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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传播的研究体系初探
            李缨 点击量:6168
西南石油大学
    
      法律传播究竟是什么?我国学者对此曾有过相关论述:
 
     1.法律传播。与法律体制相关的传播角色与作用研究。该定义源于我国学者考察美国传播学教育后写的一篇论文, 文中列举了当今美国传播学教育的主要领域,“法律传播” 是第22项。
 
     2.法律传播学是研究法律传播活动的行为科学。在同一页上, 作者还写下了这样的话:法律传播学是对法律传播现象的高度概括和法律传播活动的科学总结, 以利于法律传播得到最大限度的发展。
 
     读过这两段话, 我们仍无法清晰地看出法律传播的理论研究体系。法律传播是法律与传播学结合的产物, 作为学术研究, 我们需要从理论上阐释它们的联系何在, 是怎样联系在一样的, 确保法学与传播学不是简单的“捏合”、“缝合”甚至“凑合”, 而真正形成有机的“化合”、“融合”,并保证法律传播有独立的研究范畴, 而不与其他学科相混淆。
 
一、如何为法律传播定位
 
     笔者认为:法律传播研究, 是用传播学的技术手段, 解决法律信息传输中的各种问题。换言之, 传播是它的外壳, 负责解决其形式问题;法律则是它的内核, 负责为此项研究提供内容。
 
     为此, 我们首先要厘清“传播的本质是什么?” 。林之达教授主张以传播过程, 即“传播活动的逻辑程序”作为传播学的研究对象,认为传播过程的出发点应是“传播目的”,“ 对于有意识传播来说, 不仅传播对象要从它出发, 要由它决定, 就是系列传播任务的提出, 也是从它出发, 由它决定的…”这一定义为法律传播的技术方向提供了维度指导。但仅仅以此建构法律传播研究体系显然还不行, 我们必须深入分析该项传播的内核—法律信息。
 
     法律是一个社会保持稳定、发展的基本条件或前提。例如美国法理学家博登海默就将秩序定义为“ 用来描述法律制度的形式结构, 特别是在履行其调整人类事务的任务时运用一般性规则、标准和原则的法律倾向。”而且, 法律是维持社会秩序的最低层面, 作为统治阶级的工具存在, 法律强调的是保持现状、维护稳定, “ 每种法律秩序都有一种压制的可能性, 因为它在某种程度上总是非维持现状不可的, 而且, 它使权力披上权威的外衣, 从而更加有效。” 为此, 法律强调“ 他律” , 即依靠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和后盾, 使其理念得以顺利贯彻, “ 法律秩序可能使用强制或依靠某种终极权力去强制。”
 
     因此, 法律信息在本质上与其他类型的信息存在极大的分野, 法律信息作为国家意志的表现形式􀀁至少是表现形式之一∃, 对全体社会成员都有极高的接受要求, 是一种强制性的接受, 因为这是法律秩序得以贯彻的必要前提。
 
     考虑到法律传播的技术外壳—传播学的共性,及其内核—法律信息的独特个性, 笔者为法律传播给出了一个初步的定义& 法律传播, 以法律信息作为研究载体, 目的在于研究“ 人的法律化” 过程, 并以分析“ 媒介、信息如何作用于人, 促成其法律化过程” 这一理论作为基本的学术范畴。这个定义似乎不能完全精确地阐释“ 法律传播” 的内涵, 但可以界定其外延, 使法律传播研究体系得到较高程度上的规范。
 
     笔者提出这一概念, 主要理由如下:(一)进入21世纪, 各社会科学都愈加关注人的问题, 提出“ 人的法律化” 概念, 能充分体现人在法律传播活动中的地位:法律信息虽然是国家权力机构发布的强制性信息, 但在形式上仍表现为人与人之间的信息传递与交流, 而且作为形式传播者的个体与作为受众的人, 对这种传播都具有极大的能动力, 分析人在法律传播中的地位和作用, 符合以人为本的思想。(二)人的法律化是建设法治社会过程的核心内容;法律信息的传播, 在过程上体现为促使个体的人获取法律信息、作出判断, 进而参与社会法治的行动。(三)法律传播,在根本上是对法律传播过程的分析以及规律总结,“人的法律化”表述更能反映出学术研究对过程的重视。
 
