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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亟待建立全国范围内司法信息共享机制
            佚名 点击量:7304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近日,笔者所在检察院在执行监督中成功纠正一起罪犯缓刑考验期内又判缓刑的错误案件,并通过分析,发现当前司法机关在信息共享方面存在漏洞值得关注。
     基本案情:冯某因犯包庇罪,2007年12月13日被河南省新郑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在此期间,因将他人打成轻微伤被新郑市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一年有期徒刑,在中牟县看守所服刑。后中牟县检察院在驻所检察工作中发现,冯某曾于2007年8月9日,因犯收购赃物罪被长葛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5万元,即冯因包庇罪被新郑市法院判处缓刑时,尚在收购赃物罪的缓刑考验期内。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因此新郑市法院的缓刑判决存在错误。后在中牟县检察院、新郑市检察院的监督下,新郑市法院于今年3月18日作出再审判决,撤销了原判决和裁定,对冯所犯收购赃物罪和包庇罪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笔者认为,出现这种“缓中缓”错案的原因在于:(1)主观方面,公、检、法三机关在冯某所犯包庇罪的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讯问、审查不全面、不深入、不细致,未发现冯某曾有前科、尚在缓刑考验期内的情况。(2)客观方面,公、检、法三机关内部和相互之间,缺乏司法信息共享机制,致使对于同一个犯罪分子的信息各地各部门分别掌握而不能互相了解。在该案中,由于信息不畅,冯某又没有自觉交代,公、检、法三机关均不掌握其因收购赃物犯罪被长葛市法院判处缓刑的事实,以致出现了缓刑中再判缓刑的错误现象,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为此,笔者建议,除切实提高执法、司法水平外,还应该建立全国范围内的司法信息共享机制。法院、检察院、公安、监狱等有关机关之间,应通过全国联网等途径,建立案件信息查询系统,各地各部门应将其办理和掌握的案件情况及时输入该系统,以便共享查询,既能有效提高司法效率,又能从根本上杜绝因信息缺失作出错误裁判的情况发生。《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对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检察监督的意见》中也提出:“人民检察院要建立健全监外执行检察信息数据平台,对监外执行检察情况进行微机管理,尽快实现检察系统内相关信息的联网,并力争与执行等机关实行信息资源共享,随时掌握辖区内监外执行罪犯的变化情况,实现对监外罪犯脱管、漏管问题的有效监督。”推而广之,如能建立全国司法机关共享的犯罪分子信息查询系统,就不单能够有效防止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问题的发生,也能够防止类似本案的错误,使刑法中关于缓刑、累犯等制度在法院的判决中切实得到贯彻落实。
【注释】
作者为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编辑:李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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