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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强基层法院信息化建设 全面提升司法能力
            王建东 点击量:6071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2004年全国法院加强基层建设会议以来,我们淄川区法院领导班子清醒地认识到:随着法院管理的细化,审判人员已处于满负荷工作状态,当前的管理方式难以体现效率原则,已不能适应管理需要。在经过充分调研和思考后,领导班子一致认为,在知识经济到来之际,只有把握机遇,大力加强信息化建设,才能实现科技强院,以进一步提高法院管理和司法为民的科技水平。基于这种认识,我院把信息化建设作为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突破口,加快了建设步伐,先后投资300万余元,建成了涵盖法院各项工作的“两网两站八系统”,基本实现了集审判、办公、管理于一体的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自动化。但是,我们也清醒地看到,在当前基层法院信息化建设中仍然存在着不少问题和困难。
 
    一、基层法院信息化建设的主要特点
 
    基层法院处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最前沿、化解矛盾纠纷的第一线,其地位的特殊性决定了基层法院信息化建设的特点:
 
    1、便民性和利民性。基层法院信息化建设的主要功能应当是以便民、利民为主。正如肖杨院长所说的,信息化建设“都必须坚持以审判工作为中心,为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服务”①。全国法院有89.79%的案件在基层法院审理②,因此,基层法院的信息化成果将更容易、更直接地体现“公正与效率”的世纪主题,广大人民群众也将更多地更直接地从基层法院感受到信息化建设带来的成果,这就决定了基层法院信息化建设必然要围绕司法便民来开展。如济南市中区法院开展的远程立案、诉讼电子档案查询系统,淄博市淄川区法院的法庭电子签章系统、诉讼档案查询系统,都体现了这一功能。
 
    2、被动性和从属性。统筹规划、整合发展已经成为全国法院信息化建设所遵循的主要原则,没有统一的战略规划,各级、各个法院之间相互封闭,这些独立的、异构的、封闭的系统使得彼此之间难以实现互联互通,从而成为一个个“信息孤岛”,很难谈得上相互之间的兼容性,更不用说广域网的建设和司法审判资源的整合了。因此,从最高法院到省高院,都必须对本区域内各级法院的信息化建设进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而基层法院必然是处在各级法院的规划链的最末端。没有上级法院的统一规划,基层法院搞信息化建设很大程度上是冒险,这就表现出了它的被动性和从属性。
 
    3、广泛性和明显性。基层法院信息化建设具有应用范围更广、效果更加明显的特点。以淄川区法院为例,2005年5处派出法庭共审理3233件简易程序案件,电子印章、文书模板适应了这种需求;平均每天有16.4件案件开庭审理,为了规范庭审,基于局域网技术的庭审监控系统应运而生;一名民商事法官年平均审理119.5件案件,“审限告警系统”就可以时时监控每一起案件的审限;每天至少有90个当事人通过触摸屏查询系统查询案件信息、诉讼常识……这些丰富的功能都是为基层法院“量身定做”的,放到最高法院甚至高级法院显然效果会大打折扣。
 
    二、面临的困难
 
    1、基层法院工作人员特别是法院领导对信息化建设的认识还不到位。很多人特别是法院的领导干部,认为信息化建设投资那么大,运行成本、硬件折损率高,到底值不值得,能不能出成效;有的认为计算机也就是打打字,玩玩游戏,只要配给书记员记录就行,没多大用处;还有的认为只要多配置几台微机,达到人手一台,就是实现“信息化”了。正是这些错误认识,阻碍了法院信息化建设的正确发展。可以这样说,法院信息化建设能否快速发展,核心问题不是技术是否成熟,而是我们的认识是否到位,是否下决心来加快建设。
 
    2、硬件建设不到位。信息化建设是一个高投入的系统工程,由于经济水平的差距和区域特色的不同,我国城乡差距明显,沿海和内地的地区差距显著,某些落后地区刚刚解决温饱问题,显然谈不上搞信息化建设。也有相当数量的法院,微机配备数量足够,但缺少路由设备、服务器等关键设备,就是不能发生质的变化,致使硬件资源被白白浪费。
 
    3、管理不到位。在基层法院,“重开发,轻应用,重硬件,轻软件,重建设,轻管理”的现象比较普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在制度建设方面,缺乏相应的制度来规范和管理信息化工作;在人员培训方面,信息技术发展日新月异,人员培训跟不上,必然导致整体工作落后。从省法官培训学院到基层法院,信息化建设方面的专业培训少之又少,在我省,自2000年以来的五年间,仅组织过两次专业培训,难以适应信息化建设的要求;在网站维护方面,只管建设,建好开通后就万事大吉,忽略了网站的维护和更新,有的甚至一年不更新一次,造成网站的访问价值和平台作用大大降低,并使广大法官丧失了继续参与信息化建设的信心和热情;在规划方面,只重眼前建设,缺乏近期和长远的规划意识;在人员机构设置方面,大多数基层法院仅仅由一两个人员兼职管理,人员、机构难以落实。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信息化的进程。
 