二、法律传播的研究体系简述
 
     笔者认为, “人的法律化” 固然可以有很大的学术空间, 但法律传播研究仍需要有确定的学术边界,那就是为“人的法律化” 及其过程给出质的规定性,使该学科的同一论证集合在“媒介、信息如何作用于人, 促成其法律化过程的理论分析” 这个节点上。
 
     对于法律传播的研究体系, 笔者以为, 邵培仁教授在《传播学》一书中提出的传播学研究的理论框架值得借鉴。为此, 笔者针对法律传播的特性, 将其研究体系分为以下几大板块:
 
1.  理念论
     该部分是法律传播研究的宏观层面, 着重在于研究法律与传播之间“ 化合” 或“ 融合” 的关系。
传统观念上, 法律是国家的权力表现, 而传播是一种表达手段, 传播似乎只能为法律服务, 简单地充当法律的“ 传声筒” 。实际上, 法律更是一种权利本位的体现, 3;4 首先保护公民的权利, 法律赋予国家的公权, 目的在于规范其权力和义务, 促使其为人民服务5 而传播也应该被认为是一种社会权利, 是全体社会成员知晓、参与社会事务的权利。两者紧密结合, 其终极目的在于更好地保障公民的权利, “ 权利的传播” 与“ 传播的权利” 相结合, 才是法律传播研究的根本理念所在。
 
2.  过程论
     与其他信息传播研究相同, 法律传播在中观层面上, 非常强调过程研究, 并以此指导各微观层面部分的研究。
法律传播, 贯穿了法律活动的全过程:立法活动, 实际上是一种典型的组织传播;法律的发布和各种诉讼活动, 也是依靠了组织传播的形式;法律教育, 则是组织传播和人际传播、甚至大众传播的结合体⋯ ⋯。
研究过程论, 其实是为法律传播的整个动态特征作出高度概括, 即对各种法律传播活动的模式、分类、功能和原则等基本问题展开分析, 探求其共同规律和不同的个性。
 
3.依据论
     在普通的传播活动中, 各种信息都是传播的依据所在;只要是人类信息传播中运用的行为准则, 都可以成为传播研究的客观依据。
     但是, 在法律传播活动中, 却有着明确的依据,国家为法律传播确定了一系列法律的依据, 保障法律传播活动顺利、有序地开展。以我国为例, 《宪法》中有明确的条文作为法律传播的根本性原则, 按照《宪法》精神制定的《立法法》规范了立法活动的传播原则和方式、途径;各项程序法则规范了各种诉讼活动“司法行为”的传播原则;而直接管理新闻、宣传的相关法规, 则严格规范了大众传媒参与法律传播的原则、途径和方式。应该说, 这些刚性规则, 都是国家对法律传播行为的直接规范, 其他原则和精神,在理论上都是由此派生出来的。研究法律传播的依据, 就是为法律传播活动提供法规层面上的直接指导和支持。
 
4.主体论
     在法律传播活动中, 其传播者与一般的信息传播者有很大的区别& 普通的信息传播活动, 作为传播者的主体, 都具有一定的主导权, 把握着信息的流量、性质和覆盖面5 但在法律传播中, 真正的传播者是国家确立的权威主体, 其他以法律传播者面目出现的个人和团体, 都只是形式传播者而己。
我国法律传播的最高决策权属于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但在法律传播实践中, 许多机构、媒介, 乃至获得一定传播权限的个人, 都在担当法律传播者, 分析他们的传播者地位来源、运用及功效等, 对于深入理解法律传播, 具有极大的意义。
 
