发展变化,真正把握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的发展现状,为其后续的发展不断提出有效的建议。原载《法制博览》2019年08(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