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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舆论与司法审判研究
            杨翼飞 点击量:7171
    
     随着网络的日益普及和转型期社会矛盾的日趋激化,网民对具有公共性的司法个案的参与和讨论越来越深入,网络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影响也日趋突显,邓玉娇案则是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一个。实际上,网络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影响至迟出现于2003年的刘涌案和孙志刚案,2009年的邓玉娇案和孙伟铭案则是近年最具影响力的个案。正是这些个案的出现使“媒体审判”乃至“网络审判”成为学界和法律实务界极为关注的话题,很多人担心“网络审判”会严重影响司法权的独立运作,从而使法官屈从于起伏不定的民意,甚至由此导致“多数人的暴政”。
 
      事实上,网络舆论与司法审判的关系是前网络时代媒体舆论与司法审判关系在信息时代的延伸。在前网路时代,两者之间的关系就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处理(如广东省高院会同有关方面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采访报道法院审判案件活动的若干规定》中规定:“已经公开宣判的案件,可以采访报道,但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对事实和法律负责,并且不得做出与法院裁判内容相反的评论。”而网络时代言辞的审慎性大打折扣,但传播的速度则大大提高,两者之间的矛盾由此更为突出。
 
一、网络舆论与司法审判之关系的中国背景
 
      媒体或网络对司法审判的监督从法理上讲源于公众的知情权——“阳光是最好的反腐剂”;而从现实中讲则源于公众对公权力的质疑。在目前的中国语境下,则表现为公众对司法权的极端不信任,这种不信任源于司法权长期以来依附于党权和行政权,几乎从未独立公正地运作。只有在明晰这一背景的前提下,我们才能认清当下中国网络舆论与司法审判的关系,进而探寻出平衡两者关系的有效方法。
 
二、网络舆论影响司法审判的真实路径
 
      我们通常认为,网络舆论是通过网络上所呈现的一边倒的“民意”对个案中的法院或法官施加压力,从而影响司法审判。像邓玉娇案一样,由于网民几乎绝对地支持邓玉娇,认为邓玉娇是正当防卫应该无罪释放,最终迫使当地法院判决邓玉娇“免于刑事处罚”。然而,事实真的是这样吗?据6月6日恩施新闻网报道,“6月3日,巴东县政协主席林廷芳主持召开第三十二次主席会议,通报‘5·10’案件的处理情况……会上通报了县委常委会关于‘邓玉娇案’的会议纪要,会议认为省州公安机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5·10’案件的处置得当,定性准确,顺民心,合民意,与会人员对案件的处置表示赞成和拥护。”此时,邓玉娇案刚刚由恩施州公安局于5月31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尚未进入审判程序,而巴东县委常委已经“认为省州公安机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5·10’案件的处置得当,定性准确。”对中国国情稍有了解的人就知道,当地党委关于某个案件的公开表态对法院而言意味着什么,可以想象,如果没有网络舆论的支持,邓玉娇故意杀人的罪名绝难幸免。然而,最终巴东县法院仅仅判决邓玉娇防卫过当,而且“免于刑事处罚”。如果没有当地党委的授意,很难想象法院敢于做出违背县委公开的“会议纪要”的判决。依据我们的经验,可能的解释是,事情的发展远远超出了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预料,各种媒体包括网络大规模介入到此案中,而且一边倒地支持邓玉娇。当地党委和政府由此感觉到压力,从而授意法院做出了该判决。因此,网络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影响并非遵循我们通常所想象的网络舆论直接作用于司法权的路径,而是遵循网络舆论作用于当地党委和政府,当地党委和政府又作用于司法权的路径。在这一真实路径中,我们可以看到,司法权固然受到了外部干预因而无法独立,但这一干预实际上来自于党权和行政权,而非来自于网络舆论。
 
      因此,所谓的“媒体审判”或“网络审判”极有可能是个假命题,如果没有党委政府或上级法院的指示与授意,网络舆论实际上无法真正左右甚或影响司法审判。这也可以在上海杨佳案中得到佐证。杨佳案开审时,网络舆论一边倒地要求正当程序和公开审判,其声势不亚于邓玉娇案,法院没有必要对抗汹涌的舆论背负黑箱操作的罪名实行秘密审理。但是,上海市二中院最终一意孤行地阻挠公众去旁听,并且不传唤证人出庭质证,这就表明,法院——更准确的说是其背后的操纵者——只会在打算“屈从”民意的时候才会“受影响”,当他们不准备理会“民意”时,“民意”就会毫无作为。所以,在网络舆论“影响”司法审判的过程中,无论是舆论改变了审判,还是舆论因为“干扰”审判而被封杀,最终获胜的既不是舆论监督也不是司法独立,而是司法操纵者。舆论汹涌时,或牺牲小吏(刘涌),所谓借你人头安太平;舆论缄默时,则常牺牲邓玉娇,借你人头得利益。
 