5. 客体论
     这是专门研究法律传播中的客体—-信息或传播内容的。在法律传播中, 客体具有典型的圈层性&法律以及按法律原则和精神制定的各种法规, 是最直接、最重要的法律信息内容, 处于法律信息层的核心;此外, 遵循法律、法规的宗旨, 直接开展的司法活动(诉讼行为)、行政行为等, 是法律、法规直接派生出来的, 在法律效力上略次于前者, 处于圈层的次要位置;再次, 各种法律教育、法律报道等活动,虽不是直接的法律授权传播行为, 但由于是专业的法律传播人士从学理、舆论等角度理解、阐释法律精神和原则, 在社会上具有较高的可信度, 基本上处于第三层面:普通人之间的法律传播行为, 比如个人对法律的解读、对案件的评价等, 因为传播者不具备权威性, 其内容也缺乏充分的可信性, 属于最外层的法律信息, 其被信任的程度往往最低⋯ ⋯
      在传播学上, 信息被认为是传播者与受众之间开展互动过程的轴心, 是各种传播活动得以存在的根本理由, 法律传播也如此。研究法律传播的信息客体,必然成为法律传播理论研究的重要环节。
 
6.载体论
     法律传播的载体, 无论符号, 或是媒介, 与普通的传播没有根本差别& 仍是以文字、图像、声一音等作为负载信息的符号, 并以纸张、磁盘、录音带、录像带、胶片、互联网等物质实体作为媒介。载体的主要作用, 是使信息有所附丽, 载体在本质上是一种形式, 是为传播的内容服务的。
     不过, 按照麦克卢汉“ 媒介即讯息”的理论,我们必须考虑到这些外在形式对法律传播信息内容的能动作用, 同是对某一法律的传播, 以直接的法令形式呈现出来, 受众便感觉庄重, 从而产生敬畏;而以影视等形式与受众见面, 人们就很容易将其边缘化⋯ ⋯ 载体作为法律传播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也是研究的重要内涵。
 
7.受众论
     法律传播中的受众, 与普通传播活动中的受众也有所区别:一般的传播, 其受众通常只是社会成员的某一部分, 因为总有人不需要参与其中;法律传播则不同, 它面向全体社会成员, 要求所有公民都成为其受众。
传播者与受众, 是传播活动的两极, 共同支撑着传播过程顺利展开。在法律传播中, 传播者有必要顺应受众的各项要求, 研究其特性、动机、需求及接受机制等, 完成传播过程, 并加强传播活动的针对性,取得最大的传播效果。
 
8.效果论
     法律传播的终极目标, 是力求达到最好的效果,促进全社会人士的“ 法律化” , 因此效果研究往往是检验法律传播的一个重要尺度。
     在一般的传播过程中, 虽然强调效果分析, 却不要求效果的一致性, 也就是说, 在普通的传播中, 可以有正效果, 也可以存在零效果, 甚至是负效果。但是, 在法律传播中, 对于效果却有严格的向往, 要求传播效果是正效果, 而力戒零效果, 尤其不希望出现负效果。
 
9.环境论
     人类的传播活动, 必然是在一定的社会环境背景下展开, 不同的环境, 对于传播会产生不同的影响,甚至改变传播的最终结局。在法律传播中, 人文环境显得尤其重要。
法律传播, 对于文化、风俗习惯、教育背景等人文环境的依赖性非常强, 地理、气候、种族等自然环境也会对法律传播产生重要影响。研究环境论, 对于利用各方面的条件促进法律传播活动的开展、增进其效果, 都具有积极意义。
 
 
 
【注释】
原载《新闻知识》2008.01.为扩大交流学习现转于此,特此鸣谢!
【参考文献】
1.王怡红:《美国传播学教育初识—印地安那大学传抽与文化系个案考察》, 载《传播研究网》
2.李振宇《法律传播学》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P5
3.林之达 《传播学革础理论研究》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 1994。P104
4.【美〕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 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5.【美」诺内特、塞尔兹尼克著 <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 / 张志铭译,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P227
6.   参见郑成良;《权利本位论》,载《中国法学》1991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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