    4、应用层次低。基层法院在长期的大量的审判实践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以经验积累为主的传统的思维模式和以手工操作为主的行为方式,但随着新形势、新任务的客观要求,特别是对法官职业素质和对审判工作要求的不断提高,迫使我们必须改变传统的思维和工作模式。这就要求我们全方位地应用信息化建设成果。当前大多数基层法院的信息应用形式单一,层次较低。拿局域网建设来说,有的仅仅是开通了网站,有的网站内容简单,可读性差,维护复杂,更新不及时,有的没有安装综合性的法院信息管理系统软件,或是安装后不用,有的法院甚至连网站也没开通,这些都造成了信息资源和网络功能的极大浪费,形成“有路无车”、“有车无货”的现象。其实,信息技术应用的空间十分广阔,在基层法院的各项工作中几乎都有用武之地,从案件审理到后勤保障,从服务法官到便民诉讼,从内部监督到对外宣传,从电子政务到决策支持,信息技术都可以一显身手。在淄川法院,局域网站是一个集审判、办公、娱乐、休闲、宣传于一体的综合性信息平台,使网站成为法官手中不可缺少的工具。
 
    5、专业人才队伍不到位。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需要由法院调整的社会关系越来越多,法院“入口”却在不断缩小,基层法院审判任务与人员的矛盾十分突出,信息化建设工作不可能占用过多的人员编制,人才的匮乏已经成为基层法院信息化发展的最大桎梏。
 
    6、缺乏统一的规划。信息化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也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必须加强领导,统一规划,有计划、有重点、分阶段地逐步推进。在建设初期,很多基层法院意识不到这一点,加之规划不及时,部分意识比较超前的基层法院就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自主开发发相关软件,进行大规模的信息化建设。客观地说,确实推动和促进了法院的各项工作,积累了一定经验,但等到上级法院规划出台,就存在着是否符合规划、是否与全局兼容的问题。若与规划不符,势必造成资源的浪费。如在上世纪末本世纪初,我省有多家基层法院投入巨资自主开发了立案软件,应用的数据库技术各不相同,相互之间很难互联互通。为了构建全省法院统一的司法数据库,省高院于2002年开始在全省推广基于统一数据库技术的《综合信息管理系统》,这必然使这些基层法院面临数据转换、接口兼容甚至是全部推倒重来的被动局面。
 
    三、相应的对策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应当看到,21世纪人民法院的工作主题是“公正与效率”,要实现这一主题,必须要有物质基础的保障。法院系统的信息化建设正是在当今社会经济和科技高速发展的基础上,为实现这一工作主题提供具有高度科技含量的物质保障,是“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这一科学论断在司法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在法院开展信息化建设是必然的趋势,是客观形势的必然要求,不是可搞可不搞的事,而是必须要搞的事,早搞早主动、早搞早受益。领导干部更应当具有这种意识,从某种程度上讲,信息化建设就是一个“一把手工程”。
 
    2、全面加强应用。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是生产力各个要素中最主要、最活跃的成分,如何在法院工作中充分应用科学技术这个第一生产力,最终就落实到人如何应用科学技术的问题,落实到法官如何在审判工作中应用信息化成果的问题。因此,基层法院信息化建设的重点是应用,从实践来看,信息化建设的难点也是应用。基层法院可以通过提高应用层次、扩大应用空间,充分挖掘信息化的潜力,在局域网、广域网的基础上,探索应用多媒体触摸查询、电子档案、审务公开、电子公文传输、数字监控、审判监督、电子政务等功能。可以通过“软硬结合”的办法,软即引导应用,硬即强制应用,促使广大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自主应用信息化建设成果,如针对法官对网页缺乏兴趣的问题,可以将法官比较关心、容易接受的信息如工资查询、法官等级评定政策等链到网页中,使法官乐于通过点击网页来获取信息。同时,通过规章制度、目标考核等,强制性地要求法官必须通过应用网络来完成某项工作如收看电子公文、上报总结等,通过这种办法,就可以有效地解决信息化应用工作“万事开头难”的问题。
 
    3、以应用促建设。建设是手段,应用是目的,要正确认识建设和应用的辩证关系。没有建设,信息应用就失去了物质基础,成了无源之水,无米之炊;只有硬件建设,应用跟不上,信息化建设就面临着“最后一公里”、“最后一层窗户纸”的局面,不可能达到建设的目的。应用水平高了,应用范围广了,可以使广大工作人员亲身体会到信息化建设带来的方便、高效和快捷,激发他们对信息化建设的热情,使其能自主地、积极地参与到其中来,更加拥护信息化建设,并且在无形中转变了思维模式和行为方式,为开展更大规模的建设奠定坚实的群众基础。
 
    4、加强引进和培训力度,解决人才方面的矛盾。上级培训机构和基层法院要加快建立和实施信息技术培训和考核制度,既要加强对领导干部和广大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培训,使他们能够掌握并熟练应用信息化建设成果,又要加强对专业人才的培训和引进,造就一支既懂技术、又懂法律、熟悉法院工作的复合型人才队伍。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已经确定的外包和托管模式,是利用社会力量,以市场经济为基础,走市场化、专业化的道路,这种模式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法院专业人员短缺的矛盾,和当前有些法院聘用社会专业人才的做法相似,但不宜全盘托管或外包。
 
    5、要因地制宜地制定本院的建设规划和方案。信息化建设投入大,运行维护费用高,基层法院在制订规划时,要充分利用已有的资源和条件,以需求为向导,提出切合实际的功能,做到规划一块,建设一块,应用一块,成功一块,使规划、建设与应用紧密地吻合在一起。也可以制定“分步走”的规划方案,不提目标过高的口号和规划。
 
    在2006年6月29日召开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肖扬院长要求各地法院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实现司法工作的信息化和现代化。在全国上下加强信息化建设的大环境里,基层法院面临的机遇大于挑战,成果大于教训,只要我们抓住机遇,开拓进取,一定能够开创基层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的新局面。
 
 
【注释】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参考文献】
①2002年10月21日肖扬院长在全国法院信息化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②2004年6月30日肖扬院长在全国法院加强基层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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