      由此,笔者以为,在目前中国司法权受到党权和行政权严重干预的情况下,(网络)舆论实际上成为正直而有良知的法官抵制党权和行政权干预的手段,因而起到了较为积极的作用。像邓玉娇案,即使法官想要公正审判,但惮于党委的表态,也可能无法依照法律独立判断,此时,网络舆论正给予其抵制干预的藉口。
但是,网络舆论毕竟影响了司法审判,甚至也曾“杀人”(像刘涌案)。因此,界定舆论监督司法权的界限仍然是必要的。
 
三、处理网络舆论与司法审判之关系的建议
 
     正是基于对中国司法权运作的背景和网络舆论影响司法审判的真实路径的认知,笔者以为,要想处理好网络舆论与司法审判之间关系,必须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1.制定新闻法,规范(网络媒体)与司法审判之间的关系。笔者上面提到过,网络舆论与司法审判的关系是前网络时代传统媒体舆论与司法审判关系在信息时代的延伸。而且,就现实案例而言,从刘涌案、孙志刚案到邓玉娇案,无不是先由纸媒进行深入报道,网络方才掀起声势巨大的讨论。因此,理顺传统媒体与司法审判之间的关系,同时也就在很大程度上理顺了网络媒体与司法审判之间的关系,而制定新闻法,规范媒体在报道司法审判时的边界,则是可行的办法之一。譬如,禁止媒体对于法院尚未审结的案件做出带有明显倾向性的报道,但应当允许媒体对已经审结的案件发表直言不讳的评论,也应当允许民众对司法审判程序提出质疑等等。这在西方法治国家已有成熟的做法和先例,英国就曾因《每日镜报》对一起涉嫌杀人案的明显倾向性报道而对该报加以重罚。当然,此种涉及基本人权(言论自由)和基本的宪政制度(司法独立)的安排应当通过符合法治原则与宪政精神的制度化的方式进行,其目的是为了平衡言论自由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关系,从而既能有效保护言论自由以监督公共权力,又能保持司法的独立运行以实现正义。
 
      2 . 司法程序公开透明。规制媒体报道和网络舆论的前提是司法程序公开透明,否则,这种规制便极易成为对言论的封杀,民众由此丧失对司法审判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单就网络舆论而言,其尚有不同于传统媒体的两个重要特点,那就是信息发布速度快、言语审慎性低。加之司法权早已失去了民众的基本信任,任何对官方不利的信息都会被网民相信继而迅速得到传播,对官方有利的信息反而往往不被信。而获取民众信任的最有效办法就是司法程序的公开与公正,由于公开与公正,民众得以了解司法运作的过程,舆论对于司法的怀疑就会大大减少。即使最终结果并不符合民众的期望,大部分民众亦能相信涉案人员得到了公正的对待,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由此得以重建。
 
      3.司法独立。笔者上面亦曾提到,当下中国,司法机关严重受制于地方党委和政府,无法独立运行。司法程序是否能公开,并不取决于法院本身,而是取决于地方党委政府和上级法院的态度。因此,要想真正司法公开,必须保证司法机关独立于地方党委政府和上级法院。摆脱地方保护主义最有效的方法之一便是将人事权和财政权上收,2008年11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的《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此即有深刻阐述:“司法不独立的一个重要根源在于司法受制于当地政府,法院的经费及其法官工资、检察院的经费及其检察官工资等,都是由当地政府财政部门解决,司法机关的‘财权’由政府部门‘把持’,使得司法难以‘硬’起来,司法很容易受到来自当地政府的干扰,形成司法地方保护主义。”因此,该《意见》提出“本次司法体制改革将建立政法系统财政保障机制,以后法院、检察院的经费将由中央财政专项确定,建立分类保障政策和公用经费正常增长机制,解决基层法院的经费保障问题,从而开始打破司法经费由地方保障的格局,逐步化解司法的地方化难题。”这无疑是近几年司法改革方案的最大亮点,如能落实并配套以人事权上收,将会极有效地解决司法地方化问题。当然,在中国,落实向来是个大问题,《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即未体现《意见》的这一建议,反而规定:“规范下级人民法院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报告制度。”“完善人民法院自觉接受党委对法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党组织、党员干部进行监督的工作机制。”可见司法独立前途暗淡。
 
       如能处理好这三个问题,则(网络)舆论与司法审判之间的关系便会走上良性循环的道路,司法在(网络)舆论的监督下逾趋公开公正,新闻则在司法的保障下更加真实自由。如不能处理好这三个问题,则(网络)舆论与司法审判之间关系将永远处于悖论之中,要么牺牲司法独立,允许涌动的民意任意搅动司法;要么封杀(网络)舆论,任由司法腐败横行;要么就是在两者之间不停摇摆。实际上,目前中国正是在这两者之间来回摆动,唯一不变的,就是司法操纵者的左右逢源。
【注释】
本文转自《中国选举与治理网》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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