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动鼠标,一份完美的裁判文书,就可以完成。这曾经是“遥远的梦想”。[1]随着法官员额制改革的推进,以员额法官为主导的办案团队模式也在进一步的探索中。在最高院下发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规范中,由员额法官签发的裁判文书多达几十种。而在目前的团队办案模式下,每个员额法官都有几十或者几百个在办案件,如此多的案件,员额法官光是制作裁判法律文书这一块,就要占据很大一部分时间。如何提高办案团队办案效率,发挥团队优势,是摆在每一个员额法官面前的难题。为了提高工作效率,打造智能化、自动化法院,助力司法办案,许多法院自主研发出裁判法律文书自动生成模式,进入一个案件,一键就可自动生成相应的裁判文书,只需要做简单修改,就能完成一个以前需要较长时间才能完成的裁判文书,做到磨刀不误砍柴工。通过自定义裁判文书模板,在案件中一键生成,只需要短短十几分钟,就可以生成一套裁判文书,大大节约了办案时间,提高了工作效率。仅裁判法律文书自动生成这一项,就能节约办案人员五分之一的时间。而且不容易发生错误,裁判文书正确率大大提高,同时自动生成的裁判文书,保存后就存放在案件中,不需要再额外引入文书,十分方便。裁判文书自动生成模式系统作为一个知识系统,只有经过系统学习的人才能掌握它。是我们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特别是在司法领域,司法信息化与司法效率紧密联系。利用科技手段促进法院工作。以科技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已成为世界各国司法机关的共识,已成为促进司法透明、强化司法责任、优化司法服务、 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的重要手段。
一、司法大数据的应用现状
近年来,我国人民法院将“司法改革”和“信息化建设”作为司法工作的重点,引发了审判执行工作的深刻变革。特别是“智慧法院”建设更是人民法院充分利用先进信息化系统,支持审判业务网上办理、全流程依法公开、全方位智能服务,实现公正司法、司法为民的组织、建设和运行形态。构建网络化、阳光化、智能化的人民法院信息化体系,支持全流程审判执行要素依法公开,面向法官、诉讼参与人、社会公众和政务部门提供全方位智能服务,使信息化切实服务审判执行,让司法更加贴近人民群众,使科学管理水平有了很大提高。目前作为司法大数据的信息有多种分类,并分别以不同载体展现出来。我国各地法院建立了自己的网站,向全社会公布法院的组织结构、人员构成、工作动态、案件统计、规则制定、公共关系等各方面的信息。这些基本信息既是可以用来进行处理、分析的大数据,更是公众和当事人有权知悉的公共信息,是司法透明的基本内容。同时法院的基本任务是审判案件,而审判案件流程的每一个节点都留下大量的动态信息。对于社会公众,则通过网站公开法院地址、开庭公告、审判委员会组成人员等法院公共信息。全国各省区市已经建立了统一的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平台,并在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建立链接。[2]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在互联网设立了中国裁判文书网,统一公布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各类判决书、裁定书等对当事人实体权益有影响、对当事人程序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裁判文书,原则上均上网公开。这就产生了大量数据,也成为司法大数据的重要组成部分。截止到2017年9月30日网上直播的案件已经达到近30多万件,累计访问量达20亿人次。同时人民法院整合各类执行信息,当事人凭密码从执行信息公开平台获取,如执行立案、执行措施、财产处置信息等。特别是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加以公开,发挥了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功能,也为各类征信系统提供科学、准确、全面的信息,实现执行信息公开平台与各类征信平台的有效对接。
二、应用司法大数据服务裁判文书改革的必要性
(一)促进裁判文书公开透明的需要。司法公开要求将更多的信息让公众知晓。司法大数据的发展正好契合了这一方向。司法活动形成的数据越来越多,公众感兴趣的司法数据也越来越多。尽管司法大数据中的绝大多数信息并非公众兴趣所在,但随着司法民主意识的提高,有一些原来并不是司法公开必要内容的裁判法律文书数据,逐渐成为影响公众对司法信任的要素。可以说司法大数据为裁判法律文书公开范围的扩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提供了更多的发展机遇。
(二)实现科学高效的工作效能的需要。通过对司法大数据的分析,可以找出裁判法律文书的规律,发现一些应当改进的节点,找出应当填补的裁判文书的漏洞,省去一些不必要的环节,从而提高裁判法律文书的规范化。[3]
(三)促进同案同判的需要。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立足于法官办案的核心需求,基于智慧法院平台,创新构建服务统一裁判尺度的裁判文书自动生成系统。在裁判文书撰写环节提供辅助和决策支持、共享数据等多类数据资源,对数据资源进行挖掘分析,在法官办案过程中自动推送案情分析、法律条款、相似案例、判决参考等信息,为法官判案提供统一、全面的审理规范和办案指引。实现繁案细办精办、简案快办,提高办案效率和准确性。通过学习,以各类案件的案情要素为切入点,形成完整的知识体系,自动根据法官审理的案件,多维度匹配当事人情况分析、类型案件态势分析、历史案件综合分析等内容,并依托法律规则库和语义分析模型,提供覆盖全部案件的相似案例推送,打造全流程的数据服务,在审理环节自动生成审理提纲及笔录模板,结案环节自动生成裁判文书,实现整个审判流程的大数据服务。辅助法官办案的应用,深度挖掘司法审判大数据的创新探索,以司法大数据推进法律适用和裁判尺度的统一。
(四)是整合裁判文书信息资源支持审判工作需要。构建全方位、立体化和可视化的“司法信息分析”服务系统,实现对司法信息资源的海量存储、科学分类、多元检索、深入分析和充分利用,为法院提供多视角、多层级、多方面的信息服务和决策支持。在办案系统嵌入案件裁判智能研判系统。系统通过对大量裁判数据自动学习,识别具体案件特点,以案情要素描述案件全貌,利用大数据分析挖掘技术,通过对庭审笔录、裁判文书等自动分析,对法官在办案件的事实和争议焦点等关键信息进行智能提取和对应关联,同时针对识别到的要素,自动推送相类似的案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供法官参考,有效提高了法官研判案情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通过大数据分析技术,建立简易裁判文书自动生成系统。系统在对案件实现智能研判的基础上,针对刑事、民事等不同案件类型,自动提取信息,生成裁判法律文书,经过法官复核确认,实现繁简分流,提高效率。也会对完善落实司法责任制、提高司法公信力将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五)是实现公平正义的需要。依法公正独立审判是司法工作最本质的要求,也是司法大数据分析应用的终极目的。运用司法大数据,可以总结审判经验,指导审判工作;可以比较不同地方的工作,有利于取长补短;把握裁判趋势,统一法律适用标准,避免“同案不同判”现象;可以分析某类案件的一般特点,制定类案的审判策略,提高审判效果;可以了解失信被执行人的财产、行踪,制定有效的执行对策,实现债权人的利益等。因此应该探索整合各种法律文书资源,建立一个良好的、适应不同法律需求的个性化服务体系。
三、当前司法大数据服务裁判法律文书改革遇到的问题
(一)对司法大数据服务裁判法律文书改革认识程度不统一,尽管在信息化、标准化进程日益加快的情况下,法官对规范化、标准化建设予以接受,但主观上仍存在着可有可无无所谓、怕麻烦、增加了工作量等抵触情绪,往往怀有诸多抱怨,工作开展并不是十分顺畅。思想认识跟不上。首先依托信息化推进司法大数据服务裁判法律文书改革尚未整体推进,表现为参差不齐,认识不一,尚有差距或认识滞后。所以相当一部分法官尚未充分认识到司法大数据服务裁判法律文书改革其实是为了更好地让各项工作有条不紊、顺畅而高效运作,更有利于法官从杂乱的事务和运作程序中解脱出来。其次由于案件数量逐年增加、法官工作压力日益加大,一些案件案情复杂、处理难度增强,甚至一些当事人视法律为儿戏,导致法官心理负担加大,急躁情绪加重。所以一些法官在案件缠身、超负荷工作的情况下,往往会把相应的裁判法律文书改革措施的出台视为额外负担甚至感觉压力加大而时有怨言。
(二)发展不平衡。主要的就是各地各法院间物质条件与相应保障情况不一,大的方面是东西部差异、小的方面是地域差,导致目前认识不一,行动不一,结果不一。各地法院可谓“五花八门”,尤其是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法院若想从物质保障上打好司法大数据建设的基础困难重重,有的甚至简直是天方夜谭。再加之机制保障不完善,一方面法官“不被干扰”或“少被干扰”的保障不够。最明显的就是法官在超负荷、全身心办案的同时,还要承载着当事人信访、缠访等拖累,且当事人信访、缠访的制裁措施少,有的法官办案越多,受信访、缠访的机率越大,往往其中若有一件棘手案件或出现一个纠缠不休的当事人就能够把法官拖得精疲力尽,还不包括法院整体牵扯进去的工作量。另一方面,在形势飞速发展的大背景下,法官适时“接受各类培训”的保障机制不够。有的是上级有培训计划,但基层法院却没有接受培训的必要;有的是本院基础设施比较超前,但本院内部或上级法院却缺少相应培训内容,信息化、标准化的物质设备或设施对相当一部分人员来说,还属于“摆设”或被另作它用。[4]
(三)司法大数据库中裁判法律文书的内容方面要求有欠缺,导致办案法官填写不正确。裁判法律文书在内容和形式上都有非常规范的要求。内容的规范主要表现为“要素化”,必须是要素齐全,缺一不可。在形式上,裁判法律文书也要比其他的文章更进一步,规定的格式也是非常明确,可以非常有效地对裁判法律文书的制作规范化,从而提高工作效率。可是在实际的应用中,很多的基层办案人员看重的是裁判文书的格式,把这些当作裁判法律文书写作能力的根本因素。可是站在裁判法律文书写作的角度上来看,这一要求也只是较为肤浅的能力,如果要是把格式放在第一位,裁判文书内容方面的深入学习则会被忽视。
(四)裁判文书经常出现复制粘贴情况,内容雷同现象。裁判法律文书的网上制作加快了法律文书制作规范化的脚步,提高了执法的效率,有非常大的意义。但在加快效率和节省时间的同时,出现了一些法官大量复制粘贴的情况,最终出现了裁判法律文书内容上雷同问题。对于不同的案件,要进行具体的分析,相似之中会有不同,绝不可以为了图省事,对案情的材料总是重复使用,这样一来,不但不能反映出案件的实际情况,还会使不同程序中的裁判法律文书的作用得不到保障,严重的将会使整个案件推倒重来。
(五)裁判法律文书自动生成系统模板设计标准达不到要求,无法生成裁判法律文书。当前法律程序上的要求更加严格,执法办案要真正体现规范化,无论是案件受理还是审批,甚至是采取强制措施,都必须在平台上进行流转,裁判法律文书都是从网上录入和审批,如果中间某一环节没有做到位,那么就无法进行下一步的操作。再加之一些办案法官对于业务还不是很熟练,因此不敢去司法大数据平台进行操作和办案,害怕操作不当会产生“垃圾信息”,害怕网上裁判文书和案卷材料因失误而产生不一致。[5]
四、利用司法大数据服务裁判法律文书改革的设想
(一)树立“司法大数据服务裁判法律文书改革”理念。要改变传统理念,树立适应信息化要求的 “司法大数据理念”,把各种形式的裁判法律文书信息都纳入司法大数据之中,都加入大数据战略,并将司法大数据服务裁判法律文书改革研究开发成果应用于法院各项工作中。在“司法大数据理念”指引下,要广泛收集各类裁判文书的数据。在区分保密级别的情况下,分门别类,加以存储,并为后续的司法大数据处理、运用做好“资源”准备。同时深度开发人工智能。融合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开发完善法官办案智能辅助、法律文书智能分析纠错、移动智能终端办案APP、裁判法律文书自动生成系统等,以服务公众为目标,分析当事人最常选择的诉讼方式、活动领域、诉讼习惯,为当事人提供便捷的服务。
(二)注重“硬件建设”。要根据地域的特点,千方百计抓硬件。本着方便、实用原则,着眼于科学发展,超前规划。充分认识到没有必要的硬件,一味地因陋就简,难以在司法大数据建设上真正有所建树;同时没有现代化的科技信息手段就不能适应信息时代形势发展的新需要,甚至有可能被形势发展所淘汰。要着眼发展。深刻认识到物质建设上的标准化,绝不是讲气派,最重要是适应形势发展尤其是适应信息化建设发展的需要,更好地为人民司法,让人民群众亲身感受到形势发展给社会公众带来的方便与快捷。严格以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大数据建设标准为依据,超前谋划、统一标准、克服困难、加快建设适合规范化发展的司法大数据平台。
(三)细化司法大数据服务裁判法律文书改革工作流程,也就是司法流程标准化。随着司法信息化的推进,司法大数据存储格式越来越多样化,各种文档多是非结构化的内容,甚至还有纸质的,难以统一处理。要借助于数据平台的简便性、使用的广泛性和良好的用户交互特性,自动绑定后台数据库的数据,实现司法大数据库和裁判法律文书文档间的数据交互,进而统一的数据存储格式,促进法律资源的共享。此外随着新技术发展,可以在裁判法律文书自动生成网站服务方面进行进一步探索。建立裁判法律文书服务模式。随着云计算技术软硬件的发展,系统应设置相应的云计算服务器,将相关的各类浏览、查询和自动生成等信息资源与法律、法院等网络整合在一起,形成一个法律云,构建一个无所不在的法律服务平台体系,并设置不同的网络服务模式,除面向计算机浏览器的服务方式外,还应设计满足智能手机等移动设备的使用方式的需求。让标准的裁判法律文书格式在后台自动生成,把将要从数据库表中取得的内容严格按照裁判法律文书的格式要求排版,自动生成满足实际需要的裁判法律文书。以便于依法及时公开生效裁判法律文书,全面落实生效裁判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依托现代信息技术,落实司法为民、便民、利民的各项措施。[6]
(四)建立司法大数据模拟裁判法律文书系统。系统根据用户选择输入的案情描述,自动精准匹配案由模型,生成模拟裁判法律文书结果。通过模拟裁判法律文书结果可以让当事人对案件审判结果有一定的预期,促进和解率。让公众能够正确的了解到案件判决依据,避免公众对判决结果有过度的期望,从而增强了司法公信力,对减少上诉上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作用。
(五)利用司法大数据对裁判法律文书进行评查和考核。裁判法律文书自动生成也要打造自身特色,要逐步实现在司法大数据标准化建设上的“管理意识自觉化、管理手段信息化、管理内容标准化、管理考核经常化”的常态化目标,完善重大敏感案件裁判法律文书风险评估机制;裁判法律文书瑕疵责任倒查机制;对绩效考核中的法官制作裁判文书分类考核机制等。其次强化司法大数据信息化应用培训,树立终身学习理念。通过法官沙龙、案件研讨、专项评查、业务培训等多种途径,加快提高法官应用司法大数据制作裁判文书业务能力,提升法官使用司法大数据促进裁判法律文书改革的水平,不断提高法律修养,夯实做好裁判法律文书制作的基础。形成“日提示、月考核、季通报、年建档”的全方位的综合评价考核体系,考核工作的应有效能也就得到了应有发挥。并以此作为做好审判、执行工作的总原则,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7]
(六)长远规划加大投入。司法大数据信息技术的发展需要大量物质和人力投入。国家应当加大预算,支持人民法院发展司法大数据事业。同时要最大程度地运用市场在配置资源方面的主导作用,鼓励社会力量和市场力量介入司法大数据服务裁判法律文书改革的开发使用。同时作长远发展规划,调动积极性,少走弯路。
结束语
总之,司法大数据对公正司法、司法公信来说是一场革命,是历史为我们提供的一次难得的机遇。同时,司法大数据为人民法院法官依法办案带来了巨大的便利,让司法贴近人民,便于正义的实现。当然,司法大数据更给我们带来了严峻挑战,激励我们解放思想、开拓进取,勇于立历史潮头,发时代先声。要善于运用司法大数据和信息化技术,通过广泛调研,了解情况、发现问题、提出对策,最大限度地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标准化建设扫清障碍。[8] 来源:中